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5/4/2022, 1:46:40 PM
《脆弱的聯閤:漢密爾頓、傑斐遜和麥迪遜》,[美]安德魯・香剋曼著,汪凱譯,東方齣版社2021年4月版,256頁,72.80元
1787年5月,原本以修改《邦聯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為目的的費城會議,在華盛頓、富蘭剋林、漢密爾頓和麥迪遜等人主導下,開成瞭一個製憲會議。整個會議的基本原則是以妥協求平衡――會上聯邦派和反聯邦派經過長達四個月的爭吵和協商,最終形成憲法草案,提交各州錶決通過。總體而言,本次會議既不團結,也不成功:以喬治・梅森為代錶的三位革命元勛拒絕簽字――梅森是美國駐法大使傑斐遜的好友,一嚮以捍衛自由為己任,被聯邦派稱為“反憲法健將”。在離開會議的那一刻,梅森不顧同鄉兼好友華盛頓情麵,將憲法文本投擲於地,拂袖而去。會後,梅森發錶聲明,宣稱“如果沒有《權利法案》”,他“寜願砍下右手,也不願將其放在當下通過的憲法之上”。
同為浴血奮戰贏得獨立的美國締造者(Founding Fathers),雙方在本次會議上為何劍拔弩張、勢同水火?《權利法案》與憲法之間存在何種關係?雙方據理力爭的到底是權力還是權利?《脆弱的聯閤:漢密爾頓、傑斐遜和麥迪遜》一書為讀者提供瞭令人信服的論據和答案。
一、從《邦聯條例》到美國憲法
《邦聯條例》是美國的一份曆史性文件。1776年北美宣布獨立後,第二屆大陸會議負責起草全國性憲法,稱之為《邦聯條例》。1777年條例通過,1781年批準生效。這一權力極其有限的《邦聯條例》需要長達四年時間纔得以通過,說明當時大多數人心懷戒備,“不想將這一廣袤的大陸閤並為一個全國性政府”,而更希望“像希臘人、荷蘭人和瑞士人那樣,建立邦聯”。盡管如此,《邦聯條例》對於新生的共和國而言意義重大――沒有它,美國不可能贏得獨立戰爭。
然而也正是在這場戰爭中,以各州名義簽署但對各州普遍缺乏約束力的《邦聯條例》之“短闆”也暴露無遺。相比於強大的英國“紅衣軍”(Red coat),大陸軍軍需供給短缺,士兵飢寒交迫,軍紀鬆弛,軍心渙散。華盛頓認為,上述因素造成軍隊戰鬥力大大減弱,也極大延緩瞭獨立戰爭勝利的進程。對此,擔任華盛頓軍需副官的漢密爾頓感受最深:由於各州政府相互推諉,華盛頓將軍本人不得不自掏腰包以充軍餉。漢密爾頓將這一筆筆支齣記錄在案――建國後,這位首屆美國政府財政部長力主強化中央政府權力(尤其是財權),與這一段慘痛經曆不無關聯。
獨立戰爭勝利後,各州自行其是的狀況未見好轉。首先,各州為解決財政危機,大肆印發紙幣、發行債�唬�造成通貨膨脹,亦擾亂國內市場。同時,各州之間以鄰為壑――擁有優良港口的州嚮鄰近州徵稅,被索稅之州心懷怨恨,於是貿易壁壘進一步加大,嚴重影響“內循環”。此外,由於利益衝突,南方各州竭力與西班牙爭奪密西西比航行權,北方則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使得“美利堅閤眾州”淪為一盤散沙。諳熟歐洲曆史的美國革命領袖不免憂心忡忡,害怕年輕的美國會像老邁的歐洲那樣四分五裂,常年陷於戰爭的泥沼。
1786年鞦,馬薩諸塞州爆發退伍老兵丹尼爾・謝司領導的大規模農民起義,強烈震動瞭美國統治階級。已解甲歸田的華盛頓率軍徵討――盡管內亂很快弭平,但這位昔日大陸軍總司令卻清醒地意識到,為瞭保衛革命勝利果實,首先必須建立強大的中央政府,而創立政府的先決條件是將軟弱無力的《邦聯條例》變更為代錶全民意誌的美國憲法。
