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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X1至X30所乘坐之遊覽車 為Y 貨運公司所僱用之Z 司機所駕駛之貨櫃車所撞 93年司法官民事訴訟法題解 - 趣味新聞網


一、X1至X30所乘坐之遊覽車 為Y 貨運公司所僱用之Z 司機所駕駛之貨櫃車所撞 93年司法官民事訴訟法題解


發表日期 2005-02-08T19:05:58+08:00



     趣味新聞網記者特別報導 : 一、X1至X30所乘坐之遊覽車,為Y 貨運公司所僱用之Z 司機所駕駛之貨櫃車所撞,X1 至X30主張因而受傷,乃選定X1、X2、X3 對Y 及Z,提起請求連帶賠償之訴 ... 93年司法官民事訴訟法題 .....


     一、X1至X30所乘坐之遊覽車,為Y 貨運公司所僱用之Z 司機所駕駛之貨櫃車所撞,X1 至X30主張因而受傷,乃選定X1、X2、X3 對Y 及Z,提起請求連帶賠償之訴訟。試問: (二十五分)
(一)有無齣現X1、X2、X3為X4 獲得勝訴判決,而為X5卻受敗訴判之可能?
(二)有無齣現共同被告Y 勝訴、Z 敗訴,或Y 敗訴、Z 勝訴之可能?



【擬答】
按選定當事人之製,旨在求取共同訴訟程序之簡化,苟多數當事人所主張之主要攻擊或防禦方法相同,而具有法律上之共同利益,即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初不以對訴訟標的必須閤一確定者為必要(87台上2917裁判),故X1至X30(下稱「各選定人」)間未必即屬必要共同訴訟,閤先敘明。(一)法院可為X4勝訴、X5受敗訴之判決:

1.各選定人所受之判決主文:
多數選定人請求賠償損害,各有獨立之實體法上請求權,原係各彆請求給付,起訴之聲明仍應分彆記載「給付X1若乾元、X2若乾元、X3若乾元⋯⋯」,法院判決主文,亦應分彆記載(90 年第 15 次民庭決議)。

2.各選定人之裁判毋須閤一確定:
題示情形,係由數被害人對同一加害人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各選定人之訴訟標的相異,法律上亦無閤一確定之要求,故各選定人間為「普通共同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普通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之規定,判決主文亦毋庸為一緻之判斷,自可就X1、X2、X3所擔當之X4部分判決勝訴,另就其所擔當之X5部分為駁迴之判決。

(二)確有可能為Y、Z一勝一敗之判決:
法院是否可為Y、Z一勝一敗之判決,端視共同被告Y、Z間是否須閤一確定而定。惟連帶債務人間為何種共同訴訟,有以下二說爭議:

1.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說:
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受確定判決,而其判決非基於該債務人之個人關係者,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故債權人以各連帶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被告一人提齣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抗辯有理由者,對於被告各人即屬必須閤一確定,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此說為實務見解所採(33上4810)。

2.普通共同訴訟說:
依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九條及第二百八十條但書之規定可知,各連帶債務人間具某種程度之獨立性,於法律上並不要求各連帶債務人須閤一確定,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人毋庸為一緻之判決,屬普通共同訴訟。此說為學說通說所採。

3.管見:
按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之例外規定,且依該條判決效力並非一概及於未起訴之他人,須有兩個前提要件始及之,故不得僅以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即謂係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故管見以為「普通共同訴訟說」較為可採,各連帶債務人不要求須閤一確定,可為Y、Z一勝一敗之判決,惟因有主張共通及證據共通原則之適用,仍可避免審理重復或裁判矛盾。



二、甲公司與其員工乙約定,於乙在職期間,將甲公司所有之某房屋無償藉予乙居住。乙離職後拒不還房屋。甲
公司乃基於所有權,請求乙返還房屋,並請求自乙離職後,依房屋租金計算之損害賠償。但乙主張原有的房屋已被台風吹毀,現有之房屋乃乙所起造,乙為所有權人作為抗辯。甲得否追加「若乙之陳述,乙為該房屋之所有權人,則請命乙拆除該屋,返還房屋之基地。」之聲明,試述其理由。(二十五分)


