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日期 2/26/2022, 10:49:33 AM
招拍掛拿地,是很普遍的拿地方式。今天我們要分析的是招拍掛拿地方式在增值稅、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土地使用稅五大稅的稅務處理!
一、增值稅
1.關於全麵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 36 號)
房地産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産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産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嚮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2. 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産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三)項第10點中“嚮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嚮政府部門支付的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齣讓收益等。”
3.關於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
房地産開發企業嚮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以及嚮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按照財稅〔2016〕140號文件第七、八條規定,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但未扣除的,從2016年12月份(稅款所屬期)起按照現行規定計算扣除。
二、企業所得稅
關於印發《房地産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開發産品計稅成本支齣的內容如下:(一)土地徵用費及拆遷補償費。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齣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麵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齣、安置及動遷支齣、迴遷房建造支齣、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
三、土地增值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傢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 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 )
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傢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徵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3. 關於繼續實施企業改製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
改製重組後再轉讓房地産並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按照改製重組前取得該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傢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確定;經批準以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齣資入股的,為作價入股時縣級及以上自然資源部門批準的評估價格。按購房發票確定扣除項目金額的,按照改製重組前購房發票所載金額並從購買年度起至本次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項目金額,購買年度是指購房發票所載日期的當年。
4.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
房地産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傢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5.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乾徵管規定的公告(國傢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
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確認問題營改增後,納稅人轉讓房地産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産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
四、契稅
1.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齣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
齣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一)以協議方式齣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齣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産及其他經濟利益。
2.關於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齣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國稅函[2009]603號)
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徵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五、土地使用稅
1.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
以齣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閤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閤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閤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關於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
納稅人因房産、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産、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來源:金穗源商學苑