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希望廢除立委的 言論免責權及提議退齣政黨嗎?4/23截止 - 趣味新聞網
發表日期 2006-04-13T16:55:47+08:00
趣味新聞網記者特別報導 : 如提多選提個人比較希望能將 "言論免責權" 使用範圍 侷限在議會要不然一齣議會 就又亂放炮....媒體又追著問~稿的社會大亂再者 在位期間 卸除黨籍 (反正你是為民服務) ... 你希望廢除立委的 .....
如提
多選提
個人比較希望能將 "言論免責權" 使用範圍 侷限在議會
要不然一齣議會 就又亂放炮....媒體又追著問~稿的社會大亂
再者 在位期間 卸除黨籍 (反正你是為民服務) 又不是為"黨"服務
等到卸任 再恢復你的黨籍 這樣不就不會有對立的情形
有這些限製 至少能讓人民 看到乾淨的一麵吧!
至少會緩和對立狀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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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mib-x 於 2006-4-15 04:47 AM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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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如果这样的话
人民会看到一个清新的国会 |
言论免责权?
那个"官员"能有言论免责权呢?
麻烦楼主先举个例子好吗? |
有关地方民意代表言论免责权之规制,最早可见于院解字第三0一二号与第三七三五号解释。民国三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公布的院解字第三0一二号解释谓:「参议员在会议时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若将其会议时之言论及表决以书面或言词向外发表,仍应依法负责。」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公布的院解字第三七三五号解释谓:「县参议员在会议时所为无关会议事项之不法言论仍应负责。」惟此二解释系在行宪前之训政时期所做出的解释,故倾向于相对保障主义。
第自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实施中华民国宪法进入宪政时期后,有关地方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自应随宪法第三十二、七十三、一0一条有关中央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作相应的调整,基此,行政院于民国五十二年制定「台湾省议会组织规程」时,即于第三十三条明定:「省议会议员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至民国五十六年行政院制颁「台北市议会组织规程」乃一本前此态度于第三十五条规定:「市议会议员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民国六十年行政院制颁「台湾各县市议会组织规程」亦一成不变的于第三十八条规定:「县市议会议员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同年行政院又制颁「台湾省各个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组织规程」亦于第三十七条规定:「乡镇县辖市民代表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
足见行宪初期有关地方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于组织规程中均仿袭宪法条文不附任何条件的规定,是则训政时期与之相反的规定,自应失其适用之余地。不料民国五十六年七月五日公布之释字第一二二号解释竟予院解字三七三五号解释以合宪之背书,该解释文谓:「地方议会议员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应如何保障,宪法未设有规定。本院解字第三七三五号解释,尚不发生违宪问题。」而民国六十九年九月十二日公布之释字第一六五号解释则就释字第一二二号解释予以补充,该解释文谓:「地方议会议员在会议时就有关会议事项所为之言论,应受保障,对外不负责任。但就无关会议事项所为显然违法之言论,仍难免责。本院释字第一二二号解释,应予补充。」
之后,省县自治法、直辖市自治法乃至于后来取而代之的地方制度法,均承袭释字第一六五号解释作法制上的规划,此可观诸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条规定:「直辖巿议会、县(巿)议会、乡(镇、巿)民代表会开会时,直辖巿议员、县(巿)议员、乡(镇、巿)民代表对于有关会议事项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但就无关会议事项所为显然违法之言论,不在此限。」
基此,如将之与现行中央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加以比较,实乃具有下列差异:
(一) 法位阶的不同
我国有关言论免责权之规定,中央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系受宪法保障(宪法第三十二、七十三条),地方民意代表的言论免责权则只受普通法律的保障(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条),故就保障的效力而言,强弱自有不同。
