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5/6/2022, 9:46:29 PM
引: 12號文壓力之下,各傢金租公司費勁心思。筆者所查看的案例中,有的項目登記瞭835條設備信息;有的項目登記瞭300個下水井蓋......
原題名:《12號文的實際執行效果如何?》
2022年2月中旬,銀保監辦發〔2022〕12號文傳達到業內各金融租賃公司,文件對構築物作為租賃物提齣瞭明確的限製。筆者當時發文描述瞭文件的主要內容。
通知要求:嚴禁將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橋梁、壩、蘊、水道、洞,非設備類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隱位債務以及被處置後可能影響公共服務正常供應的構築物作為租賃物。
如今文件印發已經2個多月,各傢金租公司的對12號文的執行情況如何呢?限製構築物租賃業務,對城投業務操作會帶來多大影響呢?
筆者嘗試通過梳理各傢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操作的項目信息方式,來給齣一些答案。
根據中登網公開登記信息,筆者匯總瞭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間金融租賃公司所操作的城投業務,共收集初始登記信息68筆。經鑒彆,剔除重復登記1筆,(疑似)重組登記6筆後,剩餘61筆登記信息。
樣本涉及金融租賃公司27傢,涵蓋瞭資産規模頭部、中間、尾部金融租賃公司,樣本分布比較全麵,具有一定的代錶性。通過分析,得齣以下結論:
一、構築物租賃業務明顯減少
從統計結果來看,61筆業務中,大約有50筆業務的租賃物以各類設備設施的形式齣現,有的為機器設備、有的為建築物附屬設施,有的為水廠處理設備,有的為車輛等等。
由此可以看齣,總體上金融租賃公司對12號文的執行比較到位,構築物作為租賃物的情況得到瞭改觀。
但是,仍然存在10筆以道路、管網作為租賃物的項目,且對租賃物的描述毫無掩飾。這主要集中在西南某金融租賃公司。讓筆者很意外的是,某頭部金租公司,居然剛剛操作瞭一筆以道路橋梁作為租賃物的項目。
二、部分租賃物呈現拼湊化
隨著道路管網等易評估大額度構築物被叫停,如何選擇適格的租賃物將項目額度湊齊,也成為一個頭疼的問題,部分項目的租賃物呈現打包拼湊的特點。
如某金租公司操作重慶某項目的租賃物登記多達55頁,共835個條目,登記租賃物中有的僅價值200多元。筆者作為一個旁觀者在瀏覽的時候都覺得有點麻煩,相信該項目操作經理和審查人員在經手這批租賃物時,心中一定萬馬奔騰。
再如某金租公司操作的河南某項目,租賃物就包含瞭分布在不同路段的300個下水井蓋。再如某金租公司在操作江蘇某項目時,同時選取瞭倉庫、物流車、附屬設施等不同類彆的租賃物纔將額度湊齊。
離開道路管網之後,各傢金租公司為拼湊額度真是花費瞭很多心思。
三、部分租賃物評估價值虛高
盡管額度湊齊瞭,那麼租賃物是否足值呢?相信操作過城投業務的小夥伴內心自有判斷,不言自明。
舉個例子:上文中所言的300個球墨鑄鐵下水井蓋,登記評估價值約2萬元/隻。那麼一個下水井蓋究竟值多少錢呢?下麵是隨手在淘寶上搜到的截圖:
四、操作城投均為發債主體
樣本共涉及到56個城投主體,所有的城投均為發債主體,這說明金租公司在主體選擇方麵愈發謹慎,原有的二選一模式基本被拋棄(即承租人或擔保人有一個發債主體即可)。
非發債主體想獲得租賃融資,難度越來越高瞭。
五、操作區域聚焦在中心城市
61筆業務中,共有38筆業務集中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剩餘23筆業務中,有10筆分布在東部沿海各省。這突齣反映瞭金租公司當前的風險偏好。
六、城投業務閤規性任重道遠
盡管12號文一再強調,租賃物要滿足所有權完整且可轉移、可處置、非公益性、具備經濟價值的要求,但是從實際操作來看,目前各傢金租公司能夠做到的,僅僅是不再使用明令禁止道路管網等構築物而已。
監管對租賃物提齣上述要求的其中一個重要齣發點就在於租賃物的風險緩釋作用。但是對於當前的城投租賃業務,不能期望通過處置租賃物來彌補損失,這是由城投業務的本質決定的。
試問,萬一逾期瞭,難道還能去挖地下管網或拆大樓空調不成?
換言之,如果能被允許直接操作信貸,估計沒有幾傢公司願意通過租賃模式來操作城投業務。
一方麵城投業務由於其相對低風險受到各傢租賃公司的青睞,但另一方麵城投業務因其背離瞭租賃屬性而遭到業內許多人士批評乃至批判。業內對城投業務的態度可謂是又愛又恨。
租賃公司如何對待城投業務,如何實現業務轉型,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這就是理想與現實的差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