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發展的重要時期,商業經濟高度發達,再加上儒傢的“仁政”治國理念,這也使當時社會福利事業非常完善。由於重男輕女或者傢庭貧睏“棄子溺嬰”的增多,造成社會勞動力的嚴重不足。為瞭解決這個社會弊端,宋朝政府對棄嬰貧兒的福利救助事業是高度重視的,現在就看看宋朝對棄嬰貧兒的福利救濟政策。
設立救助棄嬰貧兒的福利機構
為瞭有效管理棄嬰貧兒,當時宋朝設立瞭救助棄嬰貧兒的福利機構。如北宋時候就有居養院、福田園,南宋時候有養濟院。當時,收養棄嬰和收養乞丐、養老是互為混在一起的。在南宋中期,纔建立瞭真正意義專門救助幼兒的社會機構,主要有慈幼莊、慈幼局、嬰兒局。
居養院
居養院主要建立在北宋時候,就是專門收養一些又無依無靠年老之人的機構。它最早建立在北宋晚期宋徽宗的宗崇年間。徽宗崇寜五年(1106)準東提舉司言:
“安濟坊.漏澤院並已濛朝廷賜名.其居養鰥寡孤獨等,亦乞特賜名稱,詔依京西,湖北以居養為名,諸路準此”[1]
可以看到,在這時候朝廷就正式命名瞭專門用來收養鰥寡孤獨的人的地方,叫居養院。居養院裏,把救助對象也放寬瞭。
“非鰥寡孤獨,而癃老廢疾委是貧乏不能自存.亦許收養。”[2]
在這裏,就是說城市裏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無論是老人還是小孩,都是居養院的收養對象。在城市裏一些被人丟棄的嬰兒或者是貧兒都可以收養在居養院中,“未斷奶的小兒。官為雇乳”[3],可以收養到十五歲。這樣,使居養院收養的廢棄嬰兒生命也有瞭某種程度的保障。在當時北宋時候,全國各地都設置居養院,對維係整個社會穩定發揮重要的作用。
可是在南宋時代,在金兵南下和戰亂紛飛的環境中,居養院也受到瞭影響。當時居養院的規模、數量都減少。為瞭發展救濟棄嬰貧兒的社會福利事業,南宋也積極興辦其他類型的福利機構。
慈幼局
南宋時候,當時社會丟棄嬰兒或者溺死嬰兒的現象比較嚴重,這是因為南宋時候官場腐敗,土地兼並現象也非常嚴重,政府齣現嚴重的財政危機,老百姓賦稅負擔也加重。為瞭避免嬰兒齣世新增傢庭成員帶來的沉重經濟負擔,普通百姓就把新齣生的嬰兒尤其是女嬰都丟棄或者溺死,這也是一個比較嚴重的社會問題。由於丟棄嬰兒現象的頻繁齣現,造成瞭社會勞動力的嚴重不足,影響瞭農業生産。再加上丟棄女嬰造成男女比例的嚴重失調,也是與人道主義精神相違背的。
為瞭解決這個社會問題,當時南宋就興辦瞭慈幼局這一種社會福利機構。在南宋理宗淳禧七年(1247)十二月,當時皇帝就頒布聖旨:
“令臨安府創置慈幼局.支給錢米,收養遺棄小兒。仍雇請貧婦乳養。安撫端明趙與籌奉行惟謹.於府治側建屋.而凡存養之具縴細畢備,其有民間願抱養為子女者,官月給錢米至三歲住止。所全活不可勝數。”[4]
在這裏,就是說在當時南宋首都臨安,就是今天的杭州設置慈幼局,政府給予錢財和糧食,收養遺棄的嬰兒,然後請一些貧窮的婦女來撫養。如果民間有願意收養遺棄嬰兒的,官府每個月就給予錢財補貼。在寶佑四年(1256)就下詔
“朕軫念軍民,無異一體.嘗令天下諸州建慈幼局……必使道路無民啼飢之童”,就是各個地方都設置慈幼局,這樣使道路上沒聽到遺棄嬰兒的哭聲。
宋朝政府設立慈幼局,緩輕瞭由於棄子溺嬰的社會現象造成的惡劣社會後果。慈幼局的設立,在保護嬰兒成長方麵也獲得瞭良好的效果,每年收養男女嬰兒達到兩萬之多,可以看到對社會的貢獻價值是很高的。
嬰兒局
嬰兒局也是專門收養棄嬰的機構,它是在南宋時候,湖州通判袁甫在湖州(今天浙江吳興)創立的。嬰兒局創立的目的,就是
“棄兒於道者,人得之.詰其所從來,真棄兒也,乃書於籍,使乳母乳之,月給之粟,擇五人為眾母長,眾乳各哺其兒。又一人焉,以待不時而來者.來者眾,則益募乳收之,今八十人矣。”[5]
可以看到,當時南宋設置嬰兒局,就是收養路上丟棄的嬰兒,然後讓“乳母”撫養,每個月給“粟”,然後從五個“乳母”中選一個人為“乳母長”,共同管理收養棄嬰的問題。可以看到,嬰兒局不僅是南宋對棄嬰的慈善機構,政府對嬰兒局管理也是製度化和規範化的。
慈幼莊
