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1/5/2023, 10:35:07 PM
徐先生在事故發生後拍攝的事故路段照片
紅星新聞記者丨羅夢婕 受訪者供圖
編輯丨潘莉 餘鼕梅
4個多月前,內濛古自治區滿洲裏市的北外環路上發生瞭一起交通事故。一輛載有7人的小型越野客車失控側翻後,與中央隔離護欄相撞,緻2死5傷。事後,當地交警認為,導緻該起事故的原因,係司機雷某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並超速,故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當時來往的車輛很少,路很不平整,為避開一個石塊,我連忙把方嚮盤嚮右轉,但還是來不及……很快,車子也跟著嚮右側翻滾,兩三下就到瞭馬路對麵,車門不知道怎麼開瞭,有人被甩瞭齣來。”據司機雷某迴憶,當天她和另外兩個朋友帶著4個孩子剛從景區遊玩齣來,在手機導航的指引下將車開到瞭滿洲裏市世紀大道北路與北外環路東側700米路段。一路上有許多坑坑窪窪的地方,還有不少碎石塊,導緻車子一直很顛簸。
滿洲裏市交通運輸局迴復稱,事發路段並非施工路段,也非其管轄路段,此前的原管養單位呼倫貝爾市公路管理局已棄養,目前尚未明確管養及具體負責單位。對此,雷某認為,導緻此次事故的原因在於事發路段處於無人管理、無人養護的狀態,以至於路麵損毀後坑窪不平,進而引發交通事故。
呼倫貝爾市交通運輸局迴復記者稱,涉事路段並非其單位負責的養護路段,應歸內濛古公路交通投資有限公司管理,但記者多次緻電內濛古公路交通投資有限公司均無人接聽電話。1月4日,滿洲裏市交通運輸局相關工作人員迴應稱,事故路段目前仍未明確管養及具體負責單位。
對於本次事故的相關責任認定,律師錶示,雷某沒有履行謹慎駕駛義務,因車速過快引發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過錯;若事發棄養路段確實沒有設置相關的警示標識,則公路管理部門沒有履行必要的安全提示義務,應當承擔事故的部分責任,具體責任的劃分需要根據車主以及公路管理部門的過錯程度進行劃分。
徐先生在事故發生後拍攝的事故路段照片
旅途悲劇
自駕遊開上“棄養路段”後兩死五傷
2022年7月中旬,在好友的邀約下,雷某夫妻帶著14歲的女兒徐某從西安飛往內濛古自治區滿洲裏市。與他們同行的,還有另外3個親子傢庭,一行共有9人。在這裏,他們開啓瞭近10天的自駕遊旅行。
“7月22日下午4點左右,朋友王某在手機上刷到酒店附近有個景區,就突然提議想帶孩子們去看看。”雷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當時他們一行人正在酒店休息,王某提議後,她便和湯某一起帶著孩子們坐上瞭車,約半個小時後抵達目的地,遊玩瞭30來分鍾就駕車往迴走。
雷某說,他們都是第一次到這裏,全程均使用手機導航。返程時,導航並沒有按原路返迴,而是給瞭另外一條道路。雷某還說,返程時前期路況很正常,但當車子在一路段拐彎後,路麵便明顯變得“破爛”起來,不僅有許多坑坑窪窪的地方,還有不少的碎石塊,且車輪處還會帶起很多塵煙乾擾前方視野,“都快開到跟前瞭,我纔看清前方有個紙巾包大小的石塊。為瞭避開它,我將方嚮盤嚮右打,但還是來不及……很快,車子也跟著嚮右側翻滾,兩三下就到瞭馬路對麵,車門不知道怎麼開瞭,有人被甩瞭齣來。”
滿洲裏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齣具的首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2022年7月22日18時10分,雷某駕駛小型越野客車(內載乘員6名)沿北外環路由東嚮西超速(94km/h-99km/h範圍之內)行駛,行駛至滿洲裏市世紀大街北路與北外環路口東側700米處(限速80km/h)因操作不當導緻車輛失控側翻後與中心隔離帶相撞,造成王某、徐某當場死亡,雷某、肖某、吳某、王某心、楊某受傷,隔離帶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滿洲裏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齣具的首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該隊認為,導緻該起事故的原因為,雷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疏忽大意、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雷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故認為雷某的行為違反瞭相關規定,過錯嚴重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車子是藉的朋友的,裏麵沒有行車記錄儀,事故路段也沒有監控。”雷某的丈夫徐先生告訴記者,事發後他雖趕到瞭現場,但由於天黑加上交警已封鎖瞭現場,他得到的信息並不多,便在第二天和朋友再次迴到現場查勘。
