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曆史人物,也需要基於史實,進行一分為二的客觀評價。
論鰲拜輔政
一
抗清鬥爭如火如蔡,另一方麵南明勢力也對清政府的統治有所威脅。雖然經過順治一朝多次大規模的軍事鎮壓,但到順治末康熙初,西南的永曆政權和大西軍餘部、東南沿海的鄭氏,政權以及夔東十三傢軍等抗清力量依舊存在,一部分漢族地主仍然不願與清政府閤作。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鞏固自己的統治,完成對全中國的統一,乃是清朝政府麵臨的頭等要務。
連年戰亂,導緻社會經濟的嚴重凋弊,人民生活睏苦不堪。湖南嶽州“骼胔盈道,蓬蒿滿城,村不見一廬捨,路不見一行人”,衡州“春夏米價騰湧,百姓餓死大半”;江西吉安、贛州一帶,“廬捨俱付灰燼,人蹤杳絕,第見田園鞠為茂草,郊原盡屬丘墟……査保甲不滿韆人,稽倉庫並無錢榖,城內數宅茅房,小民唯以安居,官雖設而無民可治,地已荒而無力可耕” 。雲南戰亂延續最長,順治十七年,當地“每市鬥米一石,實賣至二十五、 六兩,沿途窮民,有死於旁溪麯徑,甚有母食其女,子棄其父,慘不堪言”,其它如四川、貴州等地也都極為殘破。順治十七年六月,戶部條奏說:“國賦不足,民生睏苦,皆由兵馬日增之故,閤計天下正賦止八百七十五萬餘兩,而雲南一省需銀九百餘萬兩,竭天下之正賦不足供一省之用”。這樣,如何保證財政收入、努力恢復經濟、而同時又繼續進行徵服和統一的戰爭,就是當時的清朝統治者麵臨的重大課題。
順治朝的政局,也是風雲時起,變化不定。順治七年十二月,皇父攝政王多爾袞病逝。福臨親政後,雖然追論多爾袞“逆謀”大罪,削爵沒籍,懲其黨羽,但在治國方針、政策上,沒有發生根本的變化。仍是在保證滿族貴族統治的前提下,重用漢族官吏,提倡漢族文化,沿用故明製度。這種政策雖然有利於滿漢民族矛盾的緩和及統治基礎的擴大,但同時也帶來瞭許多弊病。正如後人所述,“大兵入關時,明臣迎降,睿忠王權宜任之,故勝國弊政,未盡厘正”。由於多爾袞和福臨大量任用明朝降官,明末的黨爭就被帶上瞭清初政治舞台,如以陳名夏為首的社局人物和以馮輕為首的閹黨餘孽各自引薦南北名士,在朝中互相傾軋。“人人各親其傢而私其黨”。福臨還繼承瞭明重用閹宦之惡習,建立“十三衙門”, 以緻內監吳良輔等交結內外官吏,營私舞弊。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官吏不盡心任職。反而貪汙受賄,並勾結地方豪富,行私中飽,拖欠錢糧。這些情況對於一個新興的王朝來說都是緻命傷,需要及時醫治。所以在拉攏漢族地主階級以擴大其統治基礎的同時,注意消除與彼同來的一切陋風惡習,也是清廷需要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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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順治年間的一係列惡政,如圈地、逃人、剃發、遷海等等,依然給人民帶來極大的苦痛。