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4/6/2022, 12:15:22 PM
各區教育局、科學技術委員會、民政局、文化和旅遊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體育局:
《上海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立與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附件:上海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立與管理實施辦法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文化和旅遊局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體育局
2022年3月31日
上海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立與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製定依據)
為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和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意見》等要求,加強對本市校外培訓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國傢機構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包括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股東、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以下統稱“舉辦者”),利用非國傢財政性經費,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綫上或者綫下方式麵嚮社會實施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與普通高中學生學科類培訓,中小學生與學齡前兒童文化藝術、體育、科技、非學曆文化知識培訓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相關機構統稱“校外培訓機構”)。
需經相關部門前置審查、審批、備案的其他特殊培訓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基本原則)
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加強黨對校外培訓機構的領導,深化校外培訓市場綜閤治理,確保校外培訓機構規範開展活動,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促進學生全麵發展和健康成長發揮積極作用。
校外培訓活動必須符閤國傢和社會公共利益。貫徹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
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校外培訓機構。
第四條(部門職責)
本市各級相關職能部門應當貫徹落實國傢與本市校外培訓市場管理的有關要求,促進校外培訓機構全麵規範,堅決防止侵害群眾利益行為,構建教育良好生態。
教育行政部門總體牽頭協調校外培訓市場工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實施校外培訓市場綜閤執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文化旅遊、體育、科技、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管理、應急管理、消防、公安、地方金融監管、網信、通信管理、稅務等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開展相關工作。
各區應當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強化網格化管理,統籌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和鄉、鎮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完善巡查發現、監督檢查、違法查處等各環節分工閤作機製。各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轄區內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的執法事項進行綜閤協調,進一步形成閤力,強化街鎮在基層城市綜閤管理中的發現、處置效能,提升綜閤行政執法協調能力。
第二章 設立
第五條(設立條件)
設立校外培訓機構,應當符閤社會經濟和行業發展需要,達到相應的設置標準,設置標準由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牽頭製定。舉辦者可以單獨或者聯閤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選擇校外培訓機構的營利性或者非營利性法人屬性時應當符閤國傢有關規定。
不再審批新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和麵嚮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
第六條(設立方式)
實施學科類培訓、非學曆文化知識培訓等活動的校外培訓機構, 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許可;實施文化藝術、體育、科技培訓等活動的校外培訓機構,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區文化旅遊、體育、科技等行政部門審核後許可。
第七條(設立流程)
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立,可以通過“一網通辦”平台或者相應行政部門綫下服務窗口辦理。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明確申請材料清單, 並嚮社會公開。
舉辦者應當按照相應設置標準等規定進行籌備,符閤相應條件的可以依法辦理設立手續:
1. 設立之前,舉辦者應當根據所選擇的校外培訓機構的機構屬性,至相應的登記機關依法辦理名稱預保留或者核準手續。其中, 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登記機關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登記機關為民政部門。校外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閤相關規定。
2. 已辦理校外培訓機構名稱預保留或者核準手續的舉辦者,應當嚮許可機關提齣申請,並提交相關申辦材料。許可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規定,依法進行審核,並可以組織專傢進行評估;處理結論應當依法公開。其中,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申請辦學許可的同時,依法辦理社會組織設立的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相關手續。
3. 經批準設立的校外培訓機構,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後,應當根據機構屬性,到相應的登記機關申請法人登記。
4. 已設立校外培訓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第四章相關規定,依法辦理相應手續。其中,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還應當辦理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手續。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證照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公示相關證照。遺失證照的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至證照頒發機關補辦。不得以任何名義僞造變造、買賣、齣租齣藉相關證照。需要延續證照有效期的,應當在證照有效期屆滿前,按照規定及時嚮相應機關提齣有效期延續申請。校外培訓機構在許可期限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可以自動延續、換領新證。
第九條(內部治理)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製定章程等各項內部管理製度,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按照相關規定設置黨組織、權力機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群眾組織等,依法履行相關職責。
第十條(培訓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許可的辦學內容、場所等依法開展培訓活動,提供符閤要求的場地和設施、設備,培訓內容、課程和選用材料等應當符閤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培訓安排)
校外培訓機構實施學科類培訓活動的,應當符閤教育規律和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培訓課程、內容、材料以及時間等應當符閤國傢有關規定,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中小學同期進度,嚴禁超標超前培訓,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不得留作業。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以及進行排名。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將培訓內容等相關信息報相應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與學校勾連牟利,參與學校課後服務應當符閤相關規定;不得麵嚮學齡前兒童開展綫上培訓和綫下學科類培訓。
第十二條(招生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加強招生管理、規範招生行為,公示招生對象、招生規模、報名方式、培訓項目、培訓周期、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退費辦法和服務承諾等內容,與學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培訓服務閤同,嚴格履行閤同約定內容,切實維護當事人閤法權益。招收境外學員,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執行。
校外培訓機構嚴禁以虛假宣傳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泄露傢長和學生個人信息,不得利用主流媒體、網絡平台、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等發布校外培訓廣告。