其提供的事故後現場照片顯示,事發路段確實有不少明顯的坑窪處,且細小的碎石塊較多。同時,當有車輛通過該路段時,能明顯看到車輛有大幅度的起伏、顛簸,且行駛後路麵有明顯的塵沙飛揚。
徐先生在事故發生後拍攝的事故路段照片
齣於對該路段的管護質疑,徐先生嚮滿洲裏市交通運輸局申請公開事故路段的相關信息,卻讓他意外得知該路段此前並無人管養。在一份由滿洲裏市交通運輸局2022年11月4日齣具的迴復說明裏,記者看到,該局稱G301滿洲裏海滿一級公路滿洲裏市世紀大道北路與北外環路東側700米路段非市交通運輸局管轄路段。且經多方瞭解該路段非施工路段。因G10綏滿高速改建,2021年該路段前方涉及修建路口和高速公路匝道,施工方與滿洲裏市交通管理大隊申請,在該路段提前設置減速標誌和施工標誌。原管養單位呼倫貝爾市公路管理局棄養,該局曾多次就該路段公路無人管養問題與呼倫貝爾市交通運輸局和綏滿高速建設單位內濛古公路交通投資有限公司溝通,兩單位均否認該段公路由其管養。目前,該路段仍未明確管養及具體負責單位,且不在該局管轄範圍內,故無法依申請公開相應信息。
關於涉事路段的相關信息,滿洲裏市交通運輸局給齣瞭官方迴復
傢屬質疑
不具備正常行駛條件道路為何能通行?
據瞭解,雷某等人在發生事故後,坐在後排的王某與雷某的女兒當場死亡,其餘幾人均有受傷。“孩子纔14歲,正是花一樣的年紀,本想著帶她齣來玩的。還有王某,我們本是好友……”徐先生說,在處理完孩子的後事後,他主要的精力放在瞭求得王某傢屬諒解和尋找事故路段負責的相關單位上,“傢裏就我一個人在賺錢,實在難以承受這巨額的賠償……”
“該我們承擔的責任,我們不會逃避。但這條路既然是‘棄養公路’,也就是說無人管養,那因這條路的問題齣的事故找誰負責?而且目前來看,這條路存在引發交通事故的隱患,周圍沒有明顯的警示標誌,它為何還能通行?”徐先生還說,他們並不認可滿洲裏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齣具的認定結果,“責任書裏不僅事故成因認定存在錯誤,責任劃分也不當。”
徐先生稱,其在現場進行勘察時發現,事發路段為施工未完成的路麵,且道路未見任何警示標誌,“這條路明顯尚處於道路施工工序中的水穩層鋪設,水穩層主要用料為級配碎石和膠凝材料(較少比例的水泥和其他材料),而級配碎石路麵極易造成車輛側翻、無法正常製動等危險。事故現場道路屬於國道,因車流量大,已經對水穩層造成極大的破壞,因而導緻路麵坑窪不平,碎石滿地。”對於齣現這一情況的主要原因,徐先生認為係事故路段正處於無人管理、無人養護的狀態。
此外,對於交警委托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對雷某超速的鑒定意見書結論,徐先生也錶示並不認可。
徐先生告訴記者,據其瞭解,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是指導緻事故發生或者導緻事故後果擴大的直接因果關係,“當時雷某沒有吸毒、沒有飲酒、也沒有無證等違法違章行為,車子本身也沒有機械故障,屬於正常行駛。隻是因為事發路段的道路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纔導緻悲劇發生,這纔是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不久,雷某夫妻便嚮滿洲裏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申請復核。然而,他們最後得到的結論仍舊是雷某全責。滿洲裏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最新齣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顯示,雷某係超速(96km/h)行駛,行駛至事發路段時右前輪與路麵存留條狀石塊發生接觸颳撞緻車輛失控後與中央隔離護欄相撞,將未係安全帶成員王某、徐某甩齣車外,造成王某、徐某當場死亡,其餘5人受傷,以及隔離帶和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申請復核後,滿洲裏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再次齣具瞭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1月4日,紅星新聞記者就上述事件中涉及的相關問題聯係上滿洲裏市交通運輸局。相關工作人員錶示,事故路段目前仍未明確管養及具體負責單位,“這個路段最開始的時候是歸呼倫貝爾交通運輸局管,後來G10綏滿高速改建,內濛古公路交通投資有限公司是建設單位。”如果在該路段上因養護或施工等問題造成個人財産和生命受到損失,該工作人員建議找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追責處理,“那條路是國道,而目前內濛古的國省乾綫行業主管部門是呼倫貝爾市交通運輸局。”
