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 2015-10-14T09:39: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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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路与虚拟社群普及,线上发文不仅能及时表达意见,其快速分享以及无地域限制的特性,让讯息交流几乎没有隔阂,除了加速事件发展,也能快速汇集网友力量,形成一波又一波舆论压力与意见潮流,因此不仅年轻人喜爱使用网路社群发表想法,更扩及希望放大自己言论声量与影响力的各界族群。
不过在网路世界发言除了一样受到言论自由保障,快意发文的同时也得注意是否有刑法妨害名誉罪章的可能,以及民事上对于对方所造成精神与名誉上的损害赔偿。
2013年起,冯光远陆续在社群平台上质疑金溥聪借由「特殊性关系」获得需高度专业的职务,同时也针对与金溥聪相关之多项公共事务,进行暗示性与情绪性发文。日前金溥聪提告冯光远,民事二审判决冯光远必须赔偿金溥聪100万元的民事损害赔偿。
不过在此之前,冯光远在刑事以及民事一审上,已分别获得无罪以及无须赔偿的判决。判决一出即有网友戏称,原来「特殊性关系」是「法院认证」的讲了也没事的用词,但为何又于今年10月二审逆袭,判决冯光远必须赔偿金溥聪100万元的民事损害赔偿?
威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周逸滨表示,不仅法院各庭「独立审判」,法官之间不受影响,民事法庭与刑事法庭更是不受彼此约束,因此即便刑事法庭作出无罪判决,但民事仍保有独立审判的空间。
在刑法妨害名誉罪章部分,冯光远暗示金溥聪靠「特殊性关系」获刑庭判决无罪,有网友戏称,是不是代表法官也认为真有其事,才会作出无罪判决?
周逸滨律师参照判决书全文后指出,并非如此。判决书认为,冯光远自2013年起发表多篇文章,以「关心公共事务」为「善意」出发点,针对时政进行合理评论,因此在这样的基础下发表意见,以及相关情绪性抒发,法官是经过斟酌后才会作出这样的判决,绝非单单只为了「特殊性关系」五个字进行审判。当然,虽然法院判决无罪,但也绝对不代表法官认为「真有其事」。
「所谓『善意』是指,不是出于『故意』或『恶意』的诋毁。但绝对不是说,讲人家有『特殊性关系』就一定没事,或是只要有怀疑,就可以胡乱猜测或情绪性抒发,」周律师强调「而是要参照事件发生的前后还有事实状况,所谓『关心公益』的立基,以及评论意见是否合理等,由各法官自由心证而来。」
不过让外界感兴趣的是,为何在民事一审的时候判决无须赔偿,就在民庭、刑庭都败诉的情况下,金溥聪仍然上诉,并在民事二审获胜,法院判决冯光远必须赔偿金溥聪100万元的损害赔偿。
採访当下,民事二审判决书尚未出炉,但周律师表示,民事一审的理由也是认为冯光远言论是出自于对「公益」的「善意关心」,但当谈到二审逆转,律师推测,针对本案,可能是因为二审法院认为个人性倾向属于「个人私德」,无论个人性倾向如何,于网路公开指涉,不仅与公益无关,当事人及家人名誉受损之余,更因此感到困扰。
周律师进一步指出,针对别人的个人私德评论而不涉及公共利益时,不管指述内容是否真实,在未受同意的情况下,本就不应该被当众谈论,进而造成个人名誉受损,或对日常生活造成困扰。当事人在此情况下,即可依照民法第195条提起损害赔偿,并要求对方进行登报道歉等回复名誉的措施。
问1. 是不是有人在网路上讲我不好听的话就可以告?
答1. 刑法妨害名誉分成「公然侮辱」和「诽谤」,请见以下制表。
问2. 我在我个版抒发情绪也不行?那些人不爽不要看啊。
答2. 网路当然保障人民言论自由,但同样的,网路也可以是个「公开」和「散布」讯息的地方,自然要注意自己发表的内容。
问3. 这不是我说的,是「强者我朋友」,呃……有时候是「我昨晚梦到的」。
答3. 重点在于你公开PO文或散布了。
问4. 我收到网拍衣服真的差很大,给个负分加上「照骗骗很大」的评价刚好而已吧?
答4. 如果是基于事实,而且是可公开评论的事件,基本上是资讯揭露,但如果评论超出合理范围,一骂骂到别人家祖宗十八代,还是有可能构成妨害名誉。
问5. 冯光远要赔偿100万元,完了,我当时有「帮推」和「+1」,是不是也有可能被告?
答5. 单纯「帮推」和「+1」也还好,但如果是有进一步推文发表妨害名誉言论,或是分享原PO文的内容,可能成立共犯或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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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on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