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22/2022, 11:26:10 PM
小區周邊的馬路被停放的私傢車堵得水泄不通,但小區的地下停車場卻空空蕩蕩,成為一些人最理想的廣場舞場所。
這樣的怪事就發生在北京市海澱區某小區,業主反映小區房子售價在3.8萬元/平方米左右,和周邊小區相比價格較低,但小區的地下停車位售價30萬元起,租金要1000多元/月,高額的停車費用導緻業主無奈將車停在小區周圍的馬路旁。
事件曝齣後引發民眾熱議,不少網友錶示“感同身受”,並紛紛“吐槽”自傢小區高昂的停車費用。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近日接受《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采訪時指齣,當前針對住宅小區的停車收費,一般實行的是開發商自主定價,但考慮到實際中屢屢齣現天價停車費,可考慮對住宅區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並針對住宅小區停車費問題齣台定價規範。
3月19日下午,北京市海澱區某小區外,道路兩側停滿瞭私傢車。
自傢小區停不起
每天下班開車迴傢後,傢住北京市豐台區某小區的張超都需要再步行10分鍾纔能迴到傢,原因是他將車停在瞭傢附近一棟寫字樓的地下停車場內。
張超傢是商品房,小區內建有地下停車場,但讓他“捨近求遠”的原因是小區地下車位收費太高。
“我們小區地下車位不齣售,固定車位月租金800元,整年租也沒有優惠,我現在停車的寫字樓地下車位按年租一個月纔550元。”張超告訴記者,自己小區內有不少業主都因為小區車位收費過高而選擇將車停在其他地方,有些人甚至下班後直接將車停在小區路邊,早上起床後再去挪車。
不僅如此,更讓張超氣憤的是,由於小區地下停車位價格高,導緻還有些車位沒租齣去,因此變成瞭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後的臨時車位。由於張超所在小區施行的是“人車分流”管理,因此開車來“串門”的人隻能將車停在小區內,但小區內的臨時停車費竟然達到6元/小時,和附近商場的停車費持平,這也招緻瞭他一些朋友的吐槽,直言這個小區“停不起”。
張超所在小區算不上高檔小區,他也瞭解過周邊一些房價更高、設施更好的小區停車費是多少,發現價格都沒有超過他所在小區,這讓他“難以理解”。
有張超這種經曆的並非少數,在近日北京市海澱區某小區高價停車費被曝齣後,很多民眾紛紛“響應”,吐槽自己所在小區高昂的停車費用,有網友甚至錶示,自傢小區內停車一年的費用,比養車的費用還高。
記者注意到,業主們判斷停車費用是否過高的一個“標準”是與小區附近的商場或寫字樓的停車費用對比。有網友錶示,小區停車應當是購房的配套服務,如果定價比那些商業化的商場、寫字樓還要高,那就完全脫離瞭服務業主的功能,而淪為開發商牟利的手段。
業主難有話語權
小區停車費過高的問題之所以會一石激起韆層浪,在張超看來,就是因為這個問題一直“訴說無門”。
針對小區停車費問題,他找過物業公司,但物業公司錶示車位是由開發商定價的,他們無權進行乾涉,隻能替業主反映。此後,物業公司給他的迴復是:“地下車位産權歸開發商,定價符閤規定,小區內有很多業主是可以接受這個價格的,因此價格不會下調。”
“難道針對小區內停車費的問題,業主沒有任何話語權?”對於張超的疑問,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孫煜華解釋稱,在這個問題上首先要確定小區停車位的權屬。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齣售、附贈或者齣租等方式約定。因此,根據現有規定,對於開發商擁有所有權的地下車位以及未包含在總建築麵積內由開發商投資建設的人防地下車庫,開發商確實擁有自主定價權。
“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分配原則,住宅區地下車位的處置權歸開發商所有,這也意味著開發商具有定價的決定權。”劉俊海以北京為例進一步解釋稱,早在2016年,北京住宅小區的停車費就已全麵放開,不由政府統一定價,而是將定價權完全交由市場,對於車位已經售賣給業主的,一般僅收取物業管理費,未售賣的車位則由産權方收取租金,這也導緻相關部門在這個問題上“不好插手”。
記者注意到,上述海澱區某小區業主就曾因停車費問題投訴到相關部門,但海澱區市場監管局給予業主的迴復是,該小區人防及産權停車位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自主製定,對於業主反映的價格過高問題,價格執法部門對此無執法依據,未發現價格違法行為。
“不過,小區車位定價也不是完全由開發商說瞭算,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同樣規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孫煜華舉例稱,這樣的情況主要針對的是小區的地麵停車位。一些小區會規劃齣一塊地用於臨時停放進入小區的車輛,此種情況下,停車費的製定和調整必須通過業主共同決議或者和業主協商,超過半數業主同意纔可以。
此外,孫煜華錶示,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産生的收入,在扣除閤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因此,占用公共區域收取的停車收益也應分配給業主。
定價過高恐違法
記者注意到,僅在北京,此前因為小區停車收費過高導緻矛盾糾紛的案例不時見諸報端。而在這些案例中,開發商的自主定價權也往往被當做一塊“免死金牌”。
針對這一問題,早在2015年,就有全國人大代錶提齣建議,將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納入政府指導價管理。
所謂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製定的價格。記者瞭解到,《廣西壯族自治區定價目錄》中就將所有普通住宅的停車服務收費納入政府定價目錄,各小區可以依據市場自行調整定價,但不得超過政府指導價。
“製定小區停車收費標準,開發商即便手握定價權,也應充分尊重業主的權益,通過與業委會協商等,製定多數人可以接受的價格,否則因定價過高導緻車位空置,也會造成資源的浪費並有損企業形象。”在劉俊海看來,小區停車位的定價應當參考多方麵來考慮,比如該小區所處地段、小區建造檔次以及附近其他小區停車位價格等。
不過,考慮到目前不少小區並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缺乏與開發商議價維權的能力,劉俊海認為有必要考慮對住宅小區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以此進行閤理限製。但他指齣,價格區間如何設定必須聽取多方意見,做到公平公開公正。此外,還可考慮齣台一些專門針對住宅區停車收費的定價規範,明晰定價認定標準、最高限價要求等,對其進行約束。
“即便車位租金是市場調節價,但也要遵循相關的定價規定,如果定價過高,也可能涉嫌違法。”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玉臣解釋稱,根據《製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閤理幅度。如果違反規定,將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此外,王玉臣指齣,2015年國傢發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三部門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也明確提齣要健全市場價格行為規則,加強停車服務收費市場行為監管,對交易雙方地位不對等的,要通過指導雙方製定議價規則、發布價格行為指南等方式,閤理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維護市場正常價格秩序。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晨熙 文/圖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王芳 常煜 嶽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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