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法治改革持續更新。2021年12月,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深化法治領域改革,圍繞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製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個目標,深化司法體製綜閤配套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
司法改革終極目標是司法公正,司法解釋權的正當行使實為司法公正之保障。澎湃新聞觀察到,過去一年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適用法律過程中齣台瞭諸多新的司法解釋,推動瞭“認罪認罰製度”“公益訴訟製度”“羈押必要性製度”“企業閤規試點”“生態環保禁止令”“死刑復核法援製度”“減刑假釋實質化審理”“反壟斷司法規製”等重要議題的司法更新。
時值2022年全國兩會,澎湃新聞特彆推齣年度法治改革盤點,邀請20餘位從事法學研究和司法觀察的專傢學者,圍繞司法實務議題、檢察改革前沿問題撰文解析,建言獻策。
針對“認罪認罰製度”話題,我們特邀中國政法大學國傢法律援助研究院教授吳宏耀、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賈紫涵共同撰稿,提齣灼見,以期研討。
“認罪認罰從寬製度不僅是刑事訴訟程序的一次重要改革,更是加快推進國傢治理現代化的有益探索。”吳宏耀教授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中國之治的一項重大司法製度創新》專稿中指齣,在認罪認罰製度下,國傢追訴機關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不再是一味的壓製或對抗關係,而是在保障被追訴人自願性基礎之上的平等理性對話與協商。
過去一年間,認罪認罰案件質效不斷提升。最高檢數據顯示,2021年檢察機關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適用率超過85%;量刑建議采納率超過97%;一審服判率96.5%,高齣其他刑事案件22個百分點。
吳宏耀直言,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下,為倡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自願認罪認罰,需要建立必要的製度激勵機製。但囿於傳統刑事訴訟觀念的影響,對於認罪認罰案件,在程序從寬方麵一直缺乏切實有效的製度激勵措施。
澎湃新聞注意到,2021年4月,中央全麵依法治國委員會將“少捕慎訴慎押”上升為我國一項刑事司法政策。吳宏耀錶示,在“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各級檢察機關主動適應刑事犯罪結構重大變化,積極探索實施措施。
他同時提醒,在這一刑事政策之下,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實施應當特彆注意以下兩點:一、應當注重區分輕罪與重罪,力爭將“程序從寬”落到實處,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感受積極自願認罪認罰的“程序利益”。二、對於不認罪的案件,應當堅守刑事正當程序理念,“是否選擇認罪認罰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訴訟權利。”
以下為全文: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齣:“全麵深化改革總目標是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製度、推進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科學、民主、文明的犯罪治理模式不僅有助於及時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與國傢長治久安,亦能夠實現司法資源配置的優化配置,更好地兼顧公平與效率。
2018年,刑事訴訟法通過確立認罪認罰從寬原則及其具體製度,開啓瞭我國犯罪治理的新時代。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據此,我國刑事訴訟製度開始從一味強調控辯對抗轉嚮鼓勵控辯平等協商,從注重保障法庭審理的正當程序轉嚮強調尊重被追訴人的自主意願,並根據其是否認罪認罰進行審程分流。需要說明的是,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確立,不是對控辯對抗、正當程序的簡單否定,而是以被追訴人是否認罪認罰為分流器,將刑事案件導入不同的程序軌道,以實現“繁簡分流、快慢分道”的刑事司法改革目的。
犯罪治理轉型:從對抗性訴訟到協商性訴訟
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改革標誌著我國犯罪治理模式的變革。犯罪治理模式是國傢為維護社會秩序與安寜,通過刑事司法改革、頒布刑事法律、製定刑事政策等具體措施所確立的綜閤性犯罪控製策略。犯罪治理包括犯罪預防、犯罪懲治等多個方麵。在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受經濟、政治、文化等影響,犯罪形勢有所不同。當犯罪形勢的基本態勢發生實質性變化時,犯罪治理手段也必然需要作齣相應的策略性調整或實質性變革。
以刑事訴訟法的曆次修改為脈絡,我國在犯罪治理方麵實現瞭從壓製型犯罪治理模式(1979-1996)到對抗性犯罪治理模式(1996-2012)再到協商性犯罪治理模式(2018-)的多次轉型。因此,我們可以更清晰地看到,認罪認罰從寬原則及其訴訟製度是主動適應我國犯罪基本態勢變化所做的製度調整。
20世紀70、80年代,我國吹響瞭對外改革開放的號角。1979年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製定,則標誌著我國犯罪治理開始擺脫無法可依的局麵,走上“依法懲治犯罪”的刑事法製之路。鑒於當時暴力犯罪頻發的嚴峻犯罪態勢,1979年刑事訴訟法及其嗣後的諸多司法解釋在價值導嚮上以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為鮮明特色,在製度安排上以重罪案件的追懲為指嚮,強調追訴效率與打擊力度,一定程度上忽視瞭對人權的尊重和正當程序的保障。
據統計,1979年,我國犯罪案件首次突破60萬件;此後,犯罪案件呈現齣快速增長態勢,尤其在1979年至1981年三年間,刑事犯罪案件以每年9%-12%的速度遞增。麵對如此嚴峻的治安形勢,以鎮壓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為齣發點,強調國傢本位與司法效率的壓製型犯罪治理模式成為我國治理犯罪的首要選擇。1979年刑事訴訟法、1983年“嚴打”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將死刑復核權下放高級人民法院等均體現瞭壓製型犯罪治理模式的特色。誠然,壓製型犯罪治理模式有助於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但如果一味追求從重從快追訴犯罪,則有可能誘發刑訊逼供等程序違法現象,埋下冤假錯案的禍根。
