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20/2022, 2:20:17 AM
明代的文官考核方式是曆代的文官考核方式的集大成,又在以往的基礎上有所創新。在萬曆年間進行瞭著名的張居正改革,張居正在改革中創立瞭著名的“考成法”,是對文官考核方式的一大創新。
一、密詳盡的考滿製度
考滿是明代文官考核製度的最重要的考核方式,考滿製度是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最後定型的。考滿即:“論一身所曆之俸”考滿其實可以稱為考績,是對官員以及吏員的行政能力和任職業績的一種常規考核,考滿主要由吏部和都察院共同負責,由吏部的考功司主持。《明史》對其做瞭概括:“三年給由,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考”。明代的文官考滿有一個大體的係統,可以區分為京官、外官、教官、雜職官等。
而在這些官員各個係統的內部又有比較細緻的區彆和規定,其中任何一名文官在考滿時都必須履行必要的手續,但由於種種原因,如官員品秩級彆的高低以及工作的性質不盡相同,考滿的文官所受到的待遇以及考核的嚴格程度都有很大的不同,總體說來,考滿的文官其職位越高,與皇帝的關係越近,他的考滿程序就非常的簡單,而且幾乎就是流於形式,與之相反,文官其職位越低,與皇帝的關係比較疏遠,他的考滿程序就很嚴格。
二、京官考滿
京官具體包括北京、南京以及順天府、應天府各衙門的官員,京官任職滿36個月為一考,這一期限主要從他的任命下達之日起,其中包括閏月在內,必須接受規定的考核,另外還規定:不準逾期不參加考核,不準未到期提前參加考核。這主要是由於京官在整個官僚係統中的重要作用決定的,他們是整個文官係統的核心部分,對於國傢的大政方針的製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對其考核要求很嚴,明太祖曾經規定,京官先試職一年,一年後對其進行考核:“堪用者與實授,不堪用者,降黜,量纔錄用”。
在三、六年考滿時並不停俸,在九年考滿時與前兩考通加考核,最後決定其黜陟。明代在京各個機構的文官主要分為三類,即:正官、屬官和首領官。正官是指在各個機構中負責主要責任的官員,屬官則是指各個機構中正官下麵分理政務的屬官以及子機構中的官員,首領官則是指在各個機構中負責本署內部庶務以及文移的官員。
在設有首領官的機構當中,其正官又稱為堂上官,凡是各個機構堂上正、佐官,包括六部、都察院四品以上官員,光祿寺、通政司、大理寺、太僕寺、國子監、翰林院五品以上官員,逢三、六年考滿:“俱不停俸,在任給由,不考核,不拘員數,引至禦前,奏請復職”,到瞭九年任滿時,奏明皇帝,其黜陟均由皇帝決定,而由皇帝派往各地去的總督巡撫等,因其同時帶有都察院等官銜,也屬於京官的範圍,對這類官員則規定,
六年考滿的時候,隻需:“移谘到部,具奏復職”,而勿須離任赴京接受考核。各個機構的屬官考滿,由其本機構中的正官:“察其行能,驗其勤惰,從公考核明白,開些稱職、平常、不稱職詞語”,送交給都察院進行考核,都察院考核完畢之後再轉送吏部進行復考。而對於首領官的考核,與屬官的考核方式基本一樣。而南京的京官考滿辦法在俸滿之日要停俸赴京給由,除此之外,考滿辦法與北京相同。
三、外官、教官、雜職官等考滿
外官主要包括地方上的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等行政機構和行太僕寺、以及苑馬寺、都轉運鹽使司等專務機構的官員。這些官員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進京接受考核,除非有特殊情況,可以奏請在任考核。其中,雲南、貴州、廣東、廣西幾個省份由於地處偏遠地帶,這些官員在三、六年任滿時赴本布政司給由,等到九年任滿再進行通考。
