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八年四月立法院修正通过《贪污治罪条例》第六之一条,九十七年十月《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十二条修正施行,二者都有财产来源不明罪,前者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重罚新台币三百万元,但两年过去了,执行成
总统马英九日昨表示已请法务部对「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修法,以更符合当初立法的宗旨。但是否仍只是虚应故事,落得草草了之,则更令人关切。《贪污治罪条例》中关于「财产来源不明罪」于九十八年四月立法通过,施行
前高院法官陈荣和,遭检调查获家中藏放90万现金,因来源交代不清被起诉,但台北地院以90万未超过陈当年度所得总额,不构成财产来源不明罪,判陈无罪。北检认为陈迄今无法合理说明90万来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引爆前检察总长黄世铭关说案的前高院法官陈荣和,5年前为帮前苗栗县长何智辉脱罪,与高院其他法官集体收贿,遭判刑18年确定发监执行,特侦组2010年7月13日指挥北机站在陈荣和家中查获90万元现金,他辩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