【擬答】
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為訴之三要素,隻須其一有變更、追加情形,即屬訴之變更、追加。又為訴之變更、追加,除閤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之情形外,不得為之,否則即須以裁定駁迴,先予敘明。

(一)甲之行為當屬訴之追加:
本題情形,甲原先主張者為一「有牽連關係之單純閤併」,即就係爭房屋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聲明請求返還,並主張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閤併於同一訴訟程序主張。惟甲於乙抗辯後所主張者,係另就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聲明請求返還基地,不論依舊訴訟標的理論、抑或新訴訟標的理論,其訴訟標的、訴之聲明均有不同,當屬訴之追加。

(二)甲之追加係屬閤法追加:
甲於乙抗辯後所主張者,已構成訴之三要素中訴訟標的與訴之聲明之追加,惟其追加是否閤法,須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之規定定之。按題示情形,乙主張原有之房屋已被台風吹毀,現有之房屋乃乙所起造而為所有權人,甲就此事實所為之追加,應符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三款「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之規定,自屬閤法之追加。蓋該款所謂「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係指因客觀情事有所變更,無法達原來訴訟之目的,而有變更最初聲明之必要而言(88年台抗218),故甲得為此種追加,其追加閤法。又甲所追加之聲明與原先之聲明具有不能並存之關係,依四十一年台上二九三號判例之見解,此追加之聲明顯係慮其先位之聲明(就係爭房屋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聲明請求返還)無理由而為預備之聲明(就土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聲明請求拆屋還地),應認其追加之預備聲明為閤法。



三、甲主張乙以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嚮其購買土地一筆,尚欠價金一百萬元未付,另嚮其藉款五十萬元,屆
期未還,訴請乙給付一百五十萬元,乙否認雙方間有買賣關係。第一審法院審理結果,認依證人丙之證言,堪信甲所主張買賣屬實,至藉款則為乙所不爭執,因而判決命乙給付甲一百五十萬元。乙不服,提起上訴。
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 (二十五分)
(一)第二審法院認乙之上訴已逾二十日不變期間,其上訴為不閤法,裁定予以駁迴,乙對之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乙提起上訴,狀內未錶明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迴之,乙應如何請求救濟?



【擬答】
(一)第三審法院應以裁定駁迴乙之抗告:
本題中,乙係就價金一百萬元與藉款五十萬元二部分一併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其上訴利益應閤併計算而為一百五十萬元;復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本案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乙對於第二審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惟為保障訴訟關係人之權益,特於九十二年修法新增但書規定,得嚮原法院提齣異議以資救濟。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乙係對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第三審法院應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四百四十四條規定,以裁定駁迴乙之抗告。

(二)乙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但得提再審之訴:
1.乙係就價金一百萬元與藉款五十萬元二部分一併提起上訴,同前所述,本案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故如第二審法院認上訴顯無理由而駁迴乙之上訴時,乙不得就此判決再提起第三審上訴,該判決於公告時即歸確定。

2.惟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第二審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得以裁定駁迴其第二審上訴;復依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訴狀未錶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齣理由書。可知第二審不應逕認乙之上訴無理由而駁迴乙之上訴,就此種「消極不適用法規」之確定判決,得否依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提起再審之訴,似有疑義。

3.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一百七十七號解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亦包含「消極不適用法規」之情形,故本題乙即得依民事訴訴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嚮原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如另得主張丙之證言係虛僞陳述者,亦得依同條第十一款提起再審之訴。

4.按第二審得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逕認上訴顯無理由而不經言詞辯論駁迴之,尚有爭議,有認為民事訴訟法以言詞辯論為原則,不經言詞辯論為例外,依例外從嚴之原則,應認第二審不得準用該條規定。惟實務見解仍認於第二審得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可不經言詞辯論駁迴其上訴。

5.依民事訴訴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第二審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得以裁定駁迴其第二審上訴;復依同法第四百

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上訴狀未錶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齣理由書。可知第二審不應逕認乙之上訴無理由而駁迴乙之上訴,就此種「消極不適用法規」之確定判決,得否依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提起再審之訴,似有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一百七十七號解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亦包含「消極不適用法規」之情形,故本題乙即得依民事訴訴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嚮原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如另得主張丙之證言係虛僞陳述者,亦得依同條第十一款提起再審之訴。



四、試附理由解答下列問題:(二十五分)
(一)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經第三審法院以其上訴不閤法裁定駁迴其上訴,其對於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又其對於第二審判決於已逾上訴期間後始提起上訴,經第三審法院以其上訴逾期為不閤法裁定駁迴其上訴,其對於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二)甲主張乙僞造文書將其所有土地一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乙所有,聲請假處分禁止乙就該筆土地為讓與、設定抵押、齣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法院裁定予以準許。甲鏇於乙被訴僞造文書之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乙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刑事法院判決乙無罪,並以判決駁迴甲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確定,乙乃聲請法院撤銷假處分裁定,其聲請應否準許?

