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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是最亲密的人,却施以最私密的暴力。家暴受虐并非仅仅发生于女性,却频繁现于妇女及儿童族群。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报告指出,全球每3名女性至少就有1位曾遭受亲密伴侣或非亲密伴侣的身体性暴力或性暴力,而被谋杀的女性中,有百分之38是遭到亲密伴侣杀害。
根据台湾省内政部统计处资料,2014年台湾省家庭暴力案件有114,609件,但这只是有案件纪录的报案数,更多受到隐忍的黑数不得而知。
今年10月陆续露出2则新闻,一则是1名国小四年级的女童持续受到父亲庄姓男子的殴打,即便学校报请社工机构也没用。校方表示,社工机构只能关切,直至日前学校老师又发现该小四女童眼睛瘀青,头发撩起来头皮也都瘀伤,于是再度通报。
孰料该庄姓男子却于隔天下午带着一身酒气冲到学校,不仅对校长动粗「锁喉」,还扬言找立委让校长下台。社工机构喊冤有持续关心,却说女童只是红肿,并无明显外伤。
另一则报导是一起追溯至去年4月的案例,1名李姓男子假释后杀害前妻,并带走年仅6岁的大女儿上山烧炭,甚至将自己与女儿的手用红线缠住,示意来生再聚。
二审合议庭认为,大女儿目睹母亲被父亲刺死,且曾试图逃跑但仍被抓了回来,该时内心恐惧绝望。且李男不讳言,与前妻家里恩怨不死不休,如果假释,一定会再报复,考量其无教化可能,且恐其再犯,因此判决死刑。
家暴除一般常见的「肢体暴力」外,也常见「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等。精神暴力包含监控、跟踪、恐吓等,对于受害人的精神带来强大压迫;而经济暴力则是以经济控制被害人使其无法独立,只好屈从加害人。
对于家暴受害者,很多人的疑问是,假如没有施行肉体上的监禁,为什么被害人不逃跑呢?
答案简要辛酸,背后牵涉到的理由相当复杂。一是「逃不掉」,二是「不敢逃」,另外对于家暴受害人来说,还有更多的理由,包括自责、传统观念桎梏等,让被害人持续留在原地受虐。
家暴受害人长期面对加害者的暴力及威胁,所承受恐惧外人难以想像。因此加害者不仅肢体暴力,在精神上往往也强力压倒被害人。
受害者若是逃离,所面临的可能是「被抓回来」后加倍的暴力,或是加害人将暴力移转至其他家人、甚至孩童身上。再来,逃离加害人后,思及其将面临到的可能是流离失所、失去经济依靠,甚至是失去小孩等后果,往往让受害人不敢经举妄动,最后只能默默隐忍,持续受虐。
另外也因为华人传统观念,部分受害者可能基于「以家为重」、「以和为贵」,或是妇女逆来顺受的「传统美德」,甚至陷于「我自己也有做不好的地方」的想法,因此持续受虐。
联大法律事务所的刘文瑞律师表示,受到家暴时,除了通报外,想要停止被害者持续受害,可声请处遇措施,将施暴者及受暴者隔离,再不然可以声请保护令。
刘律师解释,保护令分成3种,分别是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紧急保护令。像通常保护令要经过审理等程序,而紧急保护令24小时都可以声请,无论是夜间还是非法院正常上班时间,4小时以内快速签发,让被害人立即得到保护。
另外,当出现家暴情况时,被害人除了赶紧报警处理并向法院声请保护令外,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规定,警察人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有必要的话可以採取以下行动来保护保护被害人,同时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不过如果遇到加害者持续追打、骚扰呢?刘文瑞律师说,检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在侦查的时候,如果发现家暴的加害人有可能会继续侵害受害人的生命、身体或自由,而且情况很紧急,可以直接拘提;甚至是被害人躲到亲友家,施暴者还前往捶门喊叫等,让被害人有「立即性危险」时,警察人员还可以迳行逮捕,并依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解送检察官
答1. 是。依照民法第1052条第1项第3款有「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可依此诉请离婚。
答2. 配偶双方婚姻存续中有「扶养义务」,离婚后被害者除可申请社福补助外,也可借由法院要求另一方给付生活费用。
答3. 法院会依照对小孩的「最佳利益」进行判决,不少案例都是判给被害人。
答4. 即便是「外配」也不用太担心,法院会依照事实进行审理。
答5. 「离婚」与「遣返」无关。外配能不能留在台湾省,关乎在台时间等各式「居留要件」,而非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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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