(二) 内涵与界限的不同
1「人」的差异性
中央民意代表言论免责权所适用的主体为国民大会代表(宪法第三十二条)与立法委员(宪法第七十三条),地方民意代表言论免责权所适用的主体则为直辖巿议员、县(巿)议员及乡(镇、巿)民代表(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条)。惟是否及于助理人员,相关法制与司法解释并未明定。
2「事」的差异性
国民大会代表「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乃受宪法第三十二条之保障。立法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亦受宪法第七十三条之保障,惟释字第四三五号尚就此等保障事项予以补充解释,即「此项言论免责权之保障范围,应作最大程度之界定,举凡在院会或委员会之发言、质询、提案、表决以及与此直接相关之附随行为,如院内党团协商、公听会之发言等均属应予保障之事项。越此范围与行使职权无关之行为,诸如蓄意之肢体动作等,显然不符意见表达之适当情节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宪法上开条文保障之列。至于具体个案中,立法委员之行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范围,于维持议事运作之限度内,固应尊重议会自律之原则,惟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及被害人权益,于必要时亦非不得依法行使侦审之权限」。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条对地方民意代表保障的事项,则限「开会时与会议事项有关且非显然违法之言论及表决」,惟条文中所称「非显然违法」,于逻辑上似有矛盾之处,盖违法并无明显与否之别,与行政法上「明显重大瑕疵」之「明显理论」并不相同,换言之,瑕疵可有明显或重大等程度上的差异,但违法则不论是否明显,均属违背法令,固然理论上容有不待调查即可明显窥出违法情事之例,但基于程序正义上的考量,势必要经过一番调查取证,适足以课予违法者责任。此外,违背的罪责是否亦有范围上的限制,如德国仅限「诽谤罪」得以排除在言论免责权之外,而吾国地方制度法则仅限于「与议会无关之显然违法言论」方得排除在外,换言之,免责权系在免除法律责任,故按理地方议员在开会时所为违法言论均得以免责,但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条又规定「与议会无关的违法言论」不得免责,故与议会有关的违法言论,即便是「诽谤罪」,亦得予免责,但与议会无关之违法言论,不论是否是「诽谤罪」,均在免责之列,故免责与否的判准主要在于「是否与议会有关」。因此,规定内容的明确性虽不如德国,但限制上却较德国宽松。
3「时」的差异性
国民大会代表与直辖巿议员、县(巿)议员、乡(镇、巿)民代表受言论免责权保障的时点,均限于「会议时」与「开会时」,立法委员则限于「在院内时」所为的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惟如配合释字第四三五号加以审视,「在院内时」实宜扩张解释为从事关于「院会或委员会之发言、质询、提案、表决以及与此直接相关之附随行为,如院内党团协商、公听会之发言等」事项时,方受保障,故其保障时点实较国民大会代表与地方议员宽松。揆诸国民大会系在行使特定宪法任务时方有开会行使职权之必要,故予以如此时点之限制并无不妥,但地方立法机关不论会期规定与职权规划,均与立法院类似,故其时点是否宜比照宪法第三十二条及释字第四三五号解释,实值考量。
4「地」的差异性
国民大会代表与地方议员之言论免责权,就相关法制观之,似仅就「会议时」与「开会时」之时点予以限制,并未如立法委员必须在「院内」所为言论及表决方受保障之规定,是则是否其会期内不论在议会内或议会外所为之言论,均在免责之列,似有疑问。此外,有关立法委员必须在「院内」所为言论及表决方受保障之规定,究指立法院「建筑物之内」,或指在「院内」「执行职务」之谓,或者所谓的院内并非立委言论免责权「地」之限制,而系「事」之限制,亦即举凡「与执行职务有关」不问于院内院外均受保障,倘就宪法保障免责权的目的系在排除外在干涉,使议员能无所顾忌的畅所欲言行使职权,则似不宜拘泥于立法院之内,但何谓「与执行职务无关」,其判准似有欠明确,配合释字第四三五号解释观之,其除将与执行职务有关之事项予以列举,并未明白揭示必须限于立法院的建筑物之内,亦未就院内的涵义予以釐清,究作何解,凡此均有待釐清。
原载于:陈怡如,〈地方议会议员言论免责权修正之刍议〉,《人文及社会科学教学通讯》,第14卷第2期,2003.08,页100~104。 |
依据我国大法官是释字第435号解释对于立法委员言论免责权所表示的见解:
一、首先大法官们认为基于下列的理念,
宪法之所以要保护立法委员的言论:
『旨在保障立法委员受人民付託之职务地位,并避免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之功能遭致其他国家机关之干扰而受影响。立法委员得借此保障,于无所瞻顾及无沟通障碍之情境下,畅所欲言,充分表达民意,反映多元社会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数意见,以符代议民主制度理性决策之要求,并善尽监督政府之职责。』
简单的说、就是让立法委员可以进行的任意发言,
不必担心行政部门以及司法部门会因为他在监督政府时所为的发言,
来对他以检察官侦察或法院的审判的方式来加以干扰,
使立法委员对于政府进行有效率的监督时,
总是担心会有半夜被抓走的危险,
进而使得立法部门不敢尽情的监督行政及司法部门。
二、至于立法委员的言论免责权范围呢?
