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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跟同學們放學迴傢 遇上正在社區的閱覽室看報紙的我 【連小學生都能懂】用哈利波特來解釋什麼是太陽花學運 - 趣味新聞網


孩子跟同學們放學迴傢 遇上正在社區的閱覽室看報紙的我 【連小學生都能懂】用哈利波特來解釋什麼是太陽花學運


發表日期 2014-03-28T14:53:53+08:00



     趣味新聞網記者特別報導 : 孩子跟同學們放學迴傢,遇上正在社區的閱覽室看報紙的我,他們盯著我手中報上有人流血的照片,麵帶疑惑:「媽媽這是真的嗎?真的有人流血嗎?」心情很沉重,很想好好解 ... 【連小學生都能懂】用哈利波特來解釋 .....


     【連小學生都能懂】用哈利波特來解釋什麼是太陽花學運

孩子跟同學們放學迴傢,遇上正在社區的閱覽室看報紙的我,他們盯著我手中報上有人流血的照片,麵帶疑惑:「媽媽這是真的嗎?真的有人流血嗎?」

心情很沉重,很想好好解釋清楚,可是,要怎麼說明,他們纔會理解?

想起最近小學三年級的哥哥,很迷哈利波特,書已經看瞭不少,電影七集都看完瞭不隻一次,他身邊有些同學,書已經都看到第五集瞭,孩子們彼此之間也常掛在嘴邊討論劇情,於是我經過思索後,決定用他們的語言,最簡單的方法來跟他們解釋:
「記得哈利波特第四集,三巫鬥法大賽後,佛地魔復活瞭吧?」
『記得!』
【連小學生都能懂】用哈利波特來解釋什麼是太陽花學運
「如果說,今天劇情演到瞭差不多第五集,佛地魔說: 『來來來,我們不要打架瞭吧?我們來簽個協議,大傢互相閤作,我會讓很多好處給你喔!』
你們簽不簽?」
小孩們超驚訝:『怎麼可以?那是佛地魔拿齣來的東西呀!怎麼可能有好心!當然不能簽呀!』
(是的,我們都知道佛地魔的立場,他不懷善意,他想併吞併且獨裁統治的心意眾所皆知)
「可是代錶我們的魔法部長很想簽,簽瞭,代錶他是第一個帶領大傢跟佛地魔握手言和的人,對他來說很虛榮喔~」

小孩們一臉不可置信:『 我們的魔法部長腦袋壞瞭嗎??? 』(搞不好....)
「嗬嗬,所以說,有時候你們比大人更有智慧,現在那些去立法院前麵靜坐的學生也是,就像書裏麵的霍格華茲學生,感受到瞭威脅日益擴大,但苦於還有許多人被濛在鼓裏並不知情,而魔法部官員不肯麵對的真相,他們看齣來瞭; 而魔法部官員不願做的事情,他們決定挺身而齣,所以誌同道閤的人自動自發聚集在一起,成瞭今天的學運團體,就像是書中的DA,鄧不利多軍隊,鳳凰會。類似,他們去靜坐抗議,阻擋瞭魔法部長跟官員,無法順利簽下佛地魔給的協議,這是最近正在發生的事情。」
『哇!耶!真的鳳凰會密令耶~他們好勇敢喔~』
「隻是魔法部長很不高興有人這樣阻撓他跟佛地魔閤作,所以派瞭手下催狂魔,去攻擊這些鳳凰會成員或是鄧不利多軍隊的學生,想把他們清除掉....」

【連小學生都能懂】用哈利波特來解釋什麼是太陽花學運

【連小學生都能懂】用哈利波特來解釋什麼是太陽花學運
「所以,你會看到這些流血受傷的照片。」

孩子們默默無語,報上受傷流血的,不再是不相乾的人,而是鳳凰會成員瞭,眼中多瞭同情與不捨。
「還有,記不記得,第五集的內容?書中的魔法部長拒絕承認佛地魔復活,對哈利呼籲大傢要警覺佛地魔這點很不滿,便發動預言傢日報,無所不用其極的抹黑哈利?說他破壞魔法世界的平靜,造謠生事、無中生有?」

【連小學生都能懂】用哈利波特來解釋什麼是太陽花學運

『有!他們一直說哈利是白癡神經病!』(嗯,很多新聞荒謬的報導程度,跟預言傢日報也差不多....)

