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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是最親密的人,卻施以最私密的暴力。傢暴受虐並非僅僅發生於女性,卻頻繁現於婦女及兒童族群。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調查報告指齣,全球每3名女性至少就有1位曾遭受親密伴侶或非親密伴侶的身體性暴力或性暴力,而被謀殺的女性中,有百分之38是遭到親密伴侶殺害。
根據台灣內政部統計處資料,2014年台灣傢庭暴力案件有114,609件,但這隻是有案件紀錄的報案數,更多受到隱忍的黑數不得而知。
今年10月陸續露齣2則新聞,一則是1名國小四年級的女童持續受到父親莊姓男子的毆打,即便學校報請社工機構也沒用。校方錶示,社工機構隻能關切,直至日前學校老師又發現該小四女童眼睛瘀青,頭發撩起來頭皮也都瘀傷,於是再度通報。
孰料該莊姓男子卻於隔天下午帶著一身酒氣衝到學校,不僅對校長動粗「鎖喉」,還揚言找立委讓校長下台。社工機構喊冤有持續關心,卻說女童隻是紅腫,並無明顯外傷。
另一則報導是一起追溯至去年4月的案例,1名李姓男子假釋後殺害前妻,並帶走年僅6歲的大女兒上山燒炭,甚至將自己與女兒的手用紅綫纏住,示意來生再聚。
二審閤議庭認為,大女兒目睹母親被父親刺死,且曾試圖逃跑但仍被抓瞭迴來,該時內心恐懼絕望。且李男不諱言,與前妻傢裏恩怨不死不休,如果假釋,一定會再報復,考量其無教化可能,且恐其再犯,因此判決死刑。
傢暴除一般常見的「肢體暴力」外,也常見「性暴力」、「精神暴力」、「經濟暴力」等。精神暴力包含監控、跟蹤、恐嚇等,對於受害人的精神帶來強大壓迫;而經濟暴力則是以經濟控製被害人使其無法獨立,隻好屈從加害人。
對於傢暴受害者,很多人的疑問是,假如沒有施行肉體上的監禁,為什麼被害人不逃跑呢?
答案簡要辛酸,背後牽涉到的理由相當復雜。一是「逃不掉」,二是「不敢逃」,另外對於傢暴受害人來說,還有更多的理由,包括自責、傳統觀念桎梏等,讓被害人持續留在原地受虐。
傢暴受害人長期麵對加害者的暴力及威脅,所承受恐懼外人難以想像。因此加害者不僅肢體暴力,在精神上往往也強力壓倒被害人。
受害者若是逃離,所麵臨的可能是「被抓迴來」後加倍的暴力,或是加害人將暴力移轉至其他傢人、甚至孩童身上。再來,逃離加害人後,思及其將麵臨到的可能是流離失所、失去經濟依靠,甚至是失去小孩等後果,往往讓受害人不敢經舉妄動,最後隻能默默隱忍,持續受虐。
另外也因為華人傳統觀念,部分受害者可能基於「以傢為重」、「以和為貴」,或是婦女逆來順受的「傳統美德」,甚至陷於「我自己也有做不好的地方」的想法,因此持續受虐。
聯大法律事務所的劉文瑞律師錶示,受到傢暴時,除瞭通報外,想要停止被害者持續受害,可聲請處遇措施,將施暴者及受暴者隔離,再不然可以聲請保護令。
劉律師解釋,保護令分成3種,分彆是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像通常保護令要經過審理等程序,而緊急保護令24小時都可以聲請,無論是夜間還是非法院正常上班時間,4小時以內快速簽發,讓被害人立即得到保護。
另外,當齣現傢暴情況時,被害人除瞭趕緊報警處理並嚮法院聲請保護令外,依照傢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警察人員處理傢庭暴力案件,有必要的話可以採取以下行動來保護保護被害人,同時防止傢庭暴力的發生:
不過如果遇到加害者持續追打、騷擾呢?劉文瑞律師說,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偵查的時候,如果發現傢暴的加害人有可能會繼續侵害受害人的生命、身體或自由,而且情況很緊急,可以直接拘提;甚至是被害人躲到親友傢,施暴者還前往捶門喊叫等,讓被害人有「立即性危險」時,警察人員還可以逕行逮捕,並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解送檢察官
答1. 是。依照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可依此訴請離婚。
答2. 配偶雙方婚姻存續中有「扶養義務」,離婚後被害者除可申請社福補助外,也可藉由法院要求另一方給付生活費用。
答3. 法院會依照對小孩的「最佳利益」進行判決,不少案例都是判給被害人。
答4. 即便是「外配」也不用太擔心,法院會依照事實進行審理。
答5. 「離婚」與「遣返」無關。外配能不能留在台灣,關乎在台時間等各式「居留要件」,而非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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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