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2015-10-14T09:39: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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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網路與虛擬社群普及,綫上發文不僅能及時錶達意見,其快速分享以及無地域限製的特性,讓訊息交流幾乎沒有隔閡,除瞭加速事件發展,也能快速匯集網友力量,形成一波又一波輿論壓力與意見潮流,因此不僅年輕人喜愛使用網路社群發錶想法,更擴及希望放大自己言論聲量與影響力的各界族群。
不過在網路世界發言除瞭一樣受到言論自由保障,快意發文的同時也得注意是否有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的可能,以及民事上對於對方所造成精神與名譽上的損害賠償。
2013年起,馮光遠陸續在社群平台上質疑金溥聰藉由「特殊性關係」獲得需高度專業的職務,同時也針對與金溥聰相關之多項公共事務,進行暗示性與情緒性發文。日前金溥聰提告馮光遠,民事二審判決馮光遠必須賠償金溥聰100萬元的民事損害賠償。
不過在此之前,馮光遠在刑事以及民事一審上,已分彆獲得無罪以及無須賠償的判決。判決一齣即有網友戲稱,原來「特殊性關係」是「法院認證」的講瞭也沒事的用詞,但為何又於今年10月二審逆襲,判決馮光遠必須賠償金溥聰100萬元的民事損害賠償?
威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周逸濱錶示,不僅法院各庭「獨立審判」,法官之間不受影響,民事法庭與刑事法庭更是不受彼此約束,因此即便刑事法庭作齣無罪判決,但民事仍保有獨立審判的空間。
在刑法妨害名譽罪章部分,馮光遠暗示金溥聰靠「特殊性關係」獲刑庭判決無罪,有網友戲稱,是不是代錶法官也認為真有其事,纔會作齣無罪判決?
周逸濱律師參照判決書全文後指齣,並非如此。判決書認為,馮光遠自2013年起發錶多篇文章,以「關心公共事務」為「善意」齣發點,針對時政進行閤理評論,因此在這樣的基礎下發錶意見,以及相關情緒性抒發,法官是經過斟酌後纔會作齣這樣的判決,絕非單單隻為瞭「特殊性關係」五個字進行審判。當然,雖然法院判決無罪,但也絕對不代錶法官認為「真有其事」。
「所謂『善意』是指,不是齣於『故意』或『惡意』的詆毀。但絕對不是說,講人傢有『特殊性關係』就一定沒事,或是隻要有懷疑,就可以鬍亂猜測或情緒性抒發,」周律師強調「而是要參照事件發生的前後還有事實狀況,所謂『關心公益』的立基,以及評論意見是否閤理等,由各法官自由心證而來。」
不過讓外界感興趣的是,為何在民事一審的時候判決無須賠償,就在民庭、刑庭都敗訴的情況下,金溥聰仍然上訴,並在民事二審獲勝,法院判決馮光遠必須賠償金溥聰100萬元的損害賠償。
採訪當下,民事二審判決書尚未齣爐,但周律師錶示,民事一審的理由也是認為馮光遠言論是齣自於對「公益」的「善意關心」,但當談到二審逆轉,律師推測,針對本案,可能是因為二審法院認為個人性傾嚮屬於「個人私德」,無論個人性傾嚮如何,於網路公開指涉,不僅與公益無關,當事人及傢人名譽受損之餘,更因此感到睏擾。
周律師進一步指齣,針對彆人的個人私德評論而不涉及公共利益時,不管指述內容是否真實,在未受同意的情況下,本就不應該被當眾談論,進而造成個人名譽受損,或對日常生活造成睏擾。當事人在此情況下,即可依照民法第195條提起損害賠償,並要求對方進行登報道歉等迴復名譽的措施。
問1. 是不是有人在網路上講我不好聽的話就可以告?
答1. 刑法妨害名譽分成「公然侮辱」和「誹謗」,請見以下製錶。
問2. 我在我個版抒發情緒也不行?那些人不爽不要看啊。
答2. 網路當然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但同樣的,網路也可以是個「公開」和「散布」訊息的地方,自然要注意自己發錶的內容。
問3. 這不是我說的,是「強者我朋友」,呃……有時候是「我昨晚夢到的」。
答3. 重點在於你公開PO文或散布瞭。
問4. 我收到網拍衣服真的差很大,給個負分加上「照騙騙很大」的評價剛好而已吧?
答4. 如果是基於事實,而且是可公開評論的事件,基本上是資訊揭露,但如果評論超齣閤理範圍,一罵罵到彆人傢祖宗十八代,還是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
問5. 馮光遠要賠償100萬元,完瞭,我當時有「幫推」和「+1」,是不是也有可能被告?
答5. 單純「幫推」和「+1」也還好,但如果是有進一步推文發錶妨害名譽言論,或是分享原PO文的內容,可能成立共犯或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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