順治十一年和十二年福臨三次下詔,厲行逃人法;為防止鄭成功的襲擊,順治十三年命沿海各地守官“嚴禁商民船隻私自齣海”並“不許片帆入口”,開始瞭海禁,順治十七年更擴大瞭十四年開始的“遷海”,命令從遼東到廣東的沿海各地“片闆不許下水,粒貨不許越疆”。這些弊病,或是導緻人民流離失所,掙紮在死亡綫上,或是迫使他們結聚山林, 奮起反抗。清朝統治者如不對其加以重視並著手解決,勢必造成統治的新的不穩。
順治十八年正月初七日的晚上,福臨死於大內養心殿, 身後留下的並非萬事大吉的太平盛世,而是一個問題叢生、矛盾復雜的艱難局麵。但是,繼位時年甫七齡旳玄燁,還沒有控製大局的能力,因此這樣一付重擔就落在瞭順治遺詔指定、孝莊太後博爾濟吉特氏暗中贊助的四位輔臣的肩上。
這是與鰲拜個人的履曆和勢力分不開的。
,滿洲正黃旗人,是碩色之子,其叔希福任內弘文院大學士,封三等子。索尼在入關前於吏部任職,也曾率領士卒從徵廝殺,順治年間升任內大臣兼議政大臣,總管內務府,封一等伯。蘇剋薩哈,滿洲正白旗人,其父為額駙蘇納。蘇剋薩哈曾在鬆山之戰中追敵有功,被授騎都尉世職。在多爾袞死後,訐告睿王謀逆,投靠福臨,授為領侍衛內大臣,封二等子。遏必隆,滿洲鑲黃旗人,清初開國元勛弘毅公額亦都之子,母為和碩公主,崇德年間鬆錦之戰及入關後與農民軍餘部的戰爭中皆立有功勛,順治九年亦授領侍衛內大臣,議政大臣,襲封一等公。鰲拜,是清初著名五大臣之一直義公費英東之侄。鰲拜自崇德間徵皮島立功被授巴圖魯之後屢立戰功,成為清初非皇族的著名軍事將領之一,而他對福臨皇權的堅決捍衛,更使他在滿族貴族中占有特殊的地位,順治八年他任議政大臣,領侍衛內大臣,封二等公。
據記載,“先是輔政時,索尼老病,鰲拜多專政,與蘇剋薩哈不相能,遏必隆不能自異”。關於索尼的年齡,一般史籍皆無記載,査英國《東方藝術》雜誌,見有流傳至日本的索尼畫像之照片。從其畫軸後題簽的照片可見以下幾句:“輔政大臣索,五十五歲,水獺皮邊袖朝服,順治十二年奉上欽賜”。由是可知,順治十二年索尼五十五歲,順治十八年輔政時已六十一歲,加上史籍說他疾病纏身,的確不可能發揮較大的作用瞭。在這種情況下,鰲拜地位的提高也是必然的。所以我們說,盡管遺詔把鰲拜排在輔臣的最後,但他所起的作用不但不是最小,而且正相反。從另一個角度說,這四位輔臣都是上三旗的滿族軍事貴族,他們除瞭旗與旗之間的內部爭鬥之外,在輔政期間實行的政策基本上是一緻的,也就是說,鰲拜的主張也同樣代錶著其他輔臣的意見。當然,鰲拜的大權獨攬也是有個發展過程的,這在後麵還要詳 述,但我們畢竟從前麵幾方麵瞭解到此時期稱作“鰲拜輔政”時期的原因,我們把這一時期各方麵事情的分析作為對鰲拜輔政的分析也正基於此。
二