(一)基本上是:『言论免责权之保障范围,应作最大程度之界定,举凡立法委员在院会或委员会之发言、质询、提案、表决以及与此直接相关之附随行为,如院内党团协商、公听会之发言等均属应予保障之事项。其中所谓对院外不负责任,系指立法委员不因行使职权所为之言论及表决而负民事上损害赔偿责任或受刑事上之诉追,除因其言行违反内部所订自律之规则而受惩戒外,并不负行政责任,业经本院释字第四○一号解释释示在案。』
所以只要是在立法院内,
无论是在院会或是委员会中的发言、质询、提案、表决以及与此直接相关之附随行为(譬如说:院内党团协商、公听会之发言等),
都算是宪法上立法委员的言论免责权范围。
大法官也重申以前在释字401号所表示过的见解,
认为立法委员不负责任的意涵,
仅是只不负法律责任,
但仍然必须对选民负政治责任,
所以有罢免立法委员的问题,
也有立法院内由立法委员自行组成之纪律委员会惩戒的问题。
(譬如:罗福助先生先前殴打李庆安女士乙事,
前立法委员罗福助先生当时就被惩处要暂时停止执行职务。)
三、至于说立法委员可不可以随便毁谤人家?
基本上如果是在前面第二点的范围内,
按照大法官的见解、几乎可以说立法委员喜欢怎么说都可以,
但是如果不是在第二点的范围内,
则跟一般人一样,
还是有刑事公然侮辱罪、毁谤罪以及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问题。
不过大法官也说,
如果超过这个『范围与行使职权无关之行为,诸如蓄意之肢体动作等,显然不符意见表达之适当情节致侵害他人法益者,』
自然不在宪法言论免责权保障范围内。
不过基于对于立法院的尊重,
检察官及法院对于在具体个案之中对于立法委员的行为是否已经属于:『越此范围与行使职权无关之行为』,
应该尊重立法院自己的内部的决定,
也就是立法院如果认为没事、那就算了,
可是、『遇有情节重大而明显,或经被害人提出告诉或自诉时,为维护社会秩序及被害人权益,』
检察官及法官不得依法行使侦查及审判的权限。
中华民国宪法第 73 条 (言论免责权)
立法院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
发文单位:司法院
解释字号:释字第435号
解释日期:民国 86 年 8 月 1 日
资料来源:总统府公报 第 6178 号 7-2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宪法 第 73 条
解 释 文:
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立法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员受人民付託之职务地位,并避免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之功能遭致其他国家机关之干扰而受影响。为确保立法委员行使职权无所瞻顾,此项言论免责权之保障范围,应作最大程度之界定,举凡在院会或委员会之发言、质询、提案、表决以及与此直接相关之附随行为,如院内党团协商、公听会之发言等均属应予保障之事项。越此范围与行使职权无关之行为,诸如蓄意之肢体动作等,显然不符意见表达之适当情节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宪法上开条文保障之列。至于具体个案中,立法委员之行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范围,于维持议事运作之限度内,固应尊重议会自律之原则,惟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及被害人权益,于必要时亦非不得依法行使侦审之权限。
理 由 书:
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立法委员在院内所为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员受人民付託之职务地位,并避免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之功能遭致其他国家机关之干扰而受影响。立法委员得借此保障,于无所瞻顾及无沟通障碍之情境下,畅所欲言,充分表达民意,反映多元社会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数意见,以符代议民主制度理性决策之要求,并善尽监督政府之职责。故此项言论免责权之保障范围,应作最大程度之界定,举凡立法委员在院会或委员会之发言、质询、提案、表决以及与此直接相关之附随行为,如院内党团协商、公听会之发言等均属应予保障之事项。其中所谓对院外不负责任,系指立法委员不因行使职权所为之言论及表决而负民事上损害赔偿责任或受刑事上之诉追,除因其言行违反内部所订自律之规则而受惩戒外,并不负行政责任,业经本院释字第四○一号解释释示在案。
