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4/6/2022, 8:34: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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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中括號
一、前言
左中括
在建設工程設計閤同糾紛中,因當事人違約、項目審批等原因導緻閤同解除的情形較為常見。特彆是在設計工作尚未全部完成的情況下,如何認定設計人的設計費常常成為案件的爭議焦點。一般來說,設計工作量可以根據設計文件的深度和工作量所占比例確定,但如果設計工作因某種原因終止,對設計文件完成深度和比例的判斷並無量化的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進行設計工作量的鑒定,也是由鑒定人根據有關設計文件深度編製規定的定性要求和自身設計經驗進行判斷,由此可能導緻鑒定結果的主觀性較強,而客觀性則相對較弱。因此,如果裁判者(特彆是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仲裁員)通過庭審調查、質證等手段能夠對設計工作所處階段、工程量完成比例和設計文件的深度作齣認定,就不必進行設計費用的鑒定,因為鑒定機構的鑒定結果未必就比裁判者的認定更加準確,反而增加瞭當事人的費用,降低瞭審理效率。
結閤建設工程設計工作的一般規律,本文對設計閤同解除後設計費的認定和計算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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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中括號
二、設計成果質量符閤要求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設計費
左中括
《民法典》第566條第1款規定:“閤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閤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在建設工程設計閤同中,設計人提供的是利用其勞務和技術凝聚成的智力成果,無法返還。而且,建設工程設計閤同是一種繼續性的閤同。因此,建設工程設計閤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法律效果,閤同解除後,已經履行的部分無法恢復原狀,應當繼續有效。《民法典》第806條第3款規定即體現瞭建設工程閤同的這一特殊性:“閤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閤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閤格的,參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處理。”根據該款規定,建設工程設計閤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設計成果質量符閤要求的,發包人應當按照閤同約定和交付的設計成果工作量支付相應的設計費。
關於“質量符閤要求”具有如下含義:
1.質量符閤要求既包括設計成果符閤發包人的設計任務書要求及閤同約定的標準規範規定,還包括其應當符閤國傢有關設計強製性標準的規定。
2.閤同約定的質量標準高於國傢有關設計標準規定的,應當按照閤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確定質量是否閤格;反之,閤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低於國傢有關設計強製性標準規定的,則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設計強製性標準的規定確定質量是否閤格。
3.發包人對設計成果的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應當按照強製性國傢標準確定質量標準;沒有強製性國傢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傢標準確定質量標準;沒有推薦性國傢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確定質量標準;沒有國傢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閤閤同目的的特定標準確定質量標準。
需要注意的是,建設工程設計閤同在性質上屬於承攬閤同,發包人的主要閤同義務是支付報酬,設計人的主要閤同義務是交付閤格的工作成果,《民法典》第770條、第780條均有相應規定。因此,在建設工程設計閤同解除後,當事人應當以設計人交付設計成果的工作量為依據,按照閤同約定進行清理和結算。而對於閤同解除前設計人已完成但未交付的設計成果所産生的費用,可作為設計人的損失,由違約解除人承擔。具體來說,因發包人原因導緻閤同解除的,由發包人參照閤同約定和相應設計成果的工作量承擔該損失;因設計人違約導緻閤同解除的,由設計人承擔該損失。當然,閤同解除後,如果設計人將未在閤同履行期間交付的設計成果交給發包人,發包人實際使用該成果的,發包人應當支付相應費用。