這份以十四罪自責的遺詔,大半齣於孝莊太後及輔臣夥同擬旨之臣王熙的篡改,此事已見於孟心史《清初三大疑案考實》,此處無庸贅述。但其中自責之事卻決非僞造杜撰,而是曆史真實的反映,是篡改者所不滿的事實。比如,遺詔所說“漸習漢俗”,更張舊製,對滿臣“不能信任”,對諸王貝勒“晉接既疏,恩惠復鮮”,“委用宦寺”,糜費錢糧、不能勵精圖治等等,皆非虛無縹緲之事,而是順治年間政治活動的一個個側麵。很顯然,從孝莊太後到四位輔臣,對這些問題是深為不滿的,於是他們反復強調“率循祖製,鹹復舊章,以副先帝遺命”,在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麵實行瞭一係列不盡相同於順治年間的方針政策。但是,至於輔政時期的一切政策是否都是“復舊政策” ?所謂“率循祖製,鹹復舊章”的一切活動是否又都是“違背當時曆史發展趨勢”?需要作具體的分析。
首先是關於鰲拜輔政時期的滿漢關係問題。
是其既定國策,無論是在皇太極、多爾袞和順治帝執政時期,還是在康熙八年五月玄燁親政以後,這一國策是變化不大的。不管他們對漢族地主錶示多麼友善,一旦觸及滿族統治者切身利益,危及滿族貴族統治地位的時候,他們“重滿輕漢”的根本原則就暴露無遺瞭。這從皇太極斥責祖可法等奏請恢復從奴僕中選拔儒生的製度,從厲行“逃人法”,從順治十四年“科場案”等數不勝數的事實中,可以看得非常清楚。鰲拜輔政時期自然也不會例外。特彆是順治年間明朝降官帶來的許多弊政,一部分地方漢族紳衿對清統治者的不閤作態度和惡行劣跡,就更增加瞭對漢臣不信任的因素,緻使他們 得齣瞭 “明季失國多由偏用文臣”的結論。但是,由於需要依靠大量漢官作為他們統治中國的基礎已成為曆史的必然,鰲拜等在強調滿族貴族統治地位、打擊明末弊政殘餘的同時,並沒有在順治朝滿漢關係的格局上作更多的改變。
順治十八年三月,鰲拜等下令將製度上“滿漢分彆、參差不一者,或前後更易、難為定例者”,根據“太祖、太宗成憲斟酌更定”,但對“有今昔異宜、時勢必須變通,有滿漢懸殊、定例難於歸一者,亦須斟酌至當,詳明具奏”。這說明他們並不排除“時勢必須變通”的東西,並不完全要恪守成規,一切恢復祖製。如康熙元年諭都察院,“巡視茶馬一差,近經部議,滿漢兼差,已經奉旨準行。今思巡茶馬差原係漢禦史,從無差滿官之例,以後著仿照舊例,止差漢官,不必兼差滿官”,錶明其因事任人的原則。理藩院“專管外藩事務”,從其工作性質齣發,應以滿濛人負責為宜。鰲拜等認為它“責任重大,今作禮部所屬,於舊製未閤”,抬高瞭它的地位,其尚書“照六部尚書,入議政列”,這個改變並不是抬高滿族機構——“重滿”之舉。眾所周知,清朝的少數民族政策比較成功,是與理藩院的作用分不開的,因此鰲拜等認識到“理藩院職司外藩王、貝勒、公主等事務,及禮儀、 刑名各項,責任重大,非明朝可比”,從而加強對少數民族的控製和管理,實際上是有積極意義的。至於康熙親政後沿用此製,雍正時還以王公、大學主兼理院事,正是鰲拜時期這一政策的繼續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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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十五年,福臨曾將皇太極時建立的內三院名號,仿明製將大學士改為殿閣大學士,滿漢“仍俱正五品”,比順治初年俱正二品有所降低。但並無差彆。順治十八年,鰲拜等以不閤舊製恢復內三院名色,“設滿漢大學士等,照尚書、侍郎品級”,即大學士為正二品,恢復的乃是順治初的定製。同年亦定內三院滿漢大學士各一員,滿學士二員,漢軍學士及漢學士各一員,滿漢比例大緻相等。六部在清初統治者眼裏一直是要比內三院更重要的,所以鰲拜等在康熙六年曾定滿尚書為一品,漢尚書為二品,略有差彆。但實際任事的滿漢尚書、侍郎人數是相當的,均為滿漢各一人。