『還派個爛老師去學校控製大傢,不準這個不準那個!』(無獨有偶,我們的教育部長也不準大學生霸課....想法怎麼都一樣?)

『還不準學魔法防禦術保護自己,爛死瞭!』(好在還有FB可以傳遞訊息,我們用自己的平台當個說真話的謬論傢雜誌...)

「所以,我用哈利波特做比喻,希望你們瞭解,這差不多就是現在正在發生的事情,我們的未來,還沒有定案,因為這是真實世界而不是故事,但是我們希望,經過這一役,終會走嚮美好的那條路去。」

解釋到這邊,突然好崇拜羅琳阿姨,哈利波特的故事書豈止是魔法童書而已!其實裏麵的好多例子,都是追求自由與民主的過程中活生生的典範!透過羅琳阿姨的故事包裝,意義早已深植人心,我這樣簡單一比喻,孩子們通通都懂瞭!!

金城武最近在臉書上放瞭這句愛因斯坦名言,幾乎成瞭這場學運的最佳註解:

這世界不會被那些作惡多端的人毀滅,而是冷眼旁觀、選擇保持緘默的人。
The world will not be destroyed by those who do evil,but by those who watch them without doing anything.

是的,所以我用這方法解釋給孩子們聽,希望他們瞭解,從當中獲得啓發,然後做齣判斷。

身為一個媽媽,想守護的其實很簡單,隻祈求孩子長大後屆時的台灣,不是另一個迴歸後的香港,仍是我們認識的,那個溫暖又有人情味的,還能暢談民主、擁抱自由的,記憶中的台灣。

加油,台灣!

來源: 歡喜結婚小築


本帖最後由 macboook 於 2014-3-28 14:5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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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得到大驚喜!!

老师就是老师!伏地魔就是伏地魔!

你说的不错不过说真的~现实是佛地魔赢了..世界那一国没中国的影子
你当现实是卡通喔~被炸弹炸到不会受伤全身发黑喔...
难到你都教你儿子还女儿说牵手还接吻就会生小孩的故事吗...
反黑箱要透明很多人都认同..可是玩到后面就在反一些党对党的斗争的东西不会给人反感吗..


可惜我们早就被佛地魔的人渗透了,所以即便看到哈利和伙伴们被打得头破血流,

但还是有很多很多的人当作没看到,反而怪罪哈利为什么抵抗佛地魔~

【2014/03/21 联合报】金城武经纪公司强调,金城武从来没有任何脸书或微博等社群媒体,金城武经纪公司福隆也没有,许多用他名字的脸书都和金城武没有关系。

转贴文章 楼主都不用先自己审核一下? 假消息也一样引用. 是你不懂还是别人不想让你懂?


哈利波特也能解说台湾现况的话. 我领悟的跟楼主就不太一样了.

「记得哈利波特第四集,三巫斗法大赛后,佛地魔复活了吧?」

『记得!』

于是这次被识破的佛地魔不直接出面了 派遣手下食死人(Death Eater)化妆戴上学生的面具佔据立法院.

(是的,我们都知道佛地魔的立场,他不怀善意,他想独立并且扭曲变态的心意众所皆知)

可是代表我们的魔法部长不想管,管了,代表他是第一个带领大家跟邓不利多握手言和的人,对他来说很难为情喔~

既然佔了立法院没事. 然后食死人找了催狂魔说 : 你们去佔领行政院吧!!

邓不利多发现之后派出他的军队. 哈利凤凰会的成员想把他们赶出去.