擬答】
(一)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應自該判決確定時起算三十日。惟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閤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茲有疑義者,乃對於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不閤法上訴時,其判決確定之時點應如何認定,有以下三說:

1.甲說:對於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不閤法上訴時,其判決確定之時點應自上訴期間屆滿時起算。蓋提起不閤法上訴與未提起上訴同,原判決仍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23抗3247)。

2.乙說:對於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不閤法上訴時,其判決確定之時點應自駁迴上訴之裁定確定時起算。蓋於上訴期間內對原判決有閤法之上訴者,始得阻其確定,惟以其不閤法而予駁迴之裁定,於提起抗告而尚未確定前,尚無從斷定其為非閤法之上訴,該判決亦即不能認為確定(院解3007)。

3.丙說:此說認為,應區分上訴不閤法被駁迴之原因而定。如係因已逾上訴期間之不閤法而被駁迴,應自上訴期間屆滿時起算。如係以其他不閤法原因而裁定駁迴,則應自駁迴上訴之裁定確定時起算。此說較能保護人民之訴訟救濟權,亦不予當事人玩弄再審期間之機會,管見以為應採此說較妥。

(二)乙聲請撤銷假處分之裁定不應準許:
1.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而假處分得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之。惟本題甲係於附帶民事訴訟中敗訴確定,得否認屬該條得撤銷假處分之情形,不無疑義。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附帶民事訴訟旨在確定其私權存在,如能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實務上均認與本案起訴之意義相同(69台抗503)。

2.惟今甲係於乙被訴僞造文書之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乙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嗣刑事法院判決乙無罪,並以判決駁迴甲之附帶民事訴訟確定,此附帶民事訴訟所為之判決,並非就實體上之請求為當否之認定,要非能謂係符閤「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之要件,是乙聲請撤銷假處分之裁定,應不準許。



[ Last edited by afjsp on 2005-3-23 at 01:57 PM ]

[ 本帖最後由 max1130 於 2007-12-26 13:4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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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四等司法特考刑法题解(转贴的)

一、试說明「空白刑法补充规范」的意义,并論述「空白刑法补充规范」之变更所可能存在的刑法意义。(二十五分)

以下内容跟帖回复才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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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答】
(一)空白刑法,学說上又有称为「空白构成要件」,系指立法者仅规定罪名、法律效果以及部分之犯罪构成要素,至于其他之禁止内容则规定于其他法律或是行政命令,亦即必须由其他法律或行政命令补充后,方能明确确定可罚范围之刑法法规。
我国普通刑法中第一百十七条违背局外中立命令罪与第一百九十二条违背预防传染病之法令罪即为空白刑法之适例。换言之,若仅有刑法第一百十七条或是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并无法确定可罚性之范围,必须有行政命令之补充(例如局外中立命令或预防传染病之法令),方得确定可罚性之范围,故为空白刑法。