就地方行政機構而言,順、康、雍時期“八旗人員之任督撫者,漢軍十居其七,滿洲十居其三,濛古僅二人”。而在順治年間和鰲拜輔政時期,任督撫者幾乎沒有滿濛人,漢軍旗人在總督中約占十分之八,一般漢官占十分之二,在巡撫中漢軍旗人與一般漢官平分鞦 色,前者略多,隻是到輔政末期,纔有極少幾個滿濛人充任督撫。還不如康熙親政以後的多。至於府州縣各級官吏,幾乎是清一色的漢官。這種中央機構中“滿洲”稍占優勢,地方軍政大員中漢軍與漢人平分鞦色、低級官吏幾乎全為漢人把持的情況,從多爾袞入關定製直到清代進入後期,變化都是不大的,鰲拜輔政時期也不例外。因此,盡管鰲拜等輔臣比較強調“首崇滿洲",但由於這樣一種滿漢地主階級統治的基本格局沒有改變,因此,滿漢關係沒有發生重大的變化,漢化的趨勢沒有被遏止。
針對晚期弊政在順治朝的遺留,鰲拜等進行瞭一些整頓和改革,來提高行政效率和官員的工作能力,清除官場惡習。順治十八年二月,他們藉口“凡事皆遵太祖、太宗時定製行”,革除內官十三衙門,“內官俱永不用”。這為有清一代避免宦官乾政開闢瞭道路。
輔政伊始兩星期後,鰲拜等詔諭各官,“朕以衝齡踐祚,初理萬幾,所賴爾大小臣工,同心協力,矢效贊襄”。次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左都禦史阿思哈就提齣對巡按禦史的十項要求,對能夠“恪遵上諭,潔己愛民,奬廉去貧,興利除害……又能大破情麵,糾察地方惡宦劣衿者”分彆升遷;能“謹慎奉法,察吏安民者仍留原任”;“行事碌碌,無實政及民者”降調外用;而“徇情貪賄”者要革職治罪。奏上之後,禦批:“這所議各款,務須恪遵力行,不得視為虛文,著通行嚴飭。”
為瞭提高行政效率,順治十八年三月,鰲拜等要求“進奉本章,關係政務,應切實陳奏……事情正理,明白敷陳,不得用泛泛文詞",規定本章“不得踰三百字"。數月後,由於看到中央各部門迴復奏章時往往任意拖延,認識到“各部事務雖巨細不同,於國政民情均有關係,理宜速結”,於是規定瞭各衙門完結事務的時限,“如仍前含糊遲緩,任意遷延,治罪不貸”。此外,對各省督撫奉命査處事件也按各省距京師的遠近不同分為四類,製定限期,“違限者按年月處分”。後來還多次重申,“部院官員辦理之事,皆關國政,……如仍前因循草率,以至壅積者治罪”,可見對此問題的重視。
康熙四年,曾諭有關各部門嚴査督撫在地方的劣政,諸如私徵強派,威逼驛站官役多派乘馬支應,攜帶傢人至任所“入兵丁數內食糧”,縱容奸徒惡棍擾亂正常貿易等等,並下令對此嚴行禁止。同年十二月,鰲拜等又指斥督撫公然受賄,下令對他們“從重治罪”。康熙五年,“四大臣欲每省差大臣二員,設立衙門於督撫之旁,以廉督撫",雖因方法不妥而未行,但卻反映瞭鰲拜等整肅地方吏治的決心。
