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2/2022, 10:13:38 AM
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下稱《醫師法》)正式生效。
《醫師法》是對1999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下稱《執業醫師法》)的全麵係統修訂。
「這也是23年來,醫師法的首次大修。」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鄧利強告訴健康界, 20多年來,醫改政策背景、醫師管理製度,以及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等,都發生瞭很大變化,本次醫師法的修訂,正是基於現實環境的變化,與時俱進。
「醫師法修訂,是以問題為導嚮。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給予指導。」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醫師法》修改谘詢專傢,中國醫院協會醫療法製專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兼秘書長鄭雪倩告訴健康界,也是把現實中比較好的經驗,上升到法律層麵,讓其更有可操作性、執行力。
鄭雪倩嚮健康界透露,「在此過程中,專傢們字斟句酌,盡可能周全地考慮各個方麵」。
那麼,醫師法修訂過程中,經曆過哪些考量?伴隨《醫師法》的實施,將對醫療行業帶來怎樣影響?
提高醫師的政治、社會地位、職業安全待遇
「保障醫師閤法權益」,是《醫師法》開篇的第一句話。 這句話在原《執業醫師法》中處於第三句。
鄭雪倩介紹,修改中大多數專傢的態度是,不僅要用「保障醫師閤法權益」這句話來作為開篇,還要專門增設專章,從薪酬待遇、隊伍建設、錶彰奬勵、良好執業環境和醫療秩序維護、職業安全和衛生防護、醫療風險分擔機製等方麵明確相關保障措施。
「大傢認為,維護好醫師的閤法權益,讓他們能夠去實踐職業的遠大目標,保護醫師執業中避免被傷害,同樣是對社會大眾權益的保護。」她透露。
鄧利強同樣認為,《醫師法》的最大突破點,就是旗幟鮮明地保障瞭醫師應有的權益。
「不論是將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閤治理體係,還是強調各醫療機構,乃至新聞媒體的責任,包括醫師節的法律化,都是為瞭提高整體醫師的政治待遇、社會地位待遇、職業安全待遇。」他說,這是一種明確的社會規範信息傳達,不存模糊、平衡。
為瞭更好地保障醫師閤法權益,《醫師法》新增瞭「保障措施」這一章節,補充瞭和人事、薪酬等相關的問題。比如在第四十四條指齣,國傢建立健全體現醫師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的人事、薪酬、職稱、奬勵製度。
「這是一個開放性的立法錶示」,鄭雪倩介紹,至於什麼是體現醫師職業特點和技術勞動價值的人事、薪酬、職稱、奬勵製度,需要各個部委、各醫療機構進行研究,再製定具體規定。法律中寫明這句話,是給瞭醫療行業一個探索空間,鼓勵大傢去探索。
規範醫師行為,但不限製正常專業探索
「權利的另一麵,是義務。」 《醫師法》開篇的第二句,是「規範醫師執業行為」。對於相關內容,鄭雪倩希望醫生們不要心存抵觸:法律是必須遵守的底綫,底綫明確瞭纔能談自由。
《醫師法》首次在法律層麵設立瞭「終身禁止」製度。規定對醫師嚴重違反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行為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或者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5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醫學臨床研究。
對於如何規範醫師執業行為,其中受到很多人關注的是,第三十一條指齣,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
鄭雪倩迴憶,「不必要的檢查、治療」,前麵幾稿寫的都是「過度醫療」。
她錶示,專傢們考慮到,醫生在臨床實踐中,有一些需要探索的治療,這時如果用過度醫療追究醫生的責任,就會使他們醫生縮手縮腳,不敢去探索,這並不是《醫師法》希望達到的效果, 「法律希望既規範醫師的行為,又不限製他們在專業上正常的探索」。
「超說明書用藥」入法,公共場閤施救免責
「超說明書用藥」原本是一個違反規範的詞匯。然而醫生在救治工作中,藥品說明書更新跟不上臨床實踐的步伐,使得醫生有藥不敢用,或者因此引發醫患糾紛。
《醫師法》第二十九條中指齣,在尚無有效或者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醫師取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後,可以采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實施治療。
「這實際上是賦予醫生一定的權利。」鄭雪倩錶示,救治中,在尚無有效或者更好的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醫師在取得患者知情同意以後,在探索性醫療的治療中不能受限。
說明書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醫師法》法律位階、效力更高。鄭雪倩說,如此,醫生的超說明書用藥行為就有瞭法治化依據,「可以挺緊腰杆來使用瞭」。
而在第二十七條中,國傢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願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就是為瞭讓醫師敢於伸齣援手,積極地去搶救。」鄭雪倩錶示,醫師有專業知識和技術,參與搶救更有利於患者,應當鼓勵,特彆規定醫師在公共場閤,並非法定職責情況下積極參與搶救,應該進行免責。
「新的醫師法中,醫師的執業範圍更加靈活。」 鄭雪倩介紹,第十四條中提齣,醫師經相關專業培訓和考核閤格,可以增加執業範圍。
她錶示,按照過去的規定,醫生在執業注冊時,有一個範圍的限定。比如內科醫生,隻能提供內科服務。
但是現在齣現瞭不少交叉學科,比如內科醫生也需要為患者做介入治療。這是隨著新形勢的發展,法律也需要給予一些拓展。
開放多點執業探索空間
緊跟時代發展的步伐,《醫師法》中還對多點執業、互聯網醫療、遠程醫療等時代發展中齣現的新業態、新情況、新問題進行瞭規範指導。
一直以來,國傢倡導醫療資源均衡化。為此,業內也一直存在支持開放自由執業的聲音。對於多點執業問題,《醫師法》中第十五條指齣,醫師在二個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定期執業的,應當以一個醫療衛生機構為主,並按照國傢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鄧利強介紹,談論中也確實有專傢提齣,是不是已經沒有必要對執業地點進行限製?但是,考慮到我們國傢的情況是,醫師們都是單位人,單位為其提供培訓、晉升、福利等保障,那麼從管理者的層麵考慮,將醫生放開成自由人,不符閤用人單位管理規範,也不符閤我們公立醫院醫務人員受國傢統一調配的實際國情。
條文之間也是環環相扣的。鄭雪倩介紹,這也是為什麼在談到行業組織的問題時,用的是「可以」二字,而不是「必須」。(《醫師法》第七條 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等有關行業組織、專業學術團體。)
她介紹,醫師和律師不同之處在於,律師不是單位人,都是閤夥組成的一個所,相當於「單乾戶」,所以律師加入行業協會是必須的,律師協會也有一定實際管理權的協會,要求所有律師必須在此注冊。而醫師目前都是單位人,有單位對其進行管理,行業協會主要職責是自律和維權,所以尚不能強製要求醫師必須加入。
來源|健康界
撰文|劉文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