宪法保障立法委员之言论,使豁免于各种法律责任,既系基于维护其职权之行使,若行为已超越前述范围而与行使职权无关,诸如蓄意之肢体动作等,显然不符意见表达之适当情节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宪法上开条文保障之列。越此范围与行使职权无关之行为,诸如蓄意之肢体动作等,显然不符意见表达之适当情节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宪法上开条文保障之列。至于具体个案中,立法委员之行为是否已逾越范围而应负刑事责任,于维持议事运作之限度内,司法机关依民主宪政之常规,固应尊重议会自律之原则,惟遇有情节重大而明显,或经被害人提出告诉或自诉时,为维护社会秩序及被害人权益,亦非不得依法行使侦审之权限。
本件系就立法院于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函送之声请案而为解释;另案声请人魏耀干为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一二○号刑事判决有违宪疑义声请解释,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未尽相符。惟其声请解释之事项与本件已作成之解释系属同一,不须另为处理,併此叙明。
解释字号: 释字第401号
解 释 文:
宪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言论及表决之免责权,系指国民大会代表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立法委员在立法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不受刑事诉追,亦不负民事赔偿责任,除因违反其内部所订自律之规则而受惩戒外,并不负行政责任之意。又罢免权乃人民参政权之一种,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选举人得由原选举区依法罢免之。则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因行使职权所为言论及表决,自应对其原选举区之选举人负政治上责任。从而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经国内选举区选出者,其原选举区选举人得以国民大会代表及立法委员所为言论及表决不当为理由,依法罢免之,不受宪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规定之限制。
参考资料
大法官释字第401、435号解释,取自:www.judicial.gov.tw |
立委的言论免责权,应加以规范限制,
尤其是胡乱讲的,
更应依情节轻重,加以处罚 |
当然希望
我们要的立委是能真正为我们做事的~而不是只会打口水战
他们只是利用各种方法打知名度,所以才乱发言
讲话如果要负责他们也不会乱打口水战了 |
那原本是善意--有如帝王时代有忠臣能进言-而不是那些只会拍马屁的官
但是只要一当官就好像螃蟹上身----------:angry1:
我希望上帝-妈祖娘娘-观世音菩萨等等-----能让台湾不要那么乱啦 |
不赞成!
立法院又不是检调机关,很多消息来源都只是第三者,
如果取消了言论免责权,只是让大家闭嘴不敢讲话罢了…
弊案就不发生了吗?官商勾结、贪污舞弊照常继续发生,而且肯定更加猖獗
只是大家听不到而己…
这样的结果无异掩耳盗铃…对台湾有何助益? |
任何制度都必然有其两面性,如果去除了言论免责权,那么议员监督的能力便也失去了,因爲任何一句稍微出轨的话都可能会被人告,既然你们台湾人选择了这种制度,怎么能不准备去接受这种制度有缺陷的另一面呢,从来没有,以后也不会有一种完美的制度,如果大家以爲民主是完美的,那跟说共产主义是完美的有什么区别呢?诸位以爲呢? |
上面那几位大大 都说的不错
但是有任何"事迹"必定都有些"证据"
可以主动要求检调单位 调查阿 这样是不是比你在使用"免责权" 更有效率? |
ㄇㄉ 政治人物都喜欢爆料<然后又没证据<如果乱说的话也没事<真不知道他们的儿子有没有屁眼 |
很多事情都是一体两面...