此外,建設工程設計工作具有階段性,比如:建築工程設計一般包括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階段;水利工程設計一般包括初步設計、招標設計、施工圖設計階段;電力工程、交通運輸工程一般包括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階段等。一般來說,前一設計階段應當滿足後一階段設計的需要,且其每一個階段的設計成果輸齣都將成為下一階段設計工作的輸入。在上一設計階段未通過有關部門審批或閤同約定的發包人評審,且發包人也未指令或同意設計人開始下一設計階段工作的情況下,設計人自行開始下一階段的設計不符閤設計工作的一般規律,屬於超越設計階段進行設計。設計人超越設計階段進行設計,不利於設計質量的控製,也容易因返工、修改工作等造成不必要的人工損失和設計周期延長。根據《民法典》第584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閤同義務或者履行閤同義務不符閤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閤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因此,即使在發包人違約解除閤同的情況下,發包人對設計人因超越設計階段進行設計的費用損失也無法閤理預見,因此,發包人不應當承擔該部分費用。
當然,如果有關部門對上一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沒有審批要求,發包人也沒有評審要求,設計人對兩個階段(如初步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階段)連續進行設計的,不應認定設計人超越設計階段,違約解除的發包人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損失。
03
左中括號
三、設計成果質量不符閤要求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左中括
經審圖機構的施工圖審查、發包人組織評審或者質量鑒定機構鑒定,認為設計人交付的設計成果質量不符閤要求的,參照《民法典》第800條的規定,發包人可以閤理選擇請求設計人繼續完善設計、減收或者免收設計費、賠償損失等。由於閤同已經解除,設計人無法進行修改、返工工作,故其應當承擔減收設計費、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具體來說有以下兩種情形:
1.發包人未使用設計人的設計成果,但該設計成果經修改後可以達到質量要求的,發包人有權主張減收設計費;如果設計成果無法修改或修改花費較大不符閤經濟性原則的,發包人有權主張免收設計費。
2.發包人請他人對設計人的設計成果修改至質量符閤要求,且修改費用未超過設計人的設計費的,發包人可選擇主張減收、免收設計費或者由設計人承擔相應的修改費用;如果修改費用數額超過設計人的設計費的,發包人既有權請求設計人承擔相應的修改費用,也有權在主張免收設計費的同時,請求設計人承擔超齣設計費部分的修改費用。
上述情形中,如果因設計成果質量不符閤要求造成瞭發包人的其他損失,發包人還有權要求設計人賠償相應損失。
此外,發包人對設計成果質量不符閤要求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當然,發包人的過錯並不免除設計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發包人的上述“過錯”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情形:
1.發包人要求設計人違反法律和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工程設計,降低工程質量的。
2.發包人要求設計人違反經批準的規劃條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3.發包人提供的勘察報告、測繪成果等基礎資料不準確、不完整或存在錯誤的。
4.發包人要求的鋼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術指標控製值不符閤有關工程設計標準規定的。
5.發包人未嚴格遵守其要求的主要技術指標控製的前提條件,導緻設計成果超齣主要技術指標控製值的。
需要注意的是,設計人尚未完成完整的設計階段工作的,其交付的可能是初步或部分設計成果,當事人就此會進行多輪討論和溝通。在此基礎上,設計人會對設計成果進行進一步完善,這種情形在建設工程的概念設計、方案設計階段中尤為常見。在此類情形下,認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成果是否符閤要求時,應當著重審查設計成果是否明顯違反瞭閤同約定的設計標準及有關任務書的要求,是否違反瞭有關設計強製性標準的規定。如果設計成果未違反上述要求和規定,發包人僅因對設計美感、功能定位等的不同理解,認為設計成果不符閤要求從而主張減收設計費的,一般不應得到支持。
04
左中括號
四、閤同解除後設計費數額的認定
左中括
建設工程設計閤同解除後,設計人交付的設計成果質量符閤要求的,發包人應當按照該設計成果的實際工作量支付設計費,這是一個一般的原則,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約定。由於建設工程設計工作的專業性很強,對設計工作量的準確確定存在較大睏難,因此,基於設計工作具有的階段性特點,按照交付設計成果所處階段來認定設計費相對簡便,而且閤理、實用。以下分兩種情形分彆進行分析。
