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4/2022, 7:40:50 AM
最近小A公司收到瞭稅務自查疑點,是關於印花稅的。
2020年你公司房産稅納稅申報錶中從租計徵房産稅的本期申報租金收入為195萬,2020年你公司印花稅納稅申報錶中租賃閤同計稅金額為90萬。
2020年數據分析,你公司存在 從租計徵房産稅計稅依據大於租賃閤同印花稅計稅依據,存在少繳印花稅的風險,可能應補繳印花稅 。請你單位提供2020年印花稅台賬,詳細說明差異原因、是否存在少繳印花稅風險,並提供相關資料佐證。
小A收到這個稅務疑點懵瞭,還可以這樣比較?自己平時申報時候可從來沒有注意房産稅從租計徵的數據和印花稅租賃閤同的一個勾稽關係。
這突然稅務局給齣這樣一個疑點,確實有點懵,到底有沒有少交印花稅,小A一瞬間也沒反應過來。
冷靜下來細想瞭一下,稅務局這樣比對好像也有些道理,房産稅從租計徵的計稅依據是房屋租金收入,印花稅租賃閤同的計稅依據是閤同金額,這裏麵確實存在關聯關係,閤同金額不就是你租金收入嘛,稅務局的比對思路好像沒錯。
但是為什麼公司會存在這種差異呢,小A把當時的申報底稿翻瞭齣來。
2019年到2021年期間,公司共簽訂瞭3個房屋租賃閤同,租金都是提前一次性收取,如上圖。
會計核算上公司按照權責發生製原則以及配比原則,分期確認租金收入,其中2020年三個閤同分攤計瞭195萬的收入。
房産稅怎麼申報的呢?
房産稅如何申報我們要看房産稅納稅義務時間的相關規定。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對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作齣規定,納稅人齣租、齣藉房産,自交付齣租、齣藉房産之次月起計徵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産稅暫行條例》第七條:房産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政府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房産稅的納稅期限需要看各地的具體規定,有的地方要求一次性繳納,有的地方可以分期繳納。
公司按照當地的口徑,一次性收取房租,房産稅也是按租賃期均勻分攤申報的,也就是2020年申報房産稅從租計徵的租金也是195萬。
注:關於營改增後契稅房産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房産齣租的,計徵房産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所以,小A把房産稅申報的底稿核對清楚瞭,並沒有問題。
接下來她又把印花稅申報底稿翻瞭齣來。
印花稅小A是按照印花稅台賬申報的,印花稅什麼時候申報呢?
我們也得看印花稅納稅義務時間。
《暫行條例》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租賃閤同按韆分之一繳納印花稅, 因為閤同簽訂時候單獨列明瞭不含稅金額,所以印花稅以不含稅價為計稅依據,在書立閤同當日發生納稅義務。
2020年就簽訂瞭一個閤同,不含稅金額是90萬,所以申報數據也是90萬。
看完印花稅申報底稿,也並沒有問題。
稅務局把2020年申報錶中房租房産稅的195萬和印花稅申報錶中租賃閤同申報的90萬進行對比,發現房産稅計稅數據遠大於印花稅的計稅金額,就産生瞭納稅人少計印花稅的疑點。
其實實質上是什麼呢?實質上是口徑的差異,並不意味著公司少交稅款瞭。
基於此,小A書麵迴復瞭稅務局此疑點。
××稅務局:
經查,公司2020年不存在少交印花稅的風險,2020年公司房産稅計稅金額為195萬,係三個閤同構成,明細如下:
2020年房屋租賃印花稅計稅金額90萬,係2020年簽訂的房屋閤同,明細如下:
雖然印花稅租賃閤同的計稅依據和房産稅從租計徵的計稅依據都為不含稅的房租閤同收入,但是由於納稅義務時間的口徑差異,具體為公司按閤同簽訂日申報印花稅,按正常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算租金收入按期申報房産稅,由此導緻瞭2020年兩者的差異,公司未漏報印花稅。
計稅基礎的差異隨著閤同執行的完畢會最終保持一緻。
特此說明。
附:房屋閤同、印花稅台賬、申報錶等證明資料
這個事情其實這樣迴復瞭疑點,疑點也就消除瞭,這個事情也提醒納稅人,日常所有申報的數據都要留好底稿,申報數據也要有來源,能說清,能證明。不同稅種存在數據的邏輯關係,你不知道數據會怎麼比對這裏麵的關係,當稅務局發現疑點,你得自己證明自己的數據邏輯關係無誤,很顯然如果你鬍亂申報,自然是不能自圓其說的。
對於這個案例,知道有些單位印花稅是直接按收入來申報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反而就數據一緻瞭,當然瞭,不管是你怎麼申報的,你都得有底稿,有明細來源。
當然,稅務局還可以通過你申報的財務報錶的收入數據來匡算你的印花稅是否閤理,所以,大數據時代,你報齣的每一筆數據都可能給你帶來疑點。
來源:二哥稅稅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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