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3/13/2022, 2:41:35 PM
通過上文“八旬二品官欲霸占女僕而殺其父,乾隆:給我7200兩免你罪”,我們瞭解瞭乾隆四十八年五月十二日的一場“強占女僕殺其父案”.
前文簡要敘述
原東陵內務府總管、馬蘭鎮總兵滿鬥已經年過八旬,他在乾隆四十八年二月買下瞭大興縣鄭榮一傢四口。鄭榮的女兒二妞人長得好看,欲強奸之但未遂,自此經常毆打一傢四口。其後,四口人逃齣。五月十二日鄭榮、妻子鄭劉氏、女兒二妞被抓迴,鄭榮被打死、鄭劉氏被看押、二妞被霸占為妾。
第二年的正月十八日(1784年2月8日),鄭劉氏逃齣後便在 2月10日前往九門提督衙門控告滿鬥。 九門提督立刻命人調查此事,調查完便嚮正在南巡的乾隆匯報此案。 2月15日,乾隆看到此案後,對此作瞭如下批語 :此等事從前如舒寜、祖尚德俱經犯案,雖無甚奇。但滿鬥年逾八旬,尚有此少年無恥之事。實屬可笑。
因為案情簡單,2月29日,乾隆就做齣裁決:滿鬥給乾隆私人7200兩贖罪銀,給被打死的鄭榮一傢20兩白銀。
皇帝和阿桂等如何袒護滿鬥
對於這件簡單的案子,清廷上下都是在為滿鬥求情。這與清朝從建立到滅亡的“奴婢製度”有著相關聯係。我們首先看看乾隆朝大臣們是如何袒護滿鬥的。然後再談談從順治朝一直都存在的這一現象。
2月22日,乾隆接到瞭阿桂等人的調查意見,阿桂等人在承認滿鬥殺人、霸占女僕的同時,對一件事兒大費周章,乾隆對此也很認可。
乾隆、阿桂等糾纏的地方就在於:鄭劉氏何以半年多後纔來告狀,從五月二十四日到八月,滿鬥都不在北京跟隨乾隆去圍獵瞭,她為何不在這個時間段逃走?
乾隆認為: 鄭劉氏、二妞應該是和滿鬥有瞭新一輪的矛盾纔告狀的。 鄭劉氏對於丈夫被打死、二妞被霸占為妾,她們應該是認瞭的。但因為“好處”沒談攏,所以纔來告狀。
那麼,乾隆為何要這麼說呢?其實就是想“大事化小小事化瞭”。既然因為“好處”沒談攏,那就給她們一些好處嘍!
2月29日, 軍機處、內務府、步軍統領衙門的報告再次上奏。 鄭劉氏對乾隆、阿桂等人的責問進行瞭迴答。
鄭劉氏說:不是我不想告,而是滿鬥派傢人看著我,我沒辦法告。
滿鬥派王明、劉順、馬貴、崔福、李良五傢人看著我。五月二十四日,滿鬥跟隨皇帝去圍獵,他又以每月八兩銀子的價格雇瞭四名更夫,在夜裏輪班看守。
他們白天不許我齣門,夜裏讓李良的老婆看著我。三個月後,滿鬥迴京,四名更夫就走瞭,王明、劉順、馬貴也撤迴去瞭。這時,我的母親(二妞的姥姥)劉丁氏來看我,我就讓他幫忙去找女婿高受兒,讓他在外地告狀。今年正月十三(2月3日)母親劉丁氏告訴我女婿找不著,沒有辦法告。
正月十六(2月6日),李良外齣,李良的老婆生瞭小孩兒不能陪我,管門的二小腿上生瘡不看門瞭在屋裏待著。我趁這個機會逃齣。
乾隆一看,也就不說什麼瞭。大臣們的意見是:滿鬥曾任二品大員,應該發往伊犁當差(如果不是大員就是發往黑龍江)。但滿鬥年過八十,應該允許贖罪。
乾隆對此非常滿意,正式下達命令:滿鬥隻要給我私人7200兩就可以免罪,在傢居住不許外齣搗亂;陪鄭榮一傢20兩白銀。
有人說(上文讀者迴復):如果這事發生在雍正朝,這個滿鬥肯定難逃一死。這是不對的,滿鬥同樣不會被處罰
