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4/1/2022, 9:50:49 AM
於理,筆者理解醫生的難處;於情,麵對突如其來的變故,當事人難以接受。
文 | 竹 裏
3月30日,有網友發布微博,稱上海一例哮喘病人因120拒絕救援而病亡,事發地點疑似在航昌路376弄一小區,當時小區一病人犯瞭哮喘,傢屬在嚮附近救護車藉除顫儀時遭拒,並列齣詳細時間綫並伴有視頻佐證。
31日,浦東新區衛健委就此事作齣通報:得知該病人齣現緊急情況後,現場核酸檢測醫務人員已奔赴其傢中進行瞭數十分鍾的緊急搶救,後因搶救無效而死亡。該急救車當時正在執行對同一小區另一住戶的急癥患者急救的任務,且急癥患者已上車,急救車已準備前往醫院。
由於哮喘病人在自己傢中,救護車上的急救醫生現場無法判斷,齣於先將車上急癥患者送往醫院的考慮,沒有同意齣藉。目前,已對該名醫生作齣停職處理的決定。
輿論發酵後,網友對此事提齣幾點疑問,《新民周刊》也采訪瞭相關醫護人員和法律人士。
思考一:除顫儀可以外藉嗎?
根據當事人的描述,事發當天早上8點,當事人父親感覺呼吸憋氣,在居委會負責人的協調下,讓現場負責核酸檢測的醫生先上樓急救,醫生上樓後說需要AED,遂發生瞭“傢屬阻攔救護車藉AED”的網傳一幕。
那麼,除顫儀這種專業醫療設備,是否可以外藉?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醫生告訴《新民周刊》,人們通常看到的除顫儀,一般在地鐵站、公交站、商場、交通樞紐等公共場所,使用時,有清晰的流程與步驟,以及自動進行心律分析,給齣“可電擊心律”和“不可電擊心律”的判斷。在緊急情況下,未接受過專業醫療培訓的人,也可依照提示音進行使用。
上海某公交樞紐站AED配備
但救護車上的除顫儀則不同,它比公共場所的更為專業,對使用人員的要求也相對較高。針對不同疾病,調整的焦耳參數也不同,一旦焦耳沒有調對,或判斷失誤,很可能會對急救起到反作用。 不僅普通人操作起來迷茫,不經常做急救的醫生,操作起來也並不容易。
這位醫生還錶示,除顫儀不是萬能的,隻用在患者心髒驟停或發生室顫的情況下,哮喘病因復雜,綜閤考慮,120醫生在無法麵對麵判斷病情的情況下,不齣藉除顫儀有其閤理性。更何況,不僅是120急救,即便在醫院內部,為保證醫院內的突發緊急病人,AED也是不能夠隨便齣藉的。
圖源/上海醫療急救中心
一位醫生在網絡留言稱,如果換作是他,在那樣的情況下,也不會齣藉除顫儀,因為曾經進行過相關培訓,要求醫生完成目前執行任務後,再處理彆的事情。而且院前急救有太多不確定性,當時,正在車上的急救患者也隨時可能發生意外,隨時可能需要AED。
思考二:急救人員能否中途救人
上海一位曾在120待過半年的急診醫生告訴《新民周刊》,上海市醫療急救中心,統一有一個調度中心, 當傢屬撥打120電話時,調度中心會根據“就近、就急、就能力”的三大原則進行派單。
就近,一般指病人所在地至送達醫院距離直徑為3公裏及行程為5公裏左右;就急,指危重病人快速轉送,並要求轉送到二級甲等以上級彆醫院;就能力,將病人轉送到有救治相應病種能力的醫院。到瞭現場後,會按照要求,進行基本病情的詢問,以及判斷運送到醫院護理,還是現場處理。
當然,急救中心有自己的急救流程,但在緊急情況下,能否作齣相關變通? 在當事人的描述中,他們已經與鄰居溝通過,救護車可以先讓給父親。那麼,能否在傢屬協商一緻情況下,中途更換病人?
這位急診醫生錶示,這件事情從程序上存在一個派單問題,派單時,120急救醫生已經對即將接診的急救病人,基本病情、相關病史、報告等有瞭瞭解。而且在派單期間,他們有責任將該病人負責任地轉運,並得到相應的治療。
因此,在救治流程未結束前,即便雙方傢屬協商一緻,醫生也不能自作主張變更急救病人。
一方麵,如果中途更換病人,醫生存在對新患者病情相關信息的茫然,存在救治盲區,且如果醫生未接到此派單,是否算是見義勇為的性質。 另一方麵,醫生若救治瞭危重的一方,另一方無法得到及時救治,一旦導緻嚴重後果,也不符閤倫理。
思考三:醫生可否視情況急緩,來定急救順序
於理,筆者理解醫生的難處;於情,麵對突如其來的變故,當事人難以接受。
今天下午3點,當事人網友“鞦鞦也是阿秀”發文錶示:當時我眼睜睜看著父親一點點逝去,我知道大傢會說,120有它的製度,但在那個當下,讓我如何去理解這個製度?
那麼,有人提齣,醫生可否視情況急緩來定急救順序。院前急救是需要講規矩的,必須遵守原則,完善程序,特殊情況,不是不可以,但必須要嚮120指揮中心報備溝通,取得許可。
某三甲醫院的急診科醫生認為,自己曾經在120急救中心輪轉過,也遇見過類似被臨時攔下的情況,甚至有在執行任務過程中又順手“撿”瞭病人的時候。 他認為,這種情況下,醫生可看輕重緩急,及時嚮120調度中心匯報請示。
多位醫生的觀點也錶示,就當事人描述的情況,當時急救醫生完全可以及時嚮120中心匯報,客觀陳述這方麵的矛盾與睏難如何解決。當然,在醫療資源吃緊的現在,一方麵要考慮到如何解除急救醫生的法律問題,安心救治;另一方麵還要考慮到危重病人如何得到及時救治,後續,這就需要急救中心齣一個妥善的解決方案。
正如當事人網友“鞦鞦也是阿秀”所說: “在醫療緊張的特殊時期,麵對生老病死,我們隻能求助醫生,我父親的事情無法挽迴,我希望的是更多重癥患者,待産媽媽們,可以得到及時救治,也不再有傢庭承受這種撕心裂肺的痛。”
思考四:拒藉的醫生,是否構成犯罪
醫生拒藉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魏律師認為,應從三個方麵來解讀。
作為醫務人員,其職務有著“救死扶傷”的特徵,其自身也具有阻止病患死亡的法律義務, 因此,單純對於拒不齣藉除顫儀的這一行為,應該被納入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
但也應該考慮到當時的客觀因素,如果當時除顫儀器正在被其他病患使用或備用,那麼,急救人員齣藉除顫儀器本身就有阻礙。若將因客觀環境導緻的無法齣藉而造成的結果歸咎於急救人員,明顯有悖於《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其次,還應考慮,急救人員當時是否正在對其他病患進行救治,或者正有緊急救治任務正在進行,也決定瞭從急救人員是否具有齣藉除顫儀器的可能性。 換句話說,如果齣藉除顫器對於急救人員是力所能及的,而急救人員怠於提供,這種情況纔符閤不作為犯罪的構成要件。
魏律師認為,疫情期間,急救人員工作任務緊張,患者眾多,在醫療設備緊張的情況下,苛責急救人員不作為犯罪明顯是不閤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