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11/2022, 7:04:53 PM
子承父業嚮來是許多人根深蒂固的思想,尤其是在古代,許多傢大業大的傢族之中,對於祖産的繼承嚮來都是由嫡長子來繼承。
可是,如果這個傢庭當中並沒有兒子呢?在男尊女卑的社會,這些遺産又該交由誰來繼承呢?
對於這樣的問題,其實在古代早就有相應的處理辦法,但是各朝各代的都不一樣,尤其是形成瞭較為正規的處理辦法之後,處理這類遺産繼承事情的方法,真的會超齣你的想象。
一、絕戶的遺産
首先我們要明白,“絕戶”指的是這個傢庭的當代傢主、戶主去世後,傢中並沒有兒子,因此這一戶也就沒有瞭繼承人。
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會當中,傢中的女兒早晚是要嫁人的,而嫁齣去的女兒猶如潑齣去的水是跟彆人姓氏的,並不能成為傢中的“戶主”。
因此,如果一個傢庭當中,沒有瞭兒子,那麼在這個傢的戶主去世後,這個傢庭就被稱之為“絕戶”。
在唐朝法律中,對於絕戶是這樣定義的,一指的是父係的斷絕,傢中沒有男性繼承人;二指的是納稅基本單位,“戶”得消失。
畢竟連戶主都沒有瞭繼承者,這一戶當然也就沒有辦法繼續履行納稅的責任瞭。
可是,即便如此,哪怕傢中沒有瞭繼承者,可是偌大的傢業,總要有一個處理辦法啊?
關於這個問題,曆朝曆代都有著不同的處理辦法,在宋朝之前,都沒有統一的規定,而且處理的相關辦法也是五花八門。
例如說:有的朝代會將絕戶遺産中的一小部分,平分給這一戶的剩餘親屬,剩餘的遺産全部充公;有的會將這一戶的遺産交由其親屬打理,每月對於這戶傢庭所剩的女眷,進行一定的贍養等等。
總之,對於絕戶遺産的處理方法五花八門,直到宋朝時期,纔對於絕戶遺産的分配有瞭明確的處理辦法,並一直以此為依照傳承下去,之後的朝代也是在這個基礎上加以調整並實施的。
眾所周知,宋朝的建立是在唐末至五代時期,百餘年的硝煙之後所建立的。
當時的百姓經過多年的徵戰,早已疲憊不堪,許多傢庭的男兒在戰鬥中身死,因此絕戶的現象並不在少數。
宋朝初期,為瞭與民休養生息,更是為瞭閤理地安排絕戶遺産的繼承問題,撫慰百姓,因此宋朝在藉鑒瞭唐朝相關法律之後,對於絕戶的遺産問題進行瞭明確的處理辦法。
二、宋朝對絕戶遺産的繼承分配調整
同之前許多朝代,直接將
絕戶
大部分遺産充公的做法不同,宋朝雖然大力地加強瞭中央集權,但是十分重視“民生”。
統治者本著民眾國傢之本的道理,對絕戶的遺産分配,十分地人性化、閤理化。
首先,宋朝明確規定瞭遺囑繼承製度。
在此之前,絕戶的戶主所能自由分配的遺産極少,且限製極多,並不能自由地規定
自己
遺産如何分配。
可是,在宋朝初期,遺囑繼承製度規定之後,戶主在臨終之前,有權將2000貫以內的遺産按照自己的意願,以遺囑的形式進行分配。
通過這一規定,戶主可以將規定限額內的遺産,分配給自己的養子,或者入贅自傢的贅婿進行繼承。
在宋朝中後期,由於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以及經濟水平的提高,這個限額也被相應地提高,同時絕戶的戶主,也有權通過遺囑的形式,剝奪某些“法定”繼承人的遺産繼承權。
這一項權利也是宋朝考慮到戶主養老問題,所賦予其的權利,避免某些戶主因為遺産繼承的問題,而無人贍養。
同時,除瞭遺囑繼承之外,對於絕戶傢中的女子繼承遺産非遺囑繼承的問題,也有瞭相應的規定。
在規定中,對於未齣嫁的女子,在戶主去世之後,按照去除喪葬費用之後的遺産,享有繼承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進行遺産繼承。
縱使是齣嫁瞭的女子也可以享受到遺産繼承,隻不過所能繼承的份額,隻有未齣嫁女子的一半,再者,歸宗女也可以享受到遺産繼承的權利。
此外,這些規定在宋朝的中後期也有所調整,主要是因為擔心未齣嫁的女子,因為繼承的遺産,從而遭到親朋的窺探,因此對於遺産未齣嫁的女子,齣嫁的女子,以及歸宗女的遺傳繼承份額比例進行瞭一定的調整。
無論如何,在那個女性社會地位極度低下的時期,宋朝對於女子繼承遺産的權利規定,無疑是提升當時女性社會地位的一個錶現。
三、社會情況決定相關政策
無論是宋朝初期對於絕戶遺産繼承的製定,還是中後期對於相關規定的調整,完全都是因為當時的社會情況與經濟情況進行製定的。
民生問題是一個國傢的根本問題,正是宋朝的當權者深刻地認識到瞭這個問題,並且著重考慮民生,纔會使得宋朝齣現瞭繁榮。
宋朝之後,各個朝代對於“絕戶”遺産繼承的問題,也多參照宋朝的相關規定,並根據自身朝代的相關情況進行瞭調整,甚至如今對於相關問題的規定,也有參考宋朝這些規定的因素。
相對於之前朝代對於處理“絕戶”遺産繼承的辦法,宋朝的這些規定無疑是閤理化、規範化的,而從這些規定當中,體現齣來的,也是宋朝的寬容與對民眾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