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慧/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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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商品或服務標識被他人在先註冊為商標,五年前,騰訊變相奪迴瞭「微信」商標;五年後,亞馬遜因使用「AWS」標識,不僅被判商標侵權,還被要求賠償原告人民幣(下同)7646萬元。
2020年5月6日,就北京炎黃盈動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炎黃盈動公司」)訴亞馬遜通技術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馬遜)等商標侵權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齣一審判決如下:(1)在與炎黃盈動持有注冊商標「AWS」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亞馬遜不得使用「AWS」標誌及與其近似的標誌;(2)亞馬遜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646.3萬元及因本案訴訟支齣的閤理費用26萬元,閤計7672.3萬元。
至此,歷經兩年之後,雖然與亞馬遜相比可能算是籍籍無名,但在「AWS」商標較量中,炎黃盈動公司堪稱「大獲全勝」。
那麼,對手同樣是默默無聞的小公司,五年前與騰訊在「微信」商標上扳手腕緣何能變相獲勝?五年後,亞馬遜又憑啥被判需承擔巨額賠償義務?
五年前:2015年,小公司在先註冊「微信」商標,被判不予核準
2010年11月12日,創博亞太科技(山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博公司)嚮大陸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齣第8840949號「微信」商標(簡稱被異議商標)的註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8類「信息傳送、電話業務、電話通訊、移動電話通訊」等服務上。
2011年8月27日,被異議商標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
按照一般的商標註冊流程,故事原本就到此結束瞭。
但是,因為騰訊公司在2011年1月21日發佈瞭微信1.0(測試版),故事就開始變成以騰訊為主角來演繹瞭。
有趣的是,走在台前的並不是騰訊公司,而是一位名叫「張新河」的自然人。
在創博公司申請的「微信」商標法定異議期內,「張新河」嚮商標局提齣異議。
2013年3月19日,商標局作齣(2013)商標異字第7726號《「微信」商標異議裁定書》(簡稱第7726號裁定),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註冊。
創博公司不服裁定,於2013年4月7日嚮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
2014年10月22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齣商評字(2014)第67139號《關於第8840949號「微信」商標異議複審裁定書》(簡稱第67139號裁定)。
該裁定認為:在社會公眾對「微信」的認知發生變化,社會客觀環境和公眾利益內容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商標評審委員會應對被異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會對變化瞭的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響作齣判斷。認定被異議商標已經構成大陸《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禁止的情形。
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註冊。
需要說明的是,大陸《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是指「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簡單說,在商標複審環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核準創博公司註冊申請「微信」商標,就會產生不良影響。
對此,創博公司不服複審裁定,將商標評審會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2015年3月11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齣一審判決,維持瞭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裁定。
一審法院認為,先申請原則是我國商標註冊製度的一般原則,但在尊重「在先申請」這個事實狀態的同時,對商標註冊申請核準與否還應當考慮公共利益和已經形成的穩定市場秩序。當商標申請人的利益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時,應當結閤具體情況進行閤理的利益平衡。
本案中,一方麵是商標申請人基於申請行為產生的對特定符號的先占利益,和未來對特定符號的使用可能產生的期待利益,另一方麵是龐大的微信用戶已經形成的穩定認知和改變,這種穩定認知可能形成的較大社會成本,鑒於此,選擇保護不特定多數公眾的現實利益具有更大的閤理性。
簡單說,在小公司的可期待利益和微信巨大公眾影響力的較量中,小公司落敗瞭。
創博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於2015年5月5日提起上訴。
2016年4月2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齣二審判決,駁迴創博公司訴訟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在判決理由部分,二審法院認為,創博公司申請註冊「微信」商標,就標誌本身或者其構成要素而言,不能認定被異議商標具有「其他不良影響」。
但由於異議商標「微信」在「信息傳送、電話業務、電話通訊、移動電話通訊、電子郵件、傳真發送、電信信息、提供全球計算機網絡用戶接入服務(服務商)、為電話購物提供電訊通路、語音郵件服務」等服務項目上缺乏顯著特徵。
與此同時,創博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異議商標經過使用,已經與創博公司建立起穩定的關聯關係,從而使被異議商標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因此,二審法院認為,被異議商標不應予以核準註冊。
對此,創博公司依舊不服,嚮最高人民法院提齣再審申請。
2016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齣再審裁定書,駁迴創博公司的再審申請。
2017年10月14日,由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於2016年1月4日提齣的第38類「微信」文字商標申請被核準。
至此,持續瞭近四年的第38類「微信」文字商標爭奪戰,以騰訊公司正式奪迴「微信」文字商標劃上瞭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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