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4/10/2022, 7:53:21 AM
因為限購等政策原因,藉名買房事件頻發,後因房屋價格上漲等利益驅動,被藉名人拒絕承認藉名買房行為的存在也實屬平常。當藉名人谘詢或者委托律師時,律師應該主要關注哪些訴訟要點,本文作者以本團隊具體承辦的藉名買房訴訟案件為基礎,歸納提煉齣藉名買房的六大訴訟要點。
訴訟要點一:藉名買房案件的案由
應是閤同糾紛而不是所有權確權糾紛
藉名買房糾紛屬於閤同糾紛還是屬於所有權確權糾紛在法律界一直存在爭議,但根據法院當下的司法實務觀點,藉名買房在藉名人和被藉名人之間形成的是閤同法律關係,藉名買房案件的案由應是閤同糾紛而不是所有權確權糾紛。原因如下:
其一,如法院認為藉名人和被藉名人之間確實存在著藉名買房,判決確認所有權則直接確定瞭涉案房屋的物權歸屬。該判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的不一緻會導緻一個房屋兩個所有權人(就公示證據而言)的混亂。法院的裁判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瞭司法權的權能限製,影響瞭行政登記的正常運轉。
其二,在閤同法律關係的基礎上,藉名人可以主張的是債權而不是物權,將藉名人與作為涉案房屋買受人的善意第三人(如果存在的話)置於權利位階一緻的債權,不僅有利於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也同時給藉名人敲響瞭警鍾,在司法上抑製藉名買房這一行為,體現瞭法律的教育性和指導性。
訴訟要點二:藉名買房案件中藉名人的訴訟請求
應為被藉名人協助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而不是確認房屋為其所有
鑒於司法實務中法院將藉名買房糾紛視為閤同糾紛,作為藉名人在訴訟請求中就不能直接請求法院判決涉案房屋為藉名人所有,而是請求被藉名人協助藉名人將涉案房屋過戶至藉名人的名下為宜。且這樣的訴訟請求解決瞭一個難題,即平衡瞭藉名買房閤同有效性的司法權和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不能的行政權。
在我國部分省市區對房屋購買齣台瞭限購政策,如果藉名人齣於規避限購的目的藉名買房,又擔心時間一長存在被藉名人反悔不認得風險,往往會先訴於法院得到確權判決,後持確權判決要求房屋登記部門為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雖然在實務中,法院顧及政策實施,以藉名買房行為損害瞭國傢集體利益為由駁迴藉名人的確權申請,但有時規避限購政策並不一定會損害國傢集體利益。由此,直接確認房屋的所有權法院有越權之嫌,駁迴確權申請則在一定程度上無視瞭藉名人的閤法權利,左右為難。
若不判決房屋確權,而僅請求被藉名人協助藉名人辦理過戶,則可以在其中尋找到平衡點。法院可以確認藉名人和被藉名人之間的藉名買房閤同有效,但是基於限購政策的存在,無法辦理過戶的實際情況,以協助過戶的請求權無法履行為由駁迴即可。這樣一來,在不影響閤同效力的情況下,不對房地産主管部門的登記行為以及限購政策做齣評價,體現瞭司法的謙抑性和獨立性。
訴訟要點三:代持協議
是藉名買房閤同關係存在判斷的
核心所在
代持協議是藉名人與被藉名人之間存在藉名買房閤同關係的最為有力的證據,通常情況下,隻要該代持協議不存在《閤同法》第52條等規定的閤同無效情形,且藉名人能夠齣示由其齣資的相關證據,法院對雙方之間存在藉名買房閤同關係一般不持異議。
然藉名買房糾紛中常見的情況是由於藉名人和被藉名人存在著一定的朋友或者親戚關係,齣於對彼此的信任,雙方並不簽訂書麵的代持協議,僅僅口頭約定。書麵閤同雖不是藉名買房閤同關係存在的必要條件,藉名人能夠有證據證明口頭代持協議事實存在也可以,但證明難度是需要我們考慮的。
因口頭形式沒有載體,發生爭議後,難以取證。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雖然能夠對口頭代持協議是否存在做齣證明,但司法實務中常考慮證人與案件的利害關係和錄音錄像易被篡改、剪切,對其證明力達不到高度蓋然性而不予認可。這也給藉名人一個警示,如果真的需要藉名買房,最好要簽訂書麵的代持協議,而不是僅通過口頭約定。
訴訟要點四:在沒有書麵的代持協議的情況下,
藉名買房需要閤理的藉名原因
在藉名買房閤同關係中,藉名人並非不知藉名買房需要承擔的風險,但其甘願冒著一係列風險通過這種方式購買房屋大多是有原因的。
這一原因並非在所有的藉名買房閤同糾紛中都有重要意義,但其在藉名人與被藉名人沒有簽訂書麵的代持協議時對法官判斷雙方之間是否高度蓋然性的存在藉名買房閤同關係尤為重要,可以說其構成法官自由心證的一部分(不論我國司法是否承認自由心證)。藉名人對該原因的說明和證明無需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要求,理由閤理即可。
訴訟要點五:齣資證明、購房手續
是證明藉名人係真實購房人的有力證據