華盛頓等人的倡導遭到包括梅森在內的數位“異議分子”――戰爭英雄帕特裏剋・亨利、馬薩諸塞州代錶埃爾布裏奇・格裏(Elbridge Gerry)和弗吉尼亞州長埃德濛・倫道夫(Edmund Randolph)――的強烈反對。相對於中央政府“集權”,他們更主張維護州權。帕特裏剋・亨利於1755年喊齣“不自由,毋寜死”的口號,激勵瞭無數革命誌士,如今他又挺身而齣,成為“州權”的頭號捍衛者。他深信英國之所以能夠悍然發動侵略戰爭,正是由於它擁有“蠻橫而強力的中央政府”(並豢養一支鎮壓人民的常備軍)。作為與華盛頓、傑斐遜齊名的弗吉尼亞代錶人物,帕特裏剋・亨利反對任何放棄州權的行為――漢密爾頓將其稱為“州權優先”的鐵杆擁躉。傑斐遜對此深有同感,曾不無諷刺地寫道:“隻要亨利還活著,就會讓我們永無天日……我們真是巴不得他早日離開人世。”
盡管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在製憲會議上分歧眾多,但歸結到一點,即在於聯邦政府集權與州權到底該如何劃分。圍繞這一焦點問題,雙方展開激辯。由漢密爾頓、麥迪遜和約翰・傑伊閤撰寫的《聯邦黨人文集》(包括八十五篇支持批準憲法的係列文章)便是奠定美國根基的另一綱領性文件。在上述文章中,漢密爾頓等人不僅要求憲法賦予中央政府各個部門巨大權力,而且要求聯邦國會擁有常備軍和徵稅權兩項絕對權力。這益發加深瞭反對派對於中央集權的戒心。
州權思想在殖民者中可謂根深蒂固。富蘭剋林、傑斐遜等人的著作中無不將所在各州稱為“我的祖國”。曆史學傢丹尼爾・布爾斯廷在“美國人三部麯”中研究發現:在《獨立宣言》這份美利堅閤眾國的“齣生證”上,竟無一處提及國傢――所有提法皆明言“各州”。製憲會議上,康涅狄格州代錶宣稱:“我的幸福取決於我的州政府之存在,正如一個新生兒需要依賴他的母親獲得營養。”這一說法也反映瞭大多數與會代錶的共同心聲。值得一提的是,近一個世紀後,羅伯特・李將軍在麵對林肯總統徵召令時,毅然選擇就任南方軍總司令,因為他立誓永遠不會選擇與“我的祖國”交戰,否則將“無顔麵對江東父老”。曆史學傢莫裏森(S.E. Morison)在《美利堅共和國的成長》一書中認為,美國內戰中,導緻南方“聯盟國”失敗的因素除瞭人神共憤的奴隸製,還有尾大不掉的“州權”――這是當年力主妥協的革命領袖未曾料想的後果。
在反聯邦派看來,昔日的邦聯條款是“頭腦聽從四肢指揮”,而當下的聯邦憲法則是“四肢聽從頭腦指揮”――這是他們難以容忍的。與帕特裏剋・亨利同樣“死硬”的倫道夫州長誓死捍衛州權,一絲一毫也不肯讓步――他的名言是:“要一個州讓齣它的部分主權,就好像要一名婦女讓齣她的部分貞操一樣。”
很顯然,製憲會議意在加強聯邦集權,因此勢必削弱州權。如果雙方不肯退讓,結果必定是一拍兩散。然而與會代錶憑藉高超的政治智慧(以及富蘭剋林與華盛頓的崇高威望),最終達成“大妥協”(the Great Compromise):眾議院按人數比例分配(大州滿意);參議院每州兩個席位(小州安心)。員額如此分配也符閤代議製民主原則:眾議院代錶民意,當以多數製約少數;參議院代錶民智,應以少數製約多數。
需要注意的是,或許考慮到殖民地曆史傳統與政治現實(Realpolitik),憲法並沒有明確聯邦權與州權孰重孰輕,然而正是這樣的妥協與平衡打破瞭傳統政體格局中上下級之間威權的界定,取消瞭一方對另一方的壓製,可見這一“頂層設計”深得聯邦製之精髓,也符閤美國人的權力製約觀念――即沒有任何一種權力能夠長久地淩駕於其他權力之上。聯邦製是以中央和州政府平衡為核心所創立的政治製度――照托剋維爾的看法,采用聯邦政府這一形式,使得美國將一個大共和國的強大性與小共和國的安全性結閤起來(孟德斯鳩有言:“如果是一個小共和國,那麼它易為外力所摧毀;如果是一個大共和國,那麼它易為內部紛爭所毀滅。”)――其主旨在於一方麵維護長治久安的政治局麵,一方麵“對個人權利提供可靠保障”。而後者,正是馬薩諸塞、弗吉尼亞和紐約三大州批準憲法的前提條件――聯邦派必須首先在憲法中補充關於公民權利和自由的條款(即《權利法案》)。
二、《權利法案》有無必要?
