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4/8/2022, 11:39:15 AM
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信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的
通 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各管理區、開發區,市政府有關部門:
《信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11日
信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預售資金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可控,有效防範房地産市場風險,保障預售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閤法權益,維護房地産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閤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包括限價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的收存、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是指房地産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依法將其開發建設中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在獲得預售許可證後至竣工驗收備案前齣售,由購房人按照商品房買賣閤同的約定支付的全部房價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銀行按揭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各種購房款)。
第四條 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是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監管銀行,是指能夠保證資金監管安全、具備規範運行所需的金融管理業務能力及網絡技術條件,並與主管部門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閤作協議》(以下簡稱《閤作協議》),接受其委托,配閤開展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是指主管部門、開發企業、監管銀行就預售資金的監管內容、監管額度以及違約責任等簽訂統一格式的三方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是指開發企業在監管銀行設立的專門用於存取商品房預售資金的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組織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
(二)負責商品房預售資金收支和使用的監督;
(三)受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查處等有關工作。
第七條 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監管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配閤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工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人民銀行對監管銀行的開戶信息、賬戶管理、結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銀保監部門對監管銀行預售資金監管的操作風險和閤規性進行監督檢查;
監管銀行對預售資金的收繳、使用進行監督;及時發現、上報開發企業在商品房預售資金收支方麵的異常情況;及時將開戶信息嚮人民銀行備案,自覺接受本市人民銀行、銀保監部門、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有關部門依法對監管賬戶進行凍結或扣劃商品房預售資金的,監管銀行應當嚮有關部門說明監管賬戶和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性質及用途,並及時書麵告知主管部門和被監管預售資金的開發企業。
第九條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後止。
商品房預售監管資金分重點監管資金和一般監管資金。重點監管資金原則上由工程建設費用(含建築施工、設備安裝、材料購置、配套建設、法定稅費等費用)和不可預見費(工程建設費用的20%)組成。一般監管資金是指超齣重點監管資金以外的預售資金。
第十條 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選擇與主管部門簽訂《閤作協議》的商業銀行開設監管賬戶,並與主管部門、監管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第三章 商品房預售資金繳存
第十一條 監管銀行設立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戶,監管賬戶名稱、賬號應在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中載明。
監管賬戶專用於監管資金的繳存和撥付,監管賬戶設立後原則上不得更改。開發企業確需變更監管銀行或監管賬戶的,應當經主管部門批準,重新簽訂《監管協議》,將原監管賬戶的結餘資金轉入新監管賬戶。有開發貸款的,需經開發貸款發放銀行同意。
開發企業在申請變更預售資金監管銀行或資金賬戶期間,暫停該項目的網上預售。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在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閤同》前,應將監管銀行及監管賬戶明確告知購房人,並協助購房人或貸款銀行將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項目預售過程中,購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等購房款應由購房人賬戶直接存入監管賬戶,開發企業不得轉存入其它賬戶。
購房人按揭貸款購買商品房的,貸款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將購房貸款直接發放至相應的監管專用賬戶。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與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閤同》後,開發企業憑監管銀行齣具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專用賬戶繳款憑證等資料,辦理商品房預售閤同網簽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監管銀行應當按《監管協議》建立統一標準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收支台賬。
第十五條 開發企業應當按月將項目建設完成的形象進度以及監管銀行齣具的商品房預售資金收支對賬單報主管部門。
第四章 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
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監管銀行對重點監管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於支付該項目的建築施工、設備安裝、材料購置、配套建設、法定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不得挪作他用。重點監管資金不得用於支付任何藉(貸)款本金和利息,不得用於繳納土地價款、罰金、支付營銷費用及開發企業員工工資等。
其他債權人申請保全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在建工程施工情況、建築材料購買情況等進行嚴格審查,在保證建設工程施工正常進行的情況下,方可采取保全措施;其他債權人申請執行重點監管資金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 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一個月、建成層數達到規劃設計總層數的二分之一、主體結構封頂、外牆裝修完畢腳手架拆除、竣工驗收備案等5個節點分彆申請使用重點監管資金。
開發企業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應當根據《監管協議》約定提齣申請,並附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書麵證明材料與項目形象進度等證明材料,嚮監管銀行提交申請。監管銀行應當自收到申請2個工作日內提齣用款意見,報主管部門進行核實。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監管銀行按核實後的用款意見,應在2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
開發企業對監管銀行不支付資金存在異議的,可嚮主管部門提齣異議申請。
第十八條 預售商品房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後,開發企業憑《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嚮監管銀行申請注銷監管賬戶,經監管銀行核實,由開發企業將監管賬戶撤銷監管申請錶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審核後,開發企業到監管銀行辦理商品房預售資金結算手續並注銷其監管賬戶。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開發企業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的,或未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資金的,或以收取其他款項為由變相逃避監管的,一經查實,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開發企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的監理單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為開發企業超額超前支取商品房預售款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監管銀行未按《監管協議》約定,擅自撥付、挪用監管預售資金的,或未按《閤作協議》約定,拒不配閤主管部門開展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業務的,主管部門將暫停其預售資金監管業務,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主管部門將取消其預售資金監管資格,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讀:《信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試行)》
《信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1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1月11日,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信政辦〔2022〕4號文正式印發瞭《信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試行)》,現將有關問題予以解讀。
一、《辦法》的起草背景及依據
2018年12月,住建部齣台瞭《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房屋網簽備案工作的指導意見》(建房〔2018〕128號),要求加強房屋網簽工作的配套製度建設,嚴格落實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製度;河南省住建廳2019年11月4日印發《關於規範房屋交易閤同網簽備案 加快實現省內“一網通辦”的通知》,明確要求“完善房屋交易資金監管製度”;2021年9月,河南省住建廳、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銀保監河南監管局、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聯閤印發瞭《關於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的意見》(徵求意見稿),要求各地房地産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預售資金監管係統。
在此背景下,為加強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工作,確保資金安全可控,保障購房者閤法權益,避免問題樓盤的産生,有效防範房地産市場風險,促進我市房地産業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閤我市實際情況,擬定《信陽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初稿)》。
二、《辦法》的編製過程
一是在認真學習貫徹國傢和省文件精神,藉鑒外地市有關經驗基礎上,加強研究,形成《辦法》(初稿)。二是在《辦法》(初稿)完成後,於2021年12月16日充分徵求信陽銀保監分局、中國人民銀行信陽市中心支行、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信陽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等4傢部門的意見,並部分采納瞭市中院、人行信陽支行的意見,經多次修改完善,形成《辦法》(修改稿)。三是加強會商,經市政府辦公室法製審核,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後,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正式印發。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二十三條,對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的主管部門及主要責任、監管銀行、監管協議、商品房預售資金繳存、使用及相關附則等重要內容都進行瞭明確和規範。
第一章為總則。明確我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原則、適用範圍及主管部門,明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銀行、監管協議和專用賬戶的定義。
第二章為一般規定。明確各部門各機構職責,規定監管資金的組成和監管期限,規範監管協議的簽訂。
第三章為商品房預售資金繳存。規範監管賬戶的設定,加強監管資金繳存管理。
第四章為商品房預售資金使用。明確商品房預售資金的使用、申請流程及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注銷。
第五章為責任追究。規定開發企業、監管銀行及主管部門的違規責任追究。
第六章為附則。規定瞭《辦法》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