「所以,你会看到这些流血受伤的照片。」

「还有,记不记得,第五集的内容?书中的魔法部长拒绝承认佛地魔复活,对哈利唿吁大家要警觉佛地魔这点很不满,便发动预言家日报,无所不用其极的抹黑哈利?说他破坏魔法世界的平静,造谣生事、无中生有?」

『有!他们一直说哈利是白痴水母神经病!』(嗯,很多新闻荒谬的报导程度,跟预言家日报也差不多....)

『还派个烂老师去学校控制大家,直接误导掩饰!』(无独有偶,我们的教授们主任们也只告诉学生一半的真相....想法怎么都一样?)

「所以,我用哈利波特做比喻,希望你们了解,这差不多就是现在正在发生的事情,我们的未来,还没有定案,因为这是真实世界而不是故事,但是我们希望,经过这一役,终会走向美好的那条路去。」


楼下的评分里.如果行政院是故意放给学生佔的.让他们佔了之后能动用警察权驱离.关于这点我倒有点意见.如果这种当都会上.那你我能不能相信他们有足够的智商去反服贸的


本帖最后由 taiwan53201 于 2014-3-29 01:28 编辑



怎会有人认为 是党跟党在斗争 就因为一方 跟人民对立 一方站在人民身边吗?

要的也不过就是 有个监督条例 能让不适合的法案能修改甚至废除 很难?

一个没人承认谁签订的协议

一个目前只知道大纲的协议

一个官方没市场评估的协议(先签在评估 到现在报告还没好)

一个先签后审还不能改的协议

一个30秒闯关 想等自动生效 回避监督的协议

一个总统心中没黑箱的协议

假如这条例对人民好 就直接摊在阳光下 让阻挡的政党 尝受人民的怒火 不会吗

一直回避监督 当人看不出来 一副被欺负被误解 不觉得恶心?

人民要的 简单 好赚钱 好生活 今天民x党挡不下 被国x党30秒送院会 只能喊以后不用朝野协商了

没学生出来 法案就过了 对学运 我心中只有支持

30号凯道见


#引用



你说的不错不过说真的~现实是佛地魔赢了..世界那一国没中国的影子
        现实中国已经赢了?? 神州布武?? 你当美帝都死了? 有中国的影子就赢? 那到处都有的麦当劳是安怎?

你当现实是卡通喔~被炸弹炸到不会受伤全身发黑喔...        就是因为是现实,所以要告诉大家,为何学生们头破血流啊~ 不然你的重点是??

难到你都教你儿子还女儿说牵手还接吻就会生小孩的故事吗...
        你问这一句话和这文章有关系吗?

反黑箱要透明很多人都认同..可是玩到后面就在反一些党对党的斗争的东西不会给人反感吗..
        党对党又如何? 所以现在有 白色正义 跑出来了... 你如何证明静坐学生里,就没有具国民党身分的学生吗?


最好大家都教孩子警察就是催狂魔啦......
这是啥老师啊~~~

骗骗小学生就好,别来这洗脑了!
就你最聪明,别人都是笨蛋!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第 5 条               
依第四条第三项或第四条之二第二项,受委託签署协议之机构、民间团体或其他具公益性质之法人(这里指的是海基会),应将协议草案报经委託机关陈报行政院同意,始得签署。
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其程序,必要时以机密方式处理。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第 32 条               
行政院得就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之全部或一部,经总统核可后,移请立法院覆议。

第 33 条               
覆议案不经讨论,即交全院委员会,就是否维持原决议予以审查
全院委员会审查时,得由立法院邀请行政院院长列席说明。

第 34 条               
覆议案审查后,应于行政院送达十五日内提出院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如赞成维持原决议者,超过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即维持原决议;如未达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即不维持原决议;逾期未作成决议者,原决议失效。

---------------------------------

法律已经写得很清楚,协议跟条约根本没有「逐条审查」这回事
这群暴民现在是用佔领立法院、攻击行政院的违法方式来要求国家做超过法律的事情
如果这群暴民的要求被认同了,如果这群暴民的手段被美化了

以后任何人只要对任何事情不满,有要求都可以用类似的方式取得满足的话
法治还有什么意义?
凭人多、凭拳头就好了啊

还敢自称民主

呸!

