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4/6/2022, 10:31:58 PM
此前報道: 妻子偷情被發現 丈夫收情夫2.5萬“主動賠償”反因敲詐勒索獲刑
妻子張某在孩子上輔導班時與另一名男子劉某某在酒店偷情,31歲的山東淄博人路某某跟蹤後在酒店房間內撞破這一場景,並收取瞭劉某某2萬多元補償金。
此後他嚮法院提交離婚訴狀,爭奪孩子撫養權,當對方當庭指齣他因敲詐勒索被警方立案調查,路某某隨即前往派齣所求證時纔得知,劉某某在事發一個月後報瞭警,其隨即被刑拘,在去年下半年一審法院判處其犯敲詐勒索罪,有期徒刑6個月,路某某後提起上訴,認為劉某某事後報警是想幫助張某在離婚官司中處於有利地位。
事發時酒店房間。受訪者供圖
此案經瀟湘晨報報道後,引發關注,並有律師免費擔任路某某二審階段的辯護人。
4月5日,瀟湘晨報記者獲悉,路某某敲詐勒索一案迎來瞭二審判決。
在今年3月的二審庭審中,路某某的辯護人給路某某作無罪辯護,認為劉某某並非受到暴力威脅而給錢,而是齣於醜事被人知曉的恐懼心理而處分財産。在庭審中,檢察機關提交瞭補充證據,證實劉某某事後曾前往外地,一直糾結報不報警,並在當地撥打瞭110。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維持瞭一審原判,駁迴上訴。法院認為,劉某某所謂“偷情”行為並不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需負賠償責任的行為範疇,即上訴人索要賠償的行為不屬於閤法正當的維權行為。
路某某告訴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在自己被釋放後,張某又提起離婚訴訟,爭奪孩子撫養權,但開庭後次日又申請法院調解,在法院調解下他獲得瞭孩子撫養權。對於此次二審結果,路某某稱,自己將繼續嚮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要給親人和自己一個交代”。
男子撞破妻子偷情,收取情夫2萬多“補償”被判敲詐勒索
事情起因是在2021年3月28日上午,路某某的妻子帶著孩子去上輔導班,但路某某發現一些異常,尾隨妻子來到培訓機構,發現妻子隨後又坐電梯來到瞭培訓機構下方的酒店房間內,設法開門後,路某某撞見張某和另一名赤身裸體的男子在房間內,張某還穿著情趣內衣。
路某某隨即拿齣手機拍攝視頻,並打瞭對方男子劉某某一拳。隨後張某離開,路某某和劉某某繼續待在房間內。根據路某某的說法,對方主動提齣要對他進行補償,他索要6萬元,對方稱拿不齣這麼多,最終分三次通過微信轉賬轉給他25000元,路某某走時還拿走瞭桌上200元現金。
路某某在之後因孩子撫養權問題嚮法院提起離婚訴訟,2021年5月6日開庭當日,對方拿齣一份報案迴執,稱路某某涉嫌敲詐勒索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報案人正是劉某某。此前並不知情的路某某此前前往當地派齣所谘詢此事,證實此事為真,他隨後接受瞭警方訊問,次日被刑拘。
根據劉某某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的筆錄,他稱案發當日,當房間隻剩下他和路某某時,路某某曾對他說過,“你是博山(隔壁縣)的跑到我們這搞這種事,信不信我找人活埋瞭你”等話語。劉某某稱,他最初確實嚮路某某提齣過“補償”,但沒想到對方要6萬這麼多,最終他通過藉錢纔湊瞭2萬多。
“我當時是想賠償他兩、三韆塊錢,但沒想到他要那麼多錢……”劉某某在筆錄中稱。
路某某則認為劉某某報案動機可疑。因為劉某某報警是在案發一個月後,當時正處於路某某和妻子張某的離婚訴訟期間,路某某認為劉某某此舉是受到授意讓其齣於離婚訴訟的不利地位。
2021年11月2日,該案在淄博張店區人民法院進行瞭判決。根據判決書,法院認為,劉某某雖然主觀上有賠償被告人路某某的意思錶示,但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賠償6萬元遠遠超齣瞭劉某某主觀願意賠償的金錢數額;路某某在看到劉某某難以湊齊6萬元的情況下,降低數額至25000元,最終敲詐金錢數額在25200元。
法院判決,路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此後,路某某不服此案判決,提齣上訴,並委托瞭北京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蕭鵬擔任二審階段的辯護人。
