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1/4/2023, 11:55:14 PM
涉事徐州農商銀行
姚明忠是江蘇徐州市奎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奎山社區醫院”)和徐州普瑞康復醫院的法定代錶人,因急需資金,他嚮當地一傢銀行申請1900萬元貸款。姚明忠稱:為瞭順利獲得這筆貸款,他在銀行方的要求下,原價承擔瞭銀行方577萬餘元的不良資産,此後,産生不良資産的公司破産清算,該筆不良資産未能全額追迴,承擔這筆不良資産的姚明忠則遭受瞭較大的經濟損失。姚明忠認為,銀行方在處理這筆不良資産時,未按照相關法規要求進行評估和公示,且係在辦理貸款業務時“捆綁處理”,並非雙方真實意思錶達。
2022年7月,姚明忠將涉事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577萬餘元債權轉讓款。對此,涉事銀行相關負責人錶示,在將該筆不良資産進行債權轉讓時,雙方自願簽署瞭協議,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
紅星新聞記者獲悉,近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齣瞭一審判決,認為雙方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真實有效,駁迴瞭姚明忠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
貸款被捆綁搭售577多萬元不良資産
姚明忠嚮紅星新聞記者介紹,2013年11月,因個人投資建設醫院急需資金,他嚮徐州淮海農村商業銀行(現徐州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徐州農商銀行”)牌樓支行申請貸款1900萬元。
“我和銀行簽訂瞭藉款閤同、貸款手續都已完成後,貸款卻一直沒有下來。”姚明忠說,他找到銀行方相關負責人詢問,“對方說,上級正在追究他經辦的一筆不良貸款的責任,希望我幫忙消除這筆不良貸款,纔會順利給我發放貸款。”姚明忠說,為瞭順利獲得貸款,他以577萬餘元的原價,承擔瞭該筆不良資産,並與銀行方簽訂瞭《債券轉讓協議書》。
“對方當時承諾,這筆不良貸款沒有任何風險,之後也會全額返還給他。”姚明忠說,在他承擔瞭這筆不良資産後,對方還嚮他承諾,將由銀行方負責嚮産生不良資産的公司進行追索,不需要他過問。姚明忠嚮紅星新聞記者提供瞭銀行方4次嚮法院提交的執行申請、銀行相關負責人齣具的收條等材料,“事實也證明,確實一直是由銀行方在督促執行,追討577萬餘元的不良資産。”
據透露,2020年,産生不良資産的公司進行瞭破産清算,而577萬元的不良資産,隻追迴瞭31萬餘元。遭受較大經濟損失後,姚明忠認為,銀行方在處理這筆不良資産時,未按照《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條例》等法規要求進行評估和公示,且係在辦理貸款業務時“捆綁處理”,並非雙方真實意思錶達。
2022年7月,姚明忠將涉事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577萬餘元債權轉讓款。姚明忠代理律師提齣,鑒於簽訂協議時“不接受該筆不良資産,就無法順利獲得貸款”這一形勢,姚明忠的真實意思,是以將資金拆藉給銀行方以消除該筆不良資産。“本案中,銀行既沒有走評估程序,也沒有通過拍賣等公開程序轉讓,這明顯不符閤法律規定。其次,銀行轉讓不良債權極少有全額轉讓,百分之百去購買債權,違背常理及商業邏輯,”姚明忠代理律師說。
雙方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
【銀行方】
雙方自願簽署債券轉讓協議,不存在違法
對於姚明忠提到的該筆不良資産未進行評估等說法,庭審時,銀行方予以否認,並齣具瞭2013年11月雙方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其中提到,徐州農商銀行將其名下擁有的徐州某公司債權轉讓給奎山社區醫院,債權本金、利息及各項費用共計5771418.97元。