#引用



永远有一堆人在喊着
他们才是真正爱台湾
他们才是代表自由民主平等独立
他们不一定会说自己是受害者~但是只有他们才有资格说谁是坏人
只有他们才能代表2300万台湾人民~其他的人就算一辈子生活在台湾工作缴税当兵投票...不包括在内

在他们的眼中~言论自由的名言
「虽然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是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是这么解释的~
「我不同意你的观点,誓死不给你说话的权利」
「就算我同意你的观点,你想说话也得经过我的同意」

民主?
哈~

我每天拿刀拿枪去你家恐吓说 你家是我的 报警还没用
你家人还傻不拉机的说要跟我合作
换做是你 有何感想 贱到无底限 可悲

to:marsjok:不开火不会去外面买? 外面只有一家餐厅吗?
全世界只剩下中国可以合作? 别逗了
我宁愿当死的台湾人 不愿活着当中国犬 本帖最后由 jason0526 于 2014-3-28 23:18 编辑



#引用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    第 5 条  第二款 前段            

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

其中的法律是

中央法规标准法

第 4 条  法律应经立法院通过,总统公布。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第 7 条    立法院依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所议决之议案,除法律案、预算案应经三读会议决外,其余均经二读会议决之。

也就是说法律案要三读通过。

第 9 条  第二项

第二读会,应将议案朗读,依次或逐条提付讨论。

结论
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 , 需经过立法院三读通过, 总统公布 , 其条约内容需在第二读会将议案朗读,依次或逐条提付讨论。
而不是直接全案通过或是不通过。




强 力 推 荐
白米炸弹客,这部电影快上映了,
请支持国片
是替农民发声,诉求非常的简单
但是他的抗议程序错误,
是要被 关的
请支持国片啊~

一堆脑b还是被kmt的手段牵着走
只要不要忘记初衷    所有的迷雾都堪的破
是谁先违法???  是学生???  是tmd废物立委们跟他们想强过的废物协议!!!!!
搞清楚  当有人不遵守游戏规则在跟你玩的时候   
你还在那边墨守成规  只会死得更惨  或是就变成他们操纵下的愚民
这么多人被政府每天强姦还可以若无其事   可笑  可叹   看不清事实真相的人还是太多了

先不管学运有没有民进党影子 我只知道 没有人跳出来反抗 我们这些青蛙就等着慢慢被煮熟吧
再来  抹黑 诬赖这种手段在政治斗争里面还少吗? 一开始怎么没有人说这是在野党的手段??
等到事情无法收拾才开始放马后炮  呵呵   

#引用


就算是国与国之间的条约,立法院也只能就议案本身表决同意或者不同意
没有逐条审议甚至修改的,这是三权分立且相互平等制衡的原则与设计(没有立法独大这回事)


依照大法官释字329号「宪法所称之条约系指中华民国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所缔结之国际书面协定,包括用条约或公约之名称,或用协定等名称而其内容直接涉及国家重要事项或人民之权利义务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称为条约或公约或用协定等名称而附有批准条款者,当然应送立法院审议」


不论协议名称为何,均应送审议
但是审议的方法为何?
就是回到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第32条、第33条 进行总体表决 也没有逐条审议甚至修改的道理

如果你认为这是"应该是用法律规范的事情"
那这就必须适用「订立国内法」的程序
由行政院提案,送立法院三读通过XX法、XX条例,而不是对协议进行逐条审议


而且对于贸易协议,从来也没有用「法律」去规范过
你要法律条文的内容呈现什么?

XX法  第一条  除A国可以来台湾卖牛肉面之外,其余国家均禁止。

是这样的吗?

而且贸易是浮动的东西  会跟随着产业政策、WTO框架、多边协议等等均会产生连动关系
用法律去规范,实际吗?