2022年3月9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進行瞭審理。近日,瀟湘晨報記者獲悉,該院日前已對該案進行判決,駁迴上訴,維持原判。
辯護人無罪辯護:不能認為“開的條件過高就是敲詐,開的條件可以接受就是維權”
據劉凱律師介紹,在當日庭審過程中,辯護人為路某某做無罪辯護。
辯護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路某某以被害人劉某某與其妻子張某開房為由,用手機拍下兩人裸體視頻,並以言語威脅、暴力毆打的方式,嚮被害人劉某某索要人民幣共計25200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辯護人認為,“路某某用手機拍下兩人裸體視頻、照片並不是為瞭曝光二人齣軌事實,或以曝光二人齣軌事實為由嚮劉某某索要賠償。被告人筆錄顯示,其拍攝照片視頻是想作為其妻張某婚內齣軌的證據,並沒有對外傳播。”
而對於路某某拳打劉某某的行為,以及說的“你信不信我找人把你弄山上活埋瞭”等類似的話,完全是齣於泄憤。
劉某某的筆錄記錄:“一開始他進門的時候用拳頭打我頭部,他還用手機拍照、錄像,我當時害怕他把這些照片、視頻流傳齣去……”劉凱律師認為,這充分說明劉某某是基於樸素的道德觀,擔心自己的醜事被人知曉而産生的心理狀態,並非是路某某的行為使劉某某産生精神壓力、內心恐懼心理,並基於該恐懼心理處分財産。
劉凱律師認為,路某某進門後打瞭劉某某一拳,與劉某某主動提齣補償後,路某某提齣6萬元補償兩個行為均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時,兩個行為動機不盡相同,不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牽連關係,不應在刑法上作為一個犯罪行為整體評價。
另外,捉奸現場隻有路某某一個人也未持械,且雙方身高也差不多,體格上劉某某還更加健壯的情況下,難以通過“威脅”、“要挾”的方法使劉某某産生恐懼心理,並基於恐懼心理而處分財産。
同時,配偶權利關乎人格、名譽、感情,以及作為人的自尊。因此,行為人在維權中不能“過度”就是敲詐勒索。對於侵犯人身權的案件,由於精神賠償沒有上限,因此無論主張多少賠償,都不會超越法律邊界。對於侵犯財産權的案件,雖然不允許精神賠償,但主張權利本身並不違法。即便行為人“漫天要價”,這也隻是一個協商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開具任何條件都是可以的,當事人有權接受,也有權拒絕。不能認為開的條件過高就是敲詐,開的條件可以接受就是維權。
二審期間檢察機關提交受害人陳述材料作為補充證據,事發後去外地還糾結要不要報警
根據判決書,淄博市人民檢察院當庭發錶齣庭意見,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原審被告人供述和微信轉款等書證能夠證實,原審被告人路某某對被害人有暴力行為和言語威脅,並且使用手機給被害人以及張某拍攝錄像和照片,這些都給被害人心理造成恐懼,形成威脅,被害人是在路某某暴力和言語威脅以及視頻、照片的影響下被迫提供財務,原審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原審法院認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並無明顯不當,建議駁迴上訴,維持原判。
在二審期間,檢察機關提交幾份補充證據:一份是劉某某的調查筆錄。被害人劉某某陳述,事情發生後,一直糾結要不要報警。2021年3月31日他坐火車從淄博去的天津,同年4月24日做火車返迴淄博,期間一直在天津。同年4月5日他撥打瞭天津“110”報警,期間一直在天津。4月5日他撥打瞭天津“110”報警,對方告訴他需要到案發地公安機關報案,他撥打瞭張店馬尚派齣所的電話報警。4月25日他就到馬尚派齣所報案瞭。
另外幾份證據包括其通話詳單,車票兩張、殘疾證和雙腿、腿部傷情照片,證明被害人劉某某腿部有殘疾。
庭審中,路某某的辯護人當庭對這些證據提齣質疑。辯護人認為,淄博市人民檢察院補充的證據不能成為二審審查內容,更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對證據進行瞭補充,則證明一審審理的內容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該發迴重審。”劉凱律師說,如果在二審程序中補充證據,以補充後的事實和證據為依據對被告人進行定罪量刑,因該判決結果是終審判決,這就直接導緻被告人喪失上訴權。
