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10/2022, 7:17:0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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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推齣一起在“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以下簡稱“單招考試”)中組織作弊的案例。
“單招考試”是國傢授權高校獨立組織考試錄取的一種方式,考生參加“單招考試”若被正式錄取,無需參加全國統一高考,學生入校後與統招的學生待遇相同。“單招考試”成為許多學生除“高考”以外進入普通高等學校的重要途徑。正因如此,部分想走“捷徑”的人開始打“單招考試”的主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規定,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即“高考”)中組織作弊屬情節嚴重應予法定刑升格。那麼問題來瞭, “單招考試”可以視為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嗎?在“單招考試”中組織作弊屬於情節嚴重嗎?
王某某、芮某某組織考試作弊案
關鍵詞
刑事 /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 組織考試作弊
裁判要旨
“單招考試”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也是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的核心途徑,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一部分,在“單招考試”中組織作弊,應予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且情節嚴重。
法官解讀
鄭瑩 南昌大學法學碩士,現任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三級法官。曾發錶多篇文章,參與撰寫的課題多次獲得全國及上海市優秀課題等榮譽。
基本案情
2020年
3月
被告人王某某與被告人芮某某約定,在體育單招考試中芮某某需故意讓球給王某某之子王某。
2020年
6月9日
王某某、芮某某商定,考試當日由芮某某在考場內尋找與王某對賽的考生,具體安排讓球及商談報酬等事宜。
2020年
6月10日
芮某某在與王某考試對賽中故意讓王某贏球,又當場收買與王某對賽其他考生,故意讓王某贏球。
2020年
6月28日
公安機關經偵查抓獲被告人芮某某,次日王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芮某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傢考試中組織作弊,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認為本案所涉體育單招考試不應認定為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被告人王某某、芮某某的犯罪行為不屬於組織考試作弊情節嚴重。
裁判結果
被告人王某某、芮某某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中作弊,均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且屬情節嚴重。
裁判思路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參考性案例第127號
案情介紹
被告人王某某為實現其子王某在“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取得較好成績的目的,與被告人芮某某等人約定在體育“單招考試”(乒乓球項目)中,如遇其子王某,則故意讓球給王某,芮某某因此獲利2.1萬元。
同年6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芮某某又共謀,考試當日由芮某某在考場內尋找與王某對賽的考生,安排讓球及談妥報酬等事宜,事後由芮某某嚮王某某報賬。次日,被告人芮某某在與王某考試對賽中故意讓王某贏球,又當場找到與王某對賽的考生鬍某某、魏某(未成年人)、丁某某,收買上述人員故意讓王某贏球。
被告人芮某某事後又從王某某處獲取報酬共計人民幣18萬元,其中分給鬍某某、魏某、丁某某共計人民幣7萬元,芮某某從中獲利11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芮某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傢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某、芮某某均錶示對起訴書指控的內容無異議。
裁判結果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5月11日作齣(2020)滬0101刑初796號刑事判決:
1、被告人王某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2、被告人芮某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3、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涉案考試全稱“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華東考區乒乓球項目考試”,屬於“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也是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的核心途徑,該考試決定瞭考生能否進入普通高校就讀,取得相應的學位學曆證書,且最終通過該考試進入高校就讀的學生畢業後取得的學曆學位等均和通過統一高考進入高校就讀的學生沒有差異,該考試的性質、地位、作用以及對高校招生工作的實際功效、影響,均和全國統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沒有明顯差距, 認定其屬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既符閤一般語義理解,亦符閤其實質屬性。
故公訴機關未予指控情節嚴重有誤,應予糾正。被告人王某某能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芮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齣全部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兩名辯護人據此提齣的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 爭議焦點集中於涉案考試是否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依照上述解釋,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中組織作弊,屬組織考試作弊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經審理查明,涉案的“2020年度普通高等學校體育單招(乒乓球項目)統一考試”屬於“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以下簡稱“單招考試”),故此, 本案的爭議焦點可類型化為:“單招考試”是否屬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審理過程中,關於該考試是否屬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齣現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 涉案考試不屬於解釋中規定的“高考”,解釋中的“高考”僅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包括全國及各省市依照法律規定組織的考試。理由在於:
其一, 從實質角度上看,“單招考試”從性質上看與統一高考不一緻,不具備統一高考的關注度、影響麵、涉及麵。
其二, 從法律規定角度上看,“單招考試”並非是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指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其入罪的根據在於《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的法律擬製,再把“單招考試”認定為“情節嚴重”的範疇,違反瞭刑法“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