(一)閤同約定瞭各階段設計費的,根據閤同約定和實際工作量認定設計費
許多情況下,當事人對閤同解除後設計費的確定方法有明確約定,此時應當按照閤同約定的方法和實際工作量來認定設計費。比如,《建設工程設計閤同示範文本(房屋建築工程)》(GF-2015-0209)第14.1.1條規定:“閤同生效後,發包人因非設計人原因要求終止或解除閤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或發包人按照專用閤同條款的約定嚮設計人支付違約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按照設計人已完成的實際工作量計算設計費,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設計費;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設計費。”
由於建設工程設計的專業性、復雜性,認定未完設計工作的工作量存在相當大的睏難,而上述規定簡化瞭閤同解除後設計工作量的確定方法,有利於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設計費的認定。
當然,許多當事人並未采用上述示範文本,而是約定閤同解除後按照設計人實際完成的工作量計算設計費,這就需要根據閤同對各個階段設計費的約定和設計人交付成果的工作量來認定。同樣,閤同對解除後設計費的確定方法沒有約定的,也應當按照設計人交付成果的實際工作量和其所處設計階段來認定設計費。實踐中,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已交付設計成果的階段、設計文件的深度和未完成階段的完成情況酌定一個比例,並以此來計算設計費,即:
全部設計費=已完成階段的設計費+未完成階段的設計費×完成比例(%)
(二)閤同未約定各階段設計費的,按照行業慣例和實際工作量認定設計費
建設工程設計閤同僅約定瞭總的設計費金額,但未約定各個設計階段金額的,根據建設工程設計工作的特點,可以按照行業慣例來確定不同設計階段的比例,從而認定設計人交付設計成果的設計費。
2002年,由當時的建設部和國傢計委發布的《工程勘察設計收費管理規定》雖然已經廢止,但該規定所附《工程設計收費標準》中各個設計階段的工作量比例具有客觀性和一定的科學性,在工程實踐中被普遍接受和認可,因此,上述工作量比例可以作為行業慣例使用。
此外,當事人未簽訂書麵閤同或閤同中未約定設計費的,可以根據工程特點、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及市場價格認定設計費,具體原則如下:
1.當事人就相同工程簽訂的其他閤同約定有設計費單價的,可參照該單價認定設計費。
2.同一時期內,當事人就類似工程約定有設計費單價的,可參照該單價認定設計費。
3.不同時期內,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閤同約定有設計費單價的,可在考慮不同時期的市場價格變化、工程特點及復雜程度的基礎上,參考上述單價認定設計費。
4.無法根據上述1-3項確定設計費的,可以根據工程特點、復雜程度等參考工程所在地區的市場價格認定設計費。
5.無法根據市場價格認定設計費的,可以參考上述《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等行業慣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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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中括號
五、設計成果所處設計階段的認定
左中括
如前所述,閤同解除後,應當按照設計人交付成果的實際工作量和其所處設計階段來認定設計費。實踐中,當事人對設計成果屬於哪個設計階段往往存在爭議。因此,所交付設計成果所處設計階段的判斷就十分重要。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來判斷設計成果所處的設計階段。
(一)設計成果的簽收文件
一般來說,設計人交付設計成果時會要求發包人齣具簽收文件,如果此類簽收文件中載明瞭所提交設計成果的階段,如“收到初步設計建築、結構、電氣圖紙×份”等,則原則上可以將簽收文件所載明的階段認定為設計成果所處的設計階段。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情況下,簽收文件所載明的內容不應作為認定設計階段的唯一依據,還需要結閤其他證據綜閤進行判斷。比如,在某設計閤同糾紛案中,設計人將設計圖紙交給瞭未經發包人授權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在設計人擬好的載明“收到工程施工圖”的簽收單上簽字。由於財務人員無法對設計圖紙的內容作齣判斷,故仲裁庭並未直接根據該簽收單認定交付設計文件所處的階段,而是綜閤當事人之間的往來函件、設計費支付及發包人未提齣異議等情況,認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圖紙處於施工圖設計階段,同時,結閤預算書尚未提交和施工圖尚未審查的事實,認定設計人該階段的設計工作尚未全部完成。
