餘姓男子經常以「賤貨」辱罵女友,對方分手後,餘男約她見麵加以囚禁及性侵,又強迫她解鎖網路銀行密碼讓他轉帳取走1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斥責餘男屬恐怖情人行徑且犯後沒有悔意,依強盜強製性交罪將餘男判處11年6月徒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迴定讞。

餘男與被害人原為男女朋友,前年1月31日分手後,他因懷疑她在分手前另交往他人,同年2月1日晚上他要求被害女子到他的租屋處後,持電線及膠帶、棉繩綑綁她的手、腳,並要求她依照指令動作,或至浴室洗澡、或睡覺、或解鎖她手機、告知手機密碼以供察。

如果被害人稍有不從餘男即毆打,觀覽她通訊內容見有不順,亦動手毆打,緻她多處受傷;隔天淩晨2點,餘男又摑她巴掌要她以指紋解鎖她手機內的銀行帳戶,轉帳10萬元到他帳戶內;期間餘男利用她遭棉繩綑綁雙手難以抵抗之際加以性侵。

高院認為,餘男造成被害女子身心受創嚴重,犯罪情節實屬重大,他還拿被害人手機傳送「我想你」等,佯裝被害人對他仍有想念之情的假象,他犯罪後態度惡劣,依強盜強製性交罪重判11年6月,最高法院駁迴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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