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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條款 標簽 新聞 第 1 頁


签「竞业条款」 未来雇主得加发半薪

     拿出公司到职时要求签订的合约书,任职科技业7、8年的李先生,每一份工作都曾被要求签上竞业条款,不过仔细看竞业条款的规定,不仅1到2年内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相关职务,也不能任职跟原公司是竞争对手关系的公司


劳基法修法三读通过 竞业条款最长不得逾2年

     立法院会今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案,明订离职员工竞业禁止条款,最长竞业禁止期间不得逾2年,且原雇主对劳工因不从事竞业行为所受损失应有合理补偿。三读条文将竞业条款相关规范明订在劳动基准法中,


竞业条款函释 受限区域含海外

     劳动部日前发布函释,重新说明竞业条款,对于挖角后表面上并非从事相关工作,但实务上是从事原有职业活动,则应该由法院斟酌认定竞业条款的效力,且竞业禁止区域包含境内与境外。根据《劳基法施行细则》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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