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市陈姓男子驾驶营业一般半拖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因时速只有五十五公里,被警察利用雷射测速仪拍照告发,但陈某拿出行车纪录器反驳,当时开车时速维持在六十公里以上,向法院提出异议;但屏东地院审理认为,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