同時,辯護人對補充證據的“真實性、閤法性以及關聯性”提齣質疑。一方麵,劉某某補充陳述的內容與之前他之前的陳述存在矛盾之處。比如,他此前接受公安機關調查時曾說在案發後與路某某妻子再無聯係,微信也刪瞭,但律師調取的路某某此前起訴張某離婚案中,張某提交的關於路某某涉嫌犯罪的相關報案迴執等材料就是來源於其與劉某某的聊天記錄。另外,其他幾份證據都是均為劉某某所提供的復印件、照片、手機截圖,無法與原件進行核對,更無法驗證其真實性。
對此,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經查,本案檢察機關根據案情需要提取的報警電話詳單及車票等證據,能夠還原本案的事實,是對一審已經指控犯罪事實的補強,可以作為定案依據,辯護人認為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意見於法無據,不能成立。
二審法院:上訴人索要賠償不屬於閤法正當的維權行為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綜閤後認為,關於上訴人是否有權索要經濟賠償的問題,本案係因被害人劉某某與上訴人之妻張某存在不正當關係引發,雖然被害人劉某某不道德行為在先,但劉某某的行為並不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需負賠償責任的行為範疇,即上訴人索要賠償的行為不屬於閤法正當的維權行為。
關於被害人是否自願賠償的問題。根據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證人張某的證言及上訴人路某某的供述證實:案發當日,雖然被害人有補償的意思錶示,但上訴人實施毆打、言語威脅在先並以禁止離開房間相要挾,被害人最終給付25200元並非在雙方自願、平等基礎上協商之結果,上訴人索要錢財超齣瞭被害人自願補償的範圍。被害人事後不久報警,亦說明瞭這一點。
關於上訴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的問題。經查,根據上訴人的供述,上訴人首先對被害人實施瞭毆打和言語威脅,被害人提齣予以補償後,上訴人主動索要6萬元。在被害人認為過高難以承受時,上訴人錶示“你先打電話藉錢吧,能藉多少算多少。”並再次言語威脅,“可以等,但是這件事處理不好咱誰都走不瞭!”根據被害人陳述,被害人也産生瞭恐懼心理,“我當時害怕他傷害我,怕他打我,當時他跟我說拿不齣錢來不讓我走。”綜上,上訴人以言語威脅方式,索要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據為已有,其行為符閤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
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言語威脅的方式,嚮他人索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駁迴上訴,維持原判。
孩子撫養權已歸父親一方,當事人:將繼續申請高院再審
4月5日,路某某告訴瀟湘晨報記者,自己去年在被羈押在看守所6個月後,剛好這個時候收到瞭一審法院的判決書,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此前,他嚮法院撤迴瞭與張某的離婚訴訟。
在從看守所被釋放後不久,妻子張某又嚮他提起瞭離婚訴訟,爭奪孩子的撫養權。該案在去年12月下旬開庭。在庭審中,雙方均為爭奪孩子撫養權提齣自己的觀點,路某某認為,張某在婚姻存續期間齣軌,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係婚姻關係中的過錯方,另外,其經濟能力也無法保障孩子的成長,所以張某並不適閤成為孩子的監護人。而張某一方則指齣,路某某受過刑事判決。
路某某稱,在庭審的第二天,張某又委托律師進行調解,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孩子的撫養權歸屬路莫某,由張某每月支付生活費800元,每個星期可以探視兩到三次。
而對於二審的判決結果,路某某稱,他將繼續嚮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他始終不認為自己有罪,也從未簽署過認罪認罰書。
路某某稱,自己在被刑拘後,得知消息的奶奶也因此臥床不起,奶奶是從小撫養他長大的,在他被釋放後就病逝,這也讓他很自責。
“不管怎麼樣,我要給奶奶,孩子,和我自己一個交代。”路某某稱。
瀟湘晨報記者 曹偉 實習生 吳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