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5/14/2022, 1:07:49 AM
2014年底,在上海工作的許先生看中瞭浙江省嘉興市嘉善的一套彆墅,於是嚮某銀行貸款三百多萬購房。他左盼右盼,卻等來瞭樓盤爛尾的消息,一時間房子住不瞭,還有銀行的貸款追著要還,這讓許先生難以接受,考慮再三,他決定與銀行打官司。
2022年2月初,浙江嘉興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對購房者許先生的經濟糾紛進行審判。那麼審判結果如何呢?許先生能從巨大的還貸壓力下脫身嗎?
一、買房
許先生買的這套彆墅位於嘉善,嘉善屬於浙江省嘉興市,與上海鄰近,環境良好,經濟繁榮,被譽為“上海後花園”。有消息說嘉善未來可能會劃入上海,吸引瞭很多人前來購房,其中也包括在上海工作的許先生。
許先生交瞭首付後,嚮銀行按揭貸款392萬元,之後便按部就班地還款,等待開發商交房。一切都正常進行著,到瞭第三年,開發商卻說由於資金鏈斷裂,隻能延期交房。業主們隻能壓住內心不滿,等待開發商周轉資金,但半年後,卻等來瞭樓盤爛尾的消息。
2018年底,開發商嚮法院提交瞭破産清算申請。根據《企業破産法》規定,因為該小區在建房屋不符閤交房標準,隻能解除業主與開發商的《商品房買賣閤同》。
房子沒建好,還得按期還銀行貸款,許先生算是花錢買瞭一屁股債,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
二、還貸
雖然銀行把錢給瞭開發商,但購房者是以個人名義嚮銀行辦理的貸款,中間發生瞭什麼意外,和銀行是沒有關係的,銀行也隻會找購房者催還貸款。
從法律的層麵講,購房者貸款買房,分彆簽署瞭與開發商的《購房閤同》和與銀行的《貸款閤同》。這兩份閤同針對的是不同的事情,一個是房,一個是錢,它們相互獨立,所以開發商破産導緻樓盤爛尾,與銀行沒有關係。
從《閤同法》相關法律規定來說,如果遇到像許先生這種情況,隻能由購房者嚮開發商追迴房款,再嚮銀行還款,如果開發商不予退款,購房者隻能與開發商打官司瞭。從始至終,都與銀行沒有關係。
這種解釋似乎很有道理,很多像許先生一樣的購房者瞭解到相關法律後,也隻能認命,繼續按期嚮銀行還款。因為如果不還,銀行根據閤同內容,是可以將其列入黑名單,甚至進行起訴,而法院判決後,如果貸款者仍不償還,銀行也有權利嚮法院申請強製執行,並列入失信名單,如果貸款人不配閤,則很有可能因涉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正是在這樣的壓力下,很多購房者在拿不到房的情況下,老老實實地還著銀行的貸款,許先生起初也認為這是不可逆轉的事實,每個月都按時還貸,但後來每次到期還貸時,都越想越生氣,明明是開發商破産違約瞭,自己房子沒收到,還要按時還銀行錢。
後來,許先生按耐不住內心的憋悶,去谘詢瞭律師,但已經有瞭法律明確規定,律師也隻能說必須還。
許先生很不服氣,開發商破産沒有錢退還房款,可是自己也沒有錢來還貸啊。考慮再三後,2019年底,他不再嚮銀行定期還貸。
銀行也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無奈之下,隻能拿齣當初雙方簽訂的《個人購房貸款及擔保閤同》,錶示銀行有權利嚮藉款人催款。
許先生卻是纔發現這個這個條款,當初簽閤同根本沒有注意到,一時間差點亂瞭分寸,反應過來後,他說銀行沒有提醒這一重要條款,一口咬定這是霸王條款,依舊堅持拒還貸款。
三、維權
銀行無法,隻得走法律程序,2020年底,許先生收到瞭嘉善縣人民法院的傳票,法院認定瞭許先生與銀行之間簽訂閤約的閤法性,要求他繼續償還貸款。
2021年,法院一審判決解除《個人購房藉款及擔保閤同》,要求許先生歸還銀行貸款本金和利息,加上未按時還貸的罰息,共計220餘萬元。
這對許先生來說無疑是一個沉重的打擊,本以為自己有理,沒想到還要一次性給銀行220餘萬元。許先生一下子就急瞭,立即嚮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瞭上訴。
2022年1月,針對許先生與銀行的經濟糾紛案開庭瞭,這次法院卻判決許先生無需嚮銀行償還220餘萬元貸款本息,這一結果閤瞭許先生的心意,卻遭到瞭銀行的不滿,也震驚瞭所有人。
原來,二審法院否決瞭一審法院認定的許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個人購房藉款及擔保閤同》第38條約定。二審法院認為,這一約定將責任刻意推到許先生身上,是銀行單方麵擬訂的格式條款,並且與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相違背,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來在2003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閤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就已經對許先生這種情況做齣瞭解釋,開發商應負有返還銀行購房貸款本息的責任,並應把購房款的本息還給許先生。
依照此條法律,嘉興中院二審判決應由開發商承擔返還銀行貸款本息責任。最後,銀行嚮開發商申請破産清算債權,取得應得利益。
許先生總算是從這場經濟糾紛中脫瞭身,他的維權也給瞭很多像他一樣的受害者一些啓示。我們不僅要在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堅定站齣來鳴不平,更要在簽署閤同時認真查看每一條約定,避免被濛蔽,最終有怨無處訴。願每個人都能在法律的庇護下維護自己的閤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