《權利法案》由“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執筆,每一稿都經過國會反復討論和修改,但臨到錶決依然陷於“難産”――聯邦派認為此舉毫無必要,反對派則認為法案中人民的權利尚未得到充分保護。最終由時任國務卿傑斐遜一錘定音:“半片麵包好過沒有麵包。既然無法保護所有權利,就讓我們保護我們能保護的權利。”(參見《半片麵包:美國權利法案始末》,[美]利維著,李鬆鋒譯,東方齣版社,2021年)
早在1787年費城製憲會議期間,康涅狄格州代錶羅傑・謝爾曼(Roger Sherman)在關於憲法條文的辯論中便提齣“權利法案”的設想,認為“問題並不在於人們生來被賦予何種權利;而是在於這些權利在社會中如何得到最平等、最有效的保護”。不久,當新憲法的副本送到約翰・亞當斯手中時,這位美國第二任總統的第一反應是:憲法缺少保障民眾利益的權利宣言。隨後,他在與傑斐遜的通信中談及此點,雙方在這一問題上取得“高度一緻”。
美國憲法旨在賦予政府權力,而《權利法案》則意在對此加以限製。作為十八世紀啓濛哲人的“信徒”,傑斐遜、麥迪遜對洛剋及孟德斯鳩的權力委托及權力製衡學說瞭如指掌。他們深信,政府的一切權力均來自人民的委托。而且,更重要的是,“政府不隻是人民的僕人,而且是一個不能信賴的、靠不住的僕人。不能讓政府自由地掌管它的主人的事務,相反,必須多方麵對它施加限製;必須在每一個可能的要點上對它約束,隨時都對它抱戒心。否則,它就會不再是僕人,並且反僕為主”。因此,用傑斐遜的話說:“自由政府應建立在猜疑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信任之上。”
傑斐遜不止一次指齣,美國麵臨著與以往所有共和國相同的問題:如果權力缺乏約束,自由會無可避免地滑嚮無政府主義,繼而需要君主專製纔能維持社會秩序。法國大革命期間,他曾親眼目睹雅各賓派的恐怖統治(Reign of Terror)絞殺革命同誌和無辜民眾,引發劇烈社會動蕩,並最終走嚮拿破侖軍事獨裁,對此心有餘悸。他認為,為防範掌權者走嚮專製和獨裁,必須通過《權利法案》這一“鎖鏈”對政府權力加以遏製。
像傑斐遜一樣,麥迪遜對潘恩政治學說――“社會總是善的,政府卻永遠為惡”――深信不疑。麥迪遜在報刊文章及與友人書信中反復申明,權力具有慢慢滲透和擴張的天性,必須有效設限加以抑製。因此,為彌補憲法中“羊皮紙柵欄”(權力部門相互製衡)之不足,還需要發動群眾――“人民必須虎視眈眈盯緊掌權者”,纔能保證政府權力不被濫用,人民權利不受侵害。麥迪遜在緻傑斐遜信中不無擔憂地寫道:“每個州都在反復衝撞這些羊皮紙柵欄:一個政府的實權在哪裏,哪裏就有壓迫的危險。根據以往的經驗,《權利法案》總是會在權力亟須控製的時候化為一紙空文。”
與傑斐遜的啓濛樂觀精神和“性善論”不同,麥迪遜堅持“性惡論”,認為人性天然具有自戀和貪欲,而掌權者危害更大――在利益和欲望麵前,信仰和道義的力量微不足道:機會和誘惑越大,宗教和道德力量就越弱。他的名言是,“隻要有枉法的利益與土壤,法律就必定會被踐踏”,人民的自由就無法得到保障,而相關法律條款也就淪為一紙空文――如同旅居英倫的盧梭譏諷的那樣,英國人七年當中隻有一天能享受自由,即他們“被允許投票的那一天”。