(二)空白刑法补充规范之变更,可能会影响到刑法第二条从新从轻原则以及行为人发生错误时之适用。
1.「空白刑法补充规范」之变更,有无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从新从轻原则之适用?
(1)空白刑法补充规范变更为法律之变更:学說上认为,空白刑法补充规范虽不具备法律之形式,且无刑法之实质内涵,但与空白构成要件结合,即成为空白构成要件之禁止内容,而足以影响可罚性之范围,故此种行政命令之变更与刑罚法律之变更并无不同,故空白刑法补充规范变更应视为为法律之变更。
(2)空白刑法补充规范变更为事实之变更:实务見解认为,刑法第二条所說之「行为后法律有变更」,系指经立法机关所制订之「刑罚法律」本身有变更而言。空白刑法补充规范并无刑罚之规定,并非刑法第二条所称之法律,故其变更并非法律观念之改变,纯为反应社会事实变迁之现象。故空白刑法补充规范变更应视为事实之变更。
(3)小结:本文认为空白刑法补充规范之变更,因足以影响可罚性之范围,而具有规范性,故属法律之变更,而有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之适用。
2.「空白刑法补充规范」之变更,而行为人发生错误时之处理?
依通說見解,空白刑法之补充规范乃空白构成要件不可或缺之部分,倘若欠缺补充规范之禁止内容,则空白刑法根本无法运作,而失却其存在价值,故行为人对于补充规范之不了解而形成之错误,即有如对于具体描述行为之客观不法构成要件之错误。因此,刑法对于此等错误行为即可适用一般之错误规则,加以评价,亦即:行为人对补充规范之客观不法构成要件要素之错误,即适用构成要件错误之评价规则,而对于行为人因错误致不知有补充规范之存在,或误认其行为系补充规范所不禁止者,则适用禁止错误之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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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情形,主张正当防卫是否有理由?(二十五分)
(一)甲于路上,遭乙所飼养之狼犬狂咬时,乃持路旁之木棍,击打该狗死亡。
(二)身材娇小之甲女,出手殴打体格壮硕之乙男,讵乙竟持铁条反击,把甲女打成重伤。

以下内容跟帖回复才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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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答】
(一)行为人欲主张正当防卫以阻却违法,必须其所该当之犯罪构成要件,符合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现在不法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换言之,该行为必须出于防卫意思,且是在防卫情狀下的防卫行为。
本题中之甲,持路旁之木棍将乙所饲养之狼犬击毙,主客观均该当毁损罪之构成要件(刑§354),而是否得主张正当防卫以阻却违法,关键在于乙之狼犬对甲狂咬,是否为「不法之侵害」?通說认为,法条所称之不法之侵害,必须是人为的,且构成要件该当而具违法性之侵害。因此,若乙所饲养之狼犬对甲狂咬,是出于乙之挑拨,则此时乙之行为对甲成立伤害罪,为人为且构成要件该当、违法之侵害,该狼犬仅为乙不法侵害之工具,对甲而言属于现在不法之侵害,故甲将该狼犬击毙,主张正当防卫以阻却违法为有理由。假如乙所饲养之狼犬,并无人挑拨之,乃是出于自发而对甲狂咬,此时对甲而言并非不法之侵害,仅为一類似天灾之自然危难而已,甲击毙该狼犬,即不得主张正当防卫,顶多仅能主张紧急避难。

(二)本题中,乙把甲打成重伤,该当重伤罪之构成要件(刑§278Ⅰ),而乙得否主张正当防卫,关键在于乙之反击行为是否为适当且必要之防卫行为。学說上认为正当防卫之防卫行为,必须符合适当性、必要性的要件,且仅有例外在轻重极为失衡之情形,才考虑衡平性的问题。依题示,甲出手殴击乙,乃是对甲实施「现在不法侵害」之行为,乙之反击行为的确能达到排除当下不法侵害之目的,故具有适当性。然而依题示乙男体格壮硕,甲女身材娇小,可认为乙男持铁条反击并非在众多具有相同效果手段中,造成损害最小的手,例如乙可以将甲女抓住扭送警局即可,并无将甲女打成重伤之必要,故不符合必要性之要件。因此,乙男之行为应不得主张正当防卫阻却违法,顶多仅能成立防卫过当而减免其罪责(刑§23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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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男乙女系属夫妻,乙因赌博输钱负债累累,甲乃对之冷嘲热讽并教唆乙女自殺,惟乙拒绝,问甲犯何罪?
(二十五分)

以下内容跟帖回复才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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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答】
甲对乙冷嘲热讽并教唆乙女自殺,可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加工自殺罪。该条规定,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嘱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成立加工自殺罪。甲教唆乙自殺而乙拒绝之,客观上并未生死亡结果,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惟甲主观上应有教唆乙自殺并死亡之认識与意欲,故主观构成要件该当。此时应检讨是否成立未遂犯。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项有处罚加工自殺罪未遂犯之明文,而甲是否成立加工自殺罪之未遂犯,关键在于其行为着手与否。对于加工自殺罪之着手标准,学說上有兩种不同見解,分述如下:
(一)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基于使他人自殺之犯意,而开始实施教唆或帮助行为时,即为加工自殺罪之着手。即使被教唆人尚未有自殺之行为,教唆人仍成立加工自殺罪之未遂犯。若依此見解,被教唆人乙即使拒绝甲之教唆,并未自殺,甲仍然成立加工自殺罪之未遂。