為什麼這麼說呢?因為奴僕不是“正常人”,而是“賤民”!中國古代“賤民”問題一直存在,先是奴隸後世奴僕。清朝沒有建立前的金國、清國屬於奴隸製晚期嚮封建製轉變過程中,因為八旗不事耕種等非軍事工作,因此,他們需要奴隸做很多事情,沒有奴隸他們就無法生存。因此,對於戰俘、攻占地區搶掠人口八九成都是被作為奴隸分配給八旗。
清朝建立後,從多爾袞到康熙在京師等地一些地區實行“跑馬圈地”;在進行剃發易服等血腥錯誤政策的時候,其被作為奴、僕的人那就更多瞭。
請注意清朝順治之前,奴僕的身份是一體的,他們的命運非常悲慘。
自康熙開始主動彌閤滿漢問題開始,問題開始有些軟化。也就是 從康熙到清亡,對於奴婢的待遇是越來越好(法律上的) ,這也是為什麼乾隆會給被打死、被霸占的鄭榮和鄭二妞一傢賠償20兩的原因。放在康熙、雍正時期根本就不賠!
雍正對於自己的親兄弟都那麼狠,能對其他人好嗎?他的反腐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大部分都針對自己的政敵,而不是真正的經濟犯罪。
其實,作為奴僕在皇帝和官員眼中是不被重視的,他們在法律地位上並沒有“正常人”的法律地位。這其實也是在強調“上下尊卑”,最尊貴、最上麵的人是誰?當然是皇帝瞭。最底下、低賤的就是奴僕瞭。每個人的決定都受當時那個時代的影響。雍正對奴僕也是充滿衊視的,所以,他同樣不會處罰滿鬥,甚至都不用罰銀!
雍正四年(1726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雍正就長篇大論瞭“奴僕問題”。他說“……滿洲風俗,尊卑上下,秩然整肅,最嚴主僕之分……及見漢人陵替之俗,彼此相形,而不肖奴僕,遂生觖望……漢人奴僕有傲慢不遵約束及訕謗傢長、背主逃匿者,俱照滿洲傢人例治罪……”
雍正五年對於漢人“蓄奴”作瞭如下規定:所有經過政府認定繳納過稅款、簽訂過買賣閤同的奴僕永世為奴;
凡是雍正五年以前民間未經官沒繳納過稅款的奴僕、婢女所生的孩子,永世為奴;
那麼,按照滿鬥這樣的情況,在雍正朝也是被輕放的,可以說,乾隆朝因為在奴僕的“人權”上有瞭一定進步,乾隆纔會給20兩賠償。放在之前,賠錢都不用賠。
清朝光緒年間的《大清會典事例》記載得很明白,奴婢無罪而(被)殺者,杖六十,徒一年,奴婢的夫婦子女可以釋放為良人(普通老百姓)。官員(包括八旗子弟)將奴婢打死,罰俸二年。
那麼,奴婢對主人呢?隻要罵傢長者,絞!
像我們熟悉的一些法律根本不適閤他們。比如這個案例:
乾隆四年,保安州的世奴趙隆,因為主人黃選要強奸趙隆的嫂子盧氏, 趙隆拿棍子打瞭黃選一下兒,造成其額頭輕傷。結果被黃選告入官府。刑部建議:依律毆打主人應該是斬立決。乾隆要求從輕處罰,改為斬監候。
雖然可以確定,一“候”基本就不用死瞭,關個十幾年、給些贖罪銀就可以放瞭。但由此可以看齣,無論雍正還是乾隆,甚至日後慈禧掌政時期,對於奴僕是不被重視的。更為嚴重的是,在清朝的“奴僕數量”在各個統一朝代應該是最多的朝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