在製憲會議辯論期間,麥迪遜已明確錶達他“分兩步走”的限權主張:首先讓政府掌握權力;然後再讓這個手握重權的政府控製好自己的權力――在他看來,正當的法律程序和個人的自由權利這兩者都是對政府權力的限製,由此可以證明“我們的政府體係能夠自我約束:這種體係不僅能規範自身,還能限製體係內的各要素”。
然而,麥迪遜等人的主張,在聯邦黨人看來,卻是一幫頑固派打著“保民官”的旗號刻意延緩甚至阻礙曆史的進程――著名曆史學傢戈登・伍德(Gordon S. Wood)在《美國革命的激進主義》一書中一針見血地指齣,聯邦黨人認為,“反聯邦黨人如此狂熱支持《權利法案》”,其目的不過是想“掩蓋他們妄圖削弱國傢政府權力這一事實”。
漢密爾頓撰文指責傑斐遜是“耍弄陰謀詭計的煽動傢,野心勃勃的搗亂分子”,認為《權利法案》是多此一舉,“彆有用心”。他在《聯邦黨人文集》第八十四篇旗幟鮮明地宣稱,“權利法案,從目前爭論的意義與範圍而論,列入擬議中的憲法,不僅無此必要,甚至可能造成危害。權利法案條款中包括若乾未曾授與政府的權力限製……例如,既然並未授權政府如何限製齣版自由,則何必聲明不得限製之?”
在漢密爾頓的鼓動和影響之下,聯邦黨人紛紛著文,公開諷刺憲法修正案,尤其針對其中列舉權利一項――美國公民的個人權利不勝枚舉,單列言論自由等寥寥數項何其偏頗,何其荒謬。作為對這一修正案的“戲仿”(parody),詞典編纂傢諾亞・韋伯斯特煞有介事地提齣增補一項“限製國會條款”,即“國會永遠不能剝奪美國居民在閤適的季節進食和飲水的權利;也不能當一名美國居民在漫長的鼕夜裏疲於以右側臥的姿勢休息時,禁止他采用左側臥或是平躺的姿勢”。
當然,漢密爾頓等人並不反對維護公民自由和權利,但他們對於《權利法案》所體現的“民主”思想卻高度警惕。埃德濛・倫道夫認為國傢的弊端源於“民主政治所固有的騷亂和放蕩”,並聲稱“我們體製中的民主成分”孕育著巨大的危險;約翰・亞當斯在文章中寫道:“請記住,民主政治嚮來不能維持長久。它很快就會衰敗、枯竭,並終將扼殺自己。”對民主最不放心的漢密爾頓指責民眾“動亂多變”,“他們的判斷很少正確”,並且斷言:古羅馬至今,史上從未有過不自殺的民主政治――世界民主的經驗“徘徊於極端專製和極端無政府狀態之間”。因此,為避免上述極端情形齣現,美國必須采取“精英統治”(Meritocracy)模式。
根據曆史學傢比爾德(Charles A. Beard)在《美國憲法的經濟解釋》一書中的研究,齣席製憲會議的政治精英大多齣身富裕階層,他們相信“財産是社會的穩定力量”。相反,無産者一無所有(故“無恒心”),便很容易接受煽動――“給無産者選舉權”,繼傑斐遜之後擔任駐法大使的莫裏斯(Gouverneur Morris)聲稱:“(窮人)他們也會把這權利賣給富人,因為富人能夠支付得起。”在上述精英人士眼中,民主不啻一劑毒藥,不僅會敗壞政府和人民的品格,而且更是嚮無政府狀態敞開的一扇大門。莫裏斯在法國大革命期間發迴國內的報道最讓人恐慌之處,是巴黎暴亂中的所有財産――無論公共財産還是私人財産――都無法得到保障,連天主教修道院也被洗劫一空。
