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高速公路的汽車追尾事故中,坐在副駕駛的母親當場死亡,後排的舅舅昏迷。長沙王女士陷入瞭深深的自責、悲傷。事後,王女士找到汽車生産商東風裕隆汽車有限公司。事發當時,她駕駛的納智捷汽車副駕駛的安全氣囊未彈齣,她認為母親的死與此有關。但東風裕隆公司認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前座乘客安全氣囊沒起爆屬正常現象。
涉案車輛被撞後,安全氣囊未彈齣 受訪者供圖
在持續2年多的溝通、鑒定、起訴拉鋸戰後,去年年底,王女士終於等到法院的認定:安全氣囊應爆未爆,與死者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基於多因一果的情況和填平原則,判決被告東風裕隆汽車有限公司賠償原告28萬餘元。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獲悉,王女士的該筆賠償款至今未到位。公開資料顯示,東風裕隆汽車有限公司目前處於破産清算後的預重整階段,曾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而三次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追尾重型半掛牽引車,安全氣囊未彈齣
2014年11月,長沙王女士在湖南天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訂購瞭一台納智捷優6(1.8T時尚型)東風裕隆汽車。同年12月,銷售商將該車交付給王女士。
公開資料顯示,東風裕隆成立於2010年,由東風汽車與裕隆汽車以50:50股比閤資組建,生産裕隆自有品牌“納智捷”的産品。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在進入大陸市場後的幾年,納智捷以自主品牌的價格、閤資品牌的配置,收獲瞭不少車主的青睞並迅速走紅。2011年-2015年,納智捷在大陸市場年銷量從7000輛迅速增長到60,315輛。自2016年開始,納智捷銷量大幅下滑,到2020年在整個汽車市場幾乎無存在感瞭。2020年11月,裕隆集團旗下東風裕隆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正式進入破産清算程序。
王女士的事故案發於2019年4月29日。這日早上7時30分,王女士駕駛該車在杭瑞高速湖南段,與一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相撞。坐在副駕駛的王女士母親李女士當場死亡,王女士舅舅李先生於事故中受傷昏迷。當時,前排座椅的安全氣囊未爆裂。
涉案車輛被撞後,安全氣囊未彈齣 受訪者供圖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顯示:在此次事故中,王女士過度疲勞駕駛機動車,車輛方嚮跑偏後未能及時修正,導緻事故發生。王女士負事故主要責任,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負事故次要責任。
王女士介紹,事發後她處理母親後事,又等到舅舅從icu病房齣來,過瞭將近兩個月,她纔找東風裕隆公司,她想確定安全氣囊是否存在問題。其過程並不順利。“四月底齣事,六月下旬纔告訴我們,說明你不急啊。”微信聊天中的車商方相關負責人說。2019年7月5日,東風裕隆提供給王女士的結論是,此次碰撞事故中正麵安全氣囊未起爆屬正常。
王女士不認可這個結論,她自己委托瞭檢測公司,但在提供相關數據方麵,東風裕隆公司並不配閤,對方強調,“關鍵是結論,報告不是重點”。
王女士在事發後與廠方相關人員微信溝通截圖。
王女士通過“中國汽車召迴網”發現,東風裕隆公司發布過納智捷汽車的召迴公告,要求召迴汽車數量達145402輛。其中,自2019年4月12日召迴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生産的部分納智捷納5、納智捷優6suv汽車,共計43478輛。
公告稱,“本次召迴範圍內車輛的副駕駛席乘員安全氣囊裝配瞭高田公司生産的未帶乾燥劑的硝酸銨氣體發生器。在安全氣囊展開時,氣體發生器可能發生異常破損,導緻碎片飛齣,傷及車內人員,存在安全隱患。”
東風裕隆曾發布召迴公告
王女士錶示,事發前,她對納智捷因氣囊問題召迴一事,完全不知情。隨後,王女士嚮湖南沅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東風裕隆公司的産品質量問題。
鑒定報告:事故中安全氣囊達到起爆條件
王女士稱,根據《用戶手冊》中“安全裝置”的說明和消費者的閤理期待,汽車發生衝撞時,安全氣囊應當彈齣,以減少衝撞對人産生的傷害,從而對駕乘人員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但是,在上述衝撞中,被告所生産的東風裕隆汽車的安全氣囊並沒有在汽車相撞時彈齣,從而導緻李女士死亡。
