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31/2022, 1:52:39 PM
酒令小史(九)|清朝的酒政製度和酒令文化(上)
文:枯木
(續上)
明朝末年,由於朝廷黨爭,東林黨和閹黨相互傾軋,黨同伐異,官場貪腐橫行;而從張居正時期開始的一條鞭法的稅收,貌似輕徭薄賦,其實土地兼並現象嚴重,使得很多百姓成為流民,矛盾進一步激化;再就是銀本位造成通貨膨脹,物資匱乏,經濟步入大蕭條;又遇上連續荒年天災,百姓流離失所,造反不斷。內憂外患之下,滿清鐵騎入關,成為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明朝帝國轟然倒塌。
清朝建立後,統治者采取團結懷柔和無情斬殺兩手兼具的施政措施,最終建立瞭一個強大持久的王朝。不過,清朝雖然在形式上是少數民族統治,並且有諸多特權加持。然而,在有著幾韆年強大優勢的漢文化麵前,少數民族的文化優勢就顯得脆弱可憐,因而很快就被同化吸收掉。以至於到後來統治者的語言文字習俗傳統等逐漸變得式微,能夠延續本民族文化的人寥寥無幾,最終都匯入到中華文化這條大河中來。
就拿酒文化來說,清朝雖然在酒政製度上和以前朝代略有不同,然而在文化層麵,不但全盤繼承和接受瞭既往傳統酒文化的精髓和形式,而且在此基礎上更加發揚光大,其中酒令文化更是層齣不窮,搖曳多姿,下麵我們就來介紹一下清朝的酒政製度和酒令文化。
一、清朝的酒政製度
上文介紹過,明朝對於酒政製度,雖然在開國之初采取過禁酒措施,然而在政局穩定和經濟嚮好後,很快開禁。並且就整體而言,明朝不但取消瞭榷酤和專賣製度,而且采取非常寬容的開放政策,將酒稅並入商稅,稅率低廉,僅僅隻有三十分之一。這樣使得明代酒業蓬勃發展,酒文化異常繁榮。
到瞭清朝,酒政製度經曆瞭先寬後嚴、再放寬再從嚴的四個階段,並且對酒進行分類和分地域管理,其中主要是在北方限製燒酒(燒鍋)釀造,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瞭高度白酒的發展,從而使得北酒逐漸沒落,而技術和産地嚮南方轉移,從而促進瞭南酒的興起和繁榮。
1、清初酒政由寬變嚴
清朝初期,統治者吸取明末私徵濫派導緻民不聊生的曆史教訓,決定采取懷柔的政策,施行輕徭薄賦,以收攬人心。在酒政上采取輕稅製度,和明朝一樣隻是列入商稅,允許私營釀造,因而清初酒業發展迅速。
然而酒業的發展,必然導緻糧食的大量耗費。《清實錄》記載,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玄燁發現一些豪強富室在豐年釀酒,貧民也不節用,效尤釀酒,糜費糧食,於是諭大學士等對釀酒“應作何禁止”拿齣方案。並在二十八年(1689年)康熙皇帝頒布上諭“ 飭禁盛京多造燒酒糜費米糧 ”,以“山海關外盛京等處,至今無雨,尚未播種,萬一不收,轉運維艱,朕心深為憂慮,且聞彼處蒸造燒酒之人將米糧糜費頗多,著戶部侍郎賽弼漢前往奉天,會同將軍、副都統、侍郎等嚴加禁止。”
康熙三十年(公元1691年)又諭內閣:“聞畿輔榖價翔貴,遣戶部筆帖式一員往諭直隸巡撫,令其於所屬地方,以蒸酒糜米榖者其加意嚴禁之”(《古今圖書集成》六九七冊,酒部匯考三》)。康熙六十一年,諭總理事務王大臣:“嚮來口外米榖不準運進口內,而燒鍋仍照常開設,可速令口外米榖準其進口,其開燒鍋者禁止。”(《畿輔通誌》捲一百七)。雍正時也屢申“燒鍋之禁”,但有時會把禁弛尺度交由地方官把握。
2、乾隆頒布禁酒令
然迄清代康雍年間,禁酒之令尚屬“ 歉歲禁酒而豐歲開通 ”的權宜之策。不過乾隆即位之初,便頒布禁酒令,從而使得禁酒政策成為成文法規。乾隆元年(1736)十一月, 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方苞 奏稱,西北五省(即直隸、河南、陝西、山西、甘肅)每年因造酒而耗費大量糧食,認為酒不但能“耗民財,奪民食”,還會引起爭鬥訴訟,因而建議“禁造燒麯,毀其燒具;已燒之酒,勒其自賣;已造之麯,報官注冊。”乾隆采納瞭方苞意見,並於乾隆二年(1737年)五月特降諭旨,永禁燒酒,“ 燒鍋一事,當永行禁止 ”(《清高宗實錄》)。
3、禁酒爭議
乾隆二年頒布的禁止西北五省(直隸、河南、陝西、山西、甘肅)釀造燒酒,引起極大爭議 ,其中以直言敢諫的刑部尚書孫嘉淦(1683年~1753年)最為反對。孫嘉淦山西應縣人,曆任祭酒、河東鹽鎮、吏部侍郎等職,對酒業非常瞭解,於是在禁令頒布十天後上書《請開酒禁疏》進行辯解。(《清史稿・孫嘉淦傳》)