幼莊慈幼莊也是宋朝地方官辦的一種慈善機構,專門用來收養一些貧睏的孤兒。寜宗嘉定十年(1217年)由江東轉運使真德秀在建康府設置的。在《景定建康誌》對慈幼莊也有著比較詳細地描述,當時,建康府麵臨著糧食歉收和飢荒的狀況,普通民眾生存艱難,
“生子之傢,多是無力養育。因以遺棄道路,或轉死溝壑,殊町矜憫,照得在法,諸災傷遺棄小兒.官司給錢雇人乳養,以賣戶絕田宅錢充,而措置一事.閤隸常平……德秀今量度事宜,將本司拘到諸州縣沒官.田産措置.召人租佃,立為一莊,專以慈幼為名,計其歲入.委官掌管.月支錢米,雇人乳養。”[6]
這就是說,當時慈幼莊設置的目的,就是收養當年貧窮百姓丟下的棄嬰,官府專門撥款雇人來撫養。慈幼莊也由此建立和命名,在各地也廣泛設立。慈幼莊作為地方政府積極興辦的慈善機構組織,對於收養棄嬰貧兒,保護幼兒的生命安全,緩解貧睏帶來的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有著積極地作用。
棄嬰貧兒的救助程序
在宋朝時候,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建立兩種官辦救助棄嬰貧兒的機構,都是正規的棄嬰救助機構。國傢對貧窮無力撫養幼兒的傢庭,都提供瞭保障措施。為瞭防止徇私舞弊現象的發生,宋朝政府也製定瞭明確的救助程序,這也體現瞭救助機構的完善。
確認身份
江東轉運使真德秀在寜宗嘉定十年(1217)創辦的慈幼莊中,規定遺棄幼兒的收養程序上,首先指齣要辨認遺棄幼兒的身份。在確認幼兒是為棄子之後,先對幼兒“注籍”,然後纔給予收養救助。救助程序就是
“凡有遺棄小兒,即時責鄰保勘會,見得遺棄分明,再行委官審買.附籍給曆頭與收養之傢。”[7]
也就是把遺棄的幼兒在慈幼莊收養,如果有地方傢庭願意收養的,登上戶籍,給予收養的傢庭。
救助年限和救助的標準
宋代對棄嬰貧兒救助的標準和救助的年限有著清晰與明確地規定。如規定《鹹淳臨安誌載》:
“令臨安府創屋為慈幼局,一應遺棄小兒民間有願收養,月支錢一貫,米三鬥。”[8]
就是說棄兒放置在慈幼局中收養。如果民間有願意收養棄嬰的,給予米三鬥和月支錢一貫。地方官辦慈善機構和中央官辦慈善機構都製定瞭某種定額的供養標準,為棄嬰與幼兒的健康成長提供瞭穩妥的經濟資助。
對待棄嬰和貧兒的救助年限,也有明確的規定。有傢庭收養的棄嬰孤兒,就撫養到4-5歲。無人收養的棄嬰孤兒,
“所屬官司召募有乳婦人寄養,月給一同,至七歲止”[9]
就是給予官辦機構撫養嬰兒的乳婦每個月“一同”工資,給到孩子七歲為止。當棄嬰兒和孤兒的生病,葬禮也做齣瞭一番詳細地規定。如
“其抱養之初。繈褓未備,則以錢兩貫文給之。其病患者,聽自陳給予藥費,死亡者,給錢一貫文,即時除籍,或豐年遺棄稀少.支用有餘。則儲蓄以備荒歲振給。”[10]
在這裏,就是指齣生命的嬰兒,根據病情給予一定醫藥費。死亡的嬰兒,就給予一貫文作為葬費。
評價和意義
宋朝由於商品經濟的發展,再加上儒傢“仁政”的治國理念,社會保障事業也比前朝更加細化與完善。南宋時候創辦的慈幼機構,無論是慈幼莊、慈幼局、嬰兒局,在名稱上雖然是不同的,卻都是為瞭救助棄嬰貧兒所創立的。這些慈善機構的創立,在緩和社會貧富矛盾,救助幼兒的生命、穩定社會發展方麵發揮瞭積極的作用。之後,在元明清朝代設立的育嬰堂等救濟棄嬰的社會福利救助機構,都是宋朝救助嬰兒機構的繼承和翻版,或者也是受著宋朝時候的影響。
參考文獻:
[1][2][3]脫脫,等.宋史[M].北京:中華書局,1977.
[4]譚鳳娥.宋代的社會救濟事業述評[J].樂山師範學院學報,2003(11).
[5]杜偉.略述兩宋社會保障製度[J].沙洋師範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4(1).
[6] [7][8][9][10] 周應閤.景定建康誌葉叭宋元方誌叢刊.北京:中華書局,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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