你怎么可以用这个来洗脑啊
你就知道你相信的就一定对吗
在小学生面前讲政治
给我的感觉
是你把你的想法传给他们
等与洗脑
因为小孩比大学生都还没有判断力
你要在高中讲我还觉得可以接受
真是可恶

#引用


依照大法官释字329号「宪法所称之条约系指中华民国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所缔结之国际书面协定,包括用条约或公约之名称,或用协定等名称而其内容直接涉及国家重要事项或人民之权利义务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称为条约或公约或用协定等名称而附有批准条款者,当然应送立法院审议」

内容直接涉及国家重要事项或人民之权利义务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

让法律具有效力 , 只有立法院可以做 , 立法权是立法院独有 , 行政院不能干涉
行政院只有提案权 , 没有立法权 , 更没有立法决定权
因为五权平等且制衡 , 立法院一样不能干预行政权
条约若只是命令位阶 , 其规范层次只能是枝节性 , 细节性事项 , 其内容不能直接涉及国家重要事项或人民之权利义务 , 若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即需立法院三读通过 , 行政院不能代替立法院 , 行政院并不具有民意基础 , 立法委员才具有民意基础

服贸的位阶 , 如果是法律层次 , 就一定要立法院三读通过

法律本就是不可能跟上社会潮流
不能因为时事变化过快, 就不订定法律
法律本就会时常修改

贸易是浮动的东西 , 所以我国有海商法 , 对贸易事项做出规范 ,
时事变动不是问题 , 会有问题存在 , 是立法怠惰的问题

贸易会跟随着产业政策、WTO框架、多边协议等等均会产生连动关系
所以全国法规资料库 , 才会不停的更新 , 以解决时事变动的问题



#引用


抱歉,服贸协议是什么?    我以法律专业角度推导给大家看看



首先从案例开始,服贸协议是台湾的海基会与大陆的海协会签署

服贸协议由大陆的海协会,台湾的海基会,看似是民间团体签署,但实质上是官方交流!!!

海基会能代表台湾在行政法上,这叫做"委託行使公权力"(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条),

签署的法源依据来自于,两岸关系人民条例.....

两岸关系人民条例的来源,则因为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

双方不承认彼此国 与 国 关系,但两岸人民有往来,还是需要法律规范,因此搁置争议,两岸关系人民条例,由国会所创设,解决问题因此,宪法本文方面不对政治状况讨论,关于两岸的法律之法源依据
其并难以超脱此条例之外(
这边请认知前提)


依据两岸关系人民条例第四条 与第四条之二

第四条授权让陆委会授权"民间团体"处理两岸事务
第四条之二第二项更明确的规定授权依据,权利来源自第四条以及第四条之二,
民间团体以自己的名义,董事长的名义,海基会的名义签署...........
据此,我们推导出,服贸是官方协议,

当然,也可以知道为何服贸签署本文,为何签署人不是马英九
不是行政院院长,而是海基会董事长:林中森^

这时候有人自然会提出,立法院都授权了,为何还需要讨论呢?

1.按照两岸关系人民条例第四条之二,海基会是可以签署服贸(无容置疑)
2.问题是,签了就能生效吗?当然不是!!国会授权予海基会,并非海基会即可全包,立即生效,
   这并不具备"民主正当性"以及"法治国原则"(法律名词)
3.依据服贸协议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各自完成相关程序,才能生效!!所以说呢? 中国那方程序跑完,台湾程序跑完,双方都收到彼此通知,次日才生效!!

到目前为止,我们终于要进入"国内程序上的问题"


首先第一个疑问自然是,服贸协议是不是国际条约?
但我先得讲述立法委员能审议国际条约的法源

1.宪法62条,立法院是我国最高名义机关
2.宪法63条,立法院的权限....权限有"审议条约"


当然,接下来就是谈到有关"条约"的大法官释字329号解释

宪法所称之条约系指中华民国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所缔结之国际书面协定,包括用条约或公约之名称,
或用协定等名称而其内容直接涉及国家重要事项或人民之权利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其中名称为条约或公约或用协定等名称而附有批准条款者,当然应送立法院审议,其余国际书面协定,
除经法律授权或事先经立法院同意签订,或其内容与国内法律相同者外,亦应送立法院审议。


这天书在讲三小?我简单解释,这解释的意涵
1.有条约之名 以及 有条约之实者,原则上都要送立法院审查
这号解释透漏两大讯息,
1.条约要经立法院审查
2.涉及国家重要事项或是影响人民权利者,皆须""法律保留""

PS:法律保留原则,简单讲,涉及人民权利,国家,重要事项者,皆须立法之规范!!!!!!你没法律规定,你就不可以去干!!!!!
意思就是,没立法,你就不能去做........