(二)另有学者认为,加工自殺罪之未遂犯必须是被害人已为自殺行为,而未生死亡结果,若行为人已为教唆行为,但被教唆人尚未进行自殺之行为者,教唆人不成立本条之未遂犯。若依此見解,由于乙对于甲之教唆加以拒绝,并未进入自殺之阶段,故甲尚未着手,并不成立加工自殺罪之未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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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于便利商店购物结帐时,見店员背后之置物架上贩售一小巧可爱的玩偶,竟一时心起贪念,佯称有意购买并请店员将玩偶取下而假意赏玩。此时甲見左右无人,竟当着店员的面,带着玩偶飞快離开便利商店,臨走前并回头向店内监控之摄影机招手說再見,等店员回过神时,甲已经逃逸无踪。问甲的行为依刑法应如何論处。(二十五分)

以下内容跟帖回复才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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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答】
甲趁店员不备,带着玩偶飞快離开便利商店之行为,可能成立之刑法上犯罪,依实务或不同之学說見解,会有不同。兹分述如下:
(一)实务見解认为,抢夺行为系趁人不备而公然掠取他人之财物。而抢夺罪与窃盗罪之区分则在于公然与否,若行为人公然取走他人财物,则为抢夺;若行为人非公然取走他人财物,则为窃盗。故本题中之甲当着店员的面飞快離开便利商店,即是趁店员不及防备,而便利商店亦为公众得出入之场所,亦属公然,因此依实务見解甲应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之抢夺罪。

(二)学說认为,诈欺罪乃是行为人行使诈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将物交付,本题中甲佯称有意购买并请店员将玩偶取下而假意赏玩,乃是诈术之行使,惟学說上认为此时店员将玩偶交给甲,并无移转其所有权之意思,故尚不该当诈欺罪中「交付」之要件,故甲不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诈欺取财罪。此外,强取财物之行为,相对于窃盗罪而言,除非可能造成其他利益的损害,否则就没有独立为犯罪類型之必要。故抢夺行为指的应该是以身体的攻击所进行的窃取行为,也就是可能同时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的窃取行为,或是对于他人紧密持有的动产所为之强取行为,因为此种夺取往往会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故相对于窃盗罪有加重处罚之必要。若依此見解,甲虽公然趁店员不及防备,将玩偶强取而去,惟该玩偶已由店员交至甲手上赏玩,店员对于该玩偶仅存有一宽松的持有,并非紧密持有之动产,且甲亦未对店员进行身体的攻击。故甲亦不成立第三百二十五条之抢夺罪。由是可知,甲仅因破坏店员对玩偶的持有而建立自己的持有,成立第三百二十条之窃盗罪。

(三)另有不同見解认为,抢夺乃是行为人以当场直接侵害持有人或辅助持有人自由意思之手段,破坏持有人对物之监督支配关系,其与强盗之区分,在于抢夺行为对于被害人自由意思之侵害,尚未达抑制持有人或辅助持有人自由意思之程度。
至于实务見解所主张之公然、秘密等要件,则非所问。因此,本题中之甲当着店员的面将玩偶取走,破坏店员对于该玩偶之监督支配,且其使用之手段,当场直接的侵害店员之自由意志,惟其尚未达足以抑制该店员自由意思之程度,故甲应成立第三百二十五条之抢夺罪。

四等司法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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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少有地方提供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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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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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哈~
法律的学问,从小到大没掽过...什么民法..司法..的都不懂!!
我还要考民法的科目...&^%X 完蛋了..
楼主的法律题解请让我看一看吧 !!

挖到宝了
感谢分享...............

极度需要 感恩感恩~极度需要 感恩感恩~极度需要 感恩感恩~极度需要 感恩感恩~

考司法官应该很难才对

不知他出的题目跟答案  会有多大的连结

看看噜

邱师的民诉真是一部天书,
还是骆师的好读多了,
但是无论如何,
民诉还是一门相当复杂的科目!

哇 太谢谢大大了~~!!连这种你也有太好了找了好久说!!
感谢分享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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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年高考政風刑事訴訟法 一、何謂法庭外之鑑定留置?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鑑定留置有何新規定?試舉四項說明之。(25分) 答: (一)所謂鑑定留置,係指鑑定被告之心神或身體,在一定期間內將被告留置於醫院或其他適當場所,連續觀察診斷之處分。 此種鑑定被告心.......


93年高考法製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93年高考法製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一、試論公務員拒絕證言之要件及其判斷之主體?(25分) 答: 觀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可知,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時,法院如認訊問事項,涉及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之.......


93教師甄試試題和解答

    去年的考題 含有解答喔 可以順便看看自己瞭解多少 夕陽武士: 沒加主題標簽,下次請注意! 故不加分~ [ Last edited by afjsp on 2005-3-23 at 01:53 PM ].......


93高考人事民總與刑總題解

    一、何謂法律行為?何謂準法律行為?何謂事實行為?請舉例說明之。(25分) 答: (一)法律行為: 以意思錶示為基礎,使其行為發生一定之法律效果。意思錶示乃錶意人將其內心期望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錶示於外部的行為;基於錶意人的此項效果意思,法律賦予所期望的法律效果,是為法律行為的特徵。 例如:撤銷錯誤的意思錶示(民法第八十八條)的單獨行為 、買賣契約(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的契約行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共同行為等均屬之。 (二)準法律行為: 非基於.......


93高考法製(政風)刑法參考題解

    93高考法製(政風)刑法參考題解 一、甲與乙商議買通黑道分子A將B殺害,經策劃後,由甲齣資,乙則負責買通工作。某日,A持槍埋伏於路旁,擬俟    B經過時,將其槍殺。惟因形跡可疑,尚未動手前,即為巡邏警察所逮獲。試問甲、乙各應負何刑責? 答: (.......


93高考法製刑法題解

    一、甲與乙商議買通黑道分子A將B殺害,經策劃後,由甲齣資,乙則負責買通工作。某日,A持槍埋伏於路旁,擬俟B經過時,將其槍殺。惟因形跡可疑,尚未動手前,即為巡邏警察所逮獲。試問甲、乙各應負何刑責? 答: (一)乙買通A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與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之教唆殺人未遂罪: 1.A為殺人罪之正犯,主觀上有殺害B之故意,惟並未殺害B,客觀構成要件未該當。由於尚未動手即被逮獲,未至著手之時點,不成立殺人未遂罪。然A已持槍埋伏於路旁,應可認為其已為相當危險之準備行為,成立預.......


94 年特種考試地方公務人員考試試題地政民法一二題

    一、請說明不動産所有權是否適用民法消滅時效和取得時效的規定? (一) 時效製度的目的在使法律關係穩定不受乾擾及避免權利關係認定舉證睏 難,消滅時效的客體為請求權,蓋在使權利長久不行使的一方,因時間經過, 使其請求權的效力減弱(抗辦權發生主義),以維.......


94大考研究用試捲

    94大考研究用試捲 包括英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自然、地理、公民與社會 http://www.ceec.edu.tw/OtherNews/OtherNews.htm [ 本帖最後由 水藍 於 2006-2-10 11:53 PM 編輯 ].......


94學年度中台醫護技術學院-護理師檢覈復習第2次模擬考試-基礎醫學

    http://www.ctc.edu.tw/2005/downl ... 86%AB%E5%AD%B80.doc [ 本帖最後由 max1130 於 2008-1-1 16:43 編輯 ].......


94學年度二技統一入學測驗考古題

    94年[url=http://http://www.tcte.edu.tw/two/94_2y/]94年[url=http://www.tcte.edu.tw/two/94_2y/]http://www.tcte.edu.tw/two/94_2y/[/url][/url] [ 本帖最後由 max1130 於 2008-1-1 14:12 編輯 ].......


94年7月、8月統一發票中奬號碼單

    94年7月、8月統一發票中奬號碼單 月份 7月、8月 特奬 1 0 9 0 9 9 7 4 同期統一發票收執聯8位數號碼與上列號碼相同者奬金200萬元 頭奬 1 0 9 6 8 8 4 7          4 3 5 4 7 8 3 6.......


94年台中區公立高中學測模考數學試題

    如題 94年颱中區公立高中學測模考數學試題 [ 本帖最後由 夕陽武士 於 2006-12-12 00:19 編輯 ].......


94年台中區公立高中學測模考數學詳解

    如題 94年颱中區公立高中學測模考數學詳解 [ 本帖最後由 夕陽武士 於 2006-12-12 00:19 編輯 ].......


94年台北區公立高中學測模考數學試題

    如題 94年颱北區公立高中學測模考數學試題 [ 本帖最後由 max1130 於 2008-1-1 12:44 編輯 ].......


94年台北區公立高中學測模考數學詳解

    如題 94年颱北區公立高中學測模考數學詳解 [ 本帖最後由 夕陽武士 於 2006-12-12 00:20 編輯 ].......


94年地方公務人員考試三等政風-刑法

    一、何謂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試各舉一實例說明之。(25 分) 一、直接故意之論述: 依照刑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可知直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不僅知道可能發生,甚且希望發生之謂。例如,.......


94年基層特考各區最低錄取分數

    來看看錄取率和最低分數,我覺得有些冷門的可以考慮要不要轉係, 因為錄取率蠻高的。譬如說:公職獸醫生,錄取率66% http://wwwc.moex.gov.tw/public/data/stat/94/rate9405.pdf [ Last ed.......


94年大學學科能力測驗考古題

    這一次的沒有詳解 但有題目和答案 有需要的人請迴覆看載點 下載後檔案格式為pdf檔 請特彆注意 國文科:  試題  解答 英文科:  試題  解答 數學科:  試題  解答 社會科:  試題  解答 自然科:  試題  解.......


94年度勞工保險局進用業務人員招考

    94年度勞工保險局進用業務人員招考簡章 一、本簡章依據勞工保險局94年7月13日保人一字第09410011930號函辦理。 二、本招考簡章應考人一律自行下載列印,不另販售或提供。 三、有關本簡章規定應填寫報名書錶,一律以白色A4紙張單麵列印後正楷填.......


94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政風刑訴三四題

    三、A、B兩人通姦,B之配偶C事後知情,試就下列問題加以作答: ? 1.C於法定得告訴期間內,隻對A提齣告訴,偵查中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處置?(5分) ? 2.A事後嚮C道歉,並支付一筆損害賠償金,C遂撤迴對A之告訴。偵查中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處置?審判中(第.......


94年第2次基層特考之題解

    http://www.public.com.tw/exam/94/basic2/basic2.htm [ 本帖最後由 max1130 於 2007-12-26 13:24 編輯 ].......


94年第二季證券商業務員

    94年第二季-證券投資與財務分析 http://tinyurl.com/afmwl 94年第二季-證券法規概論與證券交易實務 http://tinyurl.com/cgnju [ Last edited by 夕陽武士 on 2005-6-23 at.......


94年第二次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需用名額215名

    公告增列94年第二次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需用名額215名。【2005/12/8更新】 公告事項: 一、94年第二次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需用名額,為應用人機關業務需要,增列215名,其中三等考試141名、四等考試74名,連同原公告暫定需.......


94年預官放榜囉--要查分的請進&97年預官報名資訊

    97年預官查榜網址&97年預備軍官報名及資訊網站: http://eseocd.mnd.gov.tw/Officer/logoutAction.do 今年(94年)預官大幅縮減瞭,(官:1500名|士:15000名) 280以上可以填預官、預士,.......


95台灣省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應試科目及推薦教材

    ◎考試相關資訊 壹、報名時間:95.12.6 ~  12.15 貳、測驗方試及日期: .初試(筆試):96年2月4日(星期日)。 .復試(口試):預計96年3月初,地點將在自來水公司網站公告 參、報名方式:通訊報名 肆、報名資格: 1. .......


95地方基層特考解答

    http://www.public.com.tw/prog/ga ... 1130150348-6EG##### 參考看看是否與解答一樣:tongue: 加油~ [ 本帖最後由 max1130 於 2007-12-31 17:09 編輯 ].......


95學年各縣市國中教師率取一覽

    上次發現國小的部分 有人跟我問有無國中的部分 現在掛上來分享囉 [ 本帖最後由 max1130 於 2008-1-1 10:26 編輯 ].......


95學年度中區縣市政府教師甄選策略聯盟聯閤命題公告--僅供參考

    95學年度中區縣市政府教師甄選策略聯盟聯閤命題由本(彰化)縣承辦,經開會決議本聯盟縣市二分之一以上應考科目相同者為聯盟統一命題科目,若未達到二分之一者則由縣市政府命題;本年度教師甄選採取聯閤命題,至於各縣市的考試科目及配分比重,仍由各縣市自行決定,所以,各.......


95學年度國中第二次基本學力測驗(7月15.16日)

    明年要考學測的學弟學妹們 快來看看考古題 來練習練習吧!!! 國文科題本 數學科題本 英文科題本 自然科題本 社會科題本 解答於迴覆後再來看 也就是寫完練習完再看 否則不會進步哦!! 解答 ※本題本與解答需使用Adobe沒有本程式請先下.......


95學年聯甄大變革 國小教甄初試隻考選擇題

    95學年聯甄大變革 國小教甄初試隻考選擇題 復試加考作文 〔記者鬍世澤/颱北報導〕颱北市95學年國小聯閤教師甄選將有重大變革,往年的初試採選 擇題和申論題,今年一律考選擇題,報名費從800元降為700元,第二階段復試除瞭試教和口 試外,還加考作.......


95學年讀南台的同學 請給些意見

    小弟我今天推甄南颱科技大學 總分470分以上 第一階段剛通過  可是第二階段我怕我不會過耶=  = 第二階段我過的機率大約有多少阿 有誰能跟我說一下..... 如果過瞭  大一的學生有宿捨嗎 宿捨怎麼算 =  = 學費聽說53000多是真的.......


95年12月18日 I185梯 後備903旅 頭份鬥換坪 補充兵 簽到!!

    ID:powya 綽號:死胖子:sunglass: 哪裏人:桃園齣産:angry: 成為補充兵的原因:廢話!!!就是胖!!!:angry: 想說的話:睡我下榻的小心點啦!!!...會垮喔... 當兵的誌願:精忠報國、保衛颱海安全........


95年7月6日至10日舉辦95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及缺額

    考選部將於7月6日至10日舉辦95年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 【2006/3/30更新】   考試院會於今(30)日通過9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請辦案,高考三級設一般行政等72類科,暫定需用名額794人;普考設一般行政等45類科,暫.......


95年中華電信新進從業人員遴選

    http://www.tabf.org.tw/tw/ptc_cht/PtcExamChtHome.html 大傢快去報考吧 [ 本帖最後由 max1130 於 2008-1-1 11:00 編輯 ].......


9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榜單

    9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榜單 9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共有528人上榜。 可以使用以下的方式查詢榜單。 希望有大大考上! :smile: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exam.gov.tw/pun/pun.html) 銓敘部(網址:http://www.mocs.gov.tw/pun/pun9504)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址:http://exdistdmz.cp)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網址:http://www.gov.tw) 颱北市政府(網.......


9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自12月5日起至12月12日止受理報名

    9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自12月5日起至12月12日止受理報名【2005/12/2更新】 9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自本(94)年12月5 日起至12月12日止受理通訊報名,有意報考之民眾可自12月1日起至12月12日止,至考選部員工消費閤作社(地址:颱北市.......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公告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 【2006/6/23更新】 95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於95年6月23日公告考試有關事宜。 函購報名書錶日期為7月16日起至7月28日止。 現購報名書錶日期7月21日起至95年8月4日止(.......


95年公務人員高普考解答

    提供給各位大大, 希望有幫助....加油喔 http://www.get.com.tw/goldensun/answer/95kp/index.htm [ 本帖最後由 max1130 於 2007-12-31 16:19 編輯 ].......


95年公務人員高普通考試的相關檔案連結

    幫忙連結的相關網誌...希望給各位方便... p.s.有些檔案需要PDF檔的開啓. 1.考試公告 http://wwwc.moex.gov.tw/ct.asp?xItem=11118&ctNode=2281 2.考試舉行相關事宜 http://w.......




李朝卿未到庭聆聽判決 將上訴到底

「地方自治條例禁萊豬無效」閤憲!憲法法庭判決理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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