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 2013-05-02T13:32:29+08:00
大楼有恶邻居,住户可以联手诉请法院「赶」他出去!
桃园县梁姓男子常在社区喝酒,大吵大闹,恐吓住户,还毁损电梯门,甚至在家放火烧东西,吓得邻居报警,因屡劝不听,住户忍无可忍,社区管委会祭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对他提起「强制迁离」诉讼;高等法院认定梁的行为「太过火」,判他须搬走,还给邻居安全的环境,但不必强制迁出户籍,可上诉。
若判决确定,而梁男拒搬走,社区管委会可声请强制执行迁离,由法院指挥警方执行。
梁男住桃园县平镇的「东方之星」二期社区大楼,该13层楼社区有268户,梁某与父在96年入住11楼。
住户指控,梁98年破坏邻居电铃和门扇,还常酒后到社区大厅柜台骚扰住户和工作人员,住户、管委会多次劝导、制止,他都不理,住户不堪其扰,经管委会提告后,住户向法官细数梁的恶行,如99年7月,梁在家纵火烧宝特瓶、塑胶袋(判刑3月定谳,去年1月服刑完毕);前年6月破坏大楼一处电梯门(判30天拘役);前年8月恐吓大厅工作人员,法院审理中。
住户说,梁出狱后我行我素,邻居忍无可忍,前年底开会有231名住户出席,其中215人连署,已达1/2以上住户出席、2/3出席者以上同意之规定,支持依「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2条,由管委会提起「强制迁离」诉讼,要求梁搬离、迁出户籍。
梁某抗辩称自己有精神疾病,但提不出领有残障手册等证据,桃园地院去年判管委会胜诉,命梁某搬家、迁籍。
梁某上诉高院,86岁梁父向法官求情,表示他已向邻居道歉,强调自己年迈,买不起其他房子,盼勿拆散父子;高院仍认定梁已造成住户的安全问题,仍判梁应搬家,但不必迁出户籍。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住户有其他违反法令或规约情节重大者,由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促请其改善,于3个月内仍未改善者,管理负责人或管理委员会得依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诉请法院强制其迁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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