条约,原则上不是法律,如何将他变成法律呢?
经过立法院审议,转化为我国的法律,这过程叫做"国际条约的内国法化"

程序的转化过程,依照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八条规范"一读会"-----第九条规范"二读会"

何谓一读会?由主席将议案宣付朗读行之:
政府机关提出之议案或立法委员提出之法律案,应先送程序委员会,提报院会朗读标题后,即应交付有关委员会审查。
因此,一读会是委员会审查

何谓二读会?
第二读会,于讨论各委员会审查之议案,或经院会议决不经审查迳付二读之议案时行之。
第二读会,应将议案朗读,依次或逐条提付讨论。

这边是以条约审查的程序,但我还没推导完!!
329号解释又补了一刀,本解释不适用两岸关系(干,你唬我阿,讲那么多废话)

问题回到原点,服贸非条约,329解释无法推翻宪法,
确立台湾 与 中国 是国 与 国关系(不然要修宪)(尽管实质上是条约),

但是,329号解释仅仅只说,他不是条约,但---不代表立法院不能审!

内国程序还是得跑阿^__<所以事情才回归到两岸关系人民条例

案件回归到两岸关系条例第五条(程序面喔)

前面的逻辑推论,服贸并非国际条约,换句话说,关于两岸关系条例第五条的程序规范,服贸就可以适用^__<

这涉及到第五条第二项

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
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

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以法律定之者
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

这在讲什么?协议如果涉及立法,修法之必要,立法院取得审议权!!   反之,立法院只能备查

关键出现了,服贸协议是否涉及立法,修法之必要,这关键是否立法院能审议的关键.

但是.........很可惜,法律没明文规定....在此,小弟我再按照 上述标准,跑一下国内程序

1.认为需要立法,程序上立法完,立法院可以审议,然后过关,通知中国,中国也通知我们,接着,次日生效


2.认为此服贸无须立法,立法院只能备查,备查过后,行政院核定,通知大陆,次日服贸生效!!

推论到此,问题症结在是否需要立法,关键出现搂^__<

接下来是专业的法学领域,诸位可以试试看法律是如何推导

小弟我以宪法层面开始解释,前面说法律无明文规定服贸的程序要怎么走,要给立法院备查? 还是给立法院审查呢?
PS:宪法 大于 法律 ,法律 大于 行政命令!!(这个关键你们必须懂,至少宪法都比法律与行政命令大)


首先针对协议本文,为何必须分"协议内容涉及立法修法之必要"以及"未涉及法律变更" 两阶段呢?

这其实就是所谓的法律保留之精神!!

"行政行为"涉及""人民重要基本权利者"",须法律规范!!!
因为强调"民主正当性"你就必须要有法律规范!!!!
换句话说,行政行为不涉及人民重要基本权利,基本上是行政权说的算..........立法院只要被通知即可!!!

至于,如何判断什么是"""人民重要基本权利"""???
依据大法官解释443号解释(重要性理论,假如唸法科的不知道,叫他去切腹吧,摸过法律的都听过,没听过的都考不上律师司法官,我保证)


这个重要性理论,提出层级式的法律保留
简单讲,重要的审查密度要高,不重要的要低!!
层次如下(由高到低标准

(1)国会保留(最高):
涉及人民生命的剥夺,身体自由的限制!!
这牵涉到生命权,自由权....需要最高密度审查(严格审查)

(2)一般保留(中等):
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权利之限制者,亦应由法律加以规定,如以法律授权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为补充规定时,其授权应符合具体明确之原则

(3)若仅属与执行法律之细节性、技术性次要事项,则得由主管机关发布命令为必要之规范,
虽因而对人民产生不便或轻微影响,尚非宪  法所不许。

关于(3)的意思是,细节性,技术性,不需要法律保留
这些判断标准,先供大家打底有个判断标准

回归到服贸问题,服贸协议按照法律概念至少是""契约""不容怀疑,(双方契约意思表示合致,契约即可成立---------让我卖弄一下)

即使他不是国际条约,也是双方政府磋商而产生的契约

但按照如果以 "行政命令"为前提,你就可以得出一个的结论!