第十三條(人員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與培訓類彆、層次及規模等相適應的專兼職員工隊伍。校外培訓機構的員工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從事學科類培訓的,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從事文化藝術、體育、科技、非學曆文化知識等培訓的,必須具備相應職業(專業)能力證明。資格和能力證明信息應當在培訓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公布。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做好員工的培養培訓工作,定期開展思想政治素質、業務能力等培訓,鼓勵員工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提升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
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聘用和管理應當符閤《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不得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聘用外籍人員應當符閤國傢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資金資産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投入應當與培訓對象、業務範圍、業務規模、業務模式等相適應,舉辦者應當按時、足額履行齣資義務, 開辦資金、注冊資本在正式設立時應當繳足。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製度和資産管理製度,並按照國傢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財務管理,接受相關部門監督。校外培訓機構融資及收費應當主要用於培訓業務開展。
校外培訓機構的資金資産屬於國有企業的,按照國有資産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收退費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堅持公益屬性,執行政府製定的培訓收費管理政策。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的,一次性預收費不得超過3 個月或者6 課時(含以“贈送”等名義提供的培訓服務),預收時間不得早於對應所有培訓服務開始前的1 個月。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與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閤作,執行預收費銀行定期劃扣機製,應當與學員、商業銀行簽訂預收費管理協議,開立預收費專用賬戶,約定由商業銀行按課次將專用賬戶內的預收費劃扣至校外培訓機構自有資金銀行賬戶,劃扣時間不得早於對應培訓服務開始前的5 個工作日,劃扣金額為一課次費用。鼓勵校外培訓機構實施培訓後收費。
校外培訓機構和保險機構可以探索互助保險等保險機製,切實保障預收費安全。不得對專用賬戶內的預收費用進行融資擔保。禁止強製、誘導中小學生傢長使用分期貸款的形式繳納校外培訓費用。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培訓場所、網站等顯著位置提前將預收費賬戶、收費標準、退費辦法、預收費安全保障方式等信息嚮社會公開。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應當全麵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閤同(示範文本)》。
第十六條(安全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加強安全保衛、消防、食品、衛生、環保、網絡信息等方麵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製度和應急預警處理機製;按照相關部門統一部署,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提高應對突發重大公共事件的能力水平。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並配備數據存儲設施, 視頻信息保存時間不少於30 天。
法定代錶人是校外培訓機構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負責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明確安全工作職責,防範各類安全責任事故發生。
第四章 變更與終止
第十七條(分立閤並)
校外培訓機構分立、閤並的,應當符閤相應的設置標準,進行財務清算,在決策機構作齣決議後,嚮許可機關提齣申請。
第十八條(舉辦者變更)
校外培訓機構變更舉辦者的,由現舉辦者提齣,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經決策機構同意,嚮許可機關提齣申請。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不再具備法定條件的,應當在6 個月內嚮許可機關提齣變更;逾期不變更的,由許可機關責令變更。其中,舉辦者為法人的,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製人變更的,應當報許可機關備案並公示。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在取得新的辦學許可證後, 應當依法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住所變更)
校外培訓機構變更住所的,應當確保新的住所符閤相應的設置標準,嚮許可機關提齣申請,經許可機關審批同意後取得新的辦學許可證,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培訓點和臨時活動點變更)
校外培訓機構可以在住所所在區內按照相應設置標準設立培訓點,並應當依法至許可機關申請地址變更。培訓點的辦學內容不得超過所屬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內容。
校外培訓機構利用文化場館、體育場館、活動場館、會場、實踐實訓場所等場所臨時實施特定環節的培訓或者相關活動,應當選取符閤活動要求的安全場所,保障師生安全,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與業主或者其委托管理方明確場所安全防範責任、設施設備安全維護責任、人身意外傷害處理機製等事宜。涉及人群聚集的,應當符閤《上海市公共場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並依法辦理相應手續。
校外培訓機構各培訓點和臨時活動點的管理,由校外培訓機構統一實施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辦學內容變更)
校外培訓機構變更辦學內容的,應當至許可機關申請變更辦學內容,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名稱變更)
校外培訓機構變更名稱的,在名稱預保留或者核準後,應當至許可機關申請變更機構名稱,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管理人員變更)
校外培訓機構變更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成員、法定代錶人、校長(經理或者行政負責人)、監事的,應當依法及時辦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其中,變更校長的,應當嚮許可機關提齣變更申請;變更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成員、監事的,應當依法及時報許可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章程修訂)
校外培訓機構修訂章程的,應當至相應登記機關申請章程核準或者備案,並將經登記機關核準或者備案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報許可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其他事項變更)
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變更開辦資金或者法定代錶人的,應當辦理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前置審查手續,並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業務終止)
校外培訓機構不再開展培訓活動的,應當至許可機關注銷辦學許可,並至相應登記機關注銷法人登記或者辦理業務範圍變更、名稱變更等手續。
第二十七條(清算終止)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等規定的情形下終止。終止時,應當依法、穩妥做好學員和員工安置、財務清算和財産清償、安全穩定、社會公告、證照注銷等工作。
校外培訓機構終止時,應當根據具體情形,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進行清算。校外培訓機構依法清償相關債務後的剩餘財産,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機構責任)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落實主體責任,在健全資質、安全管理、招生宣傳、誠信履約、資金資産管理等方麵履行法定義務、強化自我管理,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規範開展培訓活動,積極配閤各職能部門實施的監督管理。
校外培訓機構齣現違法違規問題,由各相關職能部門綜閤運用行政指導、行政處罰、失信懲戒等手段,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政府責任)
市、區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主動作為、積極履責。在管理工作中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2 年4 月15 日起實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教委等四部門製訂的〈上海市民辦培訓機構設置標準〉〈上海市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上海市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府辦發〔2017〕82 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之前設立的校外培訓機構,擬繼續實施中小學生與學齡前兒童文化藝術、體育、科技、非學曆文化知識等培訓的,應當在2023 年12 月31 日或者變更相關登記事項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文件和本辦法規定辦理辦學許可等手續;不符閤相應設置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的,或者擬不再繼續實施中小學生與學齡前兒童文化藝術、體育、科技、非學曆文化知識等培訓的,應當停止開展有關培訓活動,並嚮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法人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辦公室2022 年 4 月 1 日印發
《上海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立與管理實施辦法》
政策解讀
“
1.《上海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立與管理實施辦法》齣台主要基於什麼背景?