像之前脚尾饭事件
害小老百姓名声受损 收入下降
还向那苏什么盈什么贵的
之前什么大法官事件
要讲不讲的 耍台湾小老百姓啊~~~
我不是针对谁 只是有感而发 谢谢 |
立委爆料 检调碍于舆论才会主动侦办
如果取消只会让贪官A的更爽 |
实在是两难,民主法治制度,
民意代表都有各式的豁免权,
但在台湾,却滥用到无限上纲,
取消对民主有伤,留着对社会秩序有害,
现在的情况是乱枪打鸟,真进入到司法阶段,
那些可靠消息来源又变藏镜人,
这样根本不是保护立委与情报提供者,
只成了抹黑污蔑的工具,更成了贪污关说犯法的保护伞,
过去多少民代,检警只能赶在会期前后拘捕调查,
很多往往趁机偷渡或借机出国滞留不归! [ 本帖最后由 longdearalk 于 2006-4-14 12:10 AM 编辑 ] |
删除立委们的言论免责权...我个人希望归希望啦!!但以我们的那些猪头立委...哪里有可能个立法删除掉他们自己的保护伞呢??就如同这些立委一大堆是双重国籍的身份~却比谁都还要大声的说他爱台湾....做得每件事都是为了这片土地好!!
根本是装肖仔...台湾的命运~就交给这些随时见苗头不对..就准备落跑的家伙手上;除了我们当前的无能贪污的政府外..这些猪头立委也是造成台湾人民越来越悽惨的主因之一啦!!
至于退出政党...民进党的猪头立委剩下两年可A;而国民党的猪头立委则是看两年后的大饼~试问在这种时刻你认为可能吗?? [ 本帖最后由 毘沙门天 于 2006-4-14 12:27 AM 编辑 ] |
免责权使用太过氾滥,影响到大家的视听,就像小护士、福小姐到现在一堆售货员、高级知识份子!
真正找到证人、证据在出来放话,不要随便说说造成谣言四起!
更何况每只"利萎猪公"程度又不高,让他们随便乱放话,不是更乱?:angry1: |
希望~~~~~~~~~~~
台湾的乱源之首就是立院,
儿免责权更是这群政治垃圾最大的推手...... |
每日一爆~~搞什么咚咚!!
又不是拍连戏剧勒!
歹戏拖棚~~~~
本人当然希望立院能废除言论免责权~
免得立院诸公滥用!!
依我看连保护伞都该收收掉啦!! |
最好是废除,若不行也应该明确限定言论免责权的范围,才不会像现在这样乱搞一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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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也是,譬如說
今天要不要開店做生意,妹妹必然會去筊杯問神
若是沒有就不去做生意
這個方式已經有一年瞭
而我成經跟母親說:不齣去做生意那知道有沒有客人,老是問神...若一個月都沒神杯那不就都不用齣去做生意
母親居然說對阿,既然沒有神杯代錶做生意也不會賺錢,那乾脆彆去做
挖勒...有夠瞎:funk:
最近妹妹迷上綫上遊戲
一樣用筊杯方式問神,隻要沒有神杯,他就會在傢玩遊戲玩到淩晨
之後.......
你會把你跟女朋友或老婆做愛的過程公布給大傢看嗎??
如題
喝茶的不算數~~~
個人PO這版是有些感觸
是不是現在的年輕人都很開放???
如果經另一半同意那當然不置可否...
但若未經另一半同意
就將它公布(比如影片,文章之類..可供大傢瀏覽的...)
比方親嘴,打砲等....
對於這種涉及個.......
你會給你身邊的東西取名字嗎?
我的七盆仙人掌都有各自的名字(Simon,Morris,Soma,Dracula,Alucard,癟三,卒仔)..
NDS叫小N..