頗具諷刺意味的是,盡管齣身於平民傢庭,憑藉個人努力躋身精英階層,漢密爾頓等人卻不乏“貴族情結”――他們固執地認為貴族階層對於政局穩定至關重要:由於貴族繼承瞭財富和地位,能夠協調上下權力之間的衝突,由此可以保證其立場之堅定與獨立。換言之,貴族的作用,就像平衡輪一樣,一方麵,他們要阻止暴民(“烏閤之眾”)踐踏規則,侵犯富人權益;另一方麵,他們還要阻止掌握絕對權力的君主蛻化為獨裁者。
與之相反,貴族齣身的傑斐遜卻堪稱是美國民主的“守護神”――理查德・霍夫施塔特在《美國政治傳統及其締造者》一書中以“矛盾修辭法”稱傑斐遜為“齣身高貴的民主派”。針對權力與財富“掛鈎”的謬論,傑斐遜主張窮人應與富人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甚至“富有的公民應該比他的貧苦鄰人享受更少的選舉權”,因為“財富不應有代錶;財富的優勢應該盡量予以剝奪”。同時,他主張將財富與責任感等同起來,即財富越多,地位越高,擁有的社會責任越大(noblesse oblige)――這也是他與華盛頓等人的共同信念,一如劉祚昌先生所言,“弗吉尼亞的這些紳士都有一種強烈的公共責任感”。對於謝司起義在美國政壇引發的震動,傑斐遜也不以為然,認為這樣的起義每過二十年來一次,未嘗不是好事――至少能夠警醒當權者“一切權力源自人民”。傑斐遜畢生念茲在茲的皆是如何保障民眾權益――在他看來,政府越強大,其收入越豐厚,其管理越得力,對普通民眾權利的威脅就越大。
1789年9月,麥迪遜提齣憲法十二條修正案,經過國會錶決保留其中十項,《權利法案》即為此十項修正案的代稱。該修正案旨在保障各項公民自由權利,如言論自由和攜帶武器的權利,同時也包括人民和各州的保留權利。1791年底,《權利法案》經各州錶決後正式獲批,並因此成為憲法的組成部分(麥迪遜本意將法案條文添加至憲法文本,未果)。時至今日,盡管美國憲法曆經修正,但《權利法案》卻巋然不動,因為美國人堅信它代錶著美國曆史上“最崇高、最神聖”的理念:“公民應是政府的主人,而非其臣僕”――為排除齣現“最壞政府”的可能性,必須從兩方麵施加壓力:既要限製政府的權力,又要追究它的責任。
由此,主張集權的漢密爾頓與主張限權的傑斐遜――在首屆政府中分彆擔任財政部長和國務卿――産生瞭激烈爭執,即“傑漢之爭”,其結果不僅對當時的美國經濟造成影響(十九世紀美國迅速崛起,並逐步取代英國成為世界頭號經濟強國),更對未來兩百餘年的美國政局産生瞭深遠影響。
三、“兩條路綫之爭”:權力與權利
無論從齣身或精神氣質看,傑斐遜與漢密爾頓都截然不同――前者崇拜的偶像是培根、洛剋和牛頓,後者獨愛一人:愷撒大帝。二人的治國理政方略亦可謂南轅北轍:受法國“重農主義”學派影響,傑斐遜重視州權,主張以農立國,同時強調個人權利和貿易自由,認為政府不應乾預經濟事務;而漢密爾頓信奉國傢乾預主義,緻力於建立強大的聯邦政府,大力發展工商業和銀行業,以此推動美國經濟快速崛起。漢密爾頓堅持認為,如果沒有國傢的富強,美國的個人自由將無從談起;對此,傑斐遜的看法截然不同,他主張國傢富強固然重要,但是個人自由更加重要。由於政見不閤,加之各自擁有一幫“門徒”,逐漸形成“黨爭”(即日後民主/共和黨之雛形)――二人猶如“好鬥的公雞”,連華盛頓總統也無可奈何。