20世紀90年代,改革開放初見成效,我國政治、經濟與社會環境發生瞭深刻變化。尤其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育,個體的權利意識逐漸覺醒。在刑事法製領域,受西方刑事訴訟製度與理論(尤其是英美訴訟理論)的影響,人權保障、正當程序等訴訟理念日漸深入人心。以刑事庭審方式改革為契機,1996年刑事訴訟法藉鑒英美對抗製訴訟製度及其經驗,確立瞭控辯平等對抗的訴訟模式;2012年刑事訴訟法在保障控辯平等對抗的維度上,進一步完善瞭相關訴訟製度。
具體而言,1996年刑事訴訟法規定定罪權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同時,完善瞭刑事辯護製度,倡導法庭審理應當由控辯雙方主導等當事人主義理念等。2012年刑事訴訟法重申“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要求;進一步強化辯護權保障,明確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的辯護人定位,規定瞭辯護律師的權利救濟機製;完善證人、鑒定人齣庭作證製度;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等。之後,2014年十八屆四中全會提齣“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製度改革”的改革目標,要求以庭審實質化為導嚮,讓法庭審理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可以說,在對抗性犯罪治理模式下,“正義不但要實現,而且應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具有較強的法治進步意義。
然而,也必須看到,在國傢長治久安、國泰民安的社會環境下,我國犯罪形勢的基本態勢也發生瞭根本性變化。根據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我國重罪案件占比已從1999年的19.6%下降至2019年的2.7%,八類嚴重暴力犯罪自2009年以來呈現“十連降”。與之相較,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數占比從1999年的54.6%上升至78.7%,特彆是最高刑隻有拘役的醉駕案件,占比近20%。
“時移則法變。”為更好地適應當前刑事案件的輕刑化趨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同步提齣瞭“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改革”的改革要求。根據2018年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揚棄瞭傳統對抗製訴訟模式的缺點,標誌著我國犯罪治理開始從“對抗”走嚮“協商”。
在認罪認罰製度下,國傢追訴機關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不再是一味的壓製或對抗關係,而是在保障被追訴人自願性基礎之上的平等理性對話與協商。通過製度化地倡導自願認罪認罰、“平等協商,”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消解瞭一味強調“對抗”的製度弊端。因此,認罪認罰從寬製度不僅是刑事訴訟程序的一次重要改革,更是加快推進國傢治理現代化的有益探索。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實施,不僅兼顧瞭司法公正與訴訟效率,節省瞭司法資源,更順應瞭犯罪輕刑化的發展趨勢,踐行瞭“寬嚴相濟”“輕輕重重”的刑事政策理念,體現瞭新時代犯罪治理的人文關懷。
製度實踐成效:從強調訴訟效率到助力社會和諧
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是十八屆四中全會作齣的重大改革部署。2016年7月,中央全麵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改革試點方案》。根據兩年的試點經驗,2018年刑事訴訟法將認罪認罰從寬確立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並規定瞭若乾具體製度和程序規則。
為切實貫徹刑事訴訟法關於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相關規定,檢察機關利用檢察一體、上令下從的製度優勢,充分發揮其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主導責任,積極推動認罪認罰從寬製度落地生根。2019年10月,“兩高三部”發布《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指導意見》,對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和條件、從寬幅度、審前程序、量刑建議、審判程序、律師參與、當事人權益保障等作齣瞭具體規定,為明確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運行、規範司法實踐,産生瞭重要作用。
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實施過程中,檢察機關勇於直麵問題,積極凝聚共識,推動認罪認罰從寬製度不斷發展完善。2020年10月1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聽取瞭《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情況的報告》並進行瞭分組審議。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2020年12月1日,最高檢提齣“28條意見”、“十個著力”,積極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
為落實“十個著力”“28條意見”,2020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監督管理辦法》,對檢察官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權力運行機製、監督措施等作齣全麵且明確的規定。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同步錄音錄像規定》,加強對認罪認罰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保障;同月,又發布《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為檢察機關精準規範量刑提供指導依據。
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實踐中,檢察機關通過提高認罪認罰的適用比例,推動案件繁簡分流,優化瞭司法資源的配置。在具體案件中,檢察機關通過提高平等協商、精準量刑,消弭瞭不必要的控辯對抗、控審分歧。統計數據錶明,2020年,認罪認罰從寬製度全年適用率達86.8%;量刑建議采納率94.9%,一審服判率95.8%,高齣其他刑事案件21.7個百分點。
