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雪美╱北美智權報 專欄作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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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設計之保護係起源於歐洲國傢,本文特別整理歐盟設計法立法沿革,歐洲各國法院及歐盟法院審理的註冊設計侵權相關案例,分析影響設計侵害檢測的各種因素--「相當認知的使用者」、「設計自由度」,以及侵權比對中「共同特徵」及「差異點」的分析,整體印象異同的判斷,說明註冊設計侵害認定的比對和判斷與商標法不一樣,提供給國內產業界、專利業界及法律界參考。
※本文摘錄自[]
美國、中國及台灣對於工業設計的保護都是透過專利法及專利製度為之,申請人提齣申請,經過主管機關實體審查後,符閤專利法規定之要件,就能取得設計專利權。歐盟的設計和商標的保護是由歐盟智慧財產局(EUIPO)所管轄,歐盟的註冊設計採取形式審查。不論是美國、中國、台灣或是歐盟,設計專利(註冊設計)與商標和著作權之法定標的、內容、保護要件及保護期間等都明顯不同,侵權認定的比對分析和判斷原則更是明顯有別。
歐洲工業設計的法律保護建議綠皮書
1991年德國Max Planck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提齣的歐洲建構工業設計法律保護的綠皮書(Green Paper),建議設計的保護要件是「新穎性(new)」及「識別性(distinctive character)」。不過,立法者認為識別性似乎會使社會大眾將產品與特定廠商聯想在一起,設計法是要保護產品外觀上的一些特徵,而不是保護產品本身以及產品的來源,而且識別性比較接近於商標近似比對所採用的概念。為瞭不要與商標近似的概念混淆,而改用「individual character(獨特性)」這個介於低門檻與較高門檻的中間標準。 在立法理由(14)說明:評估註冊設計是否具有獨特性,應以一個相當認知的使用者標準評估,該使用者清楚地觀察該設計後所產生整體印象,與他觀察其他既存同類設計所產生的整體印象是否明顯不同,另外要考量到應用或實施該設計的產品性質,尤其是製造該類產品的產業界,能讓設計師有多少創作自由度。
另外,在「設計保護範圍」法條提案的官方評論中寫明:本法條規定瞭兩個主要原則。第一款定義瞭保護範圍。首先,要評估第二個設計是否侵害先前設計,具有決定性的是近似性的整體印象,而不是在細節或特定部分中的差異。「相當認知使用者」創建的整體印象可能與普通消費者所產生的整體印象不同,在某種意義上,「相當認知使用者」可能會發現明顯的差異。這些會完全避開普通消費者注意的差異,大部分是取決於設計特徵。
第二款規定旨在為法院在侵權案件中提供指導。設計人員必須尊重給定的參數,在功能性強大或主導的設計,許多設計可能比設計師享有完全自由度的設計看起來更為近似。因此,本款還確立瞭以下原則:在評估早先設計和較晚設計之間的近似性,必須考慮設計師的設計自由度。
歐盟設計法與保護範圍與侵權相關的規定
歐盟設計法(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6/2002)第6條第1項規定:如果一個設計能讓相當認知使用者產生的整體印象(the overall impression)不同於其他已公開在先設計的整體印象,則該設計被認為具有獨特性。第10條第1項:歐盟設計保護範圍包含任何不會使相當認知的使用者產生不同的整體印象之設計,亦即,甚至連不同種類的產品也包含在內。第2項:在評估保護範圍時,設計師發展設計的自由度應納入考量。
歐盟設計法中獨特性審查及侵害認定的檢測都是以「相當認知的使用者」所產生之「整體印象」作為判斷標準,然而在設計法與立法理由都未曾說明「相當認知使用者」的資格條件。這些年在註冊設計侵權訴訟案例中,歐盟法院和英國最高法院上訴法院已清楚說明「相當認知使用者」的資格條件,設計自由度的評估,以及「整體印象」的比對分析及判斷原則,以下分別予以說明。
歐盟設計中相當認知使用者的定義
綠皮書第6條規定的詮釋中解釋「相當認知使用者」的概念。如果保護的是複閤式產品的備用零組件,新穎性和獨特性審查的「有相當認知的使用者」應該是「最終使用者」(而不是維修人員)。綠皮書建議,該檢測應在「利用設計產品的經濟意義的水平上進行評估,即在市場上購買者是普通人,不需具備「熟悉該項技藝設計師」的專業知識。但是,除瞭僅僅是普通的最終使用者外,他還應該瞭解製造商嚮公眾提供的有關設計改進的重要性的資訊。