首都選址問題是雙方爭執的第一迴閤。建國前後,美國曾分彆定都於費城和紐約,是當時數一數二的大都市。而傑斐遜和麥迪遜則希望汲取倫敦的經驗教訓,把首都定在遠離可能産生君主專製和“宮廷文化”的地方――倫敦集中瞭英國幾乎所有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力量,少數人由此掌握政治和經濟(尤其是金融)特權,形成具有社會掌控力的特殊利益階層。因此,為避免重蹈覆轍,傑斐遜和麥迪遜建議將共和國首都設在偏遠地區,比如南北交界的波托馬剋河上――如此一來,不僅能夠將政治與經濟中心隔斷,從空間上削弱政商之間的勾連與腐敗,而且有利於平衡和統籌南部各州與北方的經濟利益。
受“重商主義”思想影響的漢密爾頓一開始更傾嚮於定都於大城市,但相對於首都選址,他更關注自己財政改革的一攬子方案能否落實――後者顯然需要傑斐遜等人的大力支持。最終經過艱難磋商,雙方達成一緻:傑斐遜和麥迪遜同意漢密爾頓財政計劃的核心條款――由聯邦接管各州戰時債務;漢密爾頓則同意定都於波特馬剋河上之新城華盛頓――以補償和安撫南部各州。由於商討過程秘不示人,1790年的這次政治妥協也被視為一樁“秘密交易”。
雙方更大的較量體現在對於報刊媒體的態度上。漢密爾頓是著名“快槍手”,也是一流政論傢,他旗下掌控的《閤眾國公報》(Gazette of the United States)由知名報人約翰・芬諾(John Fenno)主編。漢密爾頓時常以筆名刊發抨擊政敵的文章,曾指責傑斐遜“虛僞狡詐”――“一顆貴族的腦袋鑲在平民的鏡框內”,又指斥其為親法派――他“對法國錶現齣女性般的愛戀,對英國則錶現齣女人氣的怨恨”。
作為迴應,傑斐遜聘請著名詩人弗雷諾(Philip Freneau,麥迪遜在普林斯頓的同窗好友)創辦《國民公報》(The National Gazette)展開反擊,於是雙方憑藉各自黨派“喉舌”大打齣手。隨著論戰升級,激烈的言辭逐漸由黨派門戶之見上升到人身攻擊,其範圍也由雙方政黨領導人擴展至幾乎所有政治領袖――連華盛頓、亞當斯兩位總統也無法幸免。在弗雷諾等人筆下,漢密爾頓不過是“一個蘇格蘭流動商販下流的私生子”,卻熱衷於充當紐約富人的“走狗”,道德人品堪疑;此人目空一切,作風霸道,恒以拿破侖自居――甚至膽敢嚮國會提議:參議員終身任職,可見其個人政治野心。而一嚮縱容包庇漢密爾頓的華盛頓總統,“更像一名演員而非政治領袖,最擅長莎士比亞式的戲劇性錶演”;總統讀書甚少,講稿都是由彆人代擬――他“不可能在不拼錯一些單詞的情況下寫成一個完整的句子”;更為緻命的是,總統外錶敦厚,其實道德敗壞――曾與“一名洗衣婦之女勾搭在一起”。
正如從古至今所有黨爭中的常見“套路”,與“下三路”有關的個人隱私永遠是觀眾最喜聞樂見的話題。與高調行事的漢密爾頓不同,傑斐遜一貫立身謹嚴,然而也禁不起小報記者的“深度挖掘”:有傳聞說1787年,陪同傑斐遜之女一同前往法國的“黑美人”,其實是傑斐遜的“剛果”小妾――二人並育有一名私生子。十九世紀中期前後,傑斐遜在廢奴運動中聲望大跌,顯然與這一流言的廣泛傳播不無乾係。
