發表日期 2015-11-24T08:54:03+08:00
台菲海上事件頻傳,不僅廣大興號遭射殺事件驚動國際關注,近年來漁民齣海亦屢遭菲國扣押,動輒繳付上萬元美金罰鍰。
其實不僅菲國事件,南海海域本就是國際上資源、交通、軍事要地,提到南海,不僅沿海國卯足全力加緊戒備,就連非沿海國也因戰略部屬積極進入南海布局。本集《法律快狠準》以聯閤國海洋法公約為齣發點,帶您瞭分析、瞭解近來引發民眾關注的重大南海事件。
國際公約僅定義 漁船過境爭議多
依據《聯閤國海洋法公約》,各國有權確定其「領海」寬度,至多以確定的「基綫」量起不超過12海浬為限。
所謂「基綫」,是指從海洋與陸地交界處的「低潮綫」,領海由此往外算,最寬可達12海浬「領海」。各國傢對於領海的主權同於領土,過境船隻雖享有「無害通過權」,但仍需遵守該國法規範;另基綫往外24海浬、200海浬分彆有「鄰接區」、「經濟海域」等海域認定。
台船未遵「無害通過」?
「廣大興28號」陰影仍在 「得滿福3號」又遭扣留
2013年5月發生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台籍漁船不僅被菲國扣留,且有漁民遭菲國海巡員射殺,2015年5月有昇豐12號事件,台籍漁船通過菲律賓海域時,遭到菲方船艇強行登船檢查,我船隻及漁民隨即遭到查扣,並於同年9月再度發生得滿福3號事件。
由於南海海域具備國傢多、島礁多的特性,不僅島礁歸屬各國在爭,連帶影響領海、經濟海域的認定。除此之外,嚮外延伸200海浬的經濟海域也常有重疊,讓主權的認定與維護,成為南海諸國常見紛爭。
2013年5月,台灣屏東籍漁船廣大興28號齣海於鵝鑾鼻東南東170浬處,台菲重疊海域作業,不料遭到菲律賓船隻開槍攻擊,漁民遭到菲國海巡人員槍殺。經此事件,台菲曆經3次談判,在2014年雖有「台菲漁業事務執法閤作協定」,卻因未完成取得共識,而遲遲未進行簽屬,孰料又於2015年發生昇豐12號事件。
關於船隻通過「領海」,在未違反國際公約的前提下,外國船隻行原則上均享有「無害通過權」。依據國際公約,無害通過的船隻除瞭不得從事軍事行為外,也不可以從事漁業行為。
但需要注意的是,聯閤國海洋法公約僅指潛艦經過領海時需要浮齣水麵,並展示旗幟,雖然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船隻必須懸掛國旗,「但一般慣例是會掛,」劉文瑞律師解釋「不然領海國難以分辨該過境船隻到底是一般船隻還是海盜船。」
而菲國法律則是明文規定,一般過境船隻也得懸掛國旗,我國漁船往往不慎忽略,導緻於領海內遭扣押。
以今年5月的昇豐12號事件來說,船長洪添丁嚮澎湖艦求援時強調,當時仍在找尋漁場,並未從事漁業行為,因此是屬於「無害通過」,但仍於亞米島外海6.5浬遭到菲方人員登檢,人船隨即被押往巴丹島港口,最後以依菲國海洋法「未懸掛國旗和未通報」的理由,經傢屬電匯5萬元美金纔遭釋迴。
當時,外交部及我駐菲律賓代錶處鏇即嚮菲國漁業局等單位錶達強烈關切,並且再次力促菲國漁業局等有關單位依「台菲漁業會談」相關共識與機製,盡快完成調查並釋放人船。
同樣事件,今年9月得滿福3號漁船再度被菲國以未懸掛國旗扣押,經菲國核處6萬美元行政罰鍰,並於17日離開。
台菲協議喬不攏 馬習會後簽瞭
台籍漁船不時遭菲國查扣,菲國對過境漁船查認嚴格。但相與為鄰,台籍漁船仍常有過境或於鄰近海域捕魚的需求和行為,漁民亟需雙方明定之協議,以確保齣海作業的人船安全。
隻是曆經多次事件,台菲雙方在協議的訂定上始終難有共識。但據外界觀察,自10月馬習會以來,菲國態度趨軟,願意就雙方有共識部分先簽屬協定,隨後經外交部長林永樂和農委會主委陳保基證實,台菲漁業協定已於11月5日由外交部代錶和菲律賓駐外代錶處在台灣進行簽署。
總統府發言人陳以信指齣,「台菲漁業執法協定」是南海主權爭議各方中,目前所完成簽署的第一份雙邊行為準則,其中3大共識對於未來解決南海主權爭議具有重要意義與效益,包括:
1. 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武力
2. 建立緊急通報係統(1小時內)
3. 建立迅速釋放機製(3日內)
鄰接區不可捕魚? 菲國強硬難有共識
菲國海洋法之規定較國際公約嚴格,多有自行認定之標準。除前述一般船隻也得懸掛國旗,另外更製定「鄰接區」不可捕魚的規定。
依前所述,基綫往外12海浬為領海,領海再往外12海浬,也就是基綫起算24海浬為「鄰接區」。
據瞭解,台菲雙方難有共識的重點即在於,菲國堅持12至24海浬的「鄰接區」不可捕魚,並有登船檢驗的權力。
隻是依據國際法及聯閤國海洋法公約,隻要不進入菲國12海浬內的領海進行捕魚作業,照理說,在鄰接區捕魚是沒有問題的,但如今菲國主張鄰接區亦不可捕魚,使得雙方難以達成共識,而此亦為明年1、2月再次協議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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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