孫嘉淦認為永禁燒酒 “ 不惟無益,而且有損 ”。 並且真正耗糧的不是燒酒,而是黃酒。原因是西北五省習種高粱,燒酒用高粱等粗糧,黃酒用米麥等細糧;燒酒價廉而民樂意購買,黃酒價貴而貧民無力購買,禁燒酒不但會導緻粗糧棄捨無用,民間反而會轉造黃酒,這不但不利儲藏,反而有礙積貯。再一個就是禁燒酒後貧民收入減少而支齣大增,這不但不利於民生,反而影響貧民生活。因而指齣:“ 燒鍋之禁,無益於蓋藏,而有損於生計,止宜於歉歲,而不宜於豐年 ”。(《皇朝經世文編》)
乾隆看到孫嘉淦的奏疏後非常重視,於是下詔傳旨總理事務王大臣與九卿以及五省督撫詳細討論後具奏上報。《清實錄乾隆朝實錄・捲四十三》:“朕之所以命禁燒鍋者,原為民食起見。今觀孫嘉淦所奏,是嚴禁亦有必不可行者。王大臣不可麯從朕旨,亦不可迴護孫嘉淦,其和衷定議以聞。 若果嚴禁燒鍋,不但於民食無益,而且有害,朕旨可收迴,何難改正耶? ”
西北五省督撫的奏摺看法基本一緻。 直隸總督李衛 和 山西巡撫嚴瑞龍 認為,燒酒當禁但不可必禁,歉歲嚴豐年寬,零星釀造不必禁止,可限製齣境。 河南總督尹會一 認為禁酒先禁麯,對零星造麯者,可不加禁止,隻嚴禁廣收多踩、販賣之人。 陝西巡撫張楷 認為,民間酒坊零星造賣者踩麯不多,無須禁止,而對開行踩麯販賣者,則應嚴加禁絕。 甘肅巡撫德沛 認為,甘肅非産酒之地,造酒利薄,不用官禁,而酒全是來自山西,“ 至通行市賣之酒,俱來自山西,名曰汾酒。因來路甚遙,價亦昂貴……是甘省非産酒之區,嚮鮮私燒之弊,似可毋庸置疑。 ”總體而言,五省督撫都反對“一概禁絕”的極端做法,主張因時、因地製宜。
而在直隸總督李衛緻仕後,孫嘉淦在乾隆三年繼任,陸續上書《請開禁疏》、《禁酒情形疏》等,其疏雲:“前督李衛任內,一年中獲私釀三百六十四案,犯者韆四百馀名。臣抵任一月,獲私釀七十八案,犯者三百五十馀名。”另外其他沒被報告的“尚不知凡幾”,“一省如是,他省可知”。因而認為:“孟子曰‘君子不以所養人者害人’, 本為民生計,而滋擾乃至此,則立法不可不慎也。 ”(《清史稿・孫嘉淦傳》)
乾隆皇帝在看到孫嘉淦奏疏後,下詔弛禁。諭令: 富商凡是廣收大麥高粱、肆行踩麯、大開燒鍋者,嚴行禁止 ;違禁者,除照原先法律杖責一百,再枷號兩個月以外,失察的地方官員每齣現一案降一級,失察三次者降三級,隨即調用;如果地方官有受賄而縱容的情況,則依照“枉法律”計贓論罪(《清文獻通考・徵榷考五》)。
這一諭令與起初的極端主張全麵禁酒有所不同。 首先,禁麯與禁酒並重;其次,並非一概禁絕 。隻對那些廣收麥石、肆行踩麯、大開燒鍋的富商施以懲治,限製規模經營。隨即,禁酒令在西北五省率先推行,至此,曆時半年的禁酒爭論始告結束。而關於禁止大量釀造燒鍋的禁令也基本貫穿整個清朝,從而使得北方釀酒規模縮小,燒酒技術從北方嚮南方轉移,促進瞭南方酒業發展。
4、清中後期酒稅變重
清朝中後期,清政府財政捉襟見肘,道光二十年(1840年)發生瞭鴉片戰爭,隨之又有太平天國運動,自此清政府入不敷齣,隻能增加賦稅。就酒政而言, 在中後期開徵“酒厘” ,稅率百分之一; 另外開徵“燒鍋稅”,允許領照納稅的商人獲準製造燒酒齣售。 鹹豐三年戶部奏準弛燒鍋之禁:“誠以因時立製,農商均無所妨。豐年榖賤,如禁私燒,農民餘粟難受,無以通財,荒年榖貴,即不禁私燒,商民無利可圖,亦必歇業。如此酌量變通,弛禁徵課,俯順輿情,即國用亦稍有裨益矣”(《畿輔通誌》)。 再就是到清末其他各種名目的酒稅 ,諸如“落地稅”、“門銷坐賈稅”、“印花稅”和“齣鍋統稅”等等,使得酒稅繁重。使得個人酒業難以為繼,為民國實行酒類公賣法奠定瞭基礎。
5、小結
綜上所述,清朝酒政製度相對較嚴,尤其是對白酒(燒酒)形成瞭較大打擊,從而使得元明時期許多北方名酒從此銷聲匿跡,北酒逐漸沒落,不得已嚮南方轉移。而南方的黃酒、米酒等在寬鬆政策和北方技術的轉移下,得以興旺發展,從而使得南酒逐漸興起。限於篇幅,下文我們接著談清朝的酒令文化。
(未完待續)
2022/03/31榆木齋
主要參考書目:
《清實錄》
《清高宗實錄》
《皇朝經世文編》清 由賀長齡主持�o魏源代為編輯
《畿輔通誌》清 李衛等監修,唐執玉等纂修
《續清文獻通考・徵榷考》近代 劉錦藻編撰
《清史稿》民國 趙爾巽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