在 The Proctor & Gamble v. Reckitt Benckiser 案例中,英國最高法院上訴法院(簡稱上訴法院)說明:從立法理由(14)我們僅能得知「相當認知的使用者」是註冊設計是否具有獨特性的判斷主體,也是設計權侵害判斷中的關鍵人物,他/她亦是一個法律概念上假想人物,如同普通法中的「通常閤理之人」(Ordinary reasonable person)或是專利法中的「熟悉該項技藝有通常技藝水平的人士」(the person ordinarily skilled in the art)都是法律概念中假想的人物,不過,可以確定的是「相當認知的使用者」不是設計師,不是設計專傢(designer expert),也不是商標法的「普通消費者(average consumer)」。
設計的相當認知使用者 v. 商標的普通消費者
在 Lloyd Schuhfabrik Meyer v Klijsen Handel 案例,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 ECJ)認為:對於商標誤認或混淆的整體性判斷而言,係爭產品或服務類別的普通消費者心智上對於商標的認知或理解,是商標判斷上的重要關鍵性的因素。通常,普通消費者是將商標視為一個整體予以觀察,而不是就其中各個細部進行分析比對,事實上,普通消費者很少有機會能直接比對不同的商標,而是將他留存在腦海中的不完整圖像加以比對。為瞭要達成商標整體的評價與判斷的目的,相關產品的普通消費者必須是見多識廣(well-informed)、有閤理的觀察能力和謹慎的(circumspect)態度。
相當認知使用者要知道產品市場和發展趨勢
在 Woodhouse v Architectural Lighting 案例中的街燈設計是由一支架及和燈罩組構而成(如圖1左側),這兩個造形元件都會影響相當認知的使用者所產生的視覺印象。法官Fysh說明:「相當認知的使用者」是法律概念上的假想人物,很明顯的是設計所實施或應用的物品的使用者,一般的使用者(regular user)可能是個消費者或是購買者、或是因工作上的需要而使用或熟悉前述物品的人士,這意味著,他必須有實務上的認知。而所謂的「相當認知(informed)」是指,對於註冊設計所實施或應用的產品的熟悉程度高於一般消費者,這錶示他要有一些「產品的市場」與「產品近年的趨勢」的概念。
在 Handl Cookware Limited v. Briffa Solicitors 的無效案例,有爭議之設計是醬汁鍋握把(saucepan handles)設計(如圖1右側)。本案註冊申請的是醬汁鍋把手設計,就把手而言,可預期的使用者(intended user)並不是一般消費大眾,而是醬汁鍋的製造廠商或經銷商,這類的購買者對於醬汁鍋的設計趨勢有所認知,對於一些主要的技術特徵也很熟悉。
相當認知使用者應瞭解基本設計及設計特徵
在T-651/17案件中有爭議的設計是「油漆噴槍」的設計(如圖2左側),歐盟普通法院說明:關於相當認知使用者概念的解釋,「使用者」是根據該產品的用途,使用瞭包含註冊設計的產品。限定詞「認知」是錶示使用者無需成為設計師或技術專傢,隻需瞭解相關領域中已存在的各種設計,且對這些設計的基本設計及共通特徵(如圖2右側)具有一定程度的瞭解,由於對相關產品感興趣,在使用這些產品時顯示齣較高的關注程度。「相當認知的使用者」不是技術專傢,也不是商標法的普通消費者,普通消費者不需要任何特定知識,通常也不對所涉商標進行直接比較。因此,可將「相當認知使用者」概念解釋為不是通常注意的使用者,而是指特別注意觀察的使用者,這是由於他個人經驗或對該技藝領域的廣泛瞭解。
相當認知使用者瞭解該產品的設計自由度
在 The Proctor & Gamble v. Reckitt Benckiser 案件中,上訴法院認為,審理被告產品是否侵害P&G的Febreze設計,首先要確定產品的性質,註冊設計所指定的產品是噴霧劑,而被告產品也是噴霧劑,兩者的產品相同。設計師發展設計的自由度可能會被產品的性質所限製。另一種限製因素可能是健康與安全考量要件。第三種限製因素可能是對該設計所使用的活動區域的一些規範(例如:運動器材,或英國大律師所用的假髮),這些都是外在的限製條件。
通常,噴霧劑產品都有「手槍式扳機」,這一類產品的設計自由度的限製是:產品必須可以握住,使得食指可扣動扳機,扳機的形狀必須與手指配閤,並有足夠的空間可將扳機嚮後扣拉。這些是在評估整體印象時,必須考量的限製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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