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24/2022, 10:49:18 PM
中國抗日戰爭勝利之後,大量日本人滯留中國各地,尤其以東北、華北和台灣省為最多。滯留人員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侵華日軍戰敗後投降及被俘人員;二是以永久占領中國領土東北、華北和台灣省為目的的日本移民。
日軍戰敗被俘
日本投降之際,根據日本方麵的數字,滯留中國大陸日軍大約有1113455人,在中國台灣大約有174793人。據中國方麵不完全統計,戰後初期滯留中國的日本軍民達到300萬人;其中台灣省有50萬人以上,包括20萬日軍投降人員。
日本侵華戰爭給中國人民帶來深重災難,但是中國政府和人民以德報怨,不但最終放棄瞭戰爭的國傢賠償,而且采取措施,安全遣返滯留中國的日本人。
戰爭一結束,中國政府就開始考慮遣返日本人事宜,召開瞭多次會議,最後製定瞭《中國戰區日本官兵與僑民遣送歸國計劃》,對遣返全部日本人做齣瞭安排和部署,本著先關內後關外的原則,對於集中、教育、衛生、安全、行李檢查等作瞭詳盡的安排。
被遣返的日本人
當時的日本政府,齣於某些目的,試圖拋棄在華(尤其是東北和台灣省)的日本僑民。甲午戰爭清朝失敗後的1895年,日本就竊據瞭中國固有領土台灣,當作“本土”統治長達50年之久,為瞭永久占有台灣,日本有意識地遷入瞭大量日本移民。
1931年九一八事變之後,日本在中國東北扶持傀儡“僞滿洲國”,並以“開拓團”名義嚮中國遷入大量移民,除瞭永久霸占的野心之外,還有一個目的就是為進攻蘇聯做準備。不料日本戰敗,日本政府對於“開拓團”就幾乎不聞不問。如果不予以遣返,將直接影響到中國東北和台灣省的安全,甚至會成為日後日本侵略者捲土重來的內應。
日本“開拓團”
抗戰勝利之後,國民政府對日的基本方針是:“對日本不采取報復主義,應以寬大政策,為促進對日和約而努力”。其主要目的有二:第一擔心對日過度強硬引起滯華的日本降軍不滿,引發新的戰火;第二是希望藉助日本的“軍事人纔”和“技術人纔”幫助自己在未來打內戰。
不過這種做法遭到美國的反對,美國為瞭自己在遠東的利益,希望徹底清除日本在華的勢力和影響,反對一切日本人滯留中國,尤其是軍事人員和技術人員,而且采取瞭行動乾預國民政府試圖留下日本技術人員的努力。
1945年12月美國總統杜魯門發錶聲明,要遣返所有日本軍事人員消除其影響,並會介入此事;不僅如此,美國還主張應把所有日本移民遣返迴國。馬歇爾明確告訴國民政府,如果日本移民“留在中國,日本的影響就將繼續存在,而且,其中的許多人如果允許留下,他們就會秘密掙紮以圖在亞洲大陸復活日本勢力和影響。”
杜魯門
雖然如此,仍有一些日本技術人員留在中國被國民政府徵用。1945年9月30日,國民黨頒布訓令《中國境內日籍員工暫行徵用規則》,對於徵用日本技術人員作齣瞭明確規定。
當時,投降的日本軍營也陷入混亂。一方麵失敗帶來的巨大心理落差讓不少日軍喪失理智,有的選擇自殺身亡,有的進行瘋狂的殺燒搶掠,繼續殘害中國人民。例如滯留在中國東北哈爾濱的、臭名昭著的731部隊,甚至秘密殺人,銷毀細菌實驗證據,放齣有疫病的動物等等。
另一方麵,不少日軍藏匿武器、糧食、藥品和汽油等,勾結土匪及地方武裝,試圖找機會東山再起。例如在中國台灣省,國民黨軍台灣警備司令部曾多次嚮安藤吉利發齣電文指齣,日軍在台北、高雄等地都藏匿瞭大量的武器。
皇民化運動
在中美蘇三國都同意遣送在華日本人迴國的情況下,中美進行瞭磋商,最終達成協議。在大陸和台灣省均指定遣返港口,製定遣返方案。
日本殖民者對台灣實行瞭長達50年的殖民統治和皇民化教育,在政治、軍事、經濟和文化、宗教等方麵,均對中國台灣省實行控製。日本侵略者讓台灣人說日語,改日姓,參拜靖國神社,鼓勵讓他們入伍作戰,試圖同化台灣人。到1943年,已經有80%的台灣人具備使用日語的能力。
台灣光復之後,滯留在台灣的日本人大約有50萬人,其中日軍俘虜近20萬人。由於日本人在台灣生活時間長,存在婚姻關係,所以劃分日本人和台灣人也存在一定的睏難。滯留中國台灣的日本人數多,情況復雜,遣返難度大。
蔣介石曾手諭台灣行政長官陳儀,“對於日本製造飛機、潛水艇等機械技術人纔,以及各種企業管理人員,可予收容,其中 為日本科學院教職員及其所特彆養成者,尤應特彆慎重考核雇傭,並擬在台灣設 高等機械學校,容納此類優良人纔。”所以大量日本人,以技術人員的名義要求留在台灣省。
陳儀
按照當時的調查,一小半的日本人不願意離開台灣。願留台的14萬餘人,而願遣返迴日本的18萬餘人。
1945年11月台灣地區軍事接收委員會。國民政府也製定瞭《台灣省日僑遣送應注意事項》。按照規定,如果日台傢庭中,有2人以上分擔傢庭生活,那麼留在台灣還是遣返迴日本聽其自願;允許留台的日本人,其傢屬可以自願留下;丈夫是中國台灣人,妻子為日本人的,可以留下;丈夫為日本人,妻子為中國台灣人的,妻子自願決定去留。
12月16日,台灣省成立戰俘管理處,頒布瞭一係列辦法,如《台灣省日僑調查辦法》、《台灣省日僑遣送督導辦法》、《台灣遣送迴國日僑編組實施辦法》、《台灣省日僑遣送應行注意事項》、《台灣省迴國日僑健康檢查實施辦法》和《台 灣省日僑遣送應注意事項》等。這些辦法實施辦法保障瞭遣返工作的順利進行。要求日本滯留人員在迴國之前,先恢復海運、空運、交通,也算是戰爭賠償的組成部分。在美軍聯絡組協助下,把滯留台灣日軍遣返迴日本。
由於數量巨大,遣返工作分批分期進行。1946年3月至5月為第一期,留用瞭大量日籍技術人員;1946年10月至12月底為第二期,以遣返殘餘和解除徵用之日本和琉球人為主;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國民政府認為滯留台灣的日本人在事件中發揮瞭重要作用,所以加快瞭遣返速度。1947年開始為第三期。
遣返日本人
根據張憲文、張玉法主編的《中華民國專題史》第16捲,1945―1946年台灣省遣返瞭486234名日本人,1947年遣返瞭3207名日本人,閤計近49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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