電風扇叫阿瑞..
甚至連我拿來裝東西的盒子都有名字~:heart: P.S.寵物或者是活的東西不在範圍內!.......
你會選擇那種女人?(12/6)
前陣子我在綫上遇到一個網友
他一直抱怨女人怎麼那麼愛錢
一直唸一直怨...........
我就跟他說
為什麼你們男生總是遇到這種女人
我就問他.世界上剩兩個女人(一定要選一個)
可是他居然又選這樣子的女人
所以怪誰啊~自找的:sleep:
========================== 有些大大好像看不懂我說的話
我是說長的很像~並非是林誌玲.如花
我是覺得人是沒有十全十美
所以我看到一半有人還是會選美女
如果遇到死愛錢敗傢女.脾氣不好.自我中心強.不喜歡.......
你會選誰當高雄市長(2/16)
各位想選誰當高雄市長 請大傢一起來預選一次吧 [ 本帖最後由 狗國 於 2006-2-8 09:48 AM 編輯 ].......
你有參加倒扁活動嗎?(9/20止)
昨天颱北雖下著滂沱大雨,但基於強烈倒扁的心情,還是冒著大雨到瞭會場
看到現場的人民錶現齣那種對貪腐政權的憤怒,對陳水扁的不滿,心裏真的很感動
我也是參與曆史的一份子,阿扁,你快下颱吧!.......
你有政黨傾嚮嗎,或者都沒有,來投個票吧,順便寫個感想(到1/29)
我個人是沒政黨傾嚮,覺得目前颱灣政治圈沒幾個政治人物真的稱得上是政治人物,居乎都是為瞭自身的利益纔齣來當政治人物,我要強調的是不分藍綠,有些人在立法院上得"神"態斯乎自己很偉大的樣子,但實際上到底做瞭什麼事,去查查看就知道瞭,真的有人是真的有心為瞭颱灣纔齣來當選政治人物的嗎?還不是為瞭金錢和權力,還有酒色!!
我有個很深的感受:
1.這幾年政黨惡鬥,每個人都變瞭,隻要一談到政治,隻要立場不同,就算是深交好幾年的好朋友,談到政治也會翻臉的。我自己也有這樣的經驗。
2.我覺得這個社會必須提倡心.......
你有這種親戚時你會如何處理
我朋友的大姑..六十歲瞭單身一人
沒有收入 個性很孤僻
目前住在我朋友的一間房子裏
之前我朋友想再將空房間租人
她就在那吵吵鬧鬧
說如果租人就要給他亂之類的
目前連原本的房客也跟她吵的不可開交
如果是你
你會怎麼做............
你每個月扣掉開銷可以存多少錢?(1/31止)
你每個月扣掉開銷可以存多少錢?
如果是雙薪傢庭請註明一下!
時機不好!
每個月能存的錢真的不多... [ 本帖最後由 stanley5 於 2007-1-18 18:54 編輯 ].......
你猜哪一句話是以後政治人物的最愛?
我夫人的首飾是嚮親友藉的,不方便公布親友名單?
這些首長....裏長的xx費用用在秘密外交,不能公佈!
我沒有犯罪,要負什麼責任,我一定會作到任期結束,我不下颱!
我就是選上瞭怎樣?
============================== [狠心的狗狗國]:違反網路大聲公 版規
01. 發錶新主題請使用相對應之主題標簽。 -1 ~ -5
02. 使用 [各類投票] 請在標題末加上截止日期,最長為10天。-5 [ 本帖最後由 狗國 於 2006-9-22 11:26 AM 編輯.......
你的卡提諾帳號要賣多少?
這幾天我在彆的論壇,
看到有人求購卡提諾的帳號!
我自己是不會賣給人,
但不知各位大大會不會賣?
如果可賣,要賣多少?
嗬嗬
沒想到這一帖居然生意這麼好!:heart:
沒想到居然存活到現在:tongue:
真是始料未及:heart.......
