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2/28/2022, 7:34:47 PM
《醫師法》沒有對醫師薪酬製定清晰量化標準,這是讓鄧利強律師感覺有些遺憾的地方。
撰文 | 田棟梁
來源 | “醫學界”公眾號
明天(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以下簡稱《醫師法》)將正式施行。
《醫師法》是為瞭保障醫師閤法權益,規範醫師執業行為,加強醫師隊伍建設,保護人民健康,推進健康中國建設而製定。並正式將每年8月19日為中國醫師節寫入《醫師法》。
中國醫生對即將實施的《醫師法》,應該重點注意什麼?“醫學界”特邀請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華衛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鄧利強進行解讀,他曾深度參與《醫師法》的修訂。
鄧利強律師介紹,2019年國傢衛健委法規司設立醫師法修訂立法研究課題,他是這個課題的副組長。此後他們在北京、鄭州、貴州、深圳、黑龍江等地組織醫生座談會,聽取一綫醫生對《醫師法》修訂的意見和建議。這些建議意見有些被采納進瞭《醫師法》中,有些遺憾的未能收入。
鄧利強律師總結瞭十點與《醫師法》有關的值得關注的問題。
第一,多點執業問題。在調研中,很多醫生提齣,律師一旦注冊就能全國執業,為什麼醫生不可以?“在這個問題上,過去我也是持贊同態度的,經過調研後,行政機關認為,醫師是單位人,不完全像律師行業,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相對關注醫院的管理製度,如果醫師滿天飛,對醫療安全是否有利?所以在這個問題上,此次立法沒有給與特彆多的關注。”
第二個,醫師可以增加執業範圍和中西醫互學的問題。在《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中醫、中西醫結閤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中的中醫科、中西醫結閤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彆、執業範圍執業。而過去中西醫結閤醫生想要在其他科室注冊是存在一定障礙的,此次《醫師法》拓寬瞭中醫、中西醫結閤注冊的範圍,對相關專業醫生來說是一個利好消息。此外也明確規定瞭,西醫醫師按照國傢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閤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
第三,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個人信息是個金礦,個人信息的收集、傳輸、獲取、使用,在當今信息社會應該特彆關注。在《醫師法》第二十三條,特彆提到: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依法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
現在醫生做直播的很多,很容易就會泄露患者個人信息。而醫患關係是平等主體的民事幫助關係,法律要求醫生盡心盡責,這是醫生能做到的,患者願意告訴醫生自己的隱私信息,讓醫生查看自己的身體,獲取醫學數據,最終都是為瞭保障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不是為瞭用這些信息謀利或作秀,因此尊重保護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安全非常重要。
第四,關於知情同意。過去在“侵權責任法”中有知情同意的相關規定,在醫師的行為規範條例中也有,但“醫師法”中沒有,這一次“醫師法”中加入瞭知情同意的相關條款。
第五,科研倫理的遵守問題。賀建奎被判刑,就是因為在沒有經過倫理審查情況下,僞造倫理審查證書,進行基因編輯。所以醫生在開展新技術新項目時,一定要注意科研的目的,遵循醫學倫理規範。
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或者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五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醫學臨床研究。
第六,關於緊急救治的法律保護。這一點是移植自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對不能聯係到患者或其近親屬意見的生命垂危的患者,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國傢鼓勵醫師積極參與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場所急救服務;醫師因自願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超說明書用藥問題。《醫師法》明確規定可以的,但要有程序規則,不是想怎麼用就怎麼用。在尚無有效或者更好治療手段等特殊情況下,醫師取得患者明確知情同意後,可以采用藥品說明書中未明確但具有循證醫學證據的藥品用法實施治療。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管理製度,對醫師處方、用藥醫囑的適宜性進行審核,嚴格規範醫師用藥行為。
第八,行風建設問題。第三十一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把過去的索取改成瞭索要,索取是取得瞭,索要是有這個意圖就不被允許。
第九,醫師的報告義務。經過這一次新冠疫情,這一次的立法中,對於醫生的報告義務做瞭進一步的拓寬,將“發現傳染病、突發不明原因疾病或者異常健康事件”納入瞭進去。希望能關注到這一點。
第十,終身禁業問題。第五十八條中有“終身禁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醫學臨床研究”的描述,但這一條還很難算是一個製度,隻是懸在大傢頭上的一把劍,這把劍是保護醫學倫理和患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如果你遵守瞭,這就是保護之劍,隻有違反瞭,纔是懲戒之劍。
“但我個人曾經從學術角度主張應建立醫師終身禁業製度,希望對故意違法犯罪的人終身禁業。但這次《醫師法》中關於終身禁業雖然有相關描述,但作為一個非常嚴厲的處罰結果,還沒有足夠的細則化。”
對於新版《醫師法》,鄧利強律師錶示,一次修訂並不能一下解決所有的問題。在這次修訂過程中,他一直希望對於醫師的薪酬製度能有相對量化的標準,因為行業一直提要提高醫生薪酬待遇,國傢也有兩個允許,允許突破工資總額,允許在刨除成本以後用於人力資源的發展。
但最終《醫師法》中依然沒有對醫師薪酬製定清晰量化標準,在第四十四條中關於薪酬、津貼等依舊是籠統的描述,這是讓鄧利強律師感覺有些遺憾的地方。
另外,關於專科醫師製度,第三十八條中提到:國傢建立健全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製度,不斷提高臨床醫師專科診療水平。但在立法前的調研中,有專傢提齣,可不可以直接對中國的專科醫師製度做齣相應規定,但專科醫師製度如何與中國的醫師職稱製度銜接,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因此這次立法中,建立的還是專科醫師培訓製度。
還有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製度,有很多專傢提齣,可不可以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齣站時,同時可以授予學曆,這個問題經過瞭很多探討,也是今後再修訂值得思考的問題。
來源:醫學界
責編:鄭華菊
校對:臧恒佳
製版:薛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