隨著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全麵實施,有關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認識也日益全麵。202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情況的報告》指齣,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實施,不僅著眼於提升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更著重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罪犯改造。實踐錶明,有效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是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重大實施成效之一。一方麵,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有助於增強接受教育矯治的自覺性,更好迴歸社會,最大限度減少社會對立麵;另一方麵,將是否與被害方達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諒解作為從寬的重要考慮因素,也有助於彌補被害方身心及財産受到的侵害,化解社會矛盾,修復被損害的社會關係。
簡言之,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確立對於完善我國刑事訴訟製度、依法及時有效懲罰犯罪、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優化司法資源配置、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推進國傢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實施,不僅有助於推動刑事案件的繁簡分流,提高訴訟效率,而且通過修復社會關係、緩解社會矛盾,大大提升瞭我國刑事犯罪的治理能力。
“少捕慎訴慎押”為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注入新活力
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下,為倡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自願認罪認罰,需要建立必要的製度激勵機製。但囿於傳統刑事訴訟觀念的影響,對於認罪認罰案件,在程序從寬方麵一直缺乏切實有效的製度激勵措施。2021年4月,中央全麵依法治國委員會將“少捕慎訴慎押”上升為我國的一項刑事司法政策。在“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各級檢察機關主動適應刑事犯罪結構重大變化,積極探索少捕慎訴慎押的實施措施。
“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貫徹實施,無疑為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注入瞭新的活力。少捕慎訴慎押刑事政策與認罪認罰從寬製度改革關係密切,二者同嚮同行、相輔相成:在産生背景上,二者均是為瞭適應我國犯罪結構與刑罰結構逐漸輕緩化趨勢而生;在價值追求上,二者均以尊重和保障司法人權為目標;在製度功能上,二者均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可以說,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全麵實施為“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形成埋下瞭伏筆;而“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貫徹落實必將進一步釋放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法治善意與製度活力。
為瞭實現“1+1>2”的製度功效,在“少捕慎訴慎押”刑事政策之下,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實施應當特彆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應當注重區分輕罪與重罪。對於認罪認罰的輕罪案件,應當切實落實程序從寬原則。對於此類案件,司法機關應當秉持“少捕慎訴慎押”刑事政策的要求,最大限度釋放認罪認罰從寬製度的善意,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判緩刑的建議緩刑,力爭將“程序從寬”落到實處,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感受積極自願認罪認罰的“程序利益”。同時,辦案人員應當充分尊重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體地位,做好權利告知、認真聽取意見、注重量刑協商等,盡量提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中的參與感受,讓每一個認罪認罰案件經得起考驗。
至於認罪認罰的重罪案件,在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政策時,則應當著眼“個案差異”,充分體現“區彆對待”的精神。具體而言,根據犯罪案件的具體特點以及行為人的悔罪程度,當嚴則嚴、當寬則寬,做到寬嚴有序、寬嚴有彆。
二是,對於不認罪的案件,應當堅守刑事正當程序理念,將“少捕慎訴慎押”刑事政策融入逮捕必要性、起訴必要性審查,而不是以不認罪為由簡單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益。在認罪認罰從寬製度下,是否選擇認罪認罰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訴訟權利:他可以選擇自願認罪認罰換取量刑減讓、程序從寬,也可以選擇不認罪不認罰,要求國傢追訴機關通過公開法庭、通過控辯對抗的方式查明事實真相,依法作罪與非罪、承擔何種刑事責任的判決。
因此,在任何階段,公安司法機關不得以任何藉口脅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更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絕認罪,將其置於更不利的訴訟地位。在不認罪的案件中,應當堅持以下刑事正當程序保障的基本要求,將“少捕慎訴慎押”刑事政策融入具體程序裁量之中:堅持程序法定原則,刑事訴訟活動應當依據國傢法律規定的刑事程序來進行;堅持無罪推定原則,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證其罪;堅持控辯平等原則,包括平等武裝與平等保護,要積極發揮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對抗作用;堅持審判獨立公開原則,任何個人、企業、機關均不得乾預審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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