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27/2022, 3:04:48 PM
引言
對於建立在農業耕作之上的古代社會而言,土地製度絕不僅僅是土地占有、使用和分配的製度問題,而是整個社會體係的核心和基礎。
唐朝時,朝廷通過建立在均田製和戶籍製度之上的租庸調製,有效抑製土地兼並,推動唐代盛世的到來。
而隨著時間的發展,均田製和戶籍製度衰落後,依附於這兩個製度的租庸調難以為繼,因此,唐朝廷轉租庸調為兩稅法,綿延幾百年的均田製由此消散,從此,唐後曆代王朝“田製不立”,對古代中國的發展産生瞭深刻影響。
如果想探析這一古代土地製度史上的重大變遷,就不得不先探尋租庸調及均田製在唐代的發展過程,通過探析兩者衰敗的原因,進而推導齣兩稅法何以成為唐政府賦稅改革的首選。
因此,接下來將從三個方麵齣發,在租庸調和兩稅法的框架下,淺析唐代土地製度的變遷。
唐之均田製與租庸調
唐朝是中國曆代封建王朝中極為強盛的朝代,在其前期的一百多年時間裏,國傢疆域遼闊,社會安定,政治較為清明,經濟空前繁榮,文化極度輝煌,貞觀之治和開元盛世在曆史上留下醒目的一頁,至今仍為人熟知。唐王朝能在其前期取得如此輝煌的成就,離不開其堅實而有力的經濟基礎――均田農戶經濟。
唐代的均田農戶經濟,即是指農戶依靠均田製授予的田地進行農業生産,並嚮國傢交納稅賦的小農經濟。這種經濟並非由自然經濟下的小農生産自發形成,而是中央政權藉助政治手段人為調控的結果,其規劃的主要手段,即為均田製,以及建立在均田製之上的租庸調製。
租庸調製起源於北魏,隋朝時名為租調製,唐朝建立後繼承瞭原隋朝的租調製度,並加以完善,稱為租庸調,於唐初正式頒行。
唐代前期的賦役製度基本有四項,分彆為租、庸、調和雜徭,而租庸調製占據四分之三,且稅收歸由中央政府掌握,是唐前期中央政府最為主要的稅收來源。
因此,對於唐朝而言,租庸調是支撐國傢在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麵發揮作用最不可缺少的經濟基礎。
而均田製則是起源北魏的一種土地製度,南北朝時期,由於北方頻繁的戰爭,社會經濟受到嚴重破壞,田地荒廢,人口稀少,而建立北魏的拓跋族為中原帶來瞭一些原始部落時期的公有製因素,在多種因素的綜閤作用下,北魏孝文帝頒布詔令,推行均田製,以鼓勵農業生産,充實國傢財政。
唐朝建立後,天下經過多年戰火,百姓凋殘,田畝荒廢,麵臨著和北魏相似的局麵。
為瞭盡快恢復被嚴重破壞的農業生産能力,唐朝繼續使用自北魏起實行幾百年,行之有效的均田製,並在使用時加以改善,使之更加適用。
租庸調與均田製兩者密不可分,若無均田製,租庸調則無法運行。
具體地看,唐代政府通過實行均田製,嚮農民發放並登記田土,掌握農民耕作的田畝數量,以此為依據嚮農民派租,同時輔以嚴格的戶籍製度,掌握農戶的戶數和個人情況,嚮傢庭派庸,嚮人丁派調,進而構建起“有田則有租,有傢則有調,有身則有庸”,實行時間長達156年的租庸調製度。
由此可以看齣,唐王朝實行租庸調製,必須先嚮農民發放國有田土,使之轉化為具備一定耕作麵積的自耕農,進而對小自耕農收稅派役。也就是說,隻有藉助均田製,將其治下的農民與土地這一生産資料結閤,唐王朝纔可以順利運行其稅收製度――租庸調,並將農民的勞動産齣轉化為中央政府的稅收,進而將資源投入到國傢機器之中。
將勞動力驅動到農業生産中,實現“分藝有準,力業相稱”,以便從農業獲取足夠多的資源維持政權統治,而這正是唐政府實行均田製與租庸調的根本目的。
租庸調與均田製之衰敗
在國傢均田――農民授田――收稅徭役這一環節中,隻要其中一環齣錯,租庸調就會難以為繼。
單就唐代均田製而言,其內在存在諸多缺陷。唐代均田製將授田標準分為可繼承的永業田和不可繼承的口分田,均田令中就有規定:“諸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並規定“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
同時,唐政府還將人多地少的區域稱為狹鄉,人少地多的區域稱為寬鄉,狹鄉如若田地不足,則“減寬鄉口分之半”。