其三, 雖然目前教育部等單位將特殊類型招生考試認定為“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但教育部的認定不等同於司法機關的認定,司法機關的認定更應當從實質角度進行,故此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做齣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斷,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做狹義理解為“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第二種觀點認為 “單招考試”屬於“高考”。解釋中的“高考”是指普通高等學校選撥錄取本科、專科學生的國傢教育考試,不僅包括統一高考,也包括自主選撥錄取、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保送生等類型的高校招生考試。理由在於:
其一, 從語義解釋的角度看,“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一詞增加定語所形成,前者是後者的子集,當然屬於後者的範疇;
其二, 從立法原意上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明顯有彆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如果立法原意是僅認為在全國或地方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認定為情節嚴重,則可以直接明確為“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我們贊同第二種觀點 ,認為解釋中的“高考”是指普通高等學校選撥錄取本科、專科學生的國傢教育考試,不僅包括統一高考,也包括包含本案涉案考試在內的自主選撥錄取、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保送生等特殊類型的高校招生考試。理由如下:
第一,從實質上看,“單招考試”屬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組成部分。解釋將“高考”作為從重處罰情節,是因為高考的關注度、影響力、涉及麵等超過一般法律規定的國傢考試,故此認定為情節嚴重。“單招考試”全稱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指的是依法設立運動訓練、武術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對象是二級運動員(含)以上運動技術等級稱號的符閤普通高考報名條件的學生,通過國傢教育考試或者國傢認可的入學方式選撥錄取《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中規定專業的本科、專科學生的活動,其是普通高等學校特定專業招生的最主要途徑,換言之,普通高等學校的特定專業主要就是通過該考試招生,最終決定瞭參與考試的學生能否進入普通高校就讀,取得相應的學位學曆證書。該考試中的文化考試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組織命題和印製試捲;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試捲接受和文化考試組織實施,並通過機要方式將考後試捲發送指定的教育考試機構統一評閱,所有考生必須參加高考報名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的文化考試,且參與考生不能再行參與當年統一高考。專業考試分項目采用全國統考和分區統考方式,由國傢體育總局委托院校負責組織實施,執行國傢體育總局製定的《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體育專項考試方法與評分標準》。考試目的是為高校的特定專業選撥新生;考試成績是普通高等學校特定專業招生的基本依據;最終學生通過該考試進入高校就讀畢業後取得的學曆學位等均和通過統一高考進入高校就讀的學生沒有差異。
涉案“單招考試”的形式和內容雖然與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有所區彆,但是從關注度看,特定專業的考生及傢庭對該考試的關注與參與統一高考的考生對統一高考的關注並無差彆;從影響力看,其決定考生是否能夠進入高校就讀取得相應文憑,對考生的影響亦與統一高考一緻;從涉及麵看,其涉及特定專業核心招生方式,招生廣度上看甚至超過一定地區的統一高考。綜上分析,涉案考試性質、地位、作用以及對高校招生工作的實際功效、影響,均和統一高考沒有明顯差距,認定“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和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屬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既符閤一般語義認知,亦符閤其實質屬性。
第二,從法律規定上看,各類行政法規均明確“單招考試”屬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法》中明確規定,高級中等教育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閤格,由實施相應學曆教育的高等學校錄取,取得專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學資格。“單招考試”符閤上述規定,通過該考試閤格的學生,由實施相應學曆教育的高等學校錄取,取得專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學資格。《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中亦明確“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規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行政法規中,均對“單招考試”等特殊類型的考試進行瞭規定。且行政單位的實踐中,長期將“單招考試”等普通高校特殊類型考試作為高考的一個類型進行管理,教育部下發的多個通知中,均明確普通高校特殊類型招生實高校考試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保送生招生工作等。故此,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上看,“單招考試”也是“高考”的組成部分。
第三,從法理角度上看,《解釋》第一條第三項“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麵試等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傢考試’”是“注意規定”而非“法律擬製”。法律擬製是指將原本不符閤某種規定的行為也按照該規定處理,一般錶述為“……的,依法本法第……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起草過程中,曾對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麵試等考試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傢考試”存在不同理解,為此,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專門聽取瞭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單位的意見,最終纔將此類型考試認定為法律規定的國傢考試,這種認定並非是突破法律規定進行的擬製,而是聽取行政機關意見後,對性質的明確。《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級中等教育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閤格,由實施相應學曆教育的高等學校錄取,取得專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學資格”“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即該條規定中的“考試”,該考試屬於全國人民發錶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指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司法解釋的定性並非擴大入罪範圍的法律擬製,而是明確屬性的注意規定。同時應當注意到該司法解釋中對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描述也是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傢考試”,故此認為該規定是法律擬製,顯然並不適宜。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4條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條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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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攝影:陸奕越
高院供稿部門:研究室
案例撰寫人:鄭瑩
責任編輯 | 邱悅、牛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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