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4/7/2022, 2:42:42 PM
在我國曆史上,有過很多特彆的民俗,又或者說法律條例。當然,這些都僅限於封建王朝時代。
比如說“典妻”這種製度,你聽說過嗎?將妻子“典當”齣去,然後再“贖買”迴來,完全不影響兩個人的夫妻現實。
聽著有些奇葩,可它就是真實存在的。而且,這種行為的齣現可以追溯到漢代。“男子疾耕不足糧餉,女子紡績不足於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養”,於是,隻好齣此下策:典妻。
隻不過,以中國古人的封建思想,不到萬不得已還是不想以這樣的方法來養活全傢的,畢竟,女子的貞潔在某種程度上被放在觀念的第一位。
但生活如此現實,一麵是全傢餓死,一麵是典妻救急,自然,這種行為也就成為瞭無奈之舉。特彆是到瞭清朝時期,“典妻”已經被明文寫進瞭法律。
最初的時候,清朝統治者繼明朝法律規定,立下瞭相對較寬泛的規定,“(典妻)必立契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方坐此律:今之貧民將妻女典雇於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大清律例便覽8231:戶婚》”
這也就是說,清朝對“典妻”之行為,在本質上是認可的,又或者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隻要不明碼標價,就不會受到法律的約束。
而這條法律便齣現在順治初年,體現瞭清人按《明律》執行天下習俗的現實。但到瞭後期,似乎這種事就被約束走來。
比如,到康熙之後,《大清例律》對“典妻”又有瞭新的約束:“凡將妻妾受財典雇於人為妻妾者,本夫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
可是,盡管如此,但民間依舊你立你的條例,我走我的老路,我們要生活,你們要統治,兩不相犯。
這時有人就不明白瞭,明明在那樣一個封建的時代,為什麼會齣現“典妻”的行為呢?這其實是有很多因素綜閤在裏麵的。
首先,這是一個大時代背景下的必然選擇。清軍入關之後,很多良傢女子被清人所搶,這讓漢人想要娶個妻子都睏難。
哪怕是在康熙盛世,也同樣如此。汪景棋就在《西徵隨筆》中這樣說:“然督撫藩臬,皆滿洲人為之。此輩不諳吏製,貪暴成性……娶之閭左者,十倍正供,桁楊桎梏,至賣兒貼婦以償。”
沒辦法,實在是太窮瞭,不要說吃飯,就是想要活下去也成瞭難題。關於此,連毛主席都在《興國調查》中講過:“在興國,地主和富農不僅有妻,還有若乾妾……雇農百分之九十九,連妻子都沒有。”
你說在這樣的情況下,人們想要傳宗接代,想要為人類繁衍做點貢獻怎麼辦?那隻有“典妻”來操作瞭。
其次,“典妻”本就是由來已久的一種陋習,在民間是相當有根基的。特彆是我國南方地區,“典賣”妻子就是丈夫的權利,比如上海有一齣滬劇,叫《陸雅臣賣娘子》,那是非常經典的舊社會生活寫真。
男權思想,造就瞭女性悲慘命運的現實。她們被婆傢視為一種物品,而非人。所以,當婆傢齣現生活方麵的難題時,女人就會像物品一樣被“典賣”齣去。
最後,典妻之人的心理必須關注,他們的思想受到舊製的束縛,特彆是那種“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說法。一輩子沒個老婆也就算瞭,再沒個一兒半女,那是沒辦法在生活中立足的。
在這樣的情況下,娶一門親娶不起,但打掃一點傢底,或者是藉一點錢來典個老婆,為自己生個孩子,那就相對容易瞭。
打開《清朝野史大觀》裏麵的清人逸事多不枚舉,而“鮑忠仕超未貴時,貧甚,典其妻與人”也赫然在目。
這就說明,在那個封建時代,“典妻”本身是一種被人們約定俗成的陋習。國傢根本不會強迫你去遵守,隻要不明目張膽就完全可以操作。
當然,為瞭保障“典妻”之人的權益,一定的契約還是要立的。而且,關於雙方的責任、行為以及現實都有約定。
打開《清稗類鈔・風俗類》,可以看到明確的記載:“蓋力不能娶而望子者,則典他人妻,立券,書期限,或二年,或三年,或以得子為限。”
這個約定是在雍正、乾隆,甚至到嘉慶年間都通用的。但在嘉慶之後,“典妻”似乎沒有那麼多條例瞭,因為被明文法律禁止,民間隻能是暗中操作。
於是,“典妻”就變成瞭相對簡約,但目標明確的習俗。比如約定女方生育幾個孩子,按一個孩子多少錢來支付費用,也就是“以得子為限”的說法。
另外,假如典妻子的一方沒有房産,或者是遠遊在外之客,那就更加方便瞭,“宿其夫之傢,不必賃屋彆居。”管你有沒有房子,有錢就完事瞭。這是單純將女子當成物品來換錢的操作,真正可稱之為“惡俗。”
隻是,有一個問題我們可能沒有想到,典齣去的妻子,日久天長,若與人傢典妻者産生瞭真感情,那怎麼辦?
這個時候就要約定好,萬一齣現這樣的事情,那就必須談價格,最終以閤理的價格來保證雙方“續好”之可能。
這種行為,簡直顛覆我們對封建時代人性的認知。所謂的女子貞潔大於天的說法,實際上在貧窮麵前一文不值。
而從各方麵的資料可以看得齣來,清朝“典妻”幾乎是全盛時期,一直持續到民國時期,這種行為纔真正被廢除。
隻是,不同的地方,對“典妻”有著不同的稱謂,比如在西北地區的甘肅,“典妻”是被稱為“僦妻”的,而在東北地區,遼寜人則稱其為“搭夥”。
在遼寜省檔案館,現在依舊可以看到賣身的契約。上麵明確寫著立契人的情況:無兒女、喪夫,情願賣與一位周鳳喜的人為妻。而且,這份契約上還有中間見證的人。
它雖然是一份賣身契,但也是典妻的一種形式,因為賣身者是他人妻,在沒辦法生活的情況下,情願委身於另外的男人,並建立夫妻之實。
民國之後,這種陋習真正被摒棄,而女性也終於迎來瞭自己的時代。今天的女性應該沒辦法想象,自己像一件物品般,被男人賣來賣去。
隻是,哪怕是現在迴顧曆史,我們依舊沒辦法理解,一個將貞操視為天的時代,為什麼會允許妻子被典於他人!這種思想與其說是齣於對貧窮的妥協,不如說是男權思想的自我矛盾,他們隻是想證明自己的權威性而已!
這種人生過於可悲,這樣的時代也一去不迴。掌握自己命運的女性,唯以慶幸來麵對此事已經不足夠,必須要謹記曆史,奮發自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