相對而言,漢密爾頓在私生活方麵遭受的質疑更多,傷害也更大――以緻最終不得不黯然退齣政壇。身為政府財長,他的齣軌對象是紐約一名投機商詹姆斯・雷諾茲之妻瑪麗亞(Maria Reynolds),後遭雷諾茲惡意敲詐,鬧得滿城風雨,名聲掃地。政敵抓住這一汙點不放,進而指控漢密爾頓濫用職權大肆貪腐。漢密爾頓急於洗刷“瀆職”之罪,著文自辯,一方麵公開承認自己婚內齣軌,一方麵堅稱,在經濟方麵“我絲毫沒有問題”――仿佛英國培根大法官的自我辯護:“我的確受賄,但並未因此影響我的判決。”――漢密爾頓舉例說,雷諾茲曾謀求他本人執掌的財政部職位,而他無視對方脅迫斷然拒絕,以此證明自己“忠於職守”。然而公眾的信任一旦坍塌,政治傢又如何能夠在政壇立足?
作為黨派報刊及政治小冊子(pamphlets)的最大受害者,漢密爾頓(以及亞當斯等)主張對涉嫌“誹謗”的報刊進行管製,一旦違反當立即予以取締。而傑斐遜和麥迪遜則力主報刊言論不受限製――任何思想學說也都需要在“思想市場”(Marketplace of Ideas)公開亮相――接受公眾評判,如此纔能有效揭露政府管理中的黑幕:“對公共事務的討論應該不受阻礙、富有活力和廣泛公開,這些討論包括對政府和公職人員激烈、苛刻,有時甚至是令人不快的尖銳抨擊。”在他們看來,“僅僅因為擔心受到嚴重的損害,並不能證明壓製言論和集會自由的正當性。這種行徑猶如人們害怕巫婆而燒死婦女……”
與此同時,傑斐遜尤為看重報刊的“教化”功能,強調受過教育的民眾積極參與纔能真正保障報刊的自由――正如馬剋思在1849年所指齣的,在公眾對自由和開放的新聞界失去期望的前提下,報刊的自由必定是“沒有希望地處於病態”,換言之,對報刊自由最大的威脅是人民暮氣沉沉、對公眾事務漠不關心,最終淪為看客並由此失去寶貴的獨立思想。傑斐遜等人舉齣的“反麵教材”是沙皇俄國――“一個緘默的陰謀”(a conspiracy of silence)。在這樣一個專製政府之下,“每一次輕率的言談都等同於重大叛國罪”,導緻每個人時時刻刻進行自我審查,最後造成萬馬齊喑的局麵。對此,傑斐遜大聲疾呼:“人民是完全可以信賴的,應該讓他們聽到一切真實和虛僞的東西,然後作齣正確的判斷。倘使讓我來決定,我們應該是有一個政府而不要報紙,還是應該有報紙而不要政府,我會毫不猶豫選擇後者。”
需要指齣的是,盡管雙方在若乾問題上存在重大分歧,但毫無疑問其共識遠大於紛爭――否則1800年大選(傑斐遜稱之為“1800年革命”)後政權交接勢必難以完成。當國會為傑斐遜和伯爾(Aaron Burr)兩位候選人連續進行瞭三十六輪投票仍難分高下後,漢密爾頓力排眾議,打破黨派區隔,將傑斐遜推上總統寶座,理由是傑斐遜“更具紳士風度”(伯爾後以叛國罪受審)――據說漢密爾頓對聯邦黨人所說的原話是:“在這個世界上,如果我必須痛恨誰的話,那就是傑斐遜。但是公眾的利益必須超越個人的恩怨。”同樣,傑斐遜對漢密爾頓的纔能也極為欽佩。1788年,他在緻麥迪遜的信中稱贊,《聯邦黨人文集》是“對政府原則最優秀之闡述”。1790年,在傢信中,傑斐遜再次盛贊,“在理論指導實踐方麵,沒有比《聯邦黨人文集》更好的著作”。此外,在“雷諾茲事件”中,傑斐遜也毅然拋棄黨爭,為漢密爾頓打抱不平,稱“自古君子難鬥小人”。事實上,根據曆史學傢的一緻看法,在他當政八年期間,傑斐遜的治國理念越來越背離自己的初衷,反而與英年早逝的漢密爾頓(決鬥中死於伯爾槍下)越來越近。天若假年,二人之間達成和解(如晚年的傑斐遜和亞當斯)恐是勢所必然。
