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31/2022, 9:05:25 AM
濟南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迴補償標準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濟南市土地儲備辦法的通知》(濟政發[2021]6號)第十五條:“國有建設用地有償收迴補償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製定並經市政府批準後實施”之規定,製定本補償標準。
第二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迴補償包括:
(一)原用途評估收迴補償;
(二)綜閤測算收迴補償。
綜閤測算收迴補償僅適用於濟南市中心城區基準地價覆蓋範圍內的土地收迴補償,市區建製鎮(街道)範圍內的土地收迴補償不適用綜閤測算收迴補償。
第三條 收迴除工業、倉儲用地之外的土地,采用原用途評估收迴補償;收迴工業、倉儲用地,可以采用原用途評估收迴補償,也可以采用綜閤測算收迴補償。
第四條 收迴工業、倉儲用地,規劃繼續作為工業、倉儲用途(包括新型産業M0用地、標準廠房用地)使用的,采用原用途評估補償;規劃為《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部分二級類用途的(詳見附錶),原則上采用原用途評估補償。
收迴彈性使用年期未屆滿的工業用地,采用原用途評估補償。
第五條 原用途評估收迴補償。原用途評估收迴補償可按照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建(構)築物及附屬物重置成新評估價格綜閤確定;也可按照房地産綜閤評估價格確定。
(一)齣讓土地原用途評估收迴補償可選用下列方式計算:
1.齣讓土地原用途評估收迴補償=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建(構)築物及附屬物重置成新評估價格;
2.齣讓土地原用途評估收迴補償=房地産綜閤評估價格。
(二)劃撥土地原用途評估收迴補償可選用下列方式計算:
1.劃撥土地原用途評估收迴補償=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60%+建(構)築物及附屬物重置成新評估價格;
2.劃撥土地原用途評估收迴補償=房地産綜閤評估價格-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40%。
第六條 綜閤測算收迴補償。綜閤測算收迴補償為土地補償與建(構)築物及附屬物重置成新評估價格之和,且土地補償不得高於封頂價格。土地補償計算標準如下:
(一)收迴位於《濟南市中心城區國有工業用地區片基準地價錶》中Ⅰ、Ⅱ級範圍內的工業、倉儲用地,土地補償計算公式如下:
1.齣讓土地補償=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國有商服用地區片基準地價+住宅用地區片基準地價)÷2×25%。
2.劃撥土地補償=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60%+(國有商服用地區片基準地價+住宅用地區片基準地價)÷2×25%。
土地補償封頂價格=(國有商服用地區片基準地價+住宅用地區片基準地價)÷2×42%。
(二)收迴位於《濟南市中心城區國有工業用地區片基準地價錶》中Ⅲ、Ⅳ級範圍內的工業、倉儲用地,土地補償計算公式如下:
1.齣讓土地補償=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國有商服用地區片基準地價+住宅用地區片基準地價)÷2×30%。
2.劃撥土地補償=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60%+(國有商服用地區片基準地價+住宅用地區片基準地價)÷2×30%。
土地補償封頂價格=(國有商服用地區片基準地價+住宅用地區片基準地價)÷2×49%。
(三)收迴位於《濟南市中心城區國有工業用地區片基準地價錶》中Ⅴ、Ⅵ、Ⅶ級範圍內的工業、倉儲用地,土地補償計算公式如下:
1.齣讓土地補償=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國有商服用地區片基準地價+住宅用地區片基準地價)÷2×33%。
2.劃撥土地補償=土地原用途評估價格×60%+(國有商服用地區片基準地價+住宅用地區片基準地價)÷2×33%。
土地補償封頂價格=(國有商服用地區片基準地價+住宅用地區片基準地價)÷2×53%。
(四)區片基準地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濟南市中心城區國有土地基準地價執行,被收迴土地覆蓋兩個(含)以上基準地價等級的,按較高等級確定補償價格。
第七條 除本標準第二條規定的兩種補償方式外,其他特殊情況規定如下:
(一)以下幾種情形的土地收迴補償,由所在區政府提齣補償方案報市政府批準。
1.濟南市中心城區基準地價覆蓋範圍外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迴。
2.實施規劃為道路、河道等綫性工程或其他項目確需超規劃範圍收迴土地的。
3.區政府獨立運作實施的項目確有特殊情況的。
(二)經國傢或省批準設立的開發園區內的工業、倉儲用地收迴補償標準,由開發園區另行製定。對於取得土地時享受過優惠扶持政策的,在收迴土地時,由區縣政府(功能區管委會)對相關優惠扶持政策提齣處理意見。
(三)綜閤開發建設的同一片區可依照片區統一價格進行補償。實施綜閤開發的同一片區內,同等條件下的土地由項目熟化主體對片區統一價格進行測算並提齣補償方案,經所在區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市政府批準。
(四)對政府劃撥的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用地,在辦理劃撥手續時規劃條件未明確具體地塊用地性質的,在實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迴時應重新核定用地性質,按照核定的用地性質進行土地使用權收迴評估補償。
(五)確有特殊情況的,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評估結果協商土地收購補償方案,按“一事一議”方式報市政府批準。
(六)涉及閑置土地需要收迴的,按照閑置土地處置有關政策規定辦理。
(七)批而未供的土地不適用本標準。
第八條 有償收迴土地奬勵標準。
被收迴土地使用權人按照通知或者閤同約定移交土地的,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迴補償總價基礎上給予適當奬勵,具體標準如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迴補償總價在100萬元(含)以下的部分,按8%計算;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的部分,按6%計算;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的部分,按 4%計算;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的部分,按1%計算;1億元以上部分按0.5%計算。對被收迴土地使用權人的總奬勵額度不超過500萬元(含)。
第九條 市級及以上政府對土地補償有明確意見的,按意見辦理。
第十條 萊蕪區、鋼城區在過渡期內可以執行原有補償政策,也可以參照本補償標準執行,過渡期滿統一執行本補償標準。
第十一條 本標準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補償標準施行前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項目已經作齣徵收凍結或者房屋徵收決定,或者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已經啓動實施片區改造的項目需要收迴土地的,繼續沿用原有的政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