(二)當事人之間的往來文件及付款情況
實踐中,許多建設工程設計閤同在履行過程中並無設計成果的簽收記錄,這固然與設計人的法律風險防範意識不足有關,但電子郵件、微信、QQ等交流方式的普及也不無影響。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根據當事人之間往來的函件、電子郵件、微信或QQ聊天記錄內容來認定設計階段。某些情況下,發包人實際支付設計費的比例與閤同約定的匹配程度,也可以作為一個考量因素。
比如,在某建設工程設計閤同糾紛案中,閤同約定,主樓初步設計齣圖後15日內支付43.6萬元,主樓施工圖齣圖後30日內支付65萬元。當事人對設計人交付設計文件的階段發生爭議。仲裁庭注意到,設計人於2012年2月20日交付設計圖紙,並嚮發包人發函要求支付設計費,發包人於2012年3月6日迴函稱:“雖然酒店主樓建築結構設計圖紙已經齣來,但根據閤同規定,主樓齣圖設計費在齣圖後30日內。”該案中,主樓初步設計相對應的設計費已於2011年10月份支付,故仲裁庭認為該函中所述的“設計費”係指對應於主樓施工圖部分的設計費,同時結閤該案其他證據,仲裁庭認定設計人交付的圖紙為主樓施工圖文件。
(三)政府有關部門的許可或批復文件
發包人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需要按要求提交設計圖紙。因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情況,可以作為判斷設計人工作所處階段的重要參考。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不同地區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需設計文件的要求並不完全相同。比如,在北京市,辦理市政交通基礎設施工程的工程規劃許可證,設計文件應滿足有關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文件編製深度規定中初步設計文件的深度要求;而辦理房屋建築工程的規劃許可證,需要滿足北京市《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技術文件辦理指南》(市規劃國土發〔2018〕87號)的相應要求。根據該指南中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技術要求,要求圖紙給齣主要結構和建築構造部件的位置、尺寸和做法索引,主要建築設備和固定傢具的位置和做法索引,以及基礎底闆配筋圖,因此,按照《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編製深度規定(2016版)》來衡量,該指南中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報設計文件的深度實際上已處於施工圖設計階段。同樣,在上海市和天津市,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也需要提交相應的施工圖設計文件。而在浙江省的一些地區,要求提交的則是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此外,我國一些地區還保留著對建設工程各個設計階段進行審批的製度,在這些地區的設計項目中,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當事人往來文件中所載有關審批的內容均可以作為判斷設計成果所處階段的重要參考。
(四)設計文件的內容和深度
設計人所交付設計文件的內容和深度,是判斷其所處設計階段的直接依據。然而,裁判者不是建設工程設計的專業人士,而委托鑒定機構鑒定又嚴重影響審理效率,而且對於具體工作量的判斷同樣也存在主觀性的問題,因此,根據當事人在庭審或往來文件中對設計內容的描述進行判斷值得提倡。
比如,在某建設工程設計糾紛案中,仲裁庭注意到,在發包人發給設計人的電子郵件中明確要求“就有關商業、酒店塔樓和公寓塔樓的立麵效果,提供具體可實施的立麵構造設計方案,不同方案應分彆錶示平、立麵對應關係及立麵細部構造示意”“公寓塔樓平、立麵對應確認可實施性,細部明框等細節構造,請深入研究細部尺寸,並提供研究成果”。郵件最後要求設計人“安排足夠設計力量投入到某項目立麵方案設計深化工作中,技術可行前提下確保方案效果可實現”。仲裁庭認為,方案深化設計是對概念設計方案的細化,方案深化設計的目的在於完成概念設計方案的可行性設計,上述郵件中關於要求設計人確認可實施性、研究細部尺寸、確保方案效果可實現等的描述錶明,後續安排的是方案深化設計工作,而非發包人所稱的概念方案設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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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中括號
六、房屋建築工程各設計階段的判斷示例
左中括
為幫助裁判者對各個設計階段的設計文件進行判斷,結閤《建築工程設計文件編製深度規定(2016版)》的規定和工程實踐,以房屋建築工程為例,對建築、結構專業在各設計階段的基本區彆列錶如下:
當然,在裁判者依據前述方法均無法做齣判斷時,可以委托專業的鑒定機構進行設計工作量的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