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2/24/2022, 6:47:57 PM
目錄
1 一般規定
1.1 增值稅暫行條例
1.2 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3 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
1.4 財稅〔2016〕36號
2 特殊規定
2.1 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
2.2 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産品
2.3 建築服務質押金、保證金
2.4 油氣田企業為生産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産性勞務
2.5 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
1 一般規定
1.1 增值稅暫行條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1.2 暫行 條例實施細則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八條規定:“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齣,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齣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麵閤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麵閤同的或者書麵閤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齣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齣的當天,但生産銷售生産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麵閤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齣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1.3 國傢稅務總局公告 2011年第40號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
納稅人生産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並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此前對發生上述情況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可嚮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本公告規定做納稅調整。”
1.4 財稅〔2016〕36號
《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的規定:“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麵閤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麵閤同或者書麵閤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産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産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産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産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2 特殊規定
2.1 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二條、《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2 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産品
根據《電力産品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傢稅務總局令第10號)第六條規定:“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産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發電企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銷售電力産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電力上網並開具確認單據的當天。
(二)供電企業采取直接收取電費結算方式的,銷售對象屬於企事業單位,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屬於居民個人,為開具電費繳納憑證的當天。
(三)供電企業采取預收電費結算方式的,為發行電量的當天。
(四)發、供電企業將電力産品用於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為發齣電量的當天。
(五)發、供電企業之間互供電力,為雙方核對計數量,開具抄錶確認單據的當天。
(六)發、供電企業銷售電力産品以外其他貨物,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2.3 建築服務質押金、保證金
根據《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規定:“四、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
十一、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2.4 油氣田企業為生産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産性勞務
《財政部 國傢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09〕8號)第十二條 油氣田企業為生産原油、天然氣提供的生産性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油氣田企業收訖勞務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勞務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勞務收入款的當天,是指油氣田企業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款項的當天;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取得索取勞務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麵閤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麵閤同或者書麵閤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2.5 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
來源:福建省稅務局 日期:2019.5.31
問:根據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4號,房地産開發企業按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在收到預收款時開具編碼為“602”、稅率為“不徵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收到預收款次月申報期內分彆申報預繳增值稅和土地增值稅。對閤同明確采用直接收款方式以及視同銷售房地産的,應分彆在閤同約定的收款時間和視同銷售的次月申報期內申報預繳土地增值稅。1、采取直接收款的是否不用預繳增值稅?2、直接收款方式如何認定,銷售期房直接收款算嗎,還是必須要竣工後現房銷售?
答:根據福建省國稅局貨勞處《房地産企業營改增有關問題解答(二)》的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以下方式確認:對於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産項目的納稅義務時間確認問題,凡是購房閤同沒有明確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按預收款方式認定,實際收到預收款時開具編碼為‘602’、稅率為‘不徵稅’的普通發票,按規定預繳稅款,以納稅人辦理産權登記的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先開具適用稅率增值稅發票的,以發票開具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閤同已經明確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無論是否在約定時間收到款項,均按閤同約定的收付款時間確認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預繳稅款。”房開企業預售商品房,簽訂《商品房預售閤同》,無論采用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或者按揭付款的方式,都屬於預收款方式銷售不動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