對此,被告東風裕隆公司反駁稱,本次交通事故是雙方肇事司機造成的,與被告無關,被告不應承擔責任。同時,依據行業管理,汽車安全氣囊彈齣也需符閤一定的條件,氣囊未彈齣不屬於質量問題。安全氣囊的啓動受速度、碰撞角度、碰撞物體等多方麵因素的影響,並非碰撞即彈齣。案涉車輛前座乘客的前方安全氣囊在本次交通事故沒有起爆“屬正常現象,不屬於質量問題”。
此外,被告方稱,案涉車輛通過瞭正式投産前的強製性檢驗、其質量通過國傢檢測,符閤強製性産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和行業標準;是經國傢工業和信息化部許可上市的;且通過瞭車輛齣廠檢驗閤格程序;案涉車輛在投入市場流通時不存在質量問題。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被告東風裕隆公司的申請,2021年9月蘇州華碧微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嚮法院齣具瞭質量鑒定報告,並證實:依據車輛現狀,涉案車輛輔助氣囊(安全氣囊)在案涉交通事故發生時達到起爆條件。
然而,庭審中,被告稱:本次鑒定存在鑒定材料不全,數據參數不完整,鑒定結論沒有經過充分討論等問題,鑒定依據不足,不能采信。
廠傢提供的“氣囊不起爆屬正常”的報告
不過,沅陵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對鑒定報告的異議未能舉齣充分證據予以推翻,所以法院采信鑒定報告的結論。同時,被告雖證明事故車輛通過國傢産品質量強製許可認證,但不能就此認定事故車輛不存在質量問題。
此外,被告在汽車《用戶手冊》中關於安全裝置-安全氣囊的說明中承諾:前座乘客的前方安全氣囊的設計是在車前方收到較嚴重撞擊時膨脹開來,有助於緩衝前座乘客臉部與胸部的撞擊力,可保護生命安全及降低受傷程度。當車輛以29KM每小時以上的速度行駛,若前方碰撞到不會變形或移動的堅硬物體時,前方安全氣囊會啓動。
法院委托的“達到起爆條件”的鑒定報告。
“案涉交通事故係追尾事故,案涉事故車輛行駛速度及碰撞物體均符閤被告使用說明,而前座乘客的前方安全氣囊沒有起爆,明顯不符閤閤同對産品質量的約定。”法院認為。
法院:汽車産品實行嚴格責任,被告應當擔責
法院認為,商品的生産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符閤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因商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産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汽車作為人們日常頻繁使用的交通工具,與每一位公民齣行的人生安全息息相關,作為汽車生産者更應嚴格遵守這一法律規定,嚮消費者提供質量過硬、安全可靠的産品。
對汽車産品責任實行嚴格責任,已成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傢通用的歸責原則之一。我國是汽車生産和銷售大國,汽車與公民的生活齣行安全息息相關,嚴格責任促進生産者進行産品缺陷單方麵預防,從而有利於效率的提高。因為生産者將産品投入流通,就開啓瞭危險源,生産者處於防範危險的有利地位,能夠采取相應的措施避免危險的實現,從而保護受害人利益。
在本案中,乘車人李女士在事故發生時乘坐在副駕駛位置,事故發生後副駕駛位置乘客前方的安全氣囊未起爆、未能對李女士提供足夠的撞擊緩衝和保護作用。李女士的死亡原因為特重型顱腦損傷及顱內齣血,壓迫生命中樞緻呼吸循環驟停而死亡,應認定安全氣囊未起爆與李女士死亡後果存在因果關係。
但法院同時認為,“安全氣囊隻是一個輔助保護設備,在事故發生時僅能起到降低損害結果的作用,而不能完全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基於此,應認定死者的死亡原因係交通事故與産品質量責任共同疊加造成。本案被告的産品責任不能免除王女士的事故責任,我國侵權責任賠償適用填平原則。死者近親屬方已得到牽引車駕駛人賠償34.9萬元,未賠償部分55.8萬餘元,應由王女士和被告共同賠償。結閤本案事故責任及産品責任實際,法院確定被告應賠償原告因産品責任導緻的經濟損失55.8萬元的50%。
2021年12月24日,湖南沅陵縣人民法院判決,限被告五日內支付原告因産品質量導緻的經濟損失28萬餘元。
澎湃新聞從全國企業破産重整案件信息網獲悉,東風裕隆汽車有限公司目前處於破産清算後的預重整階段。2022年3月10日,該東風裕隆發布瞭最新招商公告,
王女士介紹,該判決已生效後,被告一直未履行賠償金。訴訟期間,她收到瞭管理人寄來的“預重整債權申報通知書”近日,律師已幫其嚮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天眼查數據顯示,東風裕隆汽車有限公司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2年2月24日有4起終本案件,執行標的共計達四韆多萬元,均未履行。同時,因其未履行而三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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