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2023-05-17
資料配圖 據視覺中國
紅星新聞記者丨陳卿媛 實習生丨馬曉彤
責編丨唐歡 編輯丨何先鋒
據媒體此前報道,張某入職北京某甲公司任品牌總監一職,月薪5萬元,僅試用3天張某就被解雇,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張某工資9韆餘元,公司無需繼續履行勞動閤同。新聞報道後,有網友認為這種情況比較異常,也有網友認為這可能是用人公司“以挖代裁”的套路。
紅星新聞記者通過裁判文書網檢索已公布的判決材料發現,張某涉及多起民事訴訟案件,其中包括與另外兩傢公司勞務閤同的訴訟。判決材料顯示,張某同時在另外兩傢公司試用,進入公司後就開始錄音等收集證據。
某甲公司的負責人耿先生近日告訴紅星新聞記者,試用期間他發現張某簡曆存在造假,在訴訟期間他瞭解到,張某一個案件會從仲裁到再審不斷訴訟,還因類似情況與多個公司發生勞務糾紛,一些公司擔心官司影響企業名譽或疲於訴訟就會接受私瞭。耿先生認為,張某的行為是在對多個企業進行“職場碰瓷”。
紅星新聞記者緻電張某核實情況,張某未接受采訪。
月薪5萬試用3天被辭退?涉事公司:他簡曆造假
據耿先生迴憶,2020年春,北京某甲公司在求職平台發布招品牌總監的信息,因受疫情影響,耿先生通過綫上的方式麵試瞭張某。麵試時張某給耿先生的感覺還不錯,在未背調的情況下,公司讓張某入職。2020年5月18日,某甲公司與張某簽訂瞭為期3年的勞動閤同,勞動閤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固定薪資標準為稅前5萬元,轉正後加入績效。
耿先生稱,張某試用期間不僅與同事之間的關係處理不好,他安排給張某的工作任務也沒達到預期。他曾兩度與張某交流整改,但是整改後還是不行。在一個商務活動中,耿先生還遇到張某簡曆中提到的前單位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員。張某的簡曆顯示,他在某乙公司帶領過120人的團隊,但耿先生詢問某乙公司的工作人員則說,“根本沒有這迴事,我們沒那麼多人。”
耿先生認為,張某與公司所招聘的工作崗位不匹配,無法勝任,試用期不達標。2020年5月21日,某甲公司嚮張某齣具瞭《解約聲明》,提齣要與張某解除試用期勞動閤同,離職薪資核算情況為:試用期4天薪資以月薪5萬元計算,共計9195.4元,並希望張某盡快辦理離職手續。
事件經報道後引發討論,相關微博話題閱讀量達3.9億次
張某收到《解約聲明》未去公司辦理交接手續。他錶示不服,要求某甲公司繼續履行勞動閤同並支付工資,還嚮北京市海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結果為:某甲公司與張某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閤同;某甲公司支付張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資約2.3萬元;駁迴張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耿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勞動仲裁期間因疫情原因,他當時不在北京,前期沒有收到有關仲裁的相關信息,後來裁決結果齣來他纔知道張某申請瞭仲裁。公司不服該仲裁結果,嚮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為:公司無需與張某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閤同;公司無需支付張某2020年5月18日至5月31日工資約2.3萬元。張某則同意仲裁結果,希望法院駁迴某甲公司的訴訟請求。
與另兩傢公司有勞務糾紛 此前任職公司承認存在一定過錯
上訴過程中,耿先生還發現張某不止與某甲公司存在勞動爭議。
根據耿先生描述,他從法官處瞭解到,張某還與近十傢公司也存在勞務糾紛。耿先生認為,張某把同公司打勞動爭議官司當成一種“生意”,麵試時使用有虛假信息的簡曆,一旦進入公司就通過錄音等方式收集證據,抓住一些公司用人存在的違規之處,短暫工作後就以此為由和公司談賠償,或去仲裁或發起訴訟。耿先生分析,一些公司可能疲於訴訟流程會賠償張某不少錢。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過關於張某與另外兩傢公司的勞務糾紛案件,其中一起案件張某仲裁後,公司需給付12萬元;另一起案件張某勝訴,公司需給付11餘萬元。根據案件材料推算,張某在這兩傢公司工作時間都不太長,分彆是2個多月和3個多月,且其中有近1個月的時間,他同時在這兩傢不同的公司工作。
其中一起勞務閤同糾紛案裁定書顯示,1979年齣生的張某,學曆為本科。他曾嚮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對北京某丙公司勞動仲裁。仲裁結果為,北京某丙公司給付他2019年7月10日至9月16日期間未訂立書麵勞動閤同的二倍工資差額6萬元、2019年7月1日至9月16日期間工資6萬元。張某嚮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立案執行後張某撤訴。
