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
遺棄是指傢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扶養和撫養的另一方,不履行其應盡的義務的違法行為。
如父母不撫養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贍養無勞動能力或生活睏難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養對方的義務等。
遺棄以不作為的形式齣現,該為而不為,緻使被遺棄人的權益受到侵害。
《刑法》
261條【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民法典》
1042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乾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藉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傢庭暴力。禁止傢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1079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嚮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傢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傢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傢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傢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1114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閤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18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齣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齣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1125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迴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錶現,被繼承人錶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22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17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傢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淩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齣版物和網絡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八)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傢規定以外的勞動;
(九)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十)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産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産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
第22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齣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照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確定被委托人時,應當綜閤考慮其道德品質、傢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與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聯係等情況,並聽取有錶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被委托人:
(一)曾實施性侵害、虐待、遺棄、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
(二)有吸毒、酗酒、賭博等惡習;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長期怠於履行監護、照護職責;
(四)其他不適宜擔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3條: 國傢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老年人有從國傢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有享受社會服務和社會優待的權利,有參與社會發展和共享發展成果的權利。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31條: 國傢對經濟睏難的老年人給予基本生活、醫療、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供養或者救助。
對流浪乞討、遭受遺棄等生活無著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婦女權益保障法》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傢庭的生活等各方麵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傢的基本國策。國傢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製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國傢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棄嬰的處置:
1. 民政部、國傢宗教事務局關於規範宗教界收留孤兒、棄嬰活動的通知
2. 民政部、國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等關於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
3. 公安部戶政管理局關於國內公民收養棄嬰等落戶不占農轉非指標問題的批復
4. 公安部關於辦理棄嬰和齣賣親生子女案件內部管轄分工問題的通知
5. 民政部關於在辦理收養登記中嚴格區分孤兒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通知
1、居民在發現被遺棄嬰兒(兒童)時應立即報110。嬰兒由於生命力弱,隨處遺棄,尤其是在一些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遺棄,容易導緻孩子殘疾加重甚至死亡。
2、公安機關到現場處理調查,查找棄嬰(棄童)父母及親屬。未查找到棄嬰(棄童)父母及親屬,確認是棄嬰(棄童)的,根據屬地原則到當地區縣民政局和市民政局申請安置該棄嬰(棄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經公安部門撿拾調查核實屬社會棄嬰(童),必須入院3個月,查找親生父母或監護人公告見報60天,確實無人認領後,纔能作為送(寄)養對象。
一、辦理收(寄)養手續應具備材料:
入院的棄嬰(童)必須有棄嬰(童)撿拾地的公安機關齣具撿拾棄嬰(童)報案情況證明。公安機關證明應寫明撿拾棄嬰的時間、地點、棄嬰的基本特徵和經公安部門調查核實後屬社會棄嬰的結論以及經辦乾警的姓名、警號。
二、收(寄)養棄嬰(童)傢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製);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寄)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三、申請收(寄)養棄嬰(童)須提供如下材料:
1、收(寄)養人夫妻共同嚮市民政局申請收(寄)養棄嬰(童)的書麵申請書;
2、收(寄)養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3、由收(寄)養人所在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齣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寄)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有無子女指親生子女情況。撫養教育指文化程度、身體狀況如何。收(寄)養能力指傢庭經濟總收入具體情況)。提供原件和復印件;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齣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生育情況證明原件和復印件。5、由收(寄)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或街道計生部門齣具的生育情況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收養棄嬰(童),在福利院辦理有關手續後,還需到福利院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收養手續
2018年度江蘇法院婚姻傢庭十大典型案例之十:周某與蔡某其他婚姻傢庭、繼承糾紛案——“齣走”妻子主張繼承丈夫遺産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
案情 :
周某(女)與蔡某(男)於1987年共同生活,生育一女蔡甲、一子蔡乙。2000年,周某獨自帶蔡甲離開宿遷到安徽生活至今。
2016年12月,蔡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生前未留有遺囑。周某、蔡甲訴至法院,要求繼承蔡某的遺産。
蔡乙認為周某自2000年就獨自帶蔡甲齣走,未與蔡某、蔡乙共同生活。後周某與案外人王某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期間生育子女。
即便認定周某與蔡某存在事實婚姻關係,周某離傢以及重組傢庭的行為已經充分錶明其放棄瞭與蔡某的婚姻和傢庭,對蔡某未盡到扶養義務,故不應分得蔡某的遺産。
蔡甲與蔡某長期未共同生活,未盡到子女義務,應分得較少的份額。一審法院經審理後針對蔡某的遺産酌定周某分得20%,蔡甲分得30%,蔡乙分得50%。
蔡乙不服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與蔡某係事實婚姻關係,周某作為蔡某的配偶,本應依法享有繼承權。
但是,周某帶著蔡甲離傢齣走十六年之久,直至蔡某去世纔迴來,蔡某獨自撫養蔡乙直至其成年。
周某作為妻子,作為母親,未盡到夫妻之間的扶助義務,亦未對蔡乙盡到撫養照顧義務,對傢庭更無任何貢獻。
周某在離傢期間還與他人長期同居生活並生育子女,給蔡某和蔡乙精神上造成嚴重的傷害,其行為係長期遺棄被繼承人及傢庭。
同時,周某迴來後不久即因財産分割問題與蔡乙産生糾紛,其迴來的目的並非為瞭與傢庭成員團聚和履行傢庭義務。
故綜閤考慮以上情節,法院判定周某無權繼承蔡某的遺産。蔡甲在年幼時被母親周某帶離傢庭,未能與父親共同生活,主觀上並無過錯。
但是,鑒於蔡甲在其成年後未對父親和弟弟盡到陪伴照顧義務,應適當降低其遺産繼承比例,酌定蔡甲與蔡乙按照2:8的比例分割蔡某的遺産。
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予以改判。
老年人:
《民法典》
第128條 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1041條 婚姻傢庭受國傢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製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閤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 》
婦女哺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 》
保護的必要性:
憲法: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未成年人:為瞭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閤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德智體美勞全麵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老年人:為瞭保障老年人閤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婦女:為瞭保障婦女的閤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製定本法。
《民法典》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