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3/2022, 7:39:32 PM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徵求《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製度規定(徵求意見稿)》《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自然資辦函〔2022〕323號
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傢職業資格改革工作要求,我部起草瞭《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製度規定(徵求意見稿)》《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徵求你們意見,請於2022年3月20日前將相關意見反饋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區阜內大街64號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請在信封上注明“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製度規定及考試實施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郵 編:100812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2年3月3日
附件1
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製度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製定依據】 為加強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隊伍建設,規範不動産登記代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暫行辦法》和國傢職業資格製度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在不動産登記代理服務機構,從事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和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的不動産登記代理相關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 【資格設置】 國傢設立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製度,麵嚮全社會提供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能力水平評價的服務,納入國傢職業資格目錄。
第四條 【資格分級】 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分為不動産登記代理人、高級不動産登記代理人2個級彆。不動産登記代理人實行統一考試的評價方式。高級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評價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英文譯為: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Agent
第五條 【從業範圍】 通過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錶明其已具備從事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和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的不動産登記代理相應級彆專業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組織架構】 自然資源部按照國傢職業資格製度有關規定,負責製定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製度,並對實施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具體承擔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組織方式】 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
第八條 【監督指導】 自然資源部對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實施的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確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閤格標準等。
第九條 【組織實施】 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負責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組織實施工作,組織成立資格考試專傢委員會,研究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閤格標準等。
第十條 【報名條件】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具有高等院校專科及以上學曆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 【資格證書】 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閤格的,由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頒發自然資源部監製,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
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二條 【違規處罰】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傢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 職業能力
第十三條 【守法守規】 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傢法律、相關法規和行業管理規範,維護國傢和社會公共利益及委托人的閤法權益,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四條 【開展業務前提】 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在登記代理活動中,應當以委托人自願委托為前提,獨立、公正地代理登記業務。
第十五條 【職業能力】 取得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錶明其應當具備以下職業能力:
(一)代理登記申請、確權指界、地籍調查,領取不動産權證書等;
(二)收集、整理權屬來源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
(三)協助權利人辦理權屬爭議相關事項;
(四)依法查詢登記資料、查證産權;
(五)提供登記及地籍管理相關法律政策和技術谘詢;
(六)提供整閤和整理不動産登記資料、開發建設和升級維護不動産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地籍數據庫等服務;
(七)與登記業務相關的其他受托事項。
第十六條 【繼續教育】 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應當遵守國傢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規定,接受不動産登記代理行業組織等的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 登 記
第十七條 【設立登記製度】 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實行登記服務製度。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負責。
第十八條【登記前提】 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應依托不動産登記代理服務機構從事不動産登記代理業務。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職責】 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定期嚮社會公布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製定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準則,為用人單位提供取得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人員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二十條 【行業自律】 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應自覺接受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取消登記,並收迴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代理機構】 不動産登記代理服務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傢和本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行業自律管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職稱掛鈎】 取得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資格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國傢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中的學曆和年限條件對應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聘用其經濟師等專業技術職務,並可作為本人報名參加高一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新老銜接】 本規定施行前,依據原人事部、原國土資源部印發的《關於印發和的通知》(人發〔2002〕11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原國土資源部印發的《關於印發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6號)要求,通過考試取得的土地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與按照本規定要求取得的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監管機構】 自然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 【實施機構】 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具體負責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科目設置】 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設《不動産登記法律製度政策》《不動産權利理論與方法》《地籍調查》和《不動産登記代理實務》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2.5小時。
第四條 【成績管理】 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4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取得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條 【報名條件】 符閤《不動産登記代理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製度規定》(以下簡稱《製度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考試。
第六條 【免試】 符閤《製度規定》的考試報名條件,按照國傢統一規定評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不動産權利理論與方法》和《地籍調查》2個科目,隻參加《不動産登記法律製度政策》和《不動産登記代理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供相應材料。
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獲得不動産登記代理人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報名】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齣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考試實施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核閤格後,核發準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設置】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高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中國土地估價師與土地登記代理人協會批準。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的第二季度。
第九條 【考培分離】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條 【保密安全】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傢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製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製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違規處罰】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傢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