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29/2022, 4:36:02 PM
新政決[2022]2號
新化梅山古鎮保護與開發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及徵收的決定
為加快推進新化梅山古鎮保護與建設項目,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今第590號)、《湖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號)、《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婁底市人民政府令38號)等文件規定,縣人民政府決定徵收該建設項目紅綫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
一、徵收範圍
新化梅山古鎮保護與開發建設項目規劃用地紅綫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構築物、附屬物並收迴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徵收部門及實施單位徵收主體: 新化縣人民政府
徵收部門:新化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
三、徵收補償政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湖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號)、《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婁底市人民政府令38號)及其它相關政策文件。
四、簽約期限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五、被徵收人的權利
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依法嚮婁底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嚮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新化梅山古鎮保護與開發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新化梅山古鎮保護與開發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為積極穩妥快速推進新化梅山古鎮保護與開發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確保房屋徵收工作的勝利進行,維護被徵收人的閤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省、市相關政策,結閤項目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方案。
一、徵收範圍
新化梅山古鎮保護與開發建設項目規劃用地紅綫範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構築物、附屬物並收迴土地使用權。
二、徵收補償政策依據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改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21177號);《湖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號);《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婁底市人民政府令38號)。
三、徵收部門
徵收主體:新化縣人民政府
徵收部門:新化縣住房保障服務中心
四、補償方式及標準: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産權調換。
(一)住宅房屋
1.房屋價值補償: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的,以規定的房地産價格評告機構的證信結果(包括室內外裝飾、裝修及附展設施)進行本、償被徵收人選擇産權調換的。産權調換房屋位於天華南路天河新村樓盤,高層電梯房、建設麵積為86m至241m之間。徵收部門與被徵收入計算全部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信。結清被徵政房屋價格和用於産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被徵收人應先與徵收部門製訂《國有土地上房屋經收與補償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再與房居建設單位簽訂購房閤同,確定産權調換房棟號、房號、麵積、價格、入住條件、交房時間及關價格位方式;並在閤同中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2.搬近補償:按15元/計算,不足1000元按1000元計算。
(二)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采用貨幣補償
1.房屋價值補償:以選定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包括室內外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進行補償。
2.搬行補償:以房屋産權麵積按12元/�O計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計算。
3.臨時安量補償:以房屋産權麵積按每月10元/m計算,補償時間為3個月
4.停産、停業損失補償:因房屋徵收造成停産、停業損失的。每月按被徵收房屋經告價售的1品給予補償。停産停業補償期限為3個月。被徵收人應提供被徵收房屋上一年度實際經營效益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評估機構的選定及程序
(一)房地産價格評估工作由1傢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承擔,評估機構須具有三級以上評估資質。
(二)房屋徵收部門提供不分於3傢具備法定資格的房地産價格證估機構自被證收人協資選定,散徵收人應當在7天內做齣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或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三)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同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書麵申請復核評估,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自收到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並齣具復核報告。對復校結來有異議的,同婁底市房地産價格評估專傢委員會書請等定。
六、無證房屋和違章建築的處理
被徵收房屋的權屬、麵積、結構、用途等以房屋權屬證書為準;權屬證書未注明的,以産議檔案記錄或其他有效文件為準。對因曆史周因或政策因素造成手續不齊的建築物,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房産等部門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在徵收紅綫公告公布後突擊裝修、建設的一律不予補償。
七、簽約時間
徵收補償協議簽訂的期限為徵收決定確定的簽約期限。
八、奬勵措施
對積極配閤徵收部門工作,凡在房屋徵收決定的規定的期限為與徵收部門簽訂瞭《協議》,並按關完成瞭指許的被徵沒人傢行奬處
(一)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在《協議》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按被徵收房屋確認的産權麵積800元/m的標準給予奬勵;在《協議》約定報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交房,按被徵收房屋確認的産權麵積700元/的標準給予奬勵,以上兩項奬勵閤計總金額不能超過被徵改房屋的評估價值。
(二)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在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的。按被徵收房屋補供價值的20%給予奬勵。
(三)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製定期限內未與徵收部門簽訂《協議》的,不給予任何奬勵、被徵收人簽訂瞭《協議》,但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內未按時完成搬遷的,不給予搬遷奬勵。
九、其他相關規定
(一)徵收沒有抵押的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括押人與抵抑權人必須依法在《協義》簽訂期限內解除撫抑閤同纔給予補償;未在規定期限內解除抵押閤同的,徵收部門依法將相當於債權違保部分的補償金額由公證機關提存。被徵收人選擇産權調換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必須依法在簽約期限內解除抵押閤同,然後進行産權調換;未在規定期限內解除抵押閤同的,由徵收部門嚮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徵收租賃的房屋,由房屋産權人負責處理與承租人的租賃閤同。
(二)已進行補償的房屋及其他附屬設施,被徵收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拆除搬離,否則,在徵收補償款中扣除相應的價款。
(三)徵收實施期限內滿,對於仍未簽訂《協議》的被徵收人,由縣人民政府根據本方案做齣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四)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項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過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五)房屋徵收過程中特跌圖難補歌中領條件、標準及認定程序等按照《婁底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類席市人民政府令第38號)有關規定執行。
(六)房屋徵政部門工作經費按本項目徵收補償直接費用的6%計提,房地産評估費按房屋産評估總價的1.5%調提。
(七)本方案僅適用於新化梅山古鎮保護與開發建設項目規劃紅綫範圍內徵收的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未明的事項,按國傢、省、市的相關政策執行
新化縣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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