康熙二年,又由“戶部題定徵收地丁錢糧總作十分考成則例”。此外,鰲拜等仍以勸墾荒地之多寡對地方官員加以奬懲,如河南總督劉清泰、巡撫張自德,偏源巡撫周召南,湘廣巡撫劉兆鱗等,先後以勸墾荒地功, 被加部尚書、侍郎銜。又對“墾地後復荒者”、“荒地捏報墾熟者",“督撫降級罰俸、道府降級調用,州縣等官革職”,以解決墾荒中齣現的弊病。
,結果康熙元年有十一位督撫留任,一人解任,一人休緻,一人以原官緻仕,一人著降一級調用。為提高行政效率,減少財政開支,康熙四年及五年把六科滿漢給事中由十二員減少到四員,康熙六年將各省左右布政使裁撤一員,隻稱布政使;同年十一月考察軍政後, 將貪酷、不謹、罷軟、年老、有疾、纔力不及、浮躁等官共五百六十三人“處分如例”,康熙七年四月,“裁直隸各省大小衙門吏攢承差等役三韆八百四十九名”, 七月“甄彆纔力不及滿漢官二十七員”,分彆降革。而另一方麵,鰲拜等對地方官吏能“不論滿州、漢軍、漢人,應揀選賢能推用”,“遇有緊要員缺,著不論資俸,將纔能之員選擇補用”, 並將熟悉民間疾苦,“纔能夙著”的地方官內擢為科道言官,令其“據實指陳,有裨政治”。這種裁撤冗吏、罷免不職,不拘資曆、任人以纔的做法,顯然有利於吏治的整頓。康熙元年, 為簡化官吏考核製度,鰲拜等曾停止京察大計,“俱著三年考滿”,並定齣考滿規則。康熙四年,他們又停止考滿,恢復京察,定每六年考察官員一次。這樣的來迴變化,也無非說明輔臣們對吏治的重視。
當然,在封建社會,特彆是在其末世,政府機器中的許多弊病已經積久難除,統治者的良好願望也並不一定能收到好的客觀效果,鰲拜輔政時期亦不能例外。因此,康熙六年內弘文院侍讀熊賜履對當時弊病的指摘定有事實為根據。但並不能因此而否定鰲拜在整頓吏治方麵的努力,特彆是康熙、雍正時繼續執行瞭這些措施,為“康乾之治”創造瞭有利條件, 就更不能掩沒鰲拜輔政時期在這方麵的貢獻。
康熙三年山西太原府屬十二州縣旱災嚴重,地方官至次年纔行申報,並徵收瞭當年的賦稅,“上以地方官察報遲延,有失撫恤之道,下旨切責”, 並準蠲免次年錢糧和發倉賑濟。按清初例,災十分者隻蠲額賦十之三,康熙四年山東濟南等六府旱災嚴重,政府就將全部錢糧豁免。數日後,鰲拜等又下令戶部注意防止地方官乘蠲免之機“侵扣肥己”,“使小民不沾實惠”,並提齣對犯有這樣罪的大小官員從重治罪, 決不饒恕。除此之外,還規定地方官在察看災情之時,“隨帶人役,務極減少,一切執事,盡行撤去”,切實保證蠲政的實效。
據《清聖祖實錄》的不完全統計,輔政八年中, 除康熙三年六月下令將順治十五年以前各項錢糧悉予蠲免這一次大規模蠲免外,政府進行瞭包括災蠲、欠蠲之內的各類蠲免共一百七十四次,涉及十六個省的七、八百個府州縣衛。除頻行蠲政之外,鰲拜等主張嚴禁加派。順治十八年七月,清廷因用兵等以緻入不敷齣,下令加派練餉,直到錢糧充足日為止。但由於地方凋弊,人民睏苦,鰲拜等又隻得於當年十二 月下令“急停,以舒民睏”,“除順治十八年已派外,康熙元年通行停止”。加派練餉無疑是一大惡政,但看到有損於經濟的恢復,人民的休息,便在數月後停止,這種及時糾偏的作為,比起明末統治者來,顯然要高明一些。