藉名買房中藉名人齣錢齣力,而被藉名人隻負責掛名,從常理來看,房屋購買時的購房款的繳納以及相應的一係列購房手續都應由藉名人主辦,即使藉名人就藉名一事支付被藉名人一定的費用,購房手續辦理完畢後的相關單據和證件也應交由藉名人保管。
首先,就齣資而言,齣資人全部齣資的證明具有重要意義。一旦藉名人不能證明房屋由其全部齣資又不能拿齣書麵的代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很可能認為是被藉名人藉藉名人的錢購房,甚至是藉名人贈與被藉名人資金購房(在藉名人與被藉名人存在特殊關係時,如直係親屬)。因此,對於藉名人來說,一定要保存好銀行轉讓憑證或購房票據。
其次,就購房手續而言,房屋購買過程中的房屋買賣閤同、契稅發票、維修基金收據、還貸手續、原始房屋産權證等應當在藉名人手中保管,雖無實際作用,但體現瞭藉名人對整個購房交易的掌控,也能夠作為證明藉名人係真實購房人的有力證據。
訴訟要點六:實際控製
是藉名買房的應有之義
藉名買房要求藉名人以房屋事實歸自己所有的方式對房屋進行占有使用,即實際控製。特彆是在藉名人與被藉名人之間沒有明確的書麵代持協議時,實際控製在根本上影響著法院對藉名買房閤同關係存在與否的判斷。
這種實際控製一般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其一,房屋所有權證書歸藉名人保管。房屋所有權證書是對房屋所有權的確認,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雖然不意味著擁有房屋所有權,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瞭對房屋的控製力,賣房、租房等對房屋處分均需要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其復印件。
其二,房屋由藉名人居住或齣租(收益歸藉名人所有)。居住和齣租是對房屋實際控製有力體現。如果是居住,可以用以證明的證據有居委會的證明、鄰居的證人證言等;如果是齣租,則可以用以證明的證據有租賃閤同、租戶的證人證言等。
其三,房屋由藉名人實際維護。藉名人可以用來證明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供暖協議、裝修結算單、維修結算單、傢具購買發票等。
總結
藉名買房爭議中一直存在一對矛盾,即不動産登記簿上記載的不動産權屬狀況與事實上的不動産權屬情況之間的矛盾。雖然法律意在發現事實,但是齣於效率、成本和可行性的考慮,我國不動産物權變動以登記生效為原則,以登記對抗為例外――不動産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權人當然被視作房屋的真實所有權人而無需舉證證明,事實上的所有權人如果想要證明其是房屋為其所有要承擔推翻不動産登記簿記載的舉證責任。這種舉證責任因為不動産登記簿屬於官方書麵證據而進一步加強,如果舉證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代持協議,那麼舉證人不僅要證明購買房屋的錢款由其齣資,還要證明這部分齣資不是贈與也不是藉貸。後者的證明關鍵在於房屋購買後是否由藉名人占有和控製。
案例分享
(2018)京0108民初45828號判決書
本院認為,閤同是確立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經依法成立的閤同具有法律效力,閤同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履行閤同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樊XX以其與謝XX存在藉名買房口頭協議為由要求確認302房歸其所有並要求謝XX將302房過戶至其名下。結閤本案相關事實以及證據情況,本院從以下幾個方麵進行綜閤分析:
首先,從房屋來源來看,302房係北京電影製片廠分配給職工樊XX的住房,後依據房改政策由職工樊XX購買,謝XX並不享有購房資格。
其次,從房屋購買的情況來看,簽署房屋買賣閤同、繳納房屋購房款購房手續等均是樊淑棣辦理並交納。謝XX雖辯稱購房手續及購房款係委托母親樊XX辦理並交納,未嚮本院充分舉證,故本院對謝XX之上述抗辯意見不予采信。再次,從房屋使用情況來看,302號房屋交付後由樊XX和謝大等居住使用,後一直由謝大居住使用,且房屋相關費用均有樊某某、謝大承擔。
最後,302號房屋全部購房手續以及房屋産權證原件均有樊XX一直持有。綜閤上述情況來看,從房屋來源、購房資格到購房款的齣資再到房屋居住使用以及相應手續、證件的持有情況來看,樊XX實際享有302號房屋的權益,謝XX僅為名義上的登記人,樊XX與謝XX之間存在關於302號房屋藉名登記的約定。現樊XX要求謝XX將302號房屋過戶至其名下,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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