”
為貫徹落實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和上海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上海市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政策)等文件要求,強化治理理念、治理思維、治理效能,及時研究新情況新問題,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切實維護校外培訓市場正常秩序和人民群眾閤法權益,市級各相關部門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製定瞭《上海市校外培訓機構設立與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經市政府審議通過後印發。
“
2.《實施辦法》將哪些培訓機構納入適用範圍?
”
對標“雙減”政策,結閤本市校外培訓市場管理要求,將國傢機構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包括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股東、非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利用非國傢財政性經費,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通過綫上或者綫下方式麵嚮社會實施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與普通高中學生學科類培訓,中小學生與學齡前兒童文化藝術、體育、科技、非學曆文化知識培訓等活動的機構均納入《實施辦法》管理範疇。
需經相關部門前置審查、審批、備案的其他特殊培訓活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培訓活動,已有相應針對性管理要求和製度體係的,不適用本辦法。
“
3.《實施辦法》的總體框架包括哪些內容?
”
《實施辦法》主要定位是對校外培訓機構設立、變更、運行、終止的全流程規範,對各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辦事程序、培訓活動提供具體規則和執行依據。共涉及總則、設立、組織管理、變更與終止、法律責任、附則等6個部分共30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提齣總體要求,明確文件製定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和相關部門職責。二是建立設立規則,細化設立條件、設立方式和設立流程。三是加強組織管理,對各類機構在證照管理、內部治理、培訓管理、培訓安排、招生、人員、資金資産、收退費、安全等方麵提齣相關管理要求。四是對機構變更及終止事項作齣規定。五是明確法律責任,提齣壓實培訓機構主體責任、厘清政府行政權責等要求。六是明確實施日期、文件有效期和存量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理手續的過渡期限。
“
4.《實施辦法》主要調整內容有哪幾個方麵?
”
相比於2017年《上海市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上海市非營利性民辦培訓機構管理辦法》(滬府辦發〔2017〕82號),《實施辦法》的主要變化和核心內容包含以下方麵: 一是調整適用範圍。 對標“雙減”政策,聚焦“麵嚮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對有特殊規定的培訓機構另行處置。麵嚮成年人的自學考試助學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管理,直接按照國傢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是細分設立方式。 實施學科類培訓、非學曆文化知識培訓等活動的校外培訓機構,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許可;實施文化藝術、體育、科技等培訓的校外培訓機構,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區文化旅遊、體育、科技等行政部門審核後許可。 三是明確管理要求。 對各類機構在證照管理、內部治理、培訓管理、培訓安排、招生、人員、資金資産、收退費、安全等方麵提齣相關管理要求。 四是應對難點問題。 對臨時培訓點、閤同收費等培訓市場熱點難點提齣明確管理舉措。 五是設置過渡期限。 對《實施辦法》實施之前設立的,實施中小學生與學齡前兒童文化藝術、體育、科技、非學曆文化知識等培訓的機構,結閤機構發展安排,要求在2023年12月31日前補辦相關手續。
“
5.《實施辦法》針對校外培訓市場難點問題提齣何種舉措?
”
針對機構培訓場所予以明確規定,要求在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備,配備數據存儲設施,視頻信息保存時間不少於30天。並且在臨時活動點開展培訓活動的,應當加強安全防範、簽署閤法協議、做好應急處置等。針對機構閤同、收退費提齣明確要求,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全麵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閤同(示範文本)》,執行政府製定的培訓收費管理政策,與商業銀行等專業機構閤作,開立預收費專用賬戶,執行預收費銀行定期劃扣機製。針對機構使用境外培訓材料的,要求嚴格遵守國傢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