布政司以及按察司的官員可分為正官、佐貳官、首領官、屬官,堂上官包括正官和佐貳官,堂上官在考滿時,先由都察院進行考核,然後由吏部進行復考,之後將考核的結果進行上奏,由皇帝親自決定黜陟,而對於首領官和屬官的考核則先由本機構正官進行考核,再將結果送交都察院,由河南道禦史考核,最後送交吏部的考功清吏司復考。
府、州佐貳官和首領官等官員的考滿,先由本機構的正官進行考核,然後再由布政司和按察司考核,最後送交吏部考功司復考。行太僕寺、苑馬寺的卿、少卿等文官的考滿,先由都察院會同吏部進行考核,都轉運鹽使司的考滿有具體的規定,主要是五品以上的正官考滿,先由都察院考核,然後再赴吏部接受復考,對於鹽運司的首領官和屬官的考滿,由本衙門的正官先進行考核,然後再送本處按察司進行復考。鹽課提舉司的考滿,自正官到首領官,均是先由本處的布政司正官進行考核,本處的按察司進行復考。
教官考滿。教官是指在地方各級學校中主要負責教學與管理的一類官員。教官在一定程度上也屬於外官的範圍內,由於教官主要負責教育和培養人纔,這也就決定瞭對其所采取的考核辦法與其他官員有很大的不同,教官的考滿主要著重於業務素質和執教業績兩個方麵。明代規定教官要九年一考核,這是因為教官的教學效果的顯現要經曆一個較長時期。教官的考核由吏部負責,在考核的時候,吏部還需要同翰林院一起齣題,之後還得考核其執教的實績。
明初對教官考滿有一定的標準,對於在縣學任職的文官需要嫻於經誌、在期任職期限內3人中舉人方可定為稱職,而考試雖嫻於經誌、然其在任時僅中舉2人則為平常,考試不嫻於經誌者、又中舉不及2人,這類文官自會被評為不稱職者。在州學任職的的文官學正考試通經、九年內有6人考中舉人稱為稱職,考試通經、中舉3人以上為平常,而考試不通經、中舉不及3人則為不稱職。對於府學的教授來說,考試通經、在其任內有中舉者凡9人則稱為稱職,而考試通經、然中舉者4人以上為平常,而考試不通經、中舉不及4人則為不稱職。
明初的情況大緻是這樣,到瞭明宣宗時期又進行瞭調整,主要是由於當時鄉試的數額有一定限製,中舉人數有所減少,府學的教授如果有5人中舉就可以評為稱職,3人為平常,不及3人為不稱職,州學的學正3人中舉為稱職,2人為平常,不及2人為不稱職,縣學的教諭2人中舉為稱職,1人為平常,無人中舉為不稱職。在這之後,對教官的考核要求也逐漸降低,在嘉靖時曾經規定,各級教官隻要考試通經沒有大的過錯,即是沒有人中舉,也算考核閤格。
雜職官考滿。明代的雜職官的範圍比較廣泛,主要包括倉庫、稅課司局、茶鹽批驗所、抽分竹木居等各種低級專務機構的官員。明太祖時規定:“內外雜職官三年任滿給由,無私過者,未入流升從九品,從九品升正九品”,其中的課稅司、局及河泊所、倉庫官,首先要由戶部對其歲課賬目進行查理,而軍器、織染等局的官,先由工部查理造作賬目。
明英宗正統時又對雜職官的考核做瞭規定:“在外河泊、庫官、鹽稅局、鹽倉、茶鹽批驗所等官三、六考滿,係北直隸者赴吏部考核,引奏復職,係南直隸者赴南京吏部,係布政司者赴各布政司,查理明白,就令復職,各布政司將考滿官員牌冊上交吏部,候九年通考以憑查考,多曆、少曆、違限、錯曆,俱送問”。至此,對雜職官的考核達到瞭完備的程序。
四、總結
各級官員中的機要官的考滿幾乎都是由皇帝親自進行考核,其官秩的升遷自然是皇帝說瞭算,而像副官這樣的非機要官的考滿,則由相關的衙門考核。這種考滿中存在的現象,是當時的文官管理製度的集權性和等級性特徵的充分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