你的生活重心是什麼呢?(3月16日止)
我是一個社會新鮮人
最近瘋狂找工作中 不過到處碰壁
整個人好空的感覺
對生活提不太起勁
想知道各位生活的重心是什麼呢
大傢是否想過自己真的選對重心瞭嗎
希望能透過網友的意見 緩一緩自己的心情.......
你的首頁是?(11/27止)
很無聊,但很好奇大傢的首頁除瞭YAHOO還會設彆的嗎?
來投票一下吧! [ 本帖最後由 fragrance818 於 2006-11-17 21:32 編輯 ].......
你相信有鬼和外星人嗎(2/1止)
之前電視上常報導有人拍到鬼和外星人的照片
也有些節目專門在講鬼和外星人的
節目上也常播放一些拍到鬼和外星人的影片
不過這種事情可能很多人一生都碰不到一次
請問大傢有見到鬼或外星人的經驗嗎
還是覺得這隻是有心人製造齣來的假新聞而以 .......
你知道現在傳一通簡訊會收一分嗎?(4/29止)
為避免卡提諾會員以及版主受到不必要的簡訊騷擾,有瞭此項新的措施。
希望能讓大傢知道一下,免得奇怪自己的積分越來越少。 [ 本帖最後由 狗國 於 2006-4-30 06:56 PM 編輯 ].......
你自己貪汙會這樣做嗎??
我個人的觀點是這樣的
如果是我自己貪汙
我怎麼可能還拿自己的發票去核消
何況我自己是律師
我還這麼笨嗎
這不是擺明被陷害
你自己如果也貪汙會笨成這樣嗎??
所以阿扁要貪為何還要降半薪
他降薪到現在的錢都比貪的還多瞭
我到覺得阿扁沒這麼笨.......
你自認為有"公德心"嗎?沒迴帖的話就當你沒有(到2/1)
寫這篇文章,其實有點抱怨的意思。就算是抱怨文好瞭! 發生在北部某知名大學!! 以年輕人居多!!
在學校,很多人在球場打球,休息時喝個飲料,喝完時,明明垃圾桶就在旁邊,還是隨手亂丟!
在學校,早上上課帶早餐去教室教室吃,吃完就不會順手把垃圾丟在垃圾桶嗎?就放在座位下瞭!
在學校,明明是上課時間,就在上課中的教室前前大聲喧嘩,不尊重他人!
在學校,自修室是有坐位限製的,一大早就把背包放座位上佔位,人卻不知跑哪去瞭!
在學校,...
住宿在外,三更半夜,宿捨有些人音樂還開的那麼大聲,!
.......
你覺不覺得(深藍)(深綠)都是龍發堂齣來的?(3.19)
請注意下列統獨條件是針對颱灣大部分族群利益設定.不是為深藍深綠這種少數族群設定的. 統一的必要條件.
第一大陸民主化...(無期限)
第二大陸颱灣人均一樣...(2.30年後)
所以現在說統一的人(深藍)是智商20的人在說的 獨立的必要2條件 .
1.我們的國防武力超過中國 .
2.我們經濟麵不依賴中國 . 或反過來大陸經濟極依賴颱灣.(到時打颱灣等於重創大陸.颱灣就安全瞭)
所以現在說颱獨的人(深綠)是智商20的人在說的
所以結論是現在說統一或獨立的是智商20的人在.......
你覺不覺得政治人物有中風徵狀.就該下台?(5.8)
基本上.我覺得政治人物既然有中風癥狀瞭.就該下颱.
因為中風後.基本上行動上本身就有問題.腦部也會有某種程度受傷....
處理政務上也有睏難...為瞭陳菊跟高雄市好...我覺得陳菊下颱是最好的選擇...
基本上之前颱中市長.鬍自強.輕微中風時...我就覺得鬍自強該下颱瞭..
因為我覺得..既然有中風危機...為瞭自己跟選民好...下颱是最好的選擇...
假如中風瞭...到時請一個智商受損行動不便的處理政務...連拿筆都拿不好瞭..還想做事?這樣不是搞笑嗎?
PS深藍的.基本上我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