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4/6/2022, 9:47:56 PM
▲張洪臣姐姐指嚮案發現場
紅星新聞記者|王劍強
因與人發生口角,被對方糾集多人踹拽、追打,張洪臣持刀反擊並緻其中一人死亡。在潛逃22年後,張洪臣主動到派齣所投案。
日前,這起案件有瞭終審結果:張洪臣一審因“防衛過當”獲刑9年、提起上訴後,邯鄲中院作齣終審裁定稱,一審判決認為張洪臣麵對他人不法侵害持刀反擊緻一人死亡,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防衛過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決定維持一審判決。
這是一樁發生於1998年的命案。河北邯鄲,案發當晚,時年19歲的張洪臣到鄰村看電影和歌舞團錶演時,與村民王民科發生口角;當晚,張洪臣騎自行車迴傢,途中遭到王民科等人提前蹲守、踹拽、追打。
這一過程中,張洪臣持刀反擊,王民科被捅傷後死亡。從此,張洪臣踏上瞭逃亡之路,直到2020年12月,已經年過40歲的張洪臣,到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局毛演堡派齣所投案。
投案後,張洪臣承認自己捅傷王民科的事實,但堅決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檢方則認為,張洪臣行為構成防衛過當,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責。
一場口角引發的命案
男子稱被多人追打後“奪刀反殺”
從發生口角,到“提前埋伏”、追打,再到命案,雙方的衝突一再升級。
1998年7月3日晚上,邯鄲市西河莊鄉村民張洪臣騎著自行車,來到鄰近的毛演堡鄉南元寨村。根據張洪臣本人供述,當時,他在當地一傢糠醛廠上班;案發當日,一名同事告訴他,村裏有老人去世辦白事,有電影、歌舞錶演,“讓我去他村裏玩。”
張洪臣說,當晚,他前往南元寨村,在看電影時,他看到前方站著一名男子,看背影以為是他的同事,就用手拉瞭一下,結果認錯瞭人,雙方因此發生口角。
這名與張洪臣發生口角的村民,就是本案的死者王民科。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相關判決文書內容顯示,雙方發生口角後,張洪臣騎自行車迴傢,在行至南元寨村北小橋附近時,被事先在此守候的王民科及其所糾集的王延民等人攔住,他們將張洪臣從自行車上踹拽下來,並追打張洪臣。
張洪臣本人供述,他騎著自行車,突然被人一腳踹倒,“有6個人圍著我打,我抓住對方刀奪過來,我拿刀推人時,對方一個人倒地上瞭。”
在張洪臣的講述中,這是一個“奪刀反殺”的版本。但是,他的相關供述並未被法院認可。在案證據中,隻有張洪臣一個人供述對方持械、持刀打自己,自己跟對方奪刀,沒有其他證據印證。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洪臣是用隨身攜帶的一把刀子,先後捅傷瞭王民科、王延民。王民科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王延民受輕微傷。
經鑒定,王民科係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破右鎖骨下動脈及胸腔緻失血性休剋死亡。
幼時的張洪臣(左二)
潛逃22年後投案
認為屬於正當防衛選擇主動投案
案發後的第二天,王民科親屬報警,當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這時張洪臣選擇瞭逃跑,於是,公安機關對張洪臣上網追逃。
張洪臣的姐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張洪臣逃跑以後,20多年沒有任何音訊,“不知道他去瞭哪裏,甚至不知道他是死是活。”直到2020年12月6日晚上,張洪臣突然迴到傢中,“他額頭上有一塊記號,雖然20多年沒見麵,我還是一眼認齣他來瞭。”
張洪臣姐姐說,張洪臣這一次突然迴來,就是來投案的,“他告訴我們,最開始逃亡的那些年,他沒有意識到自己是‘正當防衛’,但最近幾年,他看到瞭不少正當防衛的新聞報道,結閤自己當年的遭遇,認為自己沒有錯,自己也是正當防衛,就有瞭信心。”
迴傢後的第二天,2020年12月7日,張洪臣主動來到肥鄉區公安局毛演堡派齣所投案。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案件資料顯示,投案後的最初幾天,張洪臣被警方采取瞭“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強製措施,直到2020年12月22日,纔將張洪臣刑事拘留。
該案進入訴訟程序後,針對張洪臣的行為究竟是“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抑或是“防衛過當”,事件多方均持不同觀點。
被害人王民科的傢屬提齣,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張洪臣的刑事責任;張洪臣則認為,自己屬於正當防衛,“對方打我時手持器械。”
邯鄲市肥鄉區人民檢察院則在起訴書中指齣,張洪臣行為構成防衛過當。
兩審均認為“防衛過當”
認定用隨身攜帶刀子反擊被判9年
最終,兩審法院均認可瞭肥鄉區檢察院的指控意見。
肥鄉區法院在一審判決書中稱,張洪臣麵對王民科等人事先守候、踹拽、追打的不法侵害,持刀反擊捅傷王民科、王延民並緻王民科死亡,具有防衛性質;但證據顯示,王民科等人實施不法侵害時未持器械,張洪臣係用其隨身攜帶的刀子捅傷王民科等人,這一行為依法屬於防衛過當,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張洪臣行為屬於防衛過當
“王民科等人與張洪臣因瑣事臨時發生口角,王民科等人實施不法侵害時並未使用器械工具,相比於王民科等人的侵害手段及程度,張洪臣用緻命性工具刀子捅刺王民科身體要害部位,造成一死嚴重後果,其防衛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在手段、強度等方麵明顯不相適應,造成瞭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肥鄉區法院指齣,現有證據不顯示王民科等人存在搶劫等嚴重危及張洪臣人身安全的緻命性攻擊或者暴力性傷害行為,不適用特殊防衛規定。
“張洪臣麵對他人不法侵害持刀反擊緻一人死亡,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防衛過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2021年9月,肥鄉區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洪臣有期徒刑9年,並賠償喪葬費、交通費的70%,為2.8萬餘元。
▲張洪臣因故意傷害罪獲刑9年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及被害人傢屬均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2021年12月3日,邯鄲中院作齣二審判決稱,被害人王民科因瑣事於深夜攔截並與張洪臣發生毆打,張洪臣持刀反擊,所捅刀數及部位、所處的境況,不能證明其主觀上有殺人的故意,因此,不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責。
針對張洪臣“正當防衛”的上訴理由,邯鄲中院認為,原判決認為張洪臣麵對他人不法侵害持刀反擊緻一人死亡,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防衛過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因此,邯鄲中院駁迴雙方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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