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姓男子去年8月到桃園市1間銀樓假意要選購結婚金飾,業者拿齣金飾盤後,他竟拿齣辣椒噴霧噴嚮業者,並抓取金飾11條金飾逃離,事後警方逮到高男,但隻找迴1條金飾,其他不見蹤影,業者損失128萬,他也遭桃園地院依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8年。

高姓男子因積欠債務,去年8月1日傍晚,帶著辣椒噴霧到桃園市桃園區1間銀樓,假裝要買金飾,業者拿齣金飾給其挑選,高假裝問店傢是否接受信用卡付款,並從褲子口袋拿齣噴霧劑朝業者臉部噴灑,趁業者不能抗拒,抓取11條金飾逃跑。警方將其逮捕時,僅找到1條金飾,其他10條則下落不明。依照當時金價計算,10條不見的金飾約128萬元。

高男在法院審理時,辯護人稱,他是拿走金飾後纔使用噴霧劑,僅構成搶奪罪或者加重搶奪。但是法院審酌錄影畫麵,高男是拿齣噴霧劑嚮業者噴,同時抓住金飾盤。與業者拉扯時,也持續以噴霧嚮業者噴灑,高男逃跑時,業者不顧刺痛追上,還因此跌倒。其手段屬於對人身體施以暴力,足以壓製業者的意思及行動,使其不能抗拒。

辯護人又說,噴霧器並非凶器,不構成加重要件。但法院認為,從危險程度來看,高男已將噴霧器作為攻擊業者工具,有主觀行凶意圖,客觀也造成業者眼睛疼痛、短暫視覺喪失,就醫還被診斷罹患雙眼結膜炎閤併乾眼癥,屬於凶器無訛。

法院審酌高男不思循正途取財,竟以強暴手段預謀強盜他人財物,對業者造成之心理恐懼及身體傷害非微,應予嚴加非難,且高男雖稱欲彌補業者,迄今實際上未賠償業者人分毫,兼衡高男供承犯罪客觀情節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素行、所生危害、所得財物價值,判有期徒刑8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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