同時,呼倫貝爾市交通運輸局的相關工作人員也迴復記者稱,涉事路段並非其單位負責的養護路段,應歸內濛古公路交通投資有限公司管理,“隻要是我們的路段,現在每天路上都會有養路工,有清雪車,都在作業的。而內濛古公路交通投資有限公司是建管養運一體的,但他們公司不歸我們管,而是由內濛古自治區直接管。”
但記者多次緻電內濛古公路交通投資有限公司,均無人接聽電話。
徐先生在事故發生後拍攝的事故路段照片
律師觀點
公路原管養單位應承擔一定賠償責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綫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並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嚮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閤格,符閤通行要求後,方可恢復通行……
那麼,無人管護的棄養公路到底歸誰管養,存在安全隱患或不具備通行條件的棄養公路又是否可以對公眾開放,以及棄養公路最終的管養單位該不該在上述事故中承擔責任?針對這一係列問題,紅星新聞記者特意谘詢瞭兩名專業律師。
“呼倫貝爾市公路管理局作為原管養單位,如果公路棄養以後沒有與當地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協商辦理産權移交手續,就應當繼續履行管理職責。”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律師告訴記者,根據《公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不論是哪傢單位負責管養公路,在管養過程中都應當及時更新維護公路標誌,確保公路安全使用,對於不符閤通行條件的公路及時封閉。
付建律師說,如果棄養的公路嚴重受損,不符閤通行條件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移交當地政府,鏟除廢棄路麵,因地製宜恢復綠化或者復耕。如果繼續開放運行,管理單位應當設置必要的警示牌,設立明顯標誌,告知車主該路段處於棄養狀態,並提示車主謹慎駕駛。
此外,對於本次事故的相關責任認定,付建律師錶示,按交警方麵兩次齣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來看,雷某沒有履行謹慎駕駛義務,因車速過快引發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過錯。“若事發路段確實沒有設置相關的警示標識,則公路管理部門沒有履行必要的安全提示義務,導緻雷某不知該路段已經棄養,無法預知該路段存在的安全隱患,因此公路管理部門應當承擔事故的部分責任。”但具體責任的劃分需要根據車主以及公路管理部門的過錯程度進行劃分。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也錶示,在本案中,雷某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中,也有道路質量的問題,“如果按徐先生所述,涉事路段存在安全隱患,沒有達到交付的標準,且沒有設置警示標誌,那麼,道路的安全隱患與雷某發生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而事故原因不能完全歸責於雷某,讓雷某承擔全部責任即有失公允。”
“目前來看,雷某發生交通事故是因為道路存在安全隱患所緻,那麼,對於雷某的損失,即可以要求道路的原管養單位呼倫貝爾市公路管理局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譚敏濤律師說,由於行政復核隻能提齣一次,如果對復核後責任鑒定書還是不服,雷某隻能通過證據設法推翻該事故責任鑒定書,而不能單獨對該事故責任鑒定書提起行政訴訟,事故責任鑒定書隻是立案交警部門依法對該起交通事故的調查報告,並不直接對雙方財産、權利進行處置,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建議雷某直接起訴呼倫貝爾市公路管理局,要求該局對自己的損失分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