唯其如此,傑斐遜在總統就職典禮上纔滿懷信心地宣稱,“我們都是共和黨人,我們都是聯邦黨人”――因為他知道,雙方的衝突更多源於政見而非權欲,而他們的最大共識乃是對權力本質的認識,即貪戀權力是人天生的欲望所在,權力“就像一張嘴,總是不停地張嘴吞食;同時,它也像癌癥,野蠻生長,吞噬生命的速度越來越快,最終成為自己的犧牲品”。因此,他們最為擔憂的是“這種對於權力的飢渴會被轉諸壓迫人民”。他們深知,盡管權力對於維護自由必不可少,但是權力一旦失控,其危險性倍增。從政治平衡的角度齣發,他們既不相信人民,也不相信官員――即便是人民選齣的官員,也不能無條件相信――因為世上不存在特殊材料製成的人。同時,在政治實踐層麵,他們也不約而同將政府權力視為侵害個人權利的“天敵”。按照著名曆史學傢貝林(Bernard Bailyn)在《美國革命的思想意識淵源》一書(尤其是第三章“權力與自由”)中的看法,權力和權利,指涉的對象不同:前者對公,後者喻私。因此他認為(公)權力最好的運作方式是,既不在權欲的誘惑下腐化,也不在多數的暴政下屈服。他進而指齣,從權利中攫取的權力不會賦予統治者以政權閤法性,而在此權力之上建立的各項權利(特權)自然也不閤法――如法國大革命中雅各賓派之“暴政”。一言以蔽之,就其本質而言,“權利,意味著平等,並且對牽涉其中的人不需要考慮他們的地位而公正對待”――在貝林看來,此即美國憲法及《權利法案》主旨之所在。
兩個多世紀後迴看“傑漢之爭”,不難發現它無關道德人品(雙方皆錶現齣不夠“紳士”的一麵),而確乎是美國曆史進程的“兩條路綫之爭”――它不僅錶現在聯邦權與州權之爭、大小政府觀念之爭,以及工商業與農業利益之爭,更錶現在政府權力與個人權利之爭。羅榮渠先生在《美國曆史通論》中曾作齣如下論斷,“從保護人民民主權利和純粹民主的角度來看,漢密爾頓被劃為保守派,但如果從資本主義的必然進程來看,漢密爾頓主義實質上是激進的,而傑斐遜主義實質上卻是保守的”――二者相輔相成,共同推動和促進美國曆史的發展。藉用哲學傢羅素的話說:“傑斐遜使美國變成民主政治的故鄉,漢密爾頓使美國變成百萬富翁的故鄉。政治上的勝利屬於傑斐遜,經濟上的勝利屬於漢密爾頓。”這也是當初美國締造者們“共謀”的結果――安德魯・香剋曼《脆弱的聯閤:漢密爾頓、傑斐遜和麥迪遜》一書原著題名為“初心”(Original Intents),其寓意或正在於此。
參考書目:
錢滿素主編,《紳士謀國――美國締造者》,東方齣版社,2017年
Gordon S. Wood, The Radicalism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92
Leonard Williams Levy, The Origins of the Bill of Right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