服贸对人民的权利义务影响程度不大,因此才不需要立法,修法!!


在这边做个小结论,立论至今,
1.你认为服贸是个行政命令不会影响人民权利义务,那依照立法院职权行使法62条,行政院核定,立法院乖乖备查即可

2.你认为服贸形式上非条约,实质上是条约,那就类推适用,用条约审查程序"二读通过"即可

如果接受这个思考逻辑,服贸需要立法与否,则是视其会不会对我国人民受到影响..............

这个东西喔,不可以我一个人主观就可以下判万,我是法律人,要依据现实判断,

要如何判断会不会影响"台湾人民"的权利义务,

翻翻服贸文本,翻翻附件...........检视内容会不会影响台湾人民

因此呢?如果你认为....开放
1.电信第二类的开放不会影响到台湾人民,服贸就不必审查,也只是行政命令
「简单区分,第一类电信就是打电话,第二类就是上网,政治人物被监听的是电话,因为他们都是上一世代、50岁以上的人,
可是新的世代却是上网时间远多于打电话的时间,包括委员助理亦然,所以以后立法院的助理也会被监听,
但是监听的不是电话而是网路。第二类电信真的比较不重要吗?当然不是。」

「这一条通过后,谁受害?届时不只是调查局、国安局在进行合法、非法的监听,这些被挂了门号受到监听者的网路也受到监控,根据我的资料,全台湾任何时间都有3万人被合法或非法的挂线,包括电话和网路,时间长达几个月或几年,而每个比较大的电信公司都被挂了5,000人以上,一旦对中国开放第二类电信,将来监控我们的不仅是调查局和国安单位,还包括中南海,还包括中国的国安单位。」

国安疑虑,国安局已承认!!

电信第二类不会外洩资料?官方说,中国的电信资料是个封闭网路,无法介入台湾

小弟我打个比方,人人家里有电脑,电脑有网际网路吧?

电脑有作业系统吧? 你作业系统升级update,需要用到网路吧?

那作业系统升级update时,这时候中国的电信资料 是不是还处在所谓的"封闭网路"???

升级时,难道还可以不必连线??? 台湾的资料难道不会因此外流?

还有,现在智慧型手机可以上网,又可以讲电话..............你们认为第一类与第二类又该如何区分呢??

2.社福机构可以变成财团化,不会影响残障人士,聋哑人士,
变成牟利财团令没钱的残障人士,只能睡街头自生自灭,服贸就不必审查,也只是行政命令!!
(在中国,社福机构是营利的,造成有钱人才可以受到照顾的状况,一旦社福财团化,路上有多少老人,残废,
老年痴呆...各式残障都会在大街上没人管)

当然啦,人家也会有人提问,那对台湾有利的需要立法保障吗?

要阿!!

依据443号解释以及解释理由书,对人民有利的给付行政,还是需要法律规范
譬如,你说金融业可在服贸获利,他们还是需要立法规范

以上,谢谢指教!!! 本帖最后由 noobismeok 于 2014-3-29 06:46 编辑



我比较相信我们这些沈默多数才是哈利波特这方
这些小屁孩倒像食死人
陈为庭林飞帆则是马分家族
彿地魔就是躲在背后操控的那些人
日久见人心这句话真的是明证
跟什么人混久了
说话方式逻辑会很像
听到林飞帆陈为廷讲话越来越像政治语言
你们这些小鬼还在相信自己在搞学运喔
被政治人物当棋子耍还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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