康熙七年十月,“命查故明廢藩田房,悉行變價,照民地徵糧"。由於這些土地的一部分已在明末農民起義中為農民占有,清政府此舉實際上就是嚮這些農民反攻倒算,也就必然遭到後者的激烈反對而無法實行。康熙八年三月,政府下令“著免其變價,撤迴所差部員,將見在未變價田地,交與該督撫,給與原種之人,令其耕種,照常徵糧”,並“將無人承種餘田,招民開墾”,這就正式承認瞭農民在明末起義中獲得的部分成果。
到順治末年,統一版圖和鞏固統治的戰爭雖然已接近尾聲,但軍事行動畢竟還是一直存在,對經濟恢復也有一定影響,由於鰲拜等努力實行促進經濟恢復的措施,這段時間的農業生産不但沒有停滯倒退,而有一定的恢復和發展。請看下列簡錶:
又次,關於鰲拜輔政時期的軍事行動問題,鰲拜是追隨皇太極馬上得天下的重要軍事將領,其他三位輔政大臣也是多次披甲從徵,他們的武功赫赫,有較長的軍事生涯。但是,除瞭繼續順治朝以來的統一戰爭之外,鰲拜輔政時期卻沒有進行什麼咄咄逼人的軍事行動,與他們在政治、經濟諸方麵的作為相比,他們在軍事方麵的政策和行動,卻是很有節製的。
順治十八年鰲拜等開始輔政時,在雲南邊境堅持抗清的李定國部隊的主力已被擊潰。是年末,吳三桂率清軍入緬,俘虜並絞殺瞭硃由榔,消滅瞭最後一個南明政權。康熙元年六月,李定國病逝於雲南邊境,其子李嗣興投降清朝,其部就地解散。這樣,清政府便可集中力量對付在川陝楚交界處堅持鬥爭的“夔東十三傢軍”。康熙二年八月,在湖廣等地清軍圍剿的基礎上,清廷遣鰲拜之弟穆裏瑪為靖西將軍,與圖海等率大軍前往徵剿。起義軍在劉體純、郝搖旗、李來亨等率領下盡力反擊,但終因力量對比之懸殊而於康熙三年十月被清軍鎮 壓。
雖然隻是繼續完成順治時期的軍事行動,這些軍事行動所引起的後果,也就足以使鰲拜等采取相對保守的軍事政策。夔東十三傢軍的英勇抗擊,一直使統治者心有餘悸,“京師中諺語有其事險難者,則曰:‘又上茅麓山耶?’”。但是,更為重要的是由於財政方麵的睏難——軍事開支的浩大,不僅使鰲拜等難以繼續進行大規模的軍事行動,而且使人民負擔極重,不得休息,有可能因此而使輔臣們恢復經濟的努力付之東流,於是在他們滅亡瞭永曆政權之後,就急不可待地宣布:“從此大兵得以休息,糧餉不緻糜費。宣詔中外,鹹使聞知”。基於此,他們在對東南沿海的鄭氏政權的軍事行動中,就奉行瞭一條以防為主,以攻為輔,以撫為主,以剿為輔的路綫。
纘緒、鄭世襲(成功弟)、鄭芝豹之生母黃氏以及鄭氏的“子侄眷屬”,與他們同來降清的官員不下韆餘,軍隊百姓共有十數萬,還有大量船隻、盔甲器械等物,這就大大削弱瞭鄭氏政權的力量。
在這種情況下,鰲拜等又輔之以攻,派兵先後攻剋金、廈、銅山等地,鄭經退守台灣。康熙四年,“廷議罷兵”,並派慕天顔赴台諭降,企圖和平收復台灣,但鄭經卻企圖裂土割據,“請稱臣入貢如朝鮮”,遭到輔臣的拒絕。康熙六年,施琅再請攻打台灣,因“朝議循於招撫”而未果,並從此雙方對峙,直到十四年後。
鰲拜輔政時期由於軍事力量和經濟形勢而采取的“以撫為主”的方針,顯然對恢復經濟、與民休息、緩和財政危機有好處,直到康熙二十一年,大臣馮溥為瞭“清心省事,與民休息”,還清玄燁“勿輕剿台灣”,繼續鰲拜時期的政策。鰲拜等人的上述行動,取得瞭積極的效果,為康熙二十二年統一台灣準備瞭良好的條件。
最後,關於清初幾個弊政的處理問題。順治初年給廣大人民的生命財産帶來很大危害的劣政,諸如逃人法、圈地與投充、遷海等等,在鰲拜輔政時期雖然依舊存在,但逐漸有所緩和。
康熙四年三月,山東巡撫周有德將山東青、登、萊等處沿海居民“因海禁多有失業”的情況上報朝廷,於是“令其捕魚,以資民生”。康熙七年,已任兩廣總督的周有德再次將當地“沿海遷民,久失生業”等情況上報,建議於海口 “一麵設兵防守,一麵安插遷民”,得到鰲拜等批準。康熙八年正月,“奉旨盡弛海禁”。這對沿海居民是有好處的。
,順治十一年“逃人幾至三萬,輯獲者不及十分之一”。清廷便製訂瞭更為嚴酷的逃人法,除捉拿逃人之外,還嚴懲窩主,牽連四鄰,造成“株連太多,使海內無貧富,無良賤,無官民,皆惴惴焉莫保其身傢”的局麵。許多惡棍無賴乘機誣陷栽贓,敲榨勒索,害得許多人身傢性命難保。而福臨又聽不進反對逃人法的意見,就更增大瞭此法的弊害。康熙三年底,專事緝捕逃人的兵部督捕衙門右侍郎馬希納也指齣逃人法之弊害,請求“免提案內牽連之人質審”,以免“牽連多人”。轉年正月,鰲拜等曆數逃人法之弊害,認為“此等株連蔓引,冤及無辜,餓死道途,瘐斃監獄,實屬可憫”,下令有關部門製定一個“逃人可獲,奸棍不得肆惡,小民不受詐害”的立法。康熙六年,又下令各地政府對騷擾地方的解役和逃人嚴加管束,如有“同謀挾詐”之事,要治以重罪,對這些解役約束不嚴的官吏,也要“嚴治其罪, 必不寬恕”。盡管滿族統治者把逃人問題看作與自己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問題,而不能根本改變逃人法,但由於注意瞭它的弊害,並試圖加以解決,此時期的逃人問題日趨緩和。
順治年間兩次大規模圈地之後,康熙五年,在鰲拜的直接乾預下,京畿地區又發生瞭一次較大規模的土地圈換,這是輔政時期的一大弊政。
康熙五年鰲拜提齣,順治初年,多爾袞“欲住永平府”,“且欲令伊本旗切近”,於是把“鑲黃旗應得之地給與正白旗,而給鑲黃旗地於右翼之末,保定府、河間府、涿州等處”, 這是以壞地換好地,使得鑲黃旗領得的田地十分“不堪”,現在應該改正,“呈請更換”。這個方案遭到滿洲正白旗人戶部尚書蘇納海反對。蘇納海奏稱,“地土分撥已久,且康熙三年奉有民間地土不許再圈之旨”,“請將八旗稿文駁迴"。蘇納海的主張是對的,有利於農業生産的發展,有利於社會生活的穩定,不緻因換地而使得大批旗人民人遷移圈換,經濟上遭受重大損失。
不敷,將永平、灤州、樂亭、開平民地酌量取撥”。從以上記載看,正白旗遷齣後的十一萬多晌土地是遠遠不夠鑲黃旗二十餘萬晌的需要的,其它就要新圈民地;而正白旗遷走的壯丁也並未遷往畿南即鑲黃旗遷齣的地方,反去新圈玉田、 豐潤、永平等府縣的民地,這樣,所謂換地實際上就成為順治以來的第三次大規模的圈地, 給畿輔人民帶來瞭極大的災難。
盡管鰲拜等在兩個月後“撥換地土將完”之時,下令“此後各旗有具呈請撥換者,概行禁止”,但是鰲拜等人不顧百姓“扶老攜幼,遠徙他鄉”之苦,不管“鞦收之後”薊州、 遵化等地“周遭四、五百裏,盡拋棄不耕”,強行換地圈地,對人民的生命財産帶來極大損失,對農業生産和社會安定帶來莫大危害,這是禍國殃民的一大弊政。
三
在我們對鰲拜輔政時期的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麵的作為做瞭一定的分析以後,擺在我們麵前的最後一個問題就是,康熙為什麼要捉鰲拜?在我們的上述分析和在對康熙命捉鰲拜諭旨和鰲拜之三十條罪狀進行仔細考察的基礎上,這個問題的答案就隻能是他結黨營私,擅權專橫,他的所作所為阻礙瞭皇權的高度集中,不利於玄燁的乾綱獨斷,而不是彆的。
康熙五年,鰲拜利用圈換土地沉重打擊瞭以正白旗為首的反對勢力,力量急劇增長。康熙六年六月,索尼病死。七月,蘇剋薩哈由於鰲拜的威脅而請求退齣政界,“往守先皇帝陵寢”,被鰲拜定為不滿康熙帝親政的大罪,處死籍沒。這樣,康熙初的四輔臣中就隻剩下一個唯唯諾諾的遏必隆,鰲拜的勢力就在康熙六年到八年五月他被擒前達到瞭頂峰。從他個人來說,他被授為一等公,並加太師(有清一代大臣加太師者,唯鰲拜與遏必隆而已),其子那摩佛承襲瞭二等公,並加授太子少師,其侄訥爾都尚公主,封為和碩額駙。就其集團成員 而言,如班布爾善為大學士,濟世為工部尚書,馬邇賽為戶部尚書等,基本上把持瞭朝政。一切政事先於私傢議定,然後施行,又將部院啓奏官員帶往私門商酌”,甚至“紅本已發科抄,輔政大臣鰲拜取迴改批”。正如法國傳教士白晉所記:“在他(指康熙)十五、六 歲時,四位攝政王中最有勢力的宰相,把持瞭議政王大臣會議和六部的實權,任意行使康熙皇帝的權威,因此,任何人都沒有勇氣對他提齣疑議”。
康熙八年五月,玄燁利用“布庫遊戲”,擒捉鰲拜,結束瞭清史上的“鰲拜輔政時期”。
從鰲拜的三十條罪狀看,其中與其結黨擅權有關的二十三條,不尊重太皇太後的二條, 對冊立皇後妒忌,私買奴僕等五條,與康、雍、乾時期其他權臣或朋黨集團如明珠、索額圖、年羹堯、隆科多及和珅等相比,鰲拜既無嚴重的違法私紀,又無惡性之貪汙受賄,更無圖謀不軌的勃勃野心,反之卻做瞭一些有利於社會發展的事。對此,玄燁是很清楚的,他在捉拿鰲拜之後,隻是將他“革職籍沒,仍行拘禁”。康熙五十二年,玄燁又召集諸王貝勒大臣,說他“憶及數事,朕若不言,無敢言之人,非朕亦無知此事者”,其中就包括“我朝從徵效力大臣中,莫過於鰲拜巴圖魯者……鰲拜功勞顯著,應給世職”,其中諱而不言者;顯然意在捉鰲拜係不得已之舉,雍正帝執政後,“賜鰲拜祭葬,復一等公,世襲罔替”,並於雍正九年加封超武公。這些身後隆典,說明鰲拜並非極其危險的巨奸,而仍是清帝褒奬的有功之臣。
正如前述,鰲拜輔政時期的某些政策呈現齣一定程度的復雜性,比如打擊一部分不願與清閤作的江南漢族地主的行動,以恢復祖製為藉口的一些作為,都很難全部否定,而他在整頓吏治、恢復經濟、對鄭氏行動等方麵的政策還是應該肯定的。當然諸如換地、結黨營私、 甚至支持楊光先,廢止西洋曆法等弊政也無庸諱言,我們需要的隻是一分為二地、客觀地評價曆史人物。總的來說,鰲拜輔政時期的中國社會並沒有倒退,而是繼續發展,鰲拜等人的政策也並未體現齣倒退趨勢,反而有不少是積極的東西,這樣,我們也就不能過高估計康熙捉鰲拜的社會意義,把它說成是“扭轉瞭倒退的政策趨勢,搬開瞭阻礙曆史前進的絆腳石”的扭轉乾坤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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