徐州農商銀行認為,該行與奎山社區醫院是債權轉讓協議中的轉讓人和受讓人的關係,577萬餘元是奎山社區醫院嚮該行支付的不良貸款債權轉讓金,不存在替債務人墊付款項的情況;且雙方已經按照債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履行瞭約定的承諾。同時,徐州農商銀行認為,此案中債權轉讓協議是基於法律規定進行的簽署,該協議約定由雙方簽字蓋章後協議正式生效,並無法律規定或者其他約定的無效情形,且該行已經依法完成瞭告知義務,案涉債權轉讓協議已經履行完畢;因此姚明忠基於債權轉讓協議而無法全額獲得清償的風險,應由其自行承擔。
對於姚明忠一方提齣“不良資産債權轉讓,應該按規定通過公開方式進行”的質疑。徐州農商銀行答辯稱,嚮社會人員轉讓不良貸款債權的方式可以選擇公開的方式,也可以選擇協商的方式,均不違反法律的強製性規定。此外,對於姚明忠提齣的“為何不良資産轉讓不進行第三方評估,以及是否可以以100%的價值轉讓”的問題。徐州農商銀行稱,雖然沒有進行第三方評估,但是以雙方協商的價格進行確認,且協商價格並不違反國傢規定。
此前,姚明忠曾嚮銀監部門反映該銀行存在債權轉讓違規行為。2021年10月18日,中國銀保監會徐州監管分局迴復稱,債權轉讓協議上有雙方單位和法定代錶人簽章,無法查證違規簽訂轉讓協議的問題。2022年12月,徐州農村商業銀行相關負責人針對此事對記者錶示,簽署協議均是雙方自願的,不存在姚明忠反映的情況。
中國銀保監會徐州監管分局迴應稱無法查證違規問題
【 法院】
雙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真實有效
2022年12月28日,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齣瞭一審判決。
在判決書中,法院認可瞭姚明忠在2013年11月嚮徐州農商銀行貸款1900萬元的事實,以及雙方簽訂《債券轉讓協議》、銀行方將577萬餘元不良資産轉讓給姚明忠的事實。判決書內容顯示,雙方簽訂577萬餘元不良資産《債券轉讓協議》的第二天,徐州農商銀行將1900萬元藉款轉賬給姚明忠。
判決書內容還顯示,2014年,徐州農商銀行嚮法院申請對産生577萬餘元不良資産的公司進行強製執行;法院分三次給付徐州農商銀行執行款共計31萬餘元,徐州農商銀行又將31萬元先後交付給姚明忠。
針對姚明忠認為雙方簽訂的《債券轉讓協議》係“通謀虛僞訂立,屬於無效的法律行為”,銅山區法院錶示,在雙方簽訂協議、姚明忠支付相應債權轉讓對價後,雖然徐州農商銀行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強製執行,但將收到的執行款交付給姚明忠,“涉案債權轉讓協議並不存在通謀虛僞情形。”銅山區法院認為,案涉債權轉讓協議是雙方之間的真實意思錶示,該債權轉讓行為並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真實有效
銅山區法院還指齣,雖然銀監會《關於商業銀行嚮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第四條、第五條規定,商業銀行嚮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應當采取拍賣等公開形式,以形成公允價格,接受社會監督;商業銀行嚮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應當嚮銀監會或其派齣機構報告,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但這僅是針對具體的轉讓操作程序、方式所作的管理性規定,並非效力性強製性規定,該規定的目的是為瞭貸款債權轉讓‘形成公允價格,接受社會監督’。”
“本案債權是全額轉讓,姚明忠也已經履行瞭給付對價的義務,不存在價格不公允、不公開的情形,也沒有證據錶明國有資産受到侵害,亦不存在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傢、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等導緻閤同無效的行為。”銅山區法院認為,涉案債權轉讓協議不存在閤同法規定的閤同無效情形。
銅山區法院在判決書中指齣,姚明忠主張案涉《債權轉讓協議》無效,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駁迴其訴訟請求。
紅星新聞記者 王劍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