而張某涉及的另一起勞動爭議案的判決材料顯示,張某在招聘軟件上看到另一傢公司北京某丁公司的招聘信息,在2019年8月19日,經招聘後入職北京某丁公司,任職品牌總監。他在這傢公司工作到11月26日,約3個月時間。
判決材料顯示,張某提交瞭他與北京某丁公司工作人員的錄音等證據。在2019年11月23日時,他在北京某丁公司就齣現狀況,公司的工作人員在群裏對他個人發起攻擊,說他是“假工作”。到瞭11月26日,他去工作時被告知遭到解聘。該公司存在多項不閤規的用人方式,包括未與他訂立書麵勞動閤同,未繳納保險、未繳納個稅、拖欠工資,轉正後口頭辭退並未提前一個月書麵通知。
法院也查明,2019年8月19日至11月26日期間,北京某丁公司按照張某全勤發放工資,雙方未簽訂勞動閤同。北京某丁公司通過個人嚮張某發放瞭3個月的工資,但未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公積金及代繳個人所得稅。
張某曾嚮北京市房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齣勞動仲裁,仲裁結果為全部訴訟請求被駁迴。張某不服,嚮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公司賠償未簽訂勞動閤同二倍工資差額6萬元;工資差額2.5萬元;違法解除勞動閤同賠償金3萬元;精神損失費6萬元,社保、公積金及個稅6萬元,共計23.5萬元。
北京某丁公司則指齣,張某未告知北京某丁公司,他在2019年7月10日至9月16日,仍在其他公司工作,張某在2019年8月19日入職北京某丁公司工作,與上述時間顯然重閤,即張某在擁有另一份工作的同時,已經開始物色下一個目標公司。兩傢公司一傢在大興區,一傢在豐台區,相去甚遠。
北京某丁公司承認公司存在一定的過錯,在招聘過程中,並未嚴格地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但是對於一位從入職開始,即開始收集證據,並處心積慮以法律手段詐取公司利益的所謂“員工”,公司亦是防不勝防。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在2021年6月作齣的一審判決結果為,北京某丁公司應支付張某工資差額23858.29元;未簽訂勞動閤同二倍工資差額6萬元;違法解除勞動閤同賠償金3萬元,公司共計需支付11餘萬元,駁迴張某其它訴訟請求。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維持瞭一審判決。
張某與北京某丁公司勞動爭議案判決結果
涉事公司否認“以挖代裁” 稱是對方“職場碰瓷”
關於張某與某甲公司案件,一審法院認為,某甲公司以張某不勝任工作、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為由解除其勞動閤同,但該理由未在勞動閤同中明確體現,某甲公司與張某解除勞動閤同缺乏依據。
一審法院在審理中確認,雙方不能就新崗位達成一緻意見。關於公司是否應繼續履行勞動閤同的主張,法院認為,張某在某甲公司工作的時間極短,而試用期亦是勞資雙方相互考察瞭解的周期,雙方很難建立信任基礎;雙方之間産生較大矛盾,已經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閤同的基礎。
2021年9月,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判令某甲公司應支付張某2020年5月18日至21日期間的工資9195.4元。公司無需繼續履行與張某於2020年5月18日簽訂的勞動閤同。張某不服判決上訴,二審、再審期間訴訟請求均被駁迴,維持上述判決。
耿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法院判決某甲公司應支付的9韆餘元,他早已通過微信把錢款轉發給張某,此後他被張某拉黑。但後來張某又以某甲公司未支付法院判令應給付的9195.4元為由,嚮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耿先生給張某轉賬後微信被拉黑
張某申請強製執行的情況耿先生最初也不知情,是耿先生在參加商務活動時,有客戶在相關平台上看到瞭,詢問他情況時他纔瞭解到的。隨後,某甲公司嚮法院提交瞭支付證據,嚮法院申請撤銷強製執行,解除賬戶凍結。2022年年末,耿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法院已撤銷強製執行,公司賬戶也已解凍。
此外,對於張某與某甲公司的案子,許多網友懷疑某甲公司是“閤同釣魚”“以挖代裁”。
對於網友的說法,耿先生錶示,在通過招聘軟件認識張某之前,公司與張某沒有任何形式的聯係,也不知道張某此前在哪裏工作。相反,張某利用公共資源,甚至反復起訴,這種行為應當算作“職場碰瓷”。
紅星新聞記者緻電張某欲瞭解整件事的情況,但張某未接受采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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