在人口不斷增多而國有田土漸少的情況下,授田數量少的情況更為突齣,到瞭後期,唐政府手中也無土地,唐德宗嫁公主時由於無田可賜,甚至不得不到市場上買地。
唐朝作為一個傳統的封建國傢,存在王侯將相等剝削階級,這些群體也侵占不少田地,又由於道教佛教興盛,寺院也占據大量土地。國有土地原本就隨著人口繁衍日漸不足,田地被寺院、貴族官僚群體侵占後,農民所能分到的田土就更為稀少。
國傢均田這一環節受限,不能成功地將那些無地或少地農民轉化為,具有足夠耕地、能夠擔負國傢稅負徭役的自耕農,租庸調製開始崩潰。
此外,均田製名義上授田畝數為一丁百畝,以尚商周井田製,而在實際授田過程中,較少有人可以領足百畝田地,但交納稅賦,派遣徭役時,卻是依照百畝田地的標準進行。
農民授田數量不足,稅賦徭役卻仍舊不改,農民授田不足,無法負擔沉重的賦稅,均田農戶經濟下的農民難以度日,或自發或被動地開始逃亡。
起初唐政府還進行過幾次“括戶”,命令兼並田地者歸還“逃戶所有田業”,而且還規定“苗稼見在,課役俱免”,頗有成效,但這種手段隻能見效一時,難以挽迴局麵,農民授田這一環漸漸地也開始問題頻發。
農戶在沉重的生存壓力下,或逃亡,或寄名於擁有免稅特權的達官貴人、寺廟道觀之下,諸多勞動力從嚴格的中央管控製度流齣,大量田土被歸到免稅特權者的名下,唐政府開始麵臨無田可租,無人可用,無傢可調的窘迫局麵。
終唐一代,戰火不熄,或對外徵戰,或對內平叛,戰爭在消耗政府財政的同時,也使得嚴密的戶籍製度受到衝擊,戰火燒毀房屋時,也燒毀瞭原本記錄農戶詳細信息的戶籍賬本。
安史之亂後,這種情況更加突齣,不到十年的時間中,國傢編戶就減少70%,原本租庸調的實行必須輔以嚴格的戶籍製度,而如今民不附籍,又無地可授,至此,唐代的租庸調製度徹底失去基礎,均田製這一流傳數百年的土地製度也一並崩壞。
兩稅法取代租庸調
租庸調製度逐漸敗壞,使唐王朝的財政陷入窘境,而唐中期生産力的發展,帶來瞭工商業的繁榮和商品貨幣關係的擴大,加之土地兼並後莊園製迅速發展,戶稅和地稅的財政地位也日漸重要,多種因素綜閤,為兩稅法的實行創造瞭條件。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唐王朝正式采納楊炎的建議,開始變革稅賦製度,推行兩稅法。
兩稅法是一種以戶稅和地稅為主體創行的新稅製,以“量齣製入”為徵課原則,以資産為徵課對象,以戶等高下為課徵依據,以貧富為差定稅額,對行商經營貨物課稅三十之一,以貨幣計稅,夏鞦兩徵,錢糧和絹帛同繳。
與舊製租庸調相比,兩稅法將課稅對象由原本的“人丁”轉為“資産”,實質上是對均田製已經崩潰的無聲默認,從側麵將土地兼並閤法化。
唐政府通過在政治上對土地嚴重兼並現狀的承認,嚮大地主換取賦稅,以維持中央財政。
唐政府的如此作為,意味著唐王朝徹底放棄通過政治手段配置土地與勞動力要素,此後曆代王朝沿襲唐代政府做法,“田製不立”的土地製度新時代自此而起。
自中唐兩稅法後,國傢放棄瞭自秦漢到中唐時對於土地産權進行乾預的傳統職能,封建國傢土地所有製建立不起來,取而代之的是土地自由買賣(封建條件下的自由)的製度,土地私有製取得瞭統治地位。
兩稅法的目的本為節約納稅成本,擴大稅收來源,減輕農民負擔,具有明顯的進步和革新意義,但稅法實行後不久,就脫離瞭其本意,人民的賦役負擔反而加重。
由於新稅法以貨幣計稅,又完全放開土地交易,促進瞭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使得賦稅得以增加,唐王朝的壽命得以維係下去。
梳理前文可以發現,租庸調到兩稅法的變遷,實質上是均田製與“田製不立”這一土地關係的變化,在政治上層建築地顯現。
從均田製至“田製不立”的土地製度變遷曆程,代錶著封建國傢政權麵對社會生産力的發展,社會生産關係的變化,逐漸由政治調控轉嚮市場調控,商品經濟迎來新發展。
參考文獻
再論唐代均田製下的土地買賣
唐朝政府農業經濟職能研究
唐代均田農戶經濟的規劃形成及其經濟形態特徵
唐代租庸調製和兩稅法的製度缺陷與執行弊端研究
試論租庸調製到兩稅法的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