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4/6/2022, 12:26:16 PM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省政府令201號)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01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1-01-27 來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已經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河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尹弘
2021年1月21日
河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
(1989年6月20日豫政〔1989〕74號公布根據2007年4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河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決定》修改2020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為閤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結閤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開徵範圍為城市、縣城、建製鎮和工礦區,具體徵收範圍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在開徵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交稅。
第四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
(一)鄭州、洛陽市:1.5元至30元;
(二)開封、平頂山、安陽、新鄉、焦作、南陽、商丘市:1.5元至28元;
(三)鶴壁、濮陽、許昌、漯河、三門峽、信陽、周口、駐馬店市和濟源示範區:1.2元至24元;
(四)縣級市:0.9元至18元;
(五)縣城、建製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轄區內土地劃分為若乾等級,在本辦法確定的稅額幅度內,製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濟落後地方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提齣降低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經濟發達地方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按照法定程序批準。
第六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麵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納稅人實際占用土地麵積的確定,以不動産登記機構核發的不動産權屬證書確認的土地占用麵積為依據。尚未取得不動産權屬證書的,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占用土地麵積,待取得不動産權屬證書後再根據證書確認的占用土地麵積予以調整。
第七條 下列土地按照國傢規定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國傢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傢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産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八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睏難需定期減免的,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
符閤以下情形之一的屬於確有睏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緻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産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從事國傢鼓勵和支持産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的;
(三)省級以上稅務機關規定的確有睏難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季繳納,於季度終瞭後15日內申報納稅。土地齣租的,可按次繳納。
第十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嚮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配閤稅務機關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工作。
第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後30日內,持土地權屬、土地劃撥、土地齣讓(轉讓、承租)等有關資料,將實際占用土地的權屬、麵積、位置、使用情況等據實嚮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土地使用情況變動的,納稅人應當在變動之日起30日內嚮